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单不是当事人监护人 电影签字会触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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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没签字,国外医院的医生怎么办?
日前,一出孕妇死亡悲剧令国内就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掀起了一场争论,记者在调查了美、德、日、韩等医疗保障相对完善的国家的相关情况后发现,在&生命权至高无上&的普遍共识之外,各国医院的具体操作还是存在一些差别。& 德国:&见死不救&是条罪状 & & 近日,记者采访了德国汉诺威市多伦门诊手术中心的麻醉医师克林斯波恩先生。从他那里了解到,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 & 第二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而患者又没有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由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通常情况下,医生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 &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但处于生命危急状态,不手术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必须实施手术救人,这种情况下无需家属签字。 & & 第四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术前没有签字权,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可以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 & 克林斯波恩说,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实施手术。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 & & 一位在德国学习过医学的华侨对记者说,德国实行全民保险,患者做手术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相对融洽。另外,德国医生实施急救是有法律依据的。德国《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人人有生存权。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 & 这位华侨说,如果医院有特殊规定,那么医生也必须优先遵守上述国家法律。医生不能为了遵守某些规定而放弃良知,因为一些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漏洞。在德国,如果因为遵守某些法律规定而导致了不必要的人员伤亡,那么这条法律肯定会引起大讨论而加以修改。 & & 这位华侨还说,德国刑法实际上规定了一条&见死不救罪&,这一点非常值得国内借鉴。&见死不救罪&在很多领域都适用。例如,在德国考驾照首先要上急救课,目的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别人施救。司机驾驶过程中如果发现路边有人出了车祸,他必须停下来施救;如果不能施救,必须打电话报警。如果他扬长而去,事后有人举报,他就必须吃官司。(记者 聂立涛)
日本:救人优先术后交钱& &
在日本医院,为患者做手术前,医生和麻醉师会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和麻醉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后遗症,患者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手术后,要在同意书上签字,然后是患者的亲属签字。如果和患者不是正式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书,而只是同居,医院会坚决拒绝其签字,因为出现问题之后,患者的亲属会把医院和签字者本人告上法庭。 & & 一位曾在日本做过手术的华人告诉记者,在手术前,麻醉师和医生都来说明情况,把各种最坏的可能都说得很清楚,然后要求在同意书上签字,大致内容是同意主刀医生手术,主刀医生在认真手术的情况下,如果患者仍出现后遗症没有异议等。首先是患者本人签字,然后是患者亲属签字。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签字,这样医院就不会为你进行手术。 & & 据这位女士说,住院时,医院并不是先收费,然后再用药或手术,而是先治疗,这样不会出现没钱交费耽误治疗,以至于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这名华人有国民健康保险,本人需负担30%的医疗费用,医院有关人员告诉她,如果交不起,可向医疗救助中心求助。医院在她没有交费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手术,出院时她才把全部费用交齐。由于是术后交费,患者和家属不会因担心交不起费用而在术前不签字。手术后,医生把切除的组织和手术过程的录像给她看,一方面是为了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 & & 有一些日本老人把自己的财产管理和医疗等委托给监护人,监护人要有相关法律手续,在患者手术时,作为代理人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没有判断能力时代患者在同意书上签字。监护人只要有正式的法律手续,医院也予以认可。 & & 术前签字制度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出现麻烦而由双方签署的一种契约,如果患者在同意书上签了字,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患者以医疗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在患者自身交不起费用时,事后可以要求签字的亲属付费。 & & 即使这样,在日本仍不断出现医疗官司,如果确认在手术过程中是因为医疗事故造成某种后果,可以把医院告上法庭。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属于医疗事故。这种官司一般很难打,一是医院对付此类问题有经验,二是律师一般不懂医学,有的医院甚至篡改医疗记录,因此医疗官司一般都是漫漫长路,患者一方打赢之后,医院要支付巨额赔偿,如果发现医院篡改医疗记录,还要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记者 何德功)
韩国:&救人要紧&也有特例& &
韩国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根据《应急治疗法》的规定,在向患者及其亲属详细说明病情、治疗方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后,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应急治疗措施说明同意书》上签字。较为危险的手术则必须获得患者直系亲属的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通常会遭到医院的拒绝,而直系亲属的顺序则根据《民法》规定的顺序执行。 & & 当遇到突发事件时,病人本人有可能失去意识,医院也无法立即联系到病人的亲属,生命攸关之时,该由谁来决定,由谁来为病人的生命负责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未获得病人的同意以及得到其他任何人的准许,但韩国的综合医院基本都会选择对病人尽快实施救治。当然,医生们会注意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 & 如果医生的救治失败,会不会引发医疗纠纷呢?对此,在一家著名综合医院妇产科工作的朴阳回答,这种情况下很少出现医疗纠纷,而且医生也不太会顾虑患者的治疗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毕竟救人要紧。由于韩国信息管理系统较为完善,在无法从病人那里得到其亲属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医院会及时与警察取得联系,查找病人亲属,而警察同时也可以见证医院为病人采取的救治措施。即便是流浪者遇到紧急情况发生危险被送到医院,其医疗费也会由社会保障机构或全民参与的国民医疗保险基金来负担。 & & 另外,对于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由于韩国所有的机动车都被要求加入基本车险,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人们很少因担心&说不清楚&而坐视不管。好心的路人将车祸伤者送到医院后可以放心地在同意书上签字,伤者也就能及时得到救治,亲属们在接到通知赶到医院后也不会揪住送伤者到医院的路人不放。因为保险公司会根据交警对交通事故调查的结果和医院的诊断结果妥善处理好赔偿问题。& &
然而,韩国的医院也并不是什么时候都&救人要紧&。 朴阳告诉记者,如果前些日子在中国国内引起激烈争论的&丈夫拒绝签字,孕妇死在医院&的事情发生在韩国的医院里,由于亲属在场且拒绝签字,韩国的医院和医生同样也不敢擅作主张坚持对孕妇动手术。但是,这个丈夫如果只是同居关系的事实婚姻中的丈夫,按照韩国法律,他并不能算作那个孕妇的直系亲属。& &
朴阳所在医院的妇产科直到前些年还经常发生产妇亲属在&保大人&还是&保小孩&中选择&保小孩&而放弃抢救产妇的事情。面对产妇亲属这样的选择,医生和护士们尽管很心酸,但却非常无奈。而通常作出这种决定的往往是代替在部队服役或出差在外的儿子作决定的公公婆婆。近些年来,在需要患者亲属同意或选择某个方案进行手术时,一般患者的亲属会集中讨论后再作出最终决定,而不会再像前些年那样基本由配偶一方拿主意了。(记者 干玉兰)
