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形势下,视频侦查工作室中如何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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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事立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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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核心提示:
十八大明确提出我党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报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我国反腐任务仍旧艰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反腐之路任重道远,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将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中谋划、推进,如何构建贪污腐败的惩防体系,如何抓住新形势下的机遇,积极应对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值得思考。一、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机遇与挑战分析新刑
&  十八大明确提出我党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报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我国反腐任务仍旧艰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反腐之路任重道远,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将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中谋划、推进,如何构建贪污腐败的惩防体系,如何抓住新形势下的机遇,积极应对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值得思考。
  一、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分析新刑诉法、刑诉法解释、高检规则等有关条文,涉及反贪工作的条文很多,其优化了侦查职权配置,细化侦查内容,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对防止权力滥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法新规对反贪工作的积极影响
  1、增加了新的证据种类。刑诉法第48条新增了&电子证据&,并将其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的第八项,这意味中&电子证据&将从传统&视听资料& 中脱离出来成为新的证据种类。反贪部门通过侦查或技侦所获取的电子数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将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其经过审查和判断后,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的方法和途径,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2、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刑诉法第117条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实践中,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发现,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很难在传唤、拘传的12小时内采取有效的措施,将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为查明案情、审查证据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3、完善人身检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刑诉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于反贪部门来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进入办案工作区之前,由专门的医师对其进行检查,提取指纹,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生理状况,又可以确保办案的安全,使执法办案更加规范。在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上,拓宽了财产的范围,兜底式的规定基本满足了侦查工作的需要,使侦查人员可以有效地防止涉案财产的流失、转移等。
  4、确立了技侦手段。刑诉法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虽然该条文将技侦手段的执行权交由国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但其一改传统的技侦由其他部门协查的机制,赋予了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利用技侦手段获取案件信息的主动权。
  (二)新法新规对反贪工作提出的挑战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人权&入法不是宣示性表述,而是作为相关制度涉及、完善的指导思想(如防止刑讯逼供、不同地点询问证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等),&人权&入法给反贪部门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部门需始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执法讲究合法、合理的同时要彰显人文关怀。
  2、律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和辩护权扩张。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规定了持&三证&会见问题,第39条规定了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意味着,刑诉法将与律师法接轨,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将会造成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使犯罪嫌疑人对定罪量刑有所了解,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侥幸心理,对已交代的犯罪事实翻供、抗供的可能性增大。第二,律师介入侦查后,有个别律师违背职业操守或违法违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这会增加查处窝、串案的难度,使侦查中所获的案件线索容易暴露,给反贪办案带来不利影响。
  3、证据制度有新变化。刑诉法第五章规定了证据制度,条文首先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意味着,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进行,过分依赖口供的时代已经成为了历史,&由供到证&将逐步转变为&由证到供&,&轻口供、重证据&的时代已经到来。第53条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从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审查和判断,以使经法定程序收集的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第54条、57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察机关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这些条文要求侦查部门坚决杜绝非法方法收集言辞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证明手段包括书面材料证明,如出具&证明&,&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等,接受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诉和控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有专家指出,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将给司法工作提出不小的挑战,取证的难度、责任增大对促进文明执法、司法有利。
