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薄弱纳税需要开代表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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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点带面 开展行业集体纳税评估
以点带面&开展行业集体纳税评估&
&&&& 一、内容提要
&&& **省**县国税局在**市国税局推行的税收风险管理框架下,关注纳税人各种信息的收集,应用分析工具识别其中可能带来税款流失的风险因素,为纳税评估找准切入点,强化了税源管理。日**县国税局根据该县超市行业纳税状况普遍较差的实际,选取了有代表性的B超市作为评估对象,成立了由第二税务分局分管副分局长为组长,分局2名税收分析员和1名责任区管理员为组员的纳税评估小组,通过对该户涉税指标分析、约谈和实地查验有效地控制了该县超市行业的税收风险,至日,历时三个多月的评估处理终结,B超市共补申报销售额元,补税元,加收滞纳金2359.66元。并以此为突破口,开展行业集中评估,补税52.63万元,同时修改完善了2005年度超市行业相关涉税参照指标。
&&& 二、案例介绍
&&& (一)分析选案
&&& 1、选案背景。**商业超市,自2000年第一家A公司开业,2001年、2002年相继增加了B、C、D三家,且各家超市在县城竞相增加网点,开展价格竞争、地域竞争、服务竞争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全县商业超市经营的面积从2000年的400平方米,发展到2004年的5000平方米;从业人员从2000年的23人,发展到2004年的306人(其中:固定职工194,厂家促销人员102人);销售总额从2000年的450万元,实现增值税5万元,上升到2003年的2600万元,实现增值税37万元;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850万元,入库增值税108万元(包括评估入库数),入库所得税17万元,为该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较大贡献。然而,从2003年申报资料分析,各超市的增值税负水平极不均衡,企业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2004年上半年,县稽查局在对几个超市的检查中,发现了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帐外经营、迟做销售、错用税率、获取返利等经济利益不计税等偷税行为。
&&& 2、对象筛选。根据该县超市行业的状况,选取有代表性的B超市开展纳税评估。
&&& 3、分析基础。B超市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份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经营各类百货、日用杂品、副食品和针纺织品等零售业务。现有营业网点2 个,其中:大庆南路营业面积900平方米(含仓库200平方米,出租钟表、服装两柜组50平方米,年收取租金2万元),商业街营业面积150平方米;固定职工45人,厂家促销员15人,年上交租金23.5万元,其中,大庆南路洪泽商厦20万元,出租钟表、服装两柜组年收取租金2万元,实际承担租金21.5万元,正常水电费年10万元,其它业务费用年5万元。
&&& 月份累计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元,主营业务成本元,销售毛利率17.8%,实现增值税50574.71元,存货期初余额为元,期末余额为元,当期税负为1.41%。
&&& 4、指标分析与选择
&&& (1)企业税负及测算:
&&& 月份企业申报销售收入451万元,入库增值税5.25万元,税负率1.16%。月份企业申报销售收入359.44万元,入库增值税5.06万元,税负率1.41%。省局公布最低税负商业超市1.51%。
&&& A、采用理论税负率测算法:理论税负率=纳税人毛利率17.8%&适用税率17%=3.03%。应纳税额=销售收入359.44万元&理论税负率3.03%=10.89万元。
&&& B、采用保本测算法:依据企业2004年度发生或必须承担费用额,按省局公布的商业超市平均毛利率11%,考虑超市经营部份农产品,分别核算应适用13%税率等因素,评估税负率应为1.8%。年费用额=注册资本投资回收额5万元+租金23.5万元-转租收入2万元+水电费10万元+人员工资(含养老保险)28万元+其它业务费用2万元=65.5万元,年保本销售额=65.5万元&11%=595万元,最低税额595*0.018=10.71。
&&& C、采用定额标准测算法:依据企业经营网点地址、实际经营面积,按《洪泽县国税县城个体定额地段税额核定参照表》进行确认,月应纳税额=(大庆南路营业面积900平方米-出租钟表、服装两柜组50平方米) &7.5元/平方米+商业街营业面积180平方米&4.5元/平方米=5&(1+20%)=8622元。
&&& 年最低应纳税额=7185&12&(1+20%)=103464元。(按省局标准税负推算营业额约为685万元)
&&& (2)存在疑点:
&&& A、实际税负低于行业参照税负,低于企业基准税负,应纳税额低于各种方法的测算税额。
&&& B、存在销售返利及视同销售等未申报的可能。
&&& C、经营多种税率商品,有错用税率的可能。
&&& (二)约谈举证
&&& 1、制订约谈提纲。根据分析企业存在的疑点,约谈前我们制订了约谈提纲:
&&& (1)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1-8月份销售近360万元,注册资金与收入不相匹配。
&&& (2)月份企业销售毛利率高达17.8%,当期税负1.41%,行业税负1.51%,税负偏低的原因?