美国:责任之外求助&道德&& & 近日,记者就美国的术前签字制度和医疗急救制度对一些美国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了采访。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医学中心博士刘大海在接受采访时说,在美国,生命权至高无上,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危急关头医生见死不救的事情绝对不允许发生,而且当事医生要负法律责任。 & & 刘大海说,为了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以及为了保证医院在救死扶伤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卫生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担保&制度。这些保障措施使得医院和医生在治病救人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 & 据刘大海介绍,在美国,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人诊所,只要有病人送来,都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哪怕病人没有医疗保险,甚至付不起医疗费。如果医生需要对病人进行手术,而病人头脑清楚时,只要病人签字就能手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辅助作用。 & & 刘大海说,手术前,医生会向病人详细地解释病情,把手术的利弊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告诉病人及其家属,必要时还要求病人复述这些解释。对于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医生还会对其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理解。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首先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和病人的病情以及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遭到家属的反对,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拒签致孕妇死事件:医院应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现代国家刑事政策把何种行为犯罪化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某种行为的不道德性已经令该国家的主流道德价值体系不能容忍,且这种不道德行为触犯了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这种不能容忍的不道德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乃是不言自明的。就李某病死医院的事件来看,30多名医生眼睁睁看着病魔夺去李某和腹中胎儿的生命,卫生部门居然理直气壮地认为医院遵守了法律,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将会使每一位国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置于严重而危险的威胁中。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呢?& &
在我国,医院乃是事业单位,即非生产经营性部门或单位。换言之,医院虽然具有自身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医院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或公司!收治李某的这家医院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它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人员编制由国家划拨或者安排,其最高宗旨和医疗伦理道德追求的最高价值应当是治病救人,而不应当是其他利益!按照刑法学中的不作为理论来看,该医院收下李某后便产生了救治李某的义务,医院在明知李某如不及时进行手术就会死亡的情况下,以肖某不签字便不给李某实施救助手术为由而放弃对李某进行剖腹手术救助,最终导致李某和胎儿死亡,实在难辞其咎。& &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二条第(2)项规定:(医师有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特别是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如果说前引《医师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第(2)项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抽象规定,那么第二十四条已经是十分具体的规定了!事实上,该条对医师抢救病人的法律义务规定得再明确不过了!该条使用了“应当”和“不得”这样的语词,这就意味着医师抢救病人的责任是不用质疑甚至是无条件的!因此,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义务,导致李某和胎儿死亡就是不能原谅的。& &
近来,诸多媒体和有关法律人士经常援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为收治李某的医院辩解,认为医院不对李某进行紧急救助是因为肖某拒不签字造成的,换言之,该医院不对李某进行紧急救助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医院毫无过错。我认为这一解释是没有说服力的,甚至是十分荒唐的。& &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里,“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是指除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以外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患者病情危急,如不及时救治就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特殊情况。如果这种理解正确,该条最后一句就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当患者病情危急,必须进行紧急抢救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紧急救治。此种情况下,如果经治医师不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不批准实施紧急救助,并由此引起了病人严重伤亡后果,那么该经治医师或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就具有严重过错。& &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没有规定对危急病人进行紧急抢救必须要有病人的同意或者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而只是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就本事件涉及的李某救治而言,显然不属于“实验性临床医疗”,因而无须取得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和签字。而且事实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发布于1994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重要法律,颁布于1998年,无论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理还是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那么涉及李某救治的医院有什么理由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而偏偏拿《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其不履行救治义务辩护呢?& &
在有关本次事件的众多报道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收治李某的医院曾经向其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而有关主管人员明确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正是这一指示进一步强化了该收治李某的医院放弃了对李某的积极有效抢救!故做出该指示的主管人员存在重大过错。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决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如果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积极医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同样存在重大过错。如果经治医师没有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报告对危重病人的医疗处置措施而致使病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该经治医师也存在重大过错(如果经治医师履行了报告义务而是医疗机构负责人不批准其对危重病人进行救治,则该经治医师不承担任何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报道属实,前述人员的重大过错至少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
至于有人认为李某的同居者肖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负责,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正如前述分析说明的那样,该医院对其收治的李某进行紧急救治并不是必须以肖某在手术协议上签字同意为前提!换言之,即使肖某不在手术协议上签字同意手术,收治李某的医院仍然有法律根据对李某进行紧急救治。而且从广义上讲,肖某其实也是该事件的被害人之一。故我认为,虽然有些报道将肖某描写得愚不可及,但他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谢望原)
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不一样,特别是经济水平和保障水平不一样,同时人民的文明程度也不一样,中国的法律和医疗环境急需要改变,否则,悲剧还会发生. [s:23]& [s:23]& [s:23]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正大踏步地走向世界 [s:25]
“在治病过程中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以及神志不清,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在医院,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首先会马上对病人的病情进行会诊,只要有2名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并签字,就能决定病人是否需要手术。然后医生会把会诊结果和病人的病情以及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如果遭到家属的反对,不同意手术,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该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不是崇美,真的, 美国的法律的确十分完备和人性化!& 发生这样的事,我怎么觉得那些医生和警察都有点伪善的感觉,明知完全可以挽救但却苦于“遵守法律”,眼睁睁地看着两条生命的逝去!! 我想作为医务人员就不可以更有人性一点?毅然作出决定,挽救生命最重要啊!
