乡镇非公职人员受贿能否向农民租赁土地

我是公职人员(教师)但户口还在村里,可否能得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_百度知道
我是公职人员(教师)但户口还在村里,可否能得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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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很简单,因为你已经不是农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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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教师的级别和收入三六九等,差别很大。像阁下户口还在农村就是例子。现在村里拆迁,土地征用补偿,你可以去村里争取补偿。这不是能不能得的问题,而是村里同不同意给的问题。关键是你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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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公职人员拖欠村民租金工资超90万
发布时间:
09:07&&&&来源: 南方农村报&&&&作者:
信宜市镇隆镇大水坡村村民遭拖欠租金工资90余万元,在镇隆镇司法所的见证下,徐某堂与大水坡村委会签订的支款协议。
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当地媒体发的声明,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已向上级请示辞退涉事者
村民的联名请求信
  “看样子我们的租金和工资是没着落了。”3月31日,广东茂名信宜市镇隆镇大水坡村村民李俊伟(化名)说。
  去年初,大水坡村将全部600亩水田出租给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徐建堂用作制种。然而,在制了一造后,徐建堂便不见人影。直到现在,村民也没有拿到租金和工资。更让很多村民无所适从的是,眼瞅又到了春耕季节,但他们与徐建堂之间的租田合同还没到期。“自行耕种属违约,不耕种的话,看着上好的水田抛荒又心疼。”村民说。
  地租高打动村民
  大水坡村村委会副主任张大耀回忆,去年年初的一天,一位自称是种子公司老板的人找到他,称要租用该村耕地用来制种,租金为每年每亩三号谷900斤。
  张大耀随后向大水坡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梁崇敏做了汇报。经了解,梁崇敏等得知,有意承租该村土地制种的人名叫徐建堂,是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听说有多年制种经验。
  梁崇敏称,经多次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村里决定将全村耕地都租给徐建堂制种,“每次开会,徐建堂都给与会者50元做误工费,看起来很大方。”
  2012年1月,大水坡村委会与徐建堂签订了一份租田合同。合同规定:将全村约600亩水田出租给徐建堂,租金为每年每亩三号谷900斤(折现按当年当地国家粮食保护价计),在每造收割前支付给农民,租期两年。
  梁崇敏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相比而言,徐建堂开出的价格不低,“邻村租给人家种菜,每年每亩租金只有650斤三号谷。”他说,有村民甚至把以前抛荒的田地重新整理出来租给徐建堂,还有的村民将土质较好的水田出租,留下较差的“山坑田”自己种。
  逾半年旷工不归
  合同签订后,徐建堂的制种项目如期启动。其间,徐建堂还雇佣一些村民做工,工资先记账。
  然而,村民逐渐发现,徐建堂很少到村里来。梁崇敏说,徐建堂虽派一名技术人员长住大水坡村,但外省工人对这名技术人员的管理并不配合,“秧苗长势并不好,有些稻穗只有几粒谷。”
  按照梁崇敏的说法,一造下来,总产量只有197担谷(1担合100斤),以实际耕种面积320亩计算,亩产约为60斤,而正常亩产应为350斤左右。
  村民开始担心徐建堂能否按期支付租金和工资。水稻收割前后,村干部等多次催促徐建堂支付租金和工资,但徐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其后,村民干脆将收来的197担谷种扣留在村委会。“但这些谷种即使卖了,也远不够抵土地租金和村民工资。”村民说。
  日,在镇隆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镇司法所的见证下,大水坡村委会与徐建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当年9月30日前,徐建堂先支付2012年上半年土地租金和工人工资55万元中的30万元给大水坡村委会后,村委会准许徐建堂运走谷种。
  然而,上述协议最终成为一纸空文。梁崇敏说,“刚开始,我每天给徐建堂打一次催款电话,到后来一天打几次,每次他都说‘隔几天给’。”随后,梁崇敏找到镇隆镇政府寻求帮助。在一名副镇长的带领下,梁崇敏等找到了徐建堂的家和其所在单位,但均见不到人。
  “我们也联系不上他。”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李大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梁崇敏要找的徐建堂是该站生态股科员,助理农艺师。
  李大伟说,徐建堂日擅自离岗,至今逾半年旷工未归,按照相关规定,应予以辞退。2012年1月,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向茂名市农业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辞退徐建堂的请示》。然而,直到3月31日,茂名市农业局也未作出回复。“都请示2个多月了,你(茂名市农业局)都不处理,这是在纵容(徐建堂)。”李大伟说,3月22日,他们又向茂名市农业局递交了一份有关辞退徐建堂的请示。
  3月31日,南方农村报记者用不同电话多次拨打徐建堂的手机,嘟地一声响后,便是“您所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提示音。
  村委会提起诉讼
  如果算上去年第二造的租金,徐建堂已拖欠地租和村民工资合计90多万元。一些村民开始将矛头指向村委会。梁崇敏说,对于目前出现的局面,村委会虽有一定责任,但“决定与徐建堂签订合同,是村小组长开会一致通过的”。
  有村民指责大水坡村委会在没有收取合同中规定徐建堂应给付6万元押金的情况下,便将土地交由其使用。对此,梁崇敏称,“从签合同开始,我就不停地催徐建堂给钱,有一天光电话费就花了一百多块钱。” 
  镇隆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副主任杨飞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们建议大水坡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徐建堂的合同纠纷。镇隆镇司法所谭所长则表示,该所目前已为村民推荐了一位律师。
