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中院再审,中院故意刁难申诉人 电影,能否向高院投诉?

转中国法院网给中国法院院长的申诉博文_将反司法腐败进行到底!!!_天涯博客
1985年从事律师工作。系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发起人,因云南省司法厅将在职的公安干警批准为本所执业合伙律师,“红顶律师”恶意串通剥夺本人合伙资格,本人自誉“失业律师”,发誓将反司法腐败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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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再次违宪、违法
云南省三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
行政许可案有法不依、枉法裁判、有错不纠的申诉
周院长您好:
日,申诉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2012)行监字第689号《立案一庭通知书》,该通知对申诉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0 9)云高行终字第6 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法定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及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认定:&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申诉人从事法律工作29年,对近几年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甚是堪忧,故决定第二次给您写这信,申诉人将近几年申诉人将云南省法院、北京二中院、高院、最高法院行政判裁定、通知、便函附上,以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中的违宪、违法、违纪问题,希望申诉人的申诉能够引起关注。
《律师法》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日,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下称云法所)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违反了《律师法》禁止性规定,将在职的云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也批准为该所合伙执业律师(申诉人被合伙)。
2004年11月,申诉人在诉云法所合伙纠纷案申请法院调取的司法厅行政许可知道司法厅违法实施合伙行政许可后,即于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其不作为, 日,申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其不作为。
申诉人依法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下称西山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行政许可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该院及昆明市中级法院裁非所诉,称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不具可诉性(请见裁定)。
申诉人基于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于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日,申诉人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告知函告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
日,申诉人以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该院至今不依法立案,也不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申诉人依法分别向北京市高院、最高法院起诉,其均不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审务监督职责。
2008年至2012年期间,申诉人对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违法确认,司法部不作为,申诉人分别对其不作为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四次以立案庭便函告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一函终结&;申诉人对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具体行政行为,五次分别向西山法院起诉,该院认定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011年,申诉人基于司法部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依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原则&,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违法确认暨行政赔偿诉讼,该院及北京高院以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法》修订前的司法解释,认定申诉人的起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2012年5月,申诉人依据北京两级法院的裁定,对司法部的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不作为、不予国家赔偿等五个具体行政行为,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至今不立案,也不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起诉,申诉人依法向北京高院起诉,高院不依法立案,也不履行审务监督职责。
另,申诉人不服北京二中院、北京是高院对申诉人诉司法部不国家赔偿案的裁定,于日,依法申请北京市高院再审,至今该院没有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作出是否再审决定(申诉人已依法申请最高院再审)。
司法厅、司法部不依纠正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2008年,申诉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申请云南省纪检监察厅查处司法厅违法实施行许可违纪问题,其将申诉人的申请转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处理,该办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
2009年,申诉人对省政府不履行《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规定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司法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六十条规定,两次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该院(2009)昆立行初字第1 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申诉人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申诉人不服其裁定,依法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2009)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上诉人一审起诉所提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纠正下级机关行政行为,属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应当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一审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不应当受理。&
申诉人不服昆明中院、云南高院裁定,依法申请云南高院再审,该院(2009)云高行监字第39号《通知》认定:&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予以驳回&。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的特别法,该法对相对行为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实施、变更、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监管,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许可纠纷案管辖都作了明确规定。
云南省三级法院对申诉人诉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称&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申诉人诉省政府对司法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认定:&要求判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纠正下级机关行政行为,属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应当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北京二中院对申诉人诉司法部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系列案,四次便函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北京中院、北京高院对申诉人诉司法部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案,认定申诉人所诉司法部的行政复议不作为、行政撤销不作为、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申诉人再次对其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司法部政复议不作为、行政撤销不作为、行政违法确认、不予行政赔偿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中院、北京高院则不依法受理,也不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申诉人对北京二中院、高院、最高院立案庭,有案不立,审务监督不作为违宪违法违纪问题,32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回复:&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反映;如有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请提供具体的线索。&