说来说去国外对各种情况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我们呢,有的是模棱两可。所以在现在不动手术,LZ这类人就拼命跳出来说应该照特殊情况来处理的,可是如果动了手术也会有人跳出来说医院非法行医,未经家属许可给孕妇剖宫产。有明文规定嘛“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我就告你,举证倒置嘛,这个时候让医院拿什么证明不动手术孕妇也一定会死。让时间倒退到原来不动手术试试看???至于所谓的法的大小,最新的规定是医院实行所有创伤性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要签字的。我也不知道他该排在第几优先级,呵呵,医生只是医生,他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难道该要求他在日常工作中还要一天到晚考虑这个时候我比较适合用哪个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吗??未免太强人所难了吧。举个简单点的例子好了,前段时间论坛上有人骂医生不应该把癌症的病情告诉患者本人,对于国外怎么做,很简单,所有病情只有病人才有权知道,其他人无可奉告,多容易。我们呢,上面说看情况,问题就出来了,有说病人会受不了,骂医生没人性不应该把病情告诉他的,也有说我有知情权,你凭什么不告诉我,我要告你的,难啊,还有人说你医生不是学心理学的嘛,不会看情况吗??这个未免和买骰子开打开小差不多吧,做医生也就算老赌徒赢面大点,你能保证他每次都能猜中看病那位的心意。所以说,不管怎么做反正医院都被骂的,白眼狼嘛。医德,大家只是职业不同,当患者有患德的时候医生也就有了医德。 [s:24]& [s:24]
凡事都有因果关系的,这件事应该很多人都听过吧,“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一名医生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该医生献血救人,没想到此举竟招致医院受罚。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所以就有了后来的,相关报道我转了一下:,日,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海龙送妻子李林桃到该妇幼保健所待产。入院检查时,胡海龙被告知,妻子一切正常,胎儿状况也很好。然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却没能生出来。这时,医生说,必须做剖腹产手术了。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胡海龙难以想象。下午2时左右,医院要胡海龙交血液费用时,他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家属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胡海龙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一位参与救治的大夫描述了一个细节:“4月16日15时,我接到保健所所长的电话后,去了手术室,当时产妇处于麻醉状态,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正在等血液到来,血压基本没有了,心跳很微弱,17时多终于从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  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那么,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储血库当时为什么没血液呢?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  据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郝万曙介绍说,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还未补充血液。  在这样紧迫的情况下,当地医疗部门为何不能进行现场紧急采血呢?  对于当时因何未能实施紧急采血的问题,医院和储血库都显得非常无奈。据达茂旗储血库负责人介绍,4月16日14时多,他们接到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用血电话,于是马上向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液。同时他介绍,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  而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一位负责人也说了他们的苦衷:“4月16日13时20分左右,产科说上午的产妇需要手术,急需用血,我便和达茂旗储血库索要血液。我们一直在催促他们尽快送来血液,而且我们医院也没有采血资质,按照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  6月20日,包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5名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一致认定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我觉得这个作为医院很郁闷的)  案例二  救命血浆不救命  “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的两个多小时后才赶到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这救命的血浆已无法救命,在这场生死时速的比赛中,医院输给了死神,代价是两条人命。”  如果说发生在内蒙古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的悲剧可以归咎于医疗条件的话,那么在此前半个月发生在山东省河曲县医院的事件不知该如何解释。  日夜半时分,临近预产期的程桂云突然感到肚痛,出现临产症状,由于丈夫武忠山不在家,邻居用摩托车将程送到了山东省河曲县人民医院。下车后程桂云自己走进妇产科,值班医生当即进行了产前常规检查。凌晨1时30分,程桂云出现难产和出血症状,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术前准备后,凌晨3时10分,开始麻醉。在两个小时的手术中,产妇发生大出血,据医院提供的产妇《死亡病历摘要或调查小结》显示:产妇失血量高达4000毫升,创面广泛渗血,不凝,病情恶化。产妇致死的三项主要诊断中,失血性休克赫然在目。  凌晨3时40分,武忠山的哥哥武忠雄代表家属签字,程桂云开始进行剖腹产手术。在两个小时的手术过程中,产妇出血不止,出血量高达4000毫升,在用完两袋事先准备的B型血浆后,大夫让程桂云在场的小姑子跑到检验科取血。  产妇的小姑子事后回忆,她跑到技术楼的检验科时,李贵如检验师告诉她储备的几袋血浆用完了,医院已经没有血浆了。  手术正在进行中,由于临床没有了血浆,加上手术创口出血不止,医生只能用代血浆临时应急维持血压,并马上向值班院长做了汇报。临近早晨6时,值班副院长马青云听到医生汇报后,才电话通知医院检验副科长李美琴,联系忻州市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赶快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运送血浆。  