  3月31日,梁崇敏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村委会已于上个月正式起诉徐建堂,“10多天前,镇隆镇法庭一工作人员告知村民,在联系不上徐建堂的情况下,即使村民胜诉,最多也只能将那197担谷子暂时查封。”
  李大伟说,2012年初,徐建堂也曾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堂镇承租土地制种,同样未能如期支付地租和工资。遭村民起诉后,徐建堂才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和土地租金(南方农村报日曾作报道)。在他看来,农民太轻易相信别人,“没有搞清楚对方底细,把全村耕地租给一个人,风险肯定很大。”
  ■编后
  土地流转 制度护航
  无论是197担被“扣押”在村委会的谷种,还是一份“撕也不是,不撕也不是”的租地合同,对于大水坡村来说,有苦难言的村民被困在了土地流转的维谷之中。如果说90余万元租金和工资成镜花水月,只是这个村庄在规模化经营道路上摔的一跤,那么羁绊住村民增收步履的,除了“不靠谱”的土地承租者,更有规范化土地流转制度的缺位。
  简单看来,大水坡村民遭遇的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承租者的特殊身份和相对诱人的地租价格,成功“摧毁”了村民的警惕性。但稍加分析则会发现,农民与土地承租者之间自始至终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落差——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村干部只能通过言谈举止和四处打听来的消息对承租者的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进行评估;由于事前制约机制不健全,在承租者无法按期给付租金的情况下,村民只能通过成本更高的法律途径进行事后追偿——而更为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小农耕作的低水平收益让急切盼望增收的村民能够对承租方的违约行为一忍再忍。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徐建堂是出于主观恶意拿大水坡村民“开涮”,但经营环节的失误所导致的风险并非定要村民独自承担。在徐建堂曾因在茂南区拖欠地租和工资被告上法庭的前提之下,相似一幕竟能接连在信宜重演。不能不说,这中间,土地流转预警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还存在短板。
  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避免政府与企业违背农民意志强制流转,另一方面公权部门也要扮演“护花使者”角色,通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机构,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平台的同时,也为农民砌起一道降低风险的防火墙。如果村民能通过公共平台查到徐建堂此前拖欠租金和工资的情况,如果有法律顾问能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为农民多支支招、把把关,结果或许不同。虽然对于大水坡村民来说,这样的假设已是“马后炮”,但对于更多后来者,如此提醒或许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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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布置,我乡津盐公路以东被规划为团泊新城开发西区。实施这一规划是机遇难得的惠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规划一旦得到顺利实施便能使农民得到统一安置,过上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城市人生活,告别传统的脏、乱、差的自然村落生活方式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产方式,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城市发展新成果。
内 容 全 文
关于杨成庄乡东寨村
实施土地整理及农民整体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布置,我乡津盐公路以东被规划为团泊新城开发西区。实施这一规划是机遇难得的惠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规划一旦得到顺利实施便能使农民得到统一安置,过上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城市人生活,告别传统的脏、乱、差的自然村落生活方式和“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产方式,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城市发展新成果。为此,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在杨成庄乡东寨村率先实施土地整理及农民整体安置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团泊新城总体规划》,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改善农村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的,以改革村级行政管理体制、户籍制度、土地权属、资产管理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通过有效整合土地资源,实施市场化运作和整体安置,实现由农民向居民,由农村向社区的根本性转变,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原则。加速推行农民非农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坚持依法办事和群众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行规范操作,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让当地农民享受新城建设成果,促进新城和谐发展。
(三)坚持尊重民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民主程序,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重大决策事项要公开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群众认可、理解和支持。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确保土地整理工作在社会稳定中平稳进行。
二、东寨村土地整理及农民整体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
东寨村土地整理的总体思路是:把住宅新居建设与旧村改造、土地开发与农民整体安置结合起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方式,将东寨村村庄占地、企业占地及农用地全部征为国有进行开发建设,以开发建设置换资金,搞好拆还迁安置和人员安置。