  4、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刑诉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主体限定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权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居所&做出限制性规定,细化 &有碍侦查&的情形,明确&居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就严格限制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使反贪部门依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再有剩余空间,无形中压缩了突破审讯的时间,使侦查的重心前移,增加了初查工作的难度。
  5、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高检规则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顺序进行讯问,确保录音录像真实记载讯问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对于讯问要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对于突发事件有相关的预警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核查,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获取供述,对讯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突出问题
  1、获取有罪供述的难度加大。首先,由于律师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和辩护权的扩展,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有的律师违反职业操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难度加大。其次,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文化程度较高,对于刑诉法&不得自证其罪&和强制措施时限的规定有所了解,侦查机关如不能在有效的时间里获取稳定的有罪供述,很难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使案件很难实现突破性进展。
  2、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易变。对于职务犯罪来说,证人证言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法新规颁布以后,律师有阅卷权,可以随意接触证人,律师的介入使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增强,对形成供证一致的完整证据链构成极大威胁。
  3、调查取证的效率性不强。新法新规颁布以后,初查工作将成为办案工作的重点,在初查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调取户籍资料、出行、住宿、银行、水煤电气、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就目前来说,这些取证工作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效率较低,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及线索也不能及时的送交侦查部门,而且在取证的过程中,受人员、地域等因素影响,侦查工作极易暴露目标或线索,惊动涉案人员。
  4、技侦取证能力不足。按照刑诉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电子数据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但是实际上,检察机关利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的能力有限,利用现有设备(软件) 获得的有效信息更多的是作为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炮弹&,很少直接或间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电子数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就目前来说,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的时机尚不成熟,技术侦查措施操作&细节&也没有相关规定,其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反贪部门应对新法新规策略
  1、办案重心前移,做好初查工作。检察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协查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缩短取证时间,确保取证效率,同时,开展廉政教育等活动,促使有关部门将执法中所发现的线索和证据及时送交检察机关。如:上海市长宁区反贪局与该区工商局建立信息共享、协查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使得该院反贪办案质效得到大幅度提升。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和强制措施的限制,使以往&以供到证&的模式略显滞后,反贪部门在做好线索筛选、过滤、评估后,应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初查,在掌握相关证据后,侦查人员需摒弃&上手&后才取证的陈旧思路,树立&外围包抄&和初查&十六字方针& 的侦查策略,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确保初查工作全面细致,取得证据材料合法、无瑕疵,提高初查和第一次讯问的成效。
  2、提高技侦取证能力,有效收集证据。反贪部门为了能依法获取证据的能力,应加大&两化建设&,提高技侦设备的利用率,及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沟通,共同商讨配合机制。同时,建立基础信息平台,拓展信息查询的渠道。反贪部门应设专人&一对一&负责与有关机关沟通,使查询相关信息可以足不出户,在确保网络保密的前提下,与电信、户籍、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3、创新办案模式,大胆探索&拘后审&的办案模式和&侦查预审&机制等新做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在确定相关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果断采取&拘后审&等新型办案模式(&拘后审&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伪证等,破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设置预审员,对移诉证据进行预审,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减少了证据被排除的风险。