据主刀医师郝琳回忆,没血可输后,一直抢救了两个多小时。为了抢救大出血产妇的生命,包括产妇母亲在内的家属在手术室门外哭成了一团,反复央求医院抽自己的血来抢救亲人,全被院方拒绝了,理由是血液采集须依法进行,县医院无权采血用于临床。  忻州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的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租车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赶,走到途中被家属所租车辆迎住,为了争取时间,五寨供血点的工作人员将救命的血浆转移到亲属所租的能快速行驶的车上。即使这样,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的两个多小时后才赶到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这救命的血浆已无法救命,在这场生死时速的比赛中,医院输给了死神,代价是两条人命。  这样的悲剧同样在山东省忻州市中心医院重演。6月5日上午,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村36岁的村民张建芳,晚8时30分左右在忻州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婴儿。产后,医护人员一时无法取出胎盘,出现产后大出血。医生随即安排人员与家属去市中心血库取血浆,当晚11时左右取来血浆时,产妇已无法救治,于当晚11时30分左右死亡。  案例三  输血救人 违法处罚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你会选择哪一个?”  在生命和法律的冲突面前,上述三家医院选择了遵从法律,最后以受罚了事,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卢新华在病人面临生命危机时,果断献血救人,却一样受到了惩罚。  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准备表彰她,卢医生婉言谢绝了。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  医生献血救病人,医院却接到一纸罚单,此事在当地引起不小的争议。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对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行政处罚不是仅仅针对这一件事,而是该医院一个时期内的非法采血行为。该医院承担着到昆明血液中心提取、储存、分发全区各医疗单位临床用血的任务,平时应该储存足够血液。而该医院多次以临床紧急用血为由非法采血,说明医院管理有一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医院的救人情节,这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另据省卫生厅通报:日到日,东川区人民医院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两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该医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于临床。  对此,东川区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解释说,医院屡次临时紧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9月,东川区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后,该区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东川区距昆明160公里,取血来回需5~6个小时,可能会耽误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抢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无法供给该院请购的血浆。况且,用血计划难以估计,经常出现缺血现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3个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谭院长认为他们属于应急采血,“我们的动机和客观效果都是好的,我认为处罚过重了。”  针对云南省卫生厅说他们私自采血违法的说法,谭院长反问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你会选择哪一个?”  剖析  矛盾如血 请选择生命  “在医疗活动中,&先救命,后治病&是急救工作的原则。没有生命,何来健康?紧急状态下,当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价值小的准则应当服从价值大的准则。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小杰认为:“由于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不具备应急采血的法定条件,是不能进行应急采血的,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输血规定,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区的相关立法及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要是遇到紧急危重病人,必须自采血,还必须具备三统一的3个条件,才能够自己采血。因而从法律角度看,该医院在输血问题上是没有过错,不违反法律法规。”胡小杰说。  广州市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各则表示,生命和健康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格利益,是每个人存在的前提。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是一种人身权,但两者的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先救命,后治病&是急救工作的原则。没有生命,何来健康?紧急状态下,当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价值小的准则应当服从价值大的准则。站在病人个人的微观角度来看,可以说生命第一,安全第二。但作为国家,宏观地来讲,必须要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这是政府的责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卢新华输血的义举是值得肯定的,但医院在备血浆代用品以及其他应急措施上存在不足,是医院的疏漏,本不该担的责任落到了医生头上。”  福建省厦门市一七四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杨敏向记者表示,临床应急用血,在急救医疗措施中并不鲜见,若对急救措施强加苛刻的条件,势必导致医疗机构在急救病人需要输血时,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还可能因怕担风险而拒绝采用必要的输血急救措施。  