(二)土地整理与还迁安置
1、县政府将东寨村的全部土地(包括村民住宅占地及各类建设用地)统一征为国有,并实施村庄整体改造,土地面积依据2007~2008年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所确定的村界进行实际实地测量。土地征为国有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并依法解除。
2、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天津市公布的土地综合区片价格和《关于实施团泊新城规划区内村庄整体改造的指导意见》执行。对村庄占地以外的土地再给予1万元/亩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机井、河渠、闸涵、水点、泵站等)补偿费。
3、规划建设农民还迁住宅小区。按照团泊新城西区总体规划实施还迁住宅工程,规划建设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多层楼房和相应的社区管理、物业、学校、幼儿园、超市、门诊、银行网点、公共绿地、公共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完善的水、电、暖、燃气等配套设施。
(1)还迁小区规划位置:按照团泊新城西区还迁区总体规划,将西区规划区域内需要整体安置的村统一规划到一个总还迁区。在不打破原有村庄建制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分别规划建设,其目的一是便于集中管理,二是能够有效拉动第三产业便于居民增收,三是有效形成城市化。具体方位在北华路以北、团泊大道以西。
(2)还迁住宅房型设置。根据东寨村整体安置普查结果,确定还迁住宅户面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还迁住宅房型。
(3)楼房及其装修标准。
①建筑标准: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主体多层(绝大部分带有储藏室),现浇楼板,楼顶为坡屋顶(局部为平顶,便于放置太阳能热水器)。采用“三步节能”标准,标准层高3.0m,首层储藏室层高2.18m。楼梯间踏步板采用贴面砖、护栏扶手采用不锈钢或铁艺形式。外墙饰面为混水墙刷涂料。
②内装修标准:内墙及屋顶采用普通白色涂料,室内门为单框门不包口,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如住户需特殊装修可经户主书面申请,内墙面、地板都不做任何装修,室内门留哑口,但没有补偿)。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统一供暖、供气。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普通内墙砖到顶;厨房装菜盆,卫生间装脸盆、普通坐便器(如需特殊装修同上)。
(4)还迁安置及优惠购房
①还迁安置的标准:新居实施限量安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标准安置,安置住房面积为30㎡/人。
②优惠购房:在安置30㎡/人的楼房后,根据群众自愿,可适当限量增加购房面积。每人可增加购房面积10㎡,享受1600元/㎡的楼房优惠价格。
③楼层选择及差价处理:还迁住宅楼层的选择按抓阄方式确定,抓阄的顺序按签定旧房拆迁协议的顺序排列。具体事宜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行协调安排。
④商业用房与还迁住宅面积的选择:为使村民失地后仍能获得稳定的收入并能长期受益,在标准安置住宅及优惠购房的前提下,每人设定一个10商业用房与15住宅面积的选择空间,供村民任意选择,但二者不可兼得。商业用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不直接分配到人,选择商业用房的人,按照商业用房面积所占比例,享受商业用房经营收益分配。
⑤为解决整体改造后五保户供养、特困家庭救济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支出问题,政府将按照人均2m²的标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商业用房,在全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⑥储藏室的认购:由村民自愿申请,并以抓阄形式、按照成本价格认购。
⑦新居的管理模式:住宅小区建成后,在不改变原村建制的基础上,小区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费的收取:入住第一年全免,入住第二年收取半费,从第三年开始全额收缴。
4、旧村庄的拆迁改造。在还迁住宅建设的同时,对原村庄的房屋一并通过评估作价,实施拆迁补偿。村民领取拆迁补偿费后,所有房屋一律由乡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若村民阻挠拆迁,由县政府依法强拆。
(1)房屋的评估与补偿:由县、乡两级介绍3-4家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提交东寨村,由东寨村“两委”全体成员共同讨论确定一家,由其组织对东寨村所有建筑房屋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价格落实拆迁补偿。
(2)原房屋拆迁与新居安置的有机结合:在普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签定旧房拆迁协议,视还迁住宅建设进度情况确定拆还迁时间。
①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签定拆迁合同,并按照拆迁合同签定顺序确定新居抓阄顺序。
②依据拆迁合同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高额拆迁安置奖励基金,在规定签定拆迁合同的时限内设立六个档次高额奖励基金。A、在开始签定拆迁合同之日起五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16000元。B、六——十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14000元。C、十一——十五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12000元。D、十六——二十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10000元。E、二十一——二十五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8000元。F、二十六——三十日内签定拆迁合同的,签定户每人可获高额奖励基金6000元。上述所设的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二十五日、三十日之内限定的时间都为当日的晚10点以前,超出当日晚十点为下一档次,依此类推。凡超出规定时间签定拆迁合同的无论什么原因一律不享受任何档次高额奖励基金。
③旧房在拆迁合同约定时间内拆除,可直接领取其相应档次的高额奖励基金,否则将视为违约,则不再享受高额奖励基金。