  4、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第一、新法新规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法办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的可能。第二、对于律师提前介入和辩护权的扩张,侦查人员可以变被动与主动,善于从与律师沟通交流中获取有效信息,通过积极沟通,证据交换等形式,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对于少数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批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虽然辩护权得到扩张,但对于律师了解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内容和细节并未明确,侦查人员为了案情需要对部分案件情况作保密处理。第三、充分利用好48小时,针对目前刑诉法关于拘传、传唤和刑事拘留后送监的时限规定,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好48小时,研究如何科学安排审讯时间,在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后,把握审讯的节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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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国际视野的反腐败战略一、腐败的含义二、腐败的特征三、腐败的危害四、腐败活动新动向五、腐败的惩治和预防第一章 反贪案件与处理一、反贪案件的含义及其构成(一)案主(二)案性(三)案情(四)案因(五)案果二、反贪案件的形成机制(一)反贪案件的客观性(二)反贪案件的诱发因素(三)反贪案件的立法和司法政策调整三、反贪案件的查获机制(一)反贪案件的查获程序(二)反贪案件的查获策略和措施(三)反贪案件的查获监督机制四、反贪案件的处理(一)反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种类(二)反贪案件的处理影响因素(三)反贪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四)反贪案件的处理策略和措施第二章 查处新型贿赂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意见》的重要意义(一)提供依法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政策依据(二)提供从立法上处理贿赂犯罪的新思路(三)有利于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二、《意见》的效力及其司法政策(一)《意见》的效力(二)《意见》的司法政策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要点(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十)关于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四、《意见》实施适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思想认识有偏差(二)查办新型受贿案件的难度大(三)侦查工作自身制约因素(四)《意见》适用中分歧多五、《意见》实施适用的对策思路和措施(一)深入研究学习,提高适用水平(二)加强工作指导,保证办案质量(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四)加强协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立法新动向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罪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贪污贿赂罪的主体问题(二)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三)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及刑罚体系问题(四)贿赂的对象范围问题(五)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修改问题(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七)单位犯罪中单位内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八)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认定处理问题(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改问题(十)其他问题二、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新趋势(一)贪污贿赂罪主体的演变(二)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的演变(三)关于贪污贿赂罪量刑的司法解释三、贪污贿赂罪立法完善的对策措施(一)理性对待贪污贿赂罪刑事立法的修改完善(二)突出立法重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策略(三)坚持统筹兼顾,提高贪污贿赂罪立法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水平(四)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贪污贿赂罪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第四章 律师法的修订与反贪侦查工作一、修订律师法与反贪侦查工作相关的主要内容(一)提供法律帮助权(二)辩护权(三)会见权(四)阅卷权(五)申请取证或者证人出庭作证权(六)自行取证权(七)执业禁止行为(八)律师权利保障二、修订律师法实施对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一)律师会见及其影响(二)律师阅卷及其影响(三)律师调查取证及其影响三、侦查工作应对修订律师法实施的策略和措施(一)加强研究用好现有法律落实律师法的措施(二)加强侦查基础建设(三)调整侦查模式(四)加强侦查统筹和同步取证(五)加强全面依法取证和强化固定证据(六)加强侦查管理和动态监控(七)强化科技手段的配置和运用(八)加强侦查环境建设第五章 镜头下的侦查讯问技巧一、侦查讯问制度(一)侦查讯问的含义(二)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讯问特点(三)侦查讯问的违法形式分析(四)中国讯问制度与外国的比较(五)中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六)中国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二、为什么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一些国家和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关于讯问实行录音录像制度简介(二)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主要动因(三)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六章 反贪侦查决策第七章 反贪侦查管理第八章 反贪侦查措施及其改革第九章 反贪侦察与信息传媒第十章 反贪局的建设和发展
(三)社会及道德文化危害第一,道德水准下降。由于腐败的存在,削弱社会公民自觉遵守道德约束、抵制腐化行为的能力。在我国古代,出身寒门的人大多被当时的政治腐败同化。在当代,腐败往往形成“臭豆腐”现象①,使一些人对腐败分子既嫉妒又羡慕,认为依靠腐败发家的人有本事、有能耐,以致盼望着自己有朝一日掌权也如法炮制,而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的人往往受到嘲笑甚至鄙视。第二,法律信念淡漠。社会公众往往认为,法律是政府制定的,如果制定法律的政府官员都在背叛和践踏法律,就很难指望公众和社会面形成坚定的法律信念。从实践看,当前社会公众为追求私利不惜铤而走险的现象突出,以致不法活动增加,犯罪率上升,进而产生社会混乱。如在孩子入托、升学及公职人员遇到晋升、工作调动、评职称、分房等时,请客送礼的行贿行为往往成为一种“必需”。第三,降低凝聚力。公职人员如果一心谋取私利,不以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目标,社会各阶层如果都关心一己私利,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这将是一个灾难,整个社会就将丧失凝聚力。政府因公职人员腐败而威信丧失殆尽,失去对民众的号召力,无法凝聚民心,国家就像一盘散沙。第四,人才埋没或外流。由于政府官员腐败,往往采用排他的世袭方法占据并维持着较高社会地位,阻断正常流动,优秀人才受到埋没,难以脱颖而出。一些不甘碌碌无为的人才,就会想方设法另寻出路,以致大量外流到国外,有的甚至成为统治集团的对立力量,对政治体制和政治秩序稳定构成威胁。第五,影响社会稳定。由于一些人为实现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往往抛弃道德伦理主义,信奉只要达到目的就不择手段,个人功利主义极其严重。由于腐败,公职人员因贪图私利放弃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民众也公然模仿而无视法律和违反法纪,政府政策的实施受到阻碍甚至陷入瘫痪。还有的腐败分子因被查处而家破人亡,或者因“包二奶”等致家庭破裂甚至使本人走上断头台,或者因心理上不堪忍受而自杀等,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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