与此对应,不久前,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发起改善采血、用血安全及拯救孕产妇生命的行动,作为实施日前确定的安全血液计划的开端。世卫组织表示,将帮助基层血库和医院,在自愿献血、安全采血、优质验血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该组织还将与各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推广更好的采血方法,推动无偿献血。  据悉,全球每年死亡的孕产妇超过50万,其中99%在发展中国家,25%的人死于分娩中的大出血。占世界总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其库存血液仅占世界总库存的45%。在现有血液资源中,不安全血液严重威胁着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杨敏说,三统一原则的3项条件系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法律并未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难以正确理解法律。当然,从条款的逻辑含义上看,若要求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进一步修改完善《献血法》的规定,使条文的表述能够更加明确清晰,对增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缓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均有重大……  记者手记  法律之上的正义  产妇因难产在手术台上等着用血,医院却无血可输,产妇的家人要求抽血应急,但医院却以“不得私自采血”为由拒绝,最终导致母婴双亡。而医生在患者危难时献血救人,却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两相对比颇具深意。  在人命关天之事面前仍持按部就班,等因奉此的做法,让我想起今年热播的一出韩剧《爱在哈佛》里面的一个情节。女主人公之一秀茵遇到一个昏迷的病人,但她此刻还没通过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还不能在这个国家行医。这使秀茵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救,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如果救了这个病人,她就会违犯法律而失信于政府,丧失居留权。可病人处于生死攸关的时刻,该怎么办呢?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还是决定救人第一。虽然遭到了好友的反对,她还是对病人施行了急救。病人恢复了正常呼吸,但仍处于昏迷中。按照法律,秀茵和她的教授要为这件事要承担责任,他们两人都陷入了麻烦之中。  正在秀茵处于焦虑时,病人恢复了意识。然而,病人监护人决定起诉秀茵。为了帮助秀茵,学法律的贤宇翻遍档案,并去了病人所在的医院,试图在禁止探访的情况下见到病人。几经周折,贤宇终于找到一个办法帮助秀茵。当陪审团即将做出最后决定时,贤宇站起来陈述有关见义勇为法(即见义勇为可以根据情况免责)的内容,之后陪审团决定秀茵无罪,因为当时情形秀茵虽然违犯了法律,但这是为了要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使得她必然冒险救人。  据说,这个情节是剧本作者根据真实的故事所改编的。秀茵是幸运的,她的幸运在于遇上了学法律的贤宇,还有充分权衡情与理的陪审团,陪审团信奉的是: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法律法规的制定之初,是否充分审核过其出发点和目的地?我们是不是缺了一些什么东西?从以上案例的不幸和秀茵之幸运这两件事上,是不是该得到一些启示,悟出一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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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想要富,动手术,动完手术告大夫开刀开得好了,要告你,开得不好,更要告你纯属胡闹,这种情况下哪个医生敢把“救死扶伤”放第一位,有心无力,行医环境太恶劣,打算明年改行
引用第11楼嘎草于 21:48发表的& :中国特色:想要富,动手术,动完手术告大夫开刀开得好了,要告你,开得不好,更要告你纯属胡闹,这种情况下哪个医生敢把“救死扶伤”放第一位,有心无力,行医环境太恶劣,打算明年改行信任危机,受害的是谁呢?我们的政 府啊,我痛,我悲,民生不能只停在嘴上,要有实际的投入和行动,否则,我们的代价还没有付完.
不明白为什么有人说医生是杀人犯,应该说我已经逐渐不能够理解这个世界。  也许明年我将成为一名医生,可是我却越来越迷茫,迷茫于医生存在的意义。  几年前,我看《生命不可承受之轻》的时候,除了敬畏生命,便是对自己职业的自豪与感动——是的,确实是感动,也许这是行外人永远所不能够理解的。  那个时候我觉得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医学生誓言是那样沉重与庄严,我觉得自己有一天真的成为一名医生的时候一定会被理解与尊重,最重要的是被信任与托付。我想,我一定会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好医生。  于是,当我抱着一本一本沉重的医书,啃的疲累不堪时,我便想着,终有一天,我会用这些来拯救生命,会被认可和信任,我便开心。  后来,当我终于能够来到病人床前的时候,却越来越迷惑:我们真的被理解与信任么?  当我好心的告诉他们有些检查是不必要的浪费,可他们怀疑我没有尽力;当我告诉他们病情并不严重,或者我多看了几眼其他病危的病人时,他们觉得我在敷衍了事根本不关心他们;当我告诉他们病情很重,可能随时发生危险的时候,他们又觉得我根本就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欺骗他们......  再后来我见到一个抢救无效的病人家属,不能够接受现实,埋怨医院没有尽力,将护理站所有患者的病历志砸了满地,然后将管床医生一顿好打。那是我第一次真正见到所谓的“医疗纠纷”,惶恐不安,旁边一位老资历的医生,带着一半悲悯一半无奈对我说:“以后遇到这种事情能躲就躲远一些吧!很久以前我也曾经试图想劝解的,可是,患者打了人最终只是不了了之,你的医药费都要自己付。”  我看着他的“语重心长”,顿时便冷了半截心肠。  于是终于我便明白,所谓的信任与理解只是我自己编织的梦想。我无法向他们解释医学的局限性,无法解释疾病的个体性,更无法解释科学的概率性,在他们固执的思想里,这也许只是一场交易,他们拿钱,我们便必须负责百分之百的回报。  每当需要签手术同意书的时候,我便从患者家属的眼睛里看到了一种了然。我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开始的时候我会耐心解释,我们从不推卸属于自己应担的责任,一定会尽力,只是无法百分之百的预料事情的发展,可是我看他们一面笑颜逼人的告诉我说很是理解,却转身无意间听见他们用一种很不屑的语气说:还不是在推卸责任!——我便忽然之间浑身无力。  人们对于医院和医生越来越苛责,可是没有人想过,医生也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有七情六欲,有父母高堂,也会伤心失望,治好病救活人的时候被认为理所当然,没有谁怎样感谢过——这也便罢了,当医疗所不能及的时候,却被当作杀人犯!杀人犯这三个字不仅抹煞了我们所有的费尽心力,更将我们推向了社会的罪人。可是我们有什么罪?!整日因为惦念着病人睡不好觉,有时候从早晨八点进手术室,晚上十一点才做完手术,饭都顾不得吃,这在某些人的眼里,恐怕也只是因为怕病人出事自己担责任罢!也许我们的罪便是根本不应该抱着美丽的梦想做了这现实世界的医生。  便如这个被所有人争得沸沸扬扬的孕妇事件,医生已经做了所有能够做的事,依然有人认为家属不同意手术的后果要医生承担。医生已经提出非作手术不可,并愿意承担手术的风险,先不论法律规定,但就人情而言,人又为什么要为不是自己意愿所致的后果负责呢?  有人说医生应该强行手术。可是后果呢?医学并不是万能的,医生只能够判断手术救人更有希望,记者也曾问过那个肖某某如果强行手术会怎样,他只是反复说:救活了会感谢医生的,那救不活呢?看看那个肖某某的胡搅诡辩的态度,其后果甚至是可以预见的,轻了便是医生挨打或者赔偿,重了便是几年牢饭外加永远不能够行医罢!  这样的后果,所有人扪心自问,你自己又有勇气承担么?真真是应了一句话,叫做:“站着说话不腰疼”罢