5、企业、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补偿:依据批准建设时原始手续认定其用途和性质后,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予以综合补偿,并依据评估总造价分别给予企业10%的搬迁费和10%的企业停业停产损失费(违章建设除外)。
6、在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同时,对于地上青苗、树木、坟墓等全部地上物,给予一次性的综合赔偿,其标准为5500元/亩(2006年5月26日通告后栽种的任何树木一律不予赔偿),鱼塘依据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
7、坟墓的拆迁安置:坟墓的拆迁补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适当集中建设相应的陵园,陵园的建设既满足方便适用,又符合景观效应。
8、土地补偿款及各类地上物补偿款的给付方式
将土地补偿款、地上物(青苗、树木、坟墓等全部地上物)补偿款以及鱼塘补偿款合并考虑。这一合并款项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付清,各类建筑物的评估补偿在拆迁协议框定的时限内拆除后由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具体事宜依据静海县人民政府第35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执行。
9、土地征用占用
(1)自静海县人民政府第35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立即开展整体拆迁工作,同时启动北华路、团泊新镇等项目建设用地的交付工作。
(2)根据项目用地需求,对近期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杨成庄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负责代耕工作的安排。
(3)付款期内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之前,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两次向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与杨成庄乡人民政府提供该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每年用地计划,杨成庄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排如期无偿交地。
10、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据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7%的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为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费,以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为其缴纳15年的费用,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参照被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同等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其提取社会保险准备基金,待其达到参保年龄时一次性缴纳,所欠差额部分由本人担负。同时为确保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征地当年本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基数,按照年增10%的比例,为所有被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参合费用。
上述费用经村委会组织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参保范围后,报经乡政府直接划入保险经办机构。凡在普查前自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者,凭有效证件、票据可直接领取因征地为其投入的全额参保费用。为解决失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凡在普查前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险。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上述任何一种养老保险,不能将征地参保费用发给个人。在东寨村普查结束后,依据普查结果,由静海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符合人员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11、妥善做好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及固定资产处置资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
(1)集体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由村“两委”提出初步方案,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乡党委、政府批准并备案。
(2)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及固定资产处置资金的管理与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及固定资产处置资金一律由村委会委托乡结算中心代为管理,使用与分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集体固定资产处置中,首先要清理核实和妥善处置村级原有债务,原有集体企业拆迁补偿费主要用于抵偿企业现有债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留出10%的资金作为善后预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其余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村民个人。