&&& (3)超市存在销售返利,是否申报纳税?
&&& (4)是否存在销售滞后及视同销售等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
&&& (5)公司有兼营农付产品销售,核算是否清楚,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 (6)库存是否真实?
&&& 2、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指出异常涉税指标,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注明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分局评估小组由组长带队,于日在企业财务核算办公地点与企业法人及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当面约谈。
&&& 3、科学实施约谈,督促企业自查。
&&& (1)实施约谈原则。为了保证约谈工作能够完整回答上述问题,评估人员进一步确定了约谈的三项原则。一是重点原则。即无论约谈回答问题的多少,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影响重点问题的解决。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围绕约谈计划进行。二是层层推进原则。问题的提出、求证、核实要逐步深入,不断设问,确保约谈工作能够回答提出的疑问,能够解决评估疑点的准确与否。三是不扩大原则。约谈作为评估工作的一部分,不同于检查,不同于管理,必须要保证自身工作的定位不动摇,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约谈后能下结论的就明确意见,依然存在疑问的就按照规定转交稽查处理或者在以后进一步掌握情报资料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 (2)实施约谈方法。评估人员根据分析出的疑点,采用迂回战略,加强政策攻心,一方面向被约谈人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说明一切违法违规手段都没有绝对的隐蔽性,打消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告知其评估机构以教育提醒为主,促动纳税人自查自纠,可以不予处罚。一旦拒不合作,稽查机构将迅速介入,严查重惩。通过对企业举证的核实,通过交谈过程中的发散思维,进行牵连思考,做到举一反三,同时评估人员还约谈了企业的仓库保管员,询问其仓库与财务具体对账时间,账实是否相符等情况,要求企业如实彻底的自查,企业针对提出的疑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说明,在对企业毛利率17.8%,理论税负应该为3.02%,而实际税负才是1.41%相关太大;企业1-8月份销售元,而库存就有元,和存货周转严重不符;单位有没有福利及如何处理等问题解释不清时,企业主动要求自查补税。
&&& (3)约谈结果。因约谈中企业对约谈提纲中诸多问题解释不清时,企业主动要求自查补税。通过自查:
&&& A、职工发放福利3.2万元购物券;
&&& B、赠送相关单位及领导购物券3.4万元;
&&& C、单位团购购物券150万元。
&&& 企业一直认为购物券到超市购物要经过收银机,根据收银机的数额做收入申报纳税,而上述购物券有112万元是从仓库直接发货,会计申报是根据门市收入确定,一直未与仓库核对,造成企业收入和申报的盲点,现企业自查补申报销售额元,补税元,加收滞纳金2359.66元。
&&& (三)评估处理
&&& 因该企业在约谈结束后立即自查补申报销售额元,补税元,加收滞纳金2359.66元。经评估复核,原先分析出的疑点已消除,我们按规定的程序结束了对该户的纳税评估工作。
&&& (四)、以点带面,开展行业评估
&&& B超市评估案例的圆满准确解决,为全县超市行业税负水平及相关涉税指标的测算带来了依据。
&&& 1、集体约谈,发动自查。我们召开了所有超市负责人参加的集体约谈会,结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宣传相关税收政策,重点强调打击手段、法律后果,对评估对象作全面发动,发放自查举证文书,促使企业对照上述主要问题自查举证。通过集体约谈会,对能够如实反映自身存在问题并且所反映的问题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相符合、经评估人员确认自查比较认真的企业,可以进入评估处理等后续阶段,不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对不能如实反映自身存在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不相符合、经评估人员确认自查不认真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 2、开展同行互评、确定相关指标。我们收回所有企业自查表和相关举证材料后,结合掌握各超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购、销售环节后,召开了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参加的纳税评行业互评会议,就纳税评估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向入会人员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将该行业分户收入及纳税等情况公布于众,同时,就业户使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交纳税款等事项及行业内业户自报情况、我们测算情况详细解释,使入会业户端正态度、打消顾虑、进行互评,我们根据互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完成相关指标的确定工作。
&&& **商业超市,自2000年超市首家开业,2001年、2002年B、C、D等超市相继开业,到2003年初已基本上完成了商业经营初期的存货周转,企业存货期初期末大致均等。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运用验算核查法对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在理论上应该是有效的,验算核查法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这一基本原理,用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乘以增值税税率来与企业申报应纳的增值税相比较,并考虑进销差价的因数。同时根据企业申报和我们核实的2004年度发生或必须承担费用额如:租金、工资及养老金、水电费、必要的企业管理费用和注册资本投资回收额(一般注册资本10年期回收),按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评估方法确定洪泽商业超市平均毛利率11%,采用保本测算出保本销售额和最低税负率;还依据企业经营网点地址、实际经营面积,按《**县国税县城个体定额地段税额核定参照表》,采用定额标准上升20%测算出最低税负额。具体分户测算结果如下:
**商业超市行业评估指标情况表
2004年度&&&&&& 2005年度&&&&&&&&&&&&&&&&&&&&&&&&&&&&&&&&&&&&&&&&&&&&&&&&&&&&&&& &&&&&&& 单位:万元
存货周转率%
保本销售额
年最低税额
行业平均值
&&& 3、行业评估取得的成效。
&&& 2003年洪泽超市行业实现销售收入2681万元,入库增值税39.76万元,平均税负率1.48%,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816万元,入库增值税108.25万元,平均税负率3.84%,分别增加入库增值税68.49万元,平均税负率2.36%(入库税额所属期有部份为以前年度)。
&&**商业超市行业税负评估情况表&&&& 单位: 万元
月份销售额
入库增值税额
月份销售额
入库增值税额
净增增值税额
&&& 三、评估建议
&&& (一)对商业超市要加强对销售返利收入的税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对上游销售的关联分析获取返利信息。