转的,随便看看律师,你要把医院引向何方?——也谈“签字门”    看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先生对“签字门”的点评,实在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以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界人士认为是悲剧的原因是医生没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没能树立“救死扶伤”的崇高理想。真是这样吗?    上学的时候,老师讲他们在六十年代下乡搞巡回医疗,碰到病人得阑尾炎疼的在床上打滚,家人就是不让做手术——怕做手术伤了“元气”,医生不管那么多,抗起病人就走,到了卫生院就给做了。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在医疗技术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今天,李丽云却没有那么幸运。到底是什么让医生眼睁睁的看着生命被疾病吞噬而无计可施?当我把这件事在科里讲给我的同事们听的时候,他们的第一反应是那家医院不对,不能眼睁睁的看这患者死亡。我说如果换了你,你会做手术吗?他说会。我又问,如果手术失败,你知道你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吗?他沉默了。从网上医生的反应看,情况也差不多——都是惧怕没有经过授权的手术所带来的严重指控,而对手术望而却步。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在医生守法的情况下尚且受到了这么多的责难,如果当时医生强行手术,孕妇死亡(从后来专家的分析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大),那又是一场怎样的血雨腥风啊?我们甚至依稀看到了法律人士高高举起的屠刀,只等医生把头探过去!但是在法庭上一次又一次被撞的头破血流的医生们,这一次学聪明了,非但没有把头伸过去,反而把手术之外该做的都做了——免除医疗费,请记者,叫警察,还对当事人进行了精神鉴定。这让你们对医生的指控进行的很不顺利,甚至曾经一度只有招架之力。但这终究难不倒熟读法律条文的你们,在法律条文对你们有利的时候,你们会对它推崇备至;当对你们不利时,你们会一脚把它踢开,而大谈立法精神。刘先生问“你所谓的认为我不去救治,就进入了法律上的安全港了吗!”老实说,法律上从来就没有医生的安全港,没理赔钱,有理也赔钱,几乎成了医疗官司的潜规则。医生这样做,也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不过这“轻”的代价就是李丽云的生命。    再来说一说医院的签字制度。以前签字的内容只有一页,现在有十页;以前手术的不良反应有八条,现在有二十条。医生愿意这样吗?每天正事干不了,时间全浪费在这些永无休止的签字上!检查要签字,用药要签字,甚至连吸氧都要签字,理由是吸氧可能导致鼻粘膜出血!如果不签字,就侵犯了患者神圣的知情权。前天一个患者出现的快速心律失常,需要电击,请示主任后,主任让我找家属签字。当时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悲哀,家属能懂什么?他们怎么知道需不需要电击?在签字的几分钟里,病人完全可能over。但同时,我也对主任的做法表示深深的理解,如果不签字,人家随时可以告你侵犯知情权。每一个签字的规定,背后都有一起失败的官司。就是这样,签字意识一天一天的逐渐深入到了医生的骨髓之中!就是这样,在救人如救火的急诊室,繁杂的工作程序使抢救变的象蜗牛一样慢!    也许这个官司打完之后,您再到医院看病的时候,会被问道“您带结婚证了吗?您带户口本了吗?”
引用第13楼sxhqq于 23:22发表的& :转的,随便看看律师,你要把医院引向何方?——也谈“签字门”    看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先生对“签字门”的点评,实在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以刘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法律界人士认为是悲剧的原因是医生没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没能树立“救死扶伤”的崇高理想。真是这样吗?    上学的时候,老师讲他们在六十年代下乡搞巡回医疗,碰到病人得阑尾炎疼的在床上打滚,家人就是不让做手术——怕做手术伤了“元气”,医生不管那么多,抗起病人就走,到了卫生院就给做了。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在医疗技术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今天,李丽云却没有那么幸运。到底是什么让医生眼睁睁的看着生命被疾病吞噬而无计可施?当我把这件事在科里讲给我的同事们听的时候,他们的第一反应是那家医院不对,不能眼睁睁的看这患者死亡。我说如果换了你,你会做手术吗?他说会。我又问,如果手术失败,你知道你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吗?他沉默了。从网上医生的反应看,情况也差不多——都是惧怕没有经过授权的手术所带来的严重指控,而对手术望而却步。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在医生守法的情况下尚且受到了这么多的责难,如果当时医生强行手术,孕妇死亡(从后来专家的分析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大),那又是一场怎样的血雨腥风啊?我们甚至依稀看到了法律人士高高举起的屠刀,只等医生把头探过去!但是在法庭上一次又一次被撞的头破血流的医生们,这一次学聪明了,非但没有把头伸过去,反而把手术之外该做的都做了——免除医疗费,请记者,叫警察,还对当事人进行了精神鉴定。这让你们对医生的指控进行的很不顺利,甚至曾经一度只有招架之力。但这终究难不倒熟读法律条文的你们,在法律条文对你们有利的时候,你们会对它推崇备至;当对你们不利时,你们会一脚把它踢开,而大谈立法精神。刘先生问“你所谓的认为我不去救治,就进入了法律上的安全港了吗!”老实说,法律上从来就没有医生的安全港,没理赔钱,有理也赔钱,几乎成了医疗官司的潜规则。医生这样做,也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不过这“轻”的代价就是李丽云的生命。.......国外有那么多的签字吗?