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居然成了法院业务部门的&业务&,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的违宪、违法、违纪竟然无人监管。
综上,云南省三级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违反《宪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在上述行政许可纠纷案的审判不作为、乱作为不仅损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且浪费了审判资源,损害了司法公平、正义、权威,据此,请求院长重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违法裁判,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审务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公平、公正、尊严。
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四份,北京二中院便函四份、行政裁定一份,北京高院《行政裁定书》一份,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文件各一份,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昆明中院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各四份,昆明市中院、云南省高院《行政裁定书》各两份。
申诉人:樊则华
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
申诉附件清单
所 证 明 的 事 实
& 备&&&&&&&& 注
对云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之诉,决定不予再审
最高院立案一庭
认定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违法确认不作为、不予赔偿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违法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
裁定书(一审)
认定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违法确认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驳回申诉人起诉,其裁定违反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原则
北京二中院
裁定书(二审)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告知函
不履行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法定职责
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不履行确认司法厅行政许可违法行政许可监管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
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裁定书(一审)
对申诉人诉撤销司法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裁定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裁定书(二审)
认定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不具可诉性,裁非诉
昆明市中院
裁定书(一审)
认定确认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违法之诉&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违法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裁定书(二审)
认定申诉人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裁定书(一审)
认定诉司法厅变更行政许可违法并国家赔偿,&不属法院收案范围&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裁定书(二审)
认定诉司法厅行政许可行为,其行政行为不具强制力&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昆明市中院
裁定两份(一审)
认定申诉人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昆明市中院
裁定两份(二审)
认定省政府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管不作为系其内部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六十条规定
云南省高院
提交人:樊则华&&&&&&&&&&&&&&&& 提交日期: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在线人数2670人
共 2 页&|&&[上一页]&1
头&&衔:锵锵中士
2009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确监字第22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指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确申字第32号裁定书、邢台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确字第2号裁定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确申字第32号裁定、邢台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确字第2号裁定。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0年7月1日,邢台市中院作出(2010)邢确字第3号裁定书(简称裁定书)。该裁定书只裁定“确认桥东区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而对邹尔荣提出的另三项确认请求不确认违法。另三项确认请求真的不违法么?请大家看看邢台中院是怎样认定的:裁定书驳回申诉人第一个请求的理由是:“在该案执行卷中没有邹尔荣当时书面或口头提供有上列财产线索的记录,听证时邹尔荣也未提交在执行程序中曾向该院提供过上列财产的证据”故“没有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书第5页证据1)。上述认定是错误的:(1)事实是执行法官赵海民(同时赵海民还是本案诉讼法官),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把本案诉讼卷长期私藏,在长达6年中我的2位律师前去桥东法院档案室阅卷看不到,邢台中院主审法官邢向恩去桥东法院档案室调卷也看不到,听证会上我的律师要桥东法院承担隐匿诉讼卷的法律责任,在主审法官逼问下赵海民才被迫拿出该诉讼卷。为什么法官赵海民冒着违法风险要把本案诉讼卷长期私藏呢?因为该诉讼卷中有我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邓省三家电门市名称,所在地点以及可执行财产的书面证据。(诉讼卷证据2,3)。在诉讼阶段作为主审法官的赵海民,十分清楚明白的审理了案子,在庭审中当被告提出投资乞村铁矿27万元,1993年底本金能拿回来,就可以还原告的款。法官赵海民还建议“你能否把你铁矿的股份转给原告一部分”,被告说“这个我得给矿里商量一下”(庭审笔录证据4)。由此可证明法官赵海民清楚知道被告可执行财产,并且知道应该怎样执行。如此重要证据邢台中院却不审,裁定中一字不提。
(2)2008年邢台市中院第2次听证会上申请人向法庭提供2个证人和2份证言证实,即使在桥东法院故意拖延3个月后的1994年4月份被告邓省三还有1汽车财产可执行,有任年林、申士敏两名证人予以证实(证据3、4),上述证据桥东法院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裁定书中只字不提,更不予采纳。(3)桥东法院赵海民既是申请人与邓省三债务纠纷案的主审法官,又是该执行案的执行法官,他十分清楚被执行人有家电商品、27万矿山股份等财产【详见申请人与邓省三债务纠纷的庭审记录(证据5)】。他也十分清楚应该怎样去执行,但他为在本案中捞取好处而故意不依法执行(法官赵海民为什么不执行。证据6)。他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故意销毁1994年1月11日桥东法院裁定书原件,并改动卷中编号(证据7)。他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把本案诉讼卷长期私藏,在长达6年中我的2位律师前去桥东法院档案室阅卷,本次听证会主审法官调卷均未看到,听证会上我的律师要桥东法院承担隐匿诉讼卷的法律责任,在主审法官逼问下他才被迫拿出该诉讼卷。这充分证明当时执行法官已发现被告可执行财产,而故意不执行。这样重要的证据裁定书却一字没有。桥东法院违法执行证据确凿,清楚事实。裁定书中却说“没有充足证据”,十分明显涉嫌包庇袒护桥东法院。裁定书中不依法确认桥东法院违法,天理难容。
2. 桥东区法院日公告发出后,拒不查封变卖已发现的房产,致使财产流失。桥东区法院1994年5月10日公告称:“责令其在本院发出公告一个月内迁出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14号住房,如逾期不迁,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证据8)。实际情况是,公告到期后,桥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就是不依法强制执行,故意留出时间让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如此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完全应当确认其执行违法,但裁定书对此轻描淡写地称“该程序存在瑕疵” (裁定书第5页)。这不是什么“瑕疵”,而是严重违法!& &
3.桥东区法院日作出裁定后,未依法向协助执行部门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桥东法院执行法官不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证据9),明显违反法律,但裁定书却认定为:“属于查封手续不完善” (裁定书第5页)。这是严重违法不是什么“手续不完善”!
