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王国发生了盗窃案订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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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各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1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来源于国外,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本规定执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分别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违法狩猎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由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折价计算的,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国家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四)本规定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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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类&&&&属属选择性罪名客观方面盗掘古人化石、古动物化石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罪体
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行为是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这里的盗掘,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挖掘。
客体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这里的古人类化石,是指距今一万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人类遗骸或者遗迹,包括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等。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距今一万年以前石化了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者遗迹。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有意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地下因年代久远而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物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古人类、古生物的起源和进化,古人类、古生物生存环境的变迁和演变,以及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地层年代的确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应视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脊椎动物,则是指有脊椎骨的动物,属于脊索动物的一个亚门。此类动物体形左右一般对称,具有头、躯干、尾3个部分,其中躯干部分又被横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较完善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经系统,包括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5大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其具体的行为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秘密的,有的则是明火执仗地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进行,有的则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盗掘中使得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到严重破坏,则并不影响本罪成立,行为人在客观上只要实施了盗掘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股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排除行为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等。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2)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4)盗掘并盗窃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损毁较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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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林业部 公安部
【发文字号】林安字(1994)4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安字[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页);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1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来源于国外,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本规定执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分别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违法狩猎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由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折价计算的,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国家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四)本规定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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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但可根据情节严重性判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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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也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啊..没死刑的说....
情节例如捕杀大熊猫国法难容——主犯李传才被处死刑&一) 案情&1989年2月,陕西省佛坪县岳坝乡农民李传才勾结本村农民周明贵等人,在岳坝乡浸水沟的山林中用猎枪将一只大熊猫杀死,并将大熊猫皮剥下带回家中窝藏起来。此后他们见此事无人发觉,于是便委托同案犯伍正刚等人将熊猫皮以1万元的高价倒卖给他人,倒卖销赃后被公安机关发觉。经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侦破后,李传才等人即被逮捕,落入法网。&(二)处理结果&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李传才等7名案犯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且罪行严重。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主犯李传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主犯周明贵被判处无期徒刑;伍正刚等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13年有期徒刑。&(三)分析提要&大熊猫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大熊猫作为古老的孑遗动物,它产于几万年前的更新世中、晚期,后来由于自然环境和气候的变迁,古生物中很多物种都因不能适应环境的巨变而相继绝灭。唯有大熊猫延续生存到今天,因此人们把大熊猫称为古生物中的“活化石”,也成为中华民族的“国宝”,并且受到国际社会和组织的密切关注。我国政府已把大熊猫列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并在其生存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以严密的保护。&李传才、周明贵等7名案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猎杀大熊猫,不仅是对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也严重的触犯了刑律。我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指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均视为犯罪。李传才等7名案犯利用禁用工具猎枪,在禁猎区即大熊猫自然保护区内捕杀大熊猫,直接触犯了刑法的上述规定。李传才、周明贵作为此案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项规定: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一)项规定,从重判处。同时该通知中第三项规定: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中对主犯从重处罚的量刑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上述规定,对此案的主犯李传才、周明贵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大熊猫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严惩犯罪的有力保障。&
但是上面案例很多是特指大熊猫的啊..而且事例中很多罪是联系到了倒卖等别的方面....
那么普通的一级保护动物是否就不会那么严重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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