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兖洲清欠办对怡和花园二期六号楼七号楼托欠2013年农民工监测报告工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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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红与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范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李加红。委托代理人:郭庆平,兖州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大道北站路口西。法定代表人:杨振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民,男,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66134,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办事处范庄村村民,住龙桥办事处李庙社区3号楼2单元101室。原告李加红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兖北公司)、范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令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加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平,被告兖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章,被告范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加红诉称,第一被告兖北公司承揽了兖州怡和花园人防工程后又转包给第二被告范建民,第二被告范建民雇佣原告从事钢筋工。约定每天工资180元,经核算第二被告范建民于日书写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兖北公司辩称,被告兖北公司所承揽的人防工程钢筋加工于2014年2月转包给范建民,原告的劳务费应是其随被告范建民打工所累积所欠的,该劳务费明确记载系欠2013年以前的劳务费,该欠款与被告兖北公司无关,所欠劳务费应由被告范建民个人承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兖北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范建民辩称,欠原告劳务费是事实,都是跟随旧关公司干活期间所欠劳务费。所欠款项系原告多年来跟随被告范建民在工地打工所欠的工资总和,并非都是兖州怡和花园小区(一期)人防工程所欠工资。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将兖州怡和花园小区(一期)人防工程施工承包给被告兖北公司。日,被告兖北公司旧关分公司与被告范建民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将兖州怡和花园小区(一期)人防工程钢筋加工制作、安装承包给被告范建民,现该工程未经结算。原告跟随被告范建民打工,从事钢筋加工制作、安装工作。日,被告范建民向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加红2013年以前工资135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范建民出具的欠据、被告兖北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认定,均已经庭审质证,并收集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范建民打工,被告范建民给原告出具了欠付劳务费的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和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被告范建民应对原告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兖北公司旧关分公司于日才与被告范建民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原告主张的欠款系2013年以前所欠的劳务费,与被告兖北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故在本案中被告兖北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在山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民支付给原告李加红劳务费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建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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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续建工程I、II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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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续建工程I、II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s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工程已由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兖发改【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进行建设中,现对该项目的I标段(11#楼)、II标段(15#楼)续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续建工程I、II标段(施工)位于建设路以北、文化路以南、扬州路以东、一期工程西邻。建筑面积约15000O。合同估算价约为1263万元. 注:1、招标范围 ;11#楼、15#楼已完成主体施工,此次招标为主体施工已完成后的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2、各投标单位只能报一个标段。标段名称&规模&标段内容1: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续建工程I标段施工&7581.46平方米&11#楼:7581.46O2:兖州市怡和花园小区(二期)续建工程II标段施工&7581.46平方米&15#楼:7581.46O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承担其他在建工程。4.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至11:30,下午14时至17时,在兖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兖州市建设局北楼四楼)进行报名。 二、报名应携带的证件(以下证件1.2.3.4.6项加盖红章复印件两份;5.7项提供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红章两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考核合格证;5、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6、济宁以外企业需持《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7、《兖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表》一式两份原件(从兖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文件下载区下载)5. 招标文件的获取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6.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兖州市建设交易信息网上发布。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济宁市建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兖州市建设西路133号&地 址: 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北路与埠勇方徊娲卧C座11层、号房邮 编: 272100&邮 编: 272000联 系 人: 孔德昂&联 系 人: 程超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兖州支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任城支行账 号: &账 号: 2135917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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