二、裁定书驳回前三项确认请求,掩盖了桥东法院多次违法的事实。假如桥东区法院在1994年1月11日做出扣押裁定书后,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论是门市中的家电商品,还是被执行人的27万元矿山股份中,一小部分即可全部结案。但桥东区法院法官拒不执行,才出现被执行的动产流失了,这是明显的执行违法;后来查封被告房产后,又不采取强制措施,又造成不动产的流失,该作为的不作为,这是典型违法;桥东法院查封房产裁定后又不向有关部门送达明显违犯《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规定,导致房产被变卖,明显违法;1998年4月27日裁定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就否定了1995年6月15日决定书,同样是违法。没有第一次执行违法,就不会产生第二次违法,没有第二次违法,就不会产生第三次违法,同样产生不会第四次违法。每次执行违法都是单独存在的。2、3、4项是桥东区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的一个问题的3个不同阶段,裁定书只笼统地确认第4项违法,对二、三项确认请求予以驳回,法理不通,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该执行过程中的内在发展逻辑,掩盖了桥东法院多次违法的事实。
三、邢台市中院只确认第四项请求违法,带来了不同法律后果。(1)桥东区法院在该执行案中多次违法,先是对动产违法执行,造成可执行财产严重流失,后是对不动产违法执行,造成可执行财产严重流失。邢台市中院只确认第四项申请违法,对前三项确认申请予以驳回,是对前三项违法法官的放纵,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办案宗旨。& & (2)桥东法院1994年1月11日做出裁定书后,不依据法律规定扣押已发现的财产。造成可执行财产10.47万元流失。而邢台市中院只确认“桥东区人民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因为当时执行邓省三房产时,房屋作价6万余元,尚有近4万元债务无法执行。按照邢台中院(2010)邢确字第3号裁定书执行,申诉人只能向桥东法院申请赔偿该房产的价值,另近4万元(按不变价格现在价值20余万元),申请人找谁讨要?综上所述,裁定书对申请人前三项确认申请不确认违法,掩盖了桥东法院多次违法的事实(2010年5月12日听证笔录证据10),(2008年7月7日听证会笔录证据11),仅用“程序存在瑕疵”、“和查封手续不完善”轻描淡写,一带而过,明显故意包庇、袒护桥东法院违法法官,邢台市中院三次审理三次包庇、袒护下级法院违法行为,有失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的形象。尤其是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邢台市中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邢台市中院为啥还敢作出确认第四项、不确认前三项的枉法裁定呢?这种“打折扣”司法的真正目的是:打“死老虎”保“活老虎”!因为,第四次违法是桥东法院原院长张宗保所为。张宗保因受贿罪锒铛入狱,已是死老虎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下,邢台中院不得不重新审理,不得不做出确认违法的裁定,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交代。故把执行违法的板子打在“死老虎”的屁股上——“确认桥东区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而对申请人提出的前三项不确认违法。这是因为,前三项违法的制造者现仍居桥东法院领导要职。如果确认违法,这些人的乌纱帽就很难保。在人们心里都很明白的“潜规则”下,邢台中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了只确认一项违法的确认。这种“打折扣”的司法,那有公平公正可言。因此,申请人邹尔荣今年8月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将要做出何种判决,邹尔荣在期待着,广大追求公平公正的网友们也在拭目以待!
寻找公正法官的当事人:邹尔荣
2010年11月
金币:6908
金币:6908
苍天啊,您何时显灵?