&&& (二)对有一定规模的商业超市要注重对集体单位团购的税收管理,防止通过团购而少申报收入。
&&& (三)要加强对商业超市馈赠行为的税收管理,防范税源税基的流失。
&&& 另外,对商业超市有保质期的商品,要加强对过期商品的管理,防止过期商品不做进项转出。&&&
&&& 四、本案点评
&&& (一)、本案针对一个小县城几家商业超市,税务稽查反馈的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帐外经营、迟做销售、错用税率、获取返利等经济利益不计税等偷税行为。选取了有代表性的B超市作为评估对象,评估人员以税收风险防范中心、利用科学的税收分析方法、依托评估指标展开分析评估,并以点延伸,开展行业集中评估,为小型商业企业税源管理工作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 (二)、在选案环节,综合税务稽查反馈信息、个体税收定额管理信息、基层税务分局税收分析员和责任区管理员管理信息、商业超市行业特点等方面信息进行选案。
&&& (三)、在评估分析环节,采用商业保本测算法分析,特别是采用个体定额标准测算法,依据企业经营网点地址、实际经营面积,按《**县国税县城个体定额地段税额核定参照表》与个体定额户实际税负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企业涉税风险点。
&&& (四)、在约谈举证环节,采用迂回战略,加强政策攻心,并通过对企业举证的核实,通过交谈过程中的发散思维,进行牵连思考,做到举一反三,最终因企业对约谈提纲中诸多问题解释不清时,主动要求自查补税,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 (五)、在评定结案环节,以点带面,采取集体约谈,发动自查、召开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参加的纳税评行业互评会议,开展行业评估,将一户企业的评估成果向整个商业超市行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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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发文时间:日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原有积累;(二)提留收入;(三)发包收入;(四)直接经营收入;(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九)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十)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十一)借入资金;(十二)外来投资;(十三)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实行村有乡存,由乡农经管理机构代管,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乡农经管理机构对代管的资金可以在金融机构专户储存,并保证及时支付。村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乡农经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暂时闲置的资金,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存入银行款项的帐目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出纳员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存放。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各种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各种欠款应当按期收回,逾期欠款有合同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金占用费。对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所有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应当折旧的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提取的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担任财会人员;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时,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农经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主管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经乡农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加本村与财务有关的会议;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公开,收支帐目至少每半年逐笔张榜公布一次,涉及向农户收费、罚款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由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乡农经管理机构对所辖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农经管理机构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编制财务计划或者编制财务计划及财务计划的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二)银行存款支票、存折和印鉴没有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未按时核对帐目或者未按月填写现金、存款交接单的;(三)未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折旧费未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的;(四)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安全、完整无保障措施的;(五)未能及时支付代管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执行帐、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帐务处理的;(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九)未建立会计帐目的;(十)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帐目的;(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挪用代管资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归还,并责令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担保、抵押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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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大如家私汤 其实北京周边的温泉有的是,好的温泉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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