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房继承准备活动所遵循的原则什么原则

关于祖遗房产继承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陈晓云律师您好;请咨询关于我爸在世时于日与我叔叔签订的”立合同据“一份,在日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无法律效力。{在立合同据时我爸不知道现住房产是在1951年土地改革时国家分给我爸,还有一处房产分给我太祖母、爷爷、奶奶、叔叔、姑姑,后来法院判决无效才知道,我的太祖母、爷爷、奶奶晚年生活到死所有费用都由我爸和我叔平分)。现我要求分回太祖母、爷爷、奶奶遗留下我家所得部份.
我朋友1998年以他爷爷名义买了一套房产,一直未过户。去年爷爷去世,之前留有遗嘱房子归他。现在他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是通过公证好,还是到法院起诉。谢谢
我妈再婚前有一房子,写的是她自己个人的名字,前段时间再婚,假如我妈不在的话,那房子是如何分配的?
1.您好,我父母离异了,他们离异后把房子都给我父亲了,我跟我父亲,父亲再婚了,我现在想咨询的是,父亲虽然再婚,但仍然想把房子给我,但是过户又怕阿姨(他的新夫人)不高兴,房子绝对属于婚前财产.应该怎么做最好呢,
2.然后他如果立个遗嘱,说把房子给我,这样是不是到最后房子还是我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请问一下,我公正遗嘱的时候,需要带房产证,或哪些资料呢
如果我父亲没有立遗嘱指定我继承,是不是那个房子是我和阿姨平分,阿姨的儿子,有份吗?
情况如下:当事人约十几岁时(未满18岁)母亲过世,父亲再婚!三年前,父亲过世未留遗嘱分配房产。现后妈改嫁,请问是否有分配房产的权利。注:房产为私房,名字为早已过世的奶奶。名字至今未变更。后妈户口从未迁入户口本。
A和B是夫妻,有一女儿C,C现已满18周岁没有工作没有结婚,有一处房产,在A的名下,A死亡后,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变更,后B和D结婚,已领取结婚证,D带有一女儿E,E已满18周岁有工作没有结婚,后B又死亡,请问这处房产应如何继承?(A死时C还未满18周岁,B死时C已满18周岁)
另外,B和D婚后,又买了一套房,在B的名下,房子还没有盖好,目前一共交了10万元,其中6万元是B的,4万元是B借D的,,打有欠条,房子盖好后还要再交5万元,请问这处房产又应如何继承?
我的姥姥年纪大了,一直是在我二舅家生活,现在姥姥住的房子要拆迁了,房子我们不要,打算给二舅,姥姥腿脚和眼神都不好,请问房产给二舅,二舅需要什么手续?一定要姥姥亲自去办吗?我妈是二舅的妹妹,放弃姥姥的房产继承权,我们家需要怎么做?需要什么手续?谢谢!请告知~
我父亲上个月去世了,名下有一房产,但该房产去年时拆迁,新房还没有分配下来,我家共姐妹三人,母亲健在,当时房产证上只写有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由于我和我二姐都在外地,户口已迁出,故想放弃该房继承权,而由我大姐继承,此想法也已得到我母亲同意,故想咨询手续如何办理,收费多少?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
现有我父亲和我父亲的哥哥共同名义的房产一套(我父亲40%父亲哥哥60%)产权 现在我父亲已经过世 我母亲和我父亲早年已经离婚 我被判给父亲 现在我父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存 我 和 父亲的妈妈 但是奶奶由于脑淤血 已经久卧病床没有清醒的神志 这种情况我要如何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继承多少份额是正常的呢?
老家拆迁了,按照拆迁规定老人自己拥有1套拆迁安置房,老人有2个儿子(注:小儿子过世了十几年了,小儿媳对老人从来不闻不问),老人的意愿很明显就是把他们住的安置房在自己过世后留给大儿子一家,现在小儿媳想分割老人那套房子,请问大儿子家要怎么处理才能全部继承到老人的房子?(注:老人思维清晰,老夫妻均健在)。如果在老人还健在的时候老人自己写了遗嘱去公证处单方面公证的话行不行?小儿媳她们有不同意遗嘱和反驳的理由么?(注:要去公证处公证的话小儿媳肯定不会去的...
我外公去世以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我外公去世之前,写了一份遗嘱,是让她的二女儿继承,请问现在如果她要继承这套房产 都有什么程序 都要办理什么手续
遗嘱是我外公自己手写的 并且有见证人 是否生效呢?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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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房产继承问题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经其全部三个儿女(即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其孙子继承其房产?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辽宁 - 本溪 悬赏:50分 咨询时间: 10:15 咨询人:32a105rt156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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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的话就可以由其孙子继承。
回复时间: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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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同意的可以
回复时间: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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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承后赠与。
回复时间: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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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
回复时间: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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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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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逝 祖父母留房产孙辈如何进行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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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樊先生:我父母均已去世,只剩下我和哥哥两人。1993年,我祖父母买了一栋房子,2000年祖父母去世,由我负责修理这栋房子。现在,这栋房子已被拆迁,获得了100多万补偿。请问:这栋房子拆迁补偿费由谁继承?