金币:3683
看看法院里的流氓:
& &点:导弹飞天--武昌法官祝宁制假房地局档案室“协以书”剥夺有证房产。&&
& &武汉中院没有开庭、没有质证胡编判了该案,所说和高院一样。& &
& & 湖北省高院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认为:制假欺诈、打砸抢,法官造假、枉法判决都“并无不当”,是全用假证裁定 :& &
& & 汪廷芳到公证处办了一个假遗产公证:是背着继承人陈丽君、陈剑冰办的,继承人没有本案第三人陈丽君,其中陈剑冰的说法是造的假,至今陈剑冰都没有该遗产公证书原件,一审开庭时才第一次见到它。& &
& & 公证员没有实地调查房屋、查验原房产证、没有分割出陈剑冰丈夫家建前购买原属陈国佑的那份产权,同时建房人有立据存公证处、公证处当时做笔录已分割出来的西间这建前建后至签下补偿协议都属陈剑冰夫妻独有的属原陈国佑一份房屋的半份产权和建前陈剑冰夫家购的38号陈梅名下房实有原陈伟烈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并已有登记和权证的那份房产出来,违背继承法、公证法规实施了该房屋的遗产的处分公证。&&
& & 日房产局出具遗产公证联系单,该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汪廷芳,而该遗产公证没有依据就在所有权人第一次出现时就加上了汪廷芳的名字;此遗产公证旨在搞假,为抢夺陈剑冰婆家为儿子已结婚在武汉有房安家而购得的原陈国佑的那一份房产经定位申请获批亲自建起来的房屋。& &
& & 证据本身证明: 拆迁时根本不存在那个签假字、按假手印的房产局标明“有争议作废”的“登记表”“协以书””;& & 完全是有本案后经办法官按需要才虚构出来的虚假房产局档案室里的材料,就是上面那个的签假字、没有手印的登记房分割的“协以书”;房产局说:“他们不可能受理这种没有手印的协议并进行登记,裁判所说房产局之事请出示证据,其假自身可证”。&&
& & 不依陈剑冰日签下西间的81.3平方米《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里面拆迁方签下“六、其他规定”,该内容证明陈剑冰没有处分有争议的房屋产权。&&
& & 日陈剑冰拼死反对还是被夺毁的37号房中、东两间建前老房原属陈伟烈的共有部分其二分之一就已属陈剑冰夫妻所有的所谓“乙方家庭内部房产纠纷”需要另行解决,裁定书最后结论却是明说瞎话说成了陈剑冰“已处分了该房产”,证据却是该《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而,甘仕余的处分纯属子虚乌有。& &
& & 谁来纠正夺你一间房屋,你一定要再白送一间出去的强盗逻辑,以及实施隐瞒陈剑冰夫妻房产登记、签证、建前公证处改建房分割的立据、笔录备案、分割定位附图申请、获批原房改建加层扩建房屋等事实和证据的流氓行为。& & 湖北高院&&裁定法官:周常芳、审判长:王俊毅。我相信你们不是流氓?不是流氓就拿出国家法律和拆迁法规来让当事人看看“并无不当”的依据何在?& &
& &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本案再审上述六项条条符合,是事实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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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法院日公告称:“责令其在本院发出公告一个月内迁出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14号住房,如逾期不迁,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证据8)。实际情况是,公告到期后,桥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就是不依法强制执行,故意留出时间让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如此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完全应当确认其执行违法,但裁定书对此轻描淡写地称“该程序存在瑕疵” (裁定书第5页)。这不是什么“瑕疵”,而是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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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法院私下中止执行!关键被共同抗法掩盖回避了苏州市双塔街道的虚假出资,苏州市审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沧浪区工商局的乱发营业执照。所以公司的行骗钢材,街道使用,私分欠款。被判决的案子法院不愿搞清丑恶的真相,所以私下裁定中止执行,毁灭听证驳回追加执行人。看了都傻眼,但只能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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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刊发在2009年9月下半月《民主与法制》杂志
他为何要“寻找公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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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本刊记者张君&&特约记者 臧琼
最近在新浪、网易、腾讯、凤凰等多家知名网站,一幅图片及相关帖子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公民邹尔荣手举“寻找公正法官”的牌子站在河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这一图片及相关帖子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诸多评论,被誉为“中国第一强人”。
按照《法官法》规定,每一位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做出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但邹尔荣却在邢台市中级法院门口寻找公正法官,这是对法官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莫大讽刺。邹尔荣究竟遭遇了怎样的不公正,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故意不执行,导致已发现财产彻底流失
& &&&邹尔荣将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告上法庭,缘于桥东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却因执行法官拒不执行、延误执行,导致已发现被执行财产彻底流失,16年未执行到1分钱欠款。这事还得从1993年开始说起:
& & 1993年初,邹尔荣以原告身份诉个体户邓省三欠货款纠纷。日,桥东区法院作出调解书:被告邓省三自1993年7月起每月偿还2万元,至年底全部还清欠款10.47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邹尔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法院被告在邢台市中心距桥东法院不足1公里处有2个家电门市,并存有大量商品可供执行。
& & 日,桥东区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称:“扣押被执行人邓省三相应财产”。裁定书做出后,执行法官赵海民本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的规定造具清单。但赵海民既不造具清单也不扣押财产。三个月后的1994年4月,被告的财产被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另案处理。至此,被告的动产彻底流失。& &
& & 动产流失了,邹尔荣申请执行被告房产。日,桥东区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告一个月内迁出邢台市黄家园生活区13楼的4号、5号、14号住房,如逾期不迁,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变卖以清偿债务)”。公告到期后,执行法官赵海民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但桥东区法院动口不动手,公告到期后没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 & 日,桥东区法院又发出查封裁定:查封被告的房产。同样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直到日,案外人高某说,他已购买上述房屋。桥东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上述房屋买卖系被告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日桥东区法院做出民事决定书:依法宣布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予以撤销。
& & 日,桥东区法院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邹尔荣向房管部门交纳过户费2002.47元。房产面积106.07平米,时价66749元。尽管如此,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邹尔荣竟然办不下房产证。
& & 日,张宗保担任桥东区法院院长(后因受贿被判刑),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定:以案外人善意取得为由,撤销日的民事决定书。至此,被告的房产彻底流失,导致该案无法执行。
邹尔荣多次找张宗保院长反映,张坚持说:我在位,错了也不改。
& & 1998年至2005年邹尔荣开始了长达7年的艰难上访、申诉。无数次到区、市、省和中央有关部门。邹尔荣的反映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重视,2003年全国人大两会期间第40期《信访简报》中对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案迟迟不能执行问题进行了通报。
& & 桥东区法院16年没执行到一分钱,给邹尔荣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邹尔荣说,“我为讨回债务十几年来一直为执行一事奔波,不仅损失了大量的钱财,还耽误了我本来发展前景很好的事业。现家庭负债累累,举步维艰,已成为城市的贫民。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间接损失无法计算。”& &&&
一审二审败诉
& & 2006年2月,邹尔荣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违法确认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桥东区法院日查封裁定没向房管部门送达执行程序违法,并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日,邢台市中院做出裁定,对“桥东区法院于8月1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及未向有关部门送达行为,不确认违法”。
邹尔荣不服中院的裁定,上诉到河北省高级法院。日,省高院做出裁定,结果与邢台市中院相同。& && && && && && &&&
& &&&邹尔荣前两次败诉的原因,邢台市中院、省高院在裁定中陈述说:被告转卖房子是日,而桥东区法院的查封裁定是日,卖房子在先,查封房子在后,故不确认桥东区法院违法。
& & 邹尔荣气愤地说:“邢台市中院、省高院的裁定为什么不提桥东区法院日的裁定书呢”?&&
以新证据为由再次立案
& & 2008年6月,邹尔荣以新证据为由再次立案,请求邢台市中级法院依法确认桥东区法院日查封裁定做出后,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灭失的行为违法;依法确认桥东区法院日公告后,不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房产流失的行为违法;依法确认桥东区法院日做出的裁定书违背事实法律,应确认违法。
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 庭审中,邹尔荣当庭指控桥东区法院法官赵海民隐匿日的裁定属故意销毁证据,涉嫌玩忽职守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邹尔荣当庭拿出了桥东区法院日的裁定,该裁定盖有该院的红印。审判长要求桥东区法院代理人赵海民辨认。赵承认该裁定系桥东区法院作出的,但并未解释案卷中没有这份裁定的原因。记者从案卷中没有看到日的裁定。从案卷的第九页可清楚的看到此处编号被涂改过,很明显撤掉了两页材料。
& & 庭审中,邹尔荣代理人质问桥东区法院法官在日裁定及日公告做出后,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桥东区法院代理人赵海民口头说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拿不出采取措施的事实和证据。
邹尔荣代理人质问桥东法院做出日裁定书有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时,桥东区法院代理人赵海民无言以对,几次追问,闭口不答。
& & 邹尔荣气愤的说:“我多次到法院、检察机关控告桥东法院法官隐匿证据的违法犯罪事实,但至今没人立案查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犯法难道就没人追究吗?”