(三)对享受住宅还迁、人员安置和征地补偿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享有住宅还迁安置和人员安置的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有本村常住户口的;(2)基于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包括招婿到本村的男方及其子女,本村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3)原籍在本村,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不含妇女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本村,但本人已到男方所在地生产、生活的);(4)原籍在本村,1960年至1963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逃荒外地返回原籍,户口已落户本村且村委会认可的返迁户;(5)原籍在本村,返回本村居住10年以上,虽然户口未落户本村但实际已按本村村民对待,既分给耕地又分给宅基地,且村委会认可的返迁户;(6)户口在本村,因征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县内在原籍村征地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7)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乡镇企业有功人员、干部管理学院毕业转非等)人员和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8)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士兵、符合复原条件的现役士官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毕业生(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和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除外)以及在押服刑人员;(9)户口在本村,并仍在本村长期居住的知青和战备疏散户,落实政策后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安置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10)在生产队解体前,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长期居住,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11)在生产队解体后至2003年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前,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长期居住,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不含以进城为目的的从外村迁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空挂户)。
  上述人员,在享有住宅还迁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享有不同份额的征地补偿费。具备条件(1)(2)(3)(4)(5)(6)(7)(8)(9)(10)的,享受1人份。具备条件(11)的,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居住20年以上(含20年)的,享受1人份;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居住不满20年的,按居住年限每减少1年,享受标准在1人份的基础上减少5%。
  依据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年(自1978年)以来,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含抱养子女的),各奖励征地补偿费0.2人份,奖励资金落实到个人名下,由乡镇统一管理,待被奖励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超过生育期后,将奖励资金的本息全部发给本人,对享受奖励后出现计划生育或因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申请再生者,将奖励资金全部扣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在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享受一定份额的征地补偿费,具体享受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夫妻及其子女始终居住在本村的国家公职人员和2003年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后户口迁入本村并在本村长期居住的非原籍人员,拥有坐落在本村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条件的住宅还迁待遇,但不享受征地补偿费、商业用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待遇。
上述人员,在实施村庄整体改造的村享受征地补偿费后,无论何种原因,在其他村街不能再次享受。对符合上述条件以外的人员,因政策依据不清晰,在能否享受有关待遇上出现争议的,可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四)多渠道、多形式保证农民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1、对于选择10/人的商业用房,从交付使用的第一年算起,三年内由投资者以200元/·年的价格进行整体租赁,三年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研究经营管理。
2、对于新城西区物业管理、环卫管理、设施管理等凡需雇用工勤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拆迁安置人员。
3、加大就业培训,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资金,多技能、多层面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再就业能力。
&&& 三、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启动土地整理工作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东寨村人口现状、各类建筑、地上物、土地及还迁住宅选择进行普查
(四)启动新居建设工程。
(五)组织实施拆还迁工程
(六)落实社会保障
(七)研究落实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处置资金的分配
(八)启动就业培训
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多方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方案。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乡党委、乡政府号召全体村民,要发扬主人翁精神,正确理解、自觉支持、主动参与这一直接关系每家每户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的惠民工程。真诚希望广大村民要按照整体安排、识大体、顾大局,共同携手为建设我们美好的家园做出应有贡献。
杨成庄乡人民政府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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