  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刘化时律师: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你祖父遗下的这栋房屋拆迁补偿费,由于你们父母已去世,只剩下你和你哥哥二人,无疑,你和你哥哥二人均有代位继承权。至于你和你哥哥各继承多少,根据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等原则考虑。你祖父母去世后,你承担了对这栋房子的维修义务,你代位继承的份额应多一些。(栏目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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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愿恩泽民生的公租房能让天下寒士俱欢颜
  随着6月初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租房制度在万民的拥戴和欢呼声中,闪亮荣登了中国民生舞台。近期,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办法,争相“试水”公租房。日前,从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现场推进会传来喜讯,该省将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力争在三年内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基本解决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由政府主导运作的社会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租金远低于市场租赁价。以江苏多个城市为例,公租房租金水平仅为市场租金的30%-40%左右,更低者只是市场租金的20%。其主要惠及对象限制于城市的“夹心层”——买不起“经适房”又享受不到“廉租房”的群体,如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推行公租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对于调整我国高房价、高房租的理性回归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最值得称道的是,有利于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特别是,可以使广大农民工兄弟姐妹不再为栖身着急犯难,告别桥洞、地下室、简易平房、临时棚舍,有了可供欢颜的家。从而,他们能够进得来、留得住、住得稳、能创业,对城市有了归属感,有利于他们尽心尽力地投入城市现代化建设。
  公租房建设,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但是,好事办好能得民心,办得不好,也可能招民怨。笔者以为,在公租房建设中,应该防范这么一些问题,未雨绸缪。
  首先,需要政府“咬住”不放,全心全意地推进。清代著名书画大师郑板桥题《竹石》诗云:“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笔者想把这首诗赠给各地主政官员。推进公租房建设不可能没有干扰,一帆风顺。公租房建设的大力推进,势必影响房地产商以及楼市投机者的利益。可以意料,他们一定会通过权力界和舆论界的代言人进行干扰阻挠,蛊惑动摇“官心”,拖公租房建设的后退,使其迟缓或停滞。再者,推进公租房建设需要财政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地方GDP增长和财政收入,有的地方主政者很难心甘情愿。但这些与“居者有其屋”的民生诉求相比,民心所向当是至高无上的。所以,希望地方主政者恪守“民生大于天”的理念,力排干扰,任尔东西南北风,始终咬定“公租房建设”不放松。为此,建议把公租房建设列为地方主政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地区与地区之间开展比学赶超竞赛活动,鞭策公租房建设步伐,以便尽可能早一些让公租房“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其次,注重民生需求,科学严縝运作。在这方面是有教训可鉴的,为什么有的地方“廉租房”、“经适房”建好了没有人愿意要?因为太偏远,出行困难。在公租房建设上,务必注意选址,科学布局,尽可能多地建设在城市中心区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方便他们上下班。还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主体、装潢、配套设施都要过硬,经得起时间检验,让承租者住得放心,用得舒心。
  再次,严格把关,“非诚拒租”。公租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具有显著的优惠性质。为防止投机钻营者骗取优惠,违规挤占紧缺的公租房资源,确保每一处公租房都能惠及应该惠及者,必须恪守“非诚拒租”的原则。此“诚”指的是诚实守信,确属享受公租房的对象,无个人住房(包括夫妻共有住房)。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有住房者,一律坚决免进;已经享受公租房者,一旦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必须马上退出公租房。公租房的调配权属于政府,承租人无权转租、转借或变更用途(如改居住为经营),发现此类情况,应坚决收回公租房。媒体曾经多次报道,住别墅、驾宝马车领低保金、享受“经适房”、“廉租房”的怪象,不希望此类投机分子钻进公租房中。俗话说,“内宅无鬼不成灾”。公租房既然有相当大的优惠空间,那就难免滋生腐败,所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参与其中,紧盯不放,警惕权力寻租,利用公租房搞权钱交易。
  还有一个原则需要坚持的,欢迎非公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但租价必须由政府确定。为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国家激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租房,“谁投资、谁所有”,并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江苏等地已明确,开发区、街道、乡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都可以投资公租房建设。但笔者以为,不管谁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都必须执行政府制定的公租房租赁价格,否则,投资人难免在利益的驱动下,抬高租赁价格,甚至攀追市场租价,那就违背了公租房的惠民性质,也就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了。他们既享受了建设公租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又高价租赁牟利,岂不赚了个大便宜。此等情况,必须谨慎防范。
  愿惠泽民生的公共租赁住房事业,一路走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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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出台规定 公租房可由直系亲属继承
  从26日召开的昆明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上获悉,昆明市正在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将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购买的公租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退出享受的保障性住房:购买的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过保障范围,但不超过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租房住房标准收取;收入水平超过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由住户退还公租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购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该规定还提出要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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