邹尔荣第三次败诉
& & 日,邢台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对邹尔荣本次提出的违法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属重复诉讼”。
& & 邹尔荣向记者反映说,我这次的诉讼请求与前两次根本不一样,我这次诉讼请求很具体,比如桥东区法院在日做出查封裁定后,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日裁定书违背事实与法律。这次诉求与前次诉求完全不同,这怎么叫重复诉讼。这是老子庇护儿子也就是邢台市中院为庇护桥东区法院编的一个托词。这样的法官哪有什么公正可言?
& & 邹尔荣的代理人、石家庄天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郭世平指出,邢台市中院的裁定严重违反程序。其一,做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应当用决定书,而不能用裁定书,显然违背法律;其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书只有两种结果:一是确认违法,二是不予确认违法。邢台市中院却独创了第三种结果,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本案于2008年6月 2 日立案,经实体审理,就应该做出确认违法或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邢台市中院没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 & “我的案子暴露出上级法院包庇下级法院的弊端。”邹尔荣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是否违法时,他们采取的方法是:能绕开桥东区法院违法的证据,就绕开,实在绕不开的采取不予受理,就是不确认下级法院违法。我这个案子已经手9名法官,我没看到一个法官依法办案的。
邹尔荣对邢台市中院的裁定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院。
& & 2009年3月,河北省高院对邹尔荣的上诉做出裁定:邢台市中院的裁定可能有误,发回邢台市中院重审。
& & 从今年3月份开始,无奈的邹尔荣隔三岔五在邢台市中级法院门口手举“寻找公正法官”的牌子,期望能找到依法办案的法官。但没有一个法官出来接待他。
& & 日,邢台市中院依据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当审判长问:对本审判长及两名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时,邹尔荣响亮地回答:申请回避。并当场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并申请邢台市中院行政庭负责人,要求异地审理。
& & 邹尔荣要求异地审理,对邢台市中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质疑。是对邢台市中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莫大嘲讽。
& & 邹尔荣异地审理的请求,能否得到省高院批准,异地审理后将有何种判决结果,隐匿证据、玩忽职守的法官能否得到追究,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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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四次违法是桥东法院原院长张宗保所为。张宗保因受贿罪锒铛入狱,已是死老虎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下,邢台中院不得不重新审理,不得不做出确认违法的裁定,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交代。故把执行违法的板子打在“死老虎”的屁股上——“确认桥东区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而对申请人提出的前三项不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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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司法程序不缺,缺德是对法院尚失监管。支持楼主维权要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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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官法》规定,每一位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做出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但邹尔荣却在邢台市中级法院门口寻找公正法官,这是对法官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莫大讽刺。邹尔荣究竟遭遇了怎样的不公正,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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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官法》规定,每一位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做出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但邹尔荣却在邢台市中级法院门口寻找公正法官,这是对法官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莫大讽刺。邹尔荣究竟遭遇了怎样的不公正,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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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确监字第22号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指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确申字第32号裁定书、邢台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确字第2号裁定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确申字第32号裁定、邢台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确字第2号裁定。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日,邢台市中院作出(2010)邢确字第3号裁定书(简称裁定书)。该裁定书只裁定“确认桥东区法院对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邓省三的房产不执行的行为违法”。而对邹尔荣提出的另三项确认请求不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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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法院法官赵海民为什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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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六审五判,原告缴纳62275元诉讼费,拿到手的全是枉法裁判!冤案久拖不决说明中国法院几乎没有任何监管监督,法官没有司法公道职业道德!贪官还是贪官,狗还是那条狗,早就不属人民的!维权需要顶!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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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邢台中院裁定和省高院裁定只是故意隐匿日河北省邢台市桥东法院扣押相应财产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09)确监字22号裁定发现存在错误,撤销上述二个裁定。指令邢台中院重新审理。邢台中院应当遵照法律规定,依照事实相关证据认真审理。可这次邢台中院故意隐匿却是一个整整诉讼卷和确认卷。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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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少监督,就不会与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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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邢台中院裁定和省高院裁定只是故意隐匿日河北省邢台市桥东法院扣押相应财产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09)确监字22号裁定发现存在错误,撤销上述二个裁定。指令邢台中院重新审理。邢台中院应当遵照法律规定,依照事实相关证据认真审理。可这次邢台中院故意隐匿却是一个整整诉讼卷和确认卷。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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