家属没签字, 应该由政府代表签字, 在中国, 政府完全可以代表个人
引用第14楼诗援于 11:30发表的& :国外有那么多的签字吗?中国有就行了,闹的多了,吃亏的其实是大多数人,只有更离谱没有最离谱。有在抢救过程中行气管切开术后,被告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会留疤,而事先没有知情同意,我最不明白的是法院居然支持这样的观点!!所以下次哪怕病人会窒息而死也不见的会有医生再肯先行气管切开了。
不得不说,生在中国,有时候确实感到悲哀,人的生命没有分量
建议楼主改标题:家属没签字,国外的法律规定医院该怎么办?
楼主问得好。但楼主是否想过国外的家属为什么不签字?国外的法律是怎样的?国外发生医疗纠纷是怎么处理的?是否也跟国内一样闹?
LS的,你那个问题其实跟我下面说的应该很有关系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中国现在与国际接轨的,都是收费之类的该与国际接轨的,比如ZF的服务功能,ZF财政在医疗卫生,教育,国防,科技方面的支出,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刚看了楼主的帖初一感觉楼主很有文化,视乎是法律界人士。虽说不上崇洋媚外,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楼主很不了解中国的国情。还有就是楼主有意回避了一些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该属于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这个范畴吧。还有“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不得后面是拒绝,当时医生是“拒绝”了吗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近些年来主流媒体在报道医疗事件的时候已经是相当谨慎了,知道为什么吗,就是就是前些年媒体对医疗事件的失实报道已经激化了医患矛盾,而这个事件恰好是医患之间相互不信任的结果。而现在还一些人想用这个事来摸黑医疗系统,加剧这个矛盾,这只是幼稚的行为。
引用第12楼sxhqq于 22:45发表的& :不明白为什么有人说医生是杀人犯,应该说我已经逐渐不能够理解这个世界。  也许明年我将成为一名医生,可是我却越来越迷茫,迷茫于医生存在的意义。  几年前,我看《生命不可承受之轻》的时候,除了敬畏生命,便是对自己职业的自豪与感动——是的,确实是感动,也许这是行外人永远所不能够理解的。  那个时候我觉得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医学生誓言是那样沉重与庄严,我觉得自己有一天真的成为一名医生的时候一定会被理解与尊重,最重要的是被信任与托付。我想,我一定会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好医生。  于是,当我抱着一本一本沉重的医书,啃的疲累不堪时,我便想着,终有一天,我会用这些来拯救生命,会被认可和信任,我便开心。.......我同意你的观点,现在做医生已经不单是业务水平的问题,道理就是闹的太多,而没有一个政 府解决的通畅渠道,没有一个抢救生命之上的法律保障医生,完全要医生自己来应对,医生作为一个职业,要做一辈子,在这样的环境下,医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出现,而现在病人的所谓知情权无限放大---有些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情,就是因为医生不这样做就可能被告(就如你提到的都要电击了,还在走签字的程序),导致以前能用,或者叫简单实用的很多的治疗和抢救手段现在被逼放弃,-------受伤害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同样也是医生,这样的环境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也不理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在这里大声的问问现在做医生的同志:你愿意在一个受人尊重的环境中为病人努力工作而报酬不高呢?还是愿意在现在的环境中天天提心吊胆怕出事情,身心疲惫的工作呢?同时我也问问不是医生的同志,你能为你的健康完全信任而尊重为你治疗的医生吗?或是天天担心着为你看病的医生要陷害你呢?我再想问问法律专家,法律的意义应该是促进人们规范行为,而在医学这样的特殊领域过分的夸大或者缩小法律的含义对大多数的老百姓是好呢还是不好呢?从个案的法律看好象保护了某人,但是从推广的层面看,是害了大多数人,这个你们想过吗?我还想问问我们的媒体,你们在报道医疗问题时客观了吗?已经进入市场的媒体---为了你们的收视,收听率,你们公正的引导读者了吗?-----什么样的题目吸引眼球就来什么是你们应该的社会态度吗?我更想问问大家,有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朝代,医生是人民的敌人?---唯有当今中国.大家想一想,如果是一个医生出问题,那是个别素责问题,而现在是整个行业被不信任,被妖魔化,这就需要大家冷静的来思考了,是医生一夜之间变坏了?是国家制度,是医疗改革出了问题.,是人民保障没有到位啊.有人说,看病贵,谁看不起病?----老百姓,最低层的没有保障的老百姓,打工一族.当官的什么都国家包了,他会贵吗?再说医院的收费,是医院定的吗?不是,还是政 府的物价局.有谁会去骂他呢?医院的很多费用标准还是97年版的,你去挂个普通门诊还是2元,医院敢改吗?没有一个院长敢的,除非明天他不做了,贵是相对与你收入而言的,为什么你现在买个4000元一平方的房子感觉不贵呢?因为你有预期,而看病花钱是没有人会在年初去预期的,& 再说看病难,谁难呢?还是最低层的老百姓,做官的什么样的专家看不到?我只能说,医生也是人,也需要大家的理解和支持.所谓做一行怨一行,更需要做一行爱一行,但是这的确需要环境,氛围.
