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201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定出来后企业会怎么调理多的派遣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施行 派遣工同工同酬_新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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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施行 派遣工同工同酬
07:50:42来源:
武汉晚报【】
  3月1日起,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湖北省劳务派遣情况如何?《暂行规定》有哪些亮点?昨天,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规定,并透露,湖北省具体实施办法将于上半年出台。
  湖北全省劳务派遣工41.2万人
  省人社厅副厅长陈金刚介绍了湖北省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全省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共9447个,被派遣劳动者共412174人,主要集中在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铁路、医院、邮政、电力、烟草、学校及机关事业单位等。
  劳务派遣工数量不能超10%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派遣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同时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表示,目前湖北省有极少数企业劳务派遣工数量超过了50%。超过的企业可通过两年过渡期来调整。
  调整用工比例后,劳务派遣工该何去何从?尚贤军给出了当前企业的几种解决方式:去年起,移动、联通、邮政、石油等企业将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职工;企业采取外包形式,将后勤服务、生活保障保洁等部门外包给相关单位。
  劳务派遣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暂行规定》指出,用工单位应向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务者。尚贤军解释,这体现了同工同酬原则。
  “真派遣,假外包”行为将受到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和外包有何不同?尚贤军表示,外包是指企业将生产线或某一环节承包出去,由承包单位进行生产、人员的管理。目前,有企业存在“真派遣,假外包”的现象,即把用工者的劳务派遣协议变成外包协议,以此来降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比例,逃避法律约束。
  下一步,劳动部门将加大对“真派遣,假外包”现象的监督检查。(记者王雪 通讯员宋欣然)
(编辑 毛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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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务派遣新规3月1日施行 派遣工禁超用工总数10%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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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我市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将公布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以引导劳动者就业,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
  派遣员工比例
  两年内降至10%
  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辅助用工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如将短期工放在长期工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损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为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两项法规已于日起施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日起施行,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按照新规,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新规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不同酬问题
  将会得到改善
  目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的问题备受诟玻新规实施后,无法同工同酬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善。按照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在新规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在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这种“应变”行为如何破解?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行为发生。
  摸底劳务派遣
  滥用者将受重罚
  调查显示,我市劳务派遣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多数用工存在超出“三性”范围的问题,大多数劳务派遣涉及的岗位都不具备“临时性”和“替代性”的特点,在处于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之间的灰色地带,而且有的岗位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营业务岗位特点,这些用工单位都面临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
  二是多数用工单位存在超比例风险,有超过1/3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20%,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甚至超过50%,即使新规有两年过渡期,但仍将给派遣用工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三是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自聘员工之间仍然等级分明,在劳动报酬以及福利、保险、分红等方面普遍存在差别。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引导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申请行政许可,对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严格把关,并做好后续行政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我市还将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定期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同时,对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告名单,引导劳动者就业。
  我市还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如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闻背景
  劳务派遣许可企业全市仅62家获批
  【深圳商报讯】记者 徐恬 通讯员 龚 婷据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全市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劳务派遣”的企业3012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摸底调查显示,全市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00余家,涉及员工20余万人次,用工单位超过2300家,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交通物流运输业、制造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我市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仍然不多,目前全市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的单位为62家,仅占摸底调查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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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出来后企业会怎么调理多的派遣工
提问者采纳
3,比如it公司的协力项目,就是员工完全属于派遣公司员工派遣到所在工作单位:以项目外包的形式做派遣、项目外包;2,参考案例中国银行全国几万人转为正式编、转为正式编制:1几种可能、裁员派遣员工: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最先裁员的就是派遣员工比如很多的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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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市2万多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本报记者&&周晶&&&&&&&&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月正式施行,我市也将依照此规定,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工用工行为。&&&&&&&&&去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意在不断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得知,大庆目前有2万多名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通讯、金融、零售等行业。&&&&&&&&7月1日前劳务派遣公司得有许可证&&&&&&&&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某个单位具体工作。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这些人派遣到某银行工作。看上去这些人在银行上班,实际并非银行的人。&&&&&&&&&日,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且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从去年7月1日到今年6月30日期间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才能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否则其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将要受到处罚。&&&&&&&&&对于企业来说,自然愿意与有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而记者得知,我市约有80余家劳务派遣公司,不过,目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有25家。人社部门提醒,这些单位应尽快将注册资金补足,办理许可证。&&&&&&&&劳动派遣“三性”明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按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可在实际操作中因未明确界定工作范围,而被部分用工单位滥用。&&&&&&&&&而此次新规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还要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此外,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按同工同酬确定其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单位用派遣工不得超10%&&&&&&&&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有一些用人单位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但是他们与正式工待遇差别很大。正因为如此,一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有增无减,有的单位派遣工数量比正式工还要多。&&&&&&&&&劳务派遣处于辅助地位,那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到底是多少呢?&&&&&&&&&工作人员介绍,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记者得知,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用工单位两年过渡期,用工单位可以在《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因为用工主体不明确,劳务派遣工出现工伤事故后,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被派遣工很难维权。&&&&&&&&&此次新规明确,派遣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工作人员解释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与此同时,新规还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工提供与正式工相同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要按岗位责任大小、能力素质高低、绩效不同等因素决定收入。
原标题 [我市2万多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以上内容来自: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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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禁超规定单位用工数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本月起施行,我市250家用工单位面临调整,2.4万人受影响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群飞)&国家人社部颁发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本月起正式施行,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禁超用工总数的10%,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据了解,我市250家用工单位面临调整,24000多名被派遣人员受到影响。&&&&劳务派遣工禁超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本月正式施行。新规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新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此外,新规再次明确提出劳务派遣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而且在福利待遇权益上,也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多是80后&&&&据市人社局统计,目前我市(不含顺德区)共有18家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有250多家,涉及24000多名被派遣劳动者。目前我市大部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占其用工总量1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0%以上。&&&&“劳务派遣用工的初衷是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是传统用工方式的一种补充。”该负责人表示,企业企图通过逃避或少缴纳社保,进而提升利润,使得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工。“《暂行规定》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堵住了这个漏洞。”&&&&250家用工单位将调整&&&&新规实施后,250家用工单位面临调整,超过10%“红线”的企业,其用工压力是否会受到影响?&&&&该负责人分析,《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冲企业的用工压力,暂时不会出现解聘潮。&&&&“如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若要保持运作正常,其用工总量是不会发生很大变化的。”该负责人建议用工单位可考虑将劳务派遣工转正,建立劳动关系。&&&&新规虽然给予了过渡期,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前,不得派用新的劳务派遣者。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最高可处罚5万元,违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处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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