[转贴]医院成了阎王殿,竟对病人进行强行手术,谁该偿命文章提交者:明白糊涂 西浪网消息:“孕妇进医院前,人还好好的,医生不顾家属强烈反对,擅自进行手术,在手术台上,孕妇不到十分钟就停止了心跳。。。”死者李丽云的母亲伤心地说。22岁孕妇李丽云前日因感冒,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医院竟无视病人家属的强烈反对,对仅患感冒的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等一系列大手术,导致李丽云在手术台上就停止了呼吸,她和腹中已九个月的孩子,再也没有醒来。    对此,院方的托词显得冠冕堂皇,根据我国2008年修订《民法通则》129条,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保障生命权,法律赋予医生在紧急状态下主动实施治疗和救治措施的权利。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可以实施。因此,医院在未经病人家属同意下进行手术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请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亲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请大家看看,白纸黑字明明白白,要有亲属的签字。现在医院狡辩说法律上还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好一个“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亲属不同意手术就成了“特殊情况”。看来太平盛世的医院真是阎王殿了!进了我家门,就必须做手术!不同意?!对不起,法律上有规定,这属于特殊情况!我们可以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做手术!好,做手术,出了问题谁负责?不知道,但是医院不用负责,看看医院的律师们已经冠冕堂地摆出来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29条,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医生如果果断做出处置,相信不会发生一尸二命的惨剧,即使抢救不过来,打官司达到法院,医生也不会负法律责任。    看到了吧,一边是可怜巴巴的打工仔,一边是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医院。不错“基于专业的背景和经验的医生是当时最有能力和责任做出判断”。亲属们是没有资格发言的。医生表演完“劝告、汇报请领导指示、找来110民警”之后,患者亲属的意见就不重要了。本来么,这是“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医院不用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紧急避险”么.多么和谐的社会阿。普通人的生命权得到了充分的呵护。    我相信,很快,北京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就会显示“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已经采取了果断必要的措施”。社会恢复hx。    只是可怜的死者的亲人面对冰冷的尸体的时候,谁能真正的安慰他们?谁该为他们死去的亲人偿命?!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引用第23楼核动力于 22:26发表的& :[转贴]医院成了阎王殿,竟对病人进行强行手术,谁该偿命文章提交者:明白糊涂 西浪网消息:“孕妇进医院前,人还好好的,医生不顾家属强烈反对,擅自进行手术,在手术台上,孕妇不到十分钟就停止了心跳。。。”死者李丽云的母亲伤心地说。22岁孕妇李丽云前日因感冒,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医院竟无视病人家属的强烈反对,对仅患感冒的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等一系列大手术,导致李丽云在手术台上就停止了呼吸,她和腹中已九个月的孩子,再也没有醒来。.......
引用第23楼核动力于 22:26发表的& :[转贴]医院成了阎王殿,竟对病人进行强行手术,谁该偿命文章提交者:明白糊涂 西浪网消息:“孕妇进医院前,人还好好的,医生不顾家属强烈反对,擅自进行手术,在手术台上,孕妇不到十分钟就停止了心跳。。。”死者李丽云的母亲伤心地说。22岁孕妇李丽云前日因感冒,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医院竟无视病人家属的强烈反对,对仅患感冒的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等一系列大手术,导致李丽云在手术台上就停止了呼吸,她和腹中已九个月的孩子,再也没有醒来。.......
不是国外的医生会怎么做,而是国外的制度会要求医生怎么做.中国很奇怪,不寄希望于朝廷法律爱民护民,总想有个大侠跳出来,大吼一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大侠是一个社会的悲哀,因为这个社会在正常框架内不能安稳
生命是第一位的,仅仅是因为不肯签字而不救一条生命,医院责任无法推却。
引用第27楼zjsxzfy于 12:31发表的& :生命是第一位的,仅仅是因为不肯签字而不救一条生命,医院责任无法推却。回头再把你告法院,赔个几十万外加吊销执照和牢底坐穿。别只会在那里显伟大。又不是没救过,但被告的多了,赔的多了,人就学乖了。白求恩只有一个,我们是应该学习但其实没多少人能做到。医生也只是普通人。你能做到你那个行业里的模范的标准吗??
[quote]引用第27楼zjsxzfy于 12:31发表的& :生命是第一位的,仅仅是因为不肯签字而不救一条生命,医院责任无法推却。&
你会同意手术吗,你能承担手术的风险吗,病人是有生命权,那医生也有生命权,不签字手术如病人发生意外或死亡,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quote]引用第26楼诸侑-12-12 11:51发表的& :不是国外的医生会怎么做,而是国外的制度会要求医生怎么做.中国很奇怪,不寄希望于朝廷法律爱民护民,总想有个大侠跳出来,大吼一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大侠是一个社会的悲哀,因为这个社会在正常框架内不能安稳[/quote][s:25][s:25][s:25][s:25][s:25][s:25][
引用楼主面朝-大海于 05:02发表的 家属没签字,国外医院的医生怎么办? :日前,一出孕妇死亡悲剧令国内就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掀起了一场争论,记者在调查了美、德、日、韩等医疗保障相对完善的国家的相关情况后发现,在&生命权至高无上&的普遍共识之外,各国医院的具体操作还是存在一些差别。& 德国:&见死不救&是条罪状 & & 近日,记者采访了德国汉诺威市多伦门诊手术中心的麻醉医师克林斯波恩先生。从他那里了解到,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要水产啊,国外不完全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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