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在国外属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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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怎样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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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是指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涉外合同的特征有:第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涉外合同怎样才算成立?
&&&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外国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涉外合同的特征有:第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第二,合同内容广泛,即合同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内容广泛;第三,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合法等;第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 涉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运用相应的法律来评判,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对涉外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法律适用略陈己见。
  一、涉外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一般说来,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承诺人只要把表示承诺的函电发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发出的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发信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了表示承诺的函电,合同方告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所谓收信主义。
  一项涉外合同是否成立应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呢?认为,通常情况下应适用以下法律来判断:
  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处一地的场合所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的准据法,该学说认为合同乃产生于它的诞生地,所以缔结地对合同来说是一种很自然的系属。
  2、适用合同准据法。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4] 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还常常涉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要有 “对价”以及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问题。对此,现代各国国际私法中,大多主张以合同准据法作出判断。但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英国法认为,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不合法而无效,固然无效,但如果依合同准据法为合法而有效,则还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地法和履行地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合同能否在有关国家得到强制执行,并最终涉及合同的效力。
  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适用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或愿意发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6] 关于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律师认为,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
  3、如果违约的同时还伴有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10] 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
  随着WTO的加入,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交往将越来越频繁,涉外合同关系的发生将会越来越多。涉外合同关系是国际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促进国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使国际经济交易安全、平稳和有序的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充分理解和掌握涉外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适用。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交易活动的开展,才能活跃市场,推行兑争,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使国际市场真正得到发展。
 & 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 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合同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因为,好多最终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合同,多多少少都存在着预期违约问题,如果当事人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在预期违约现象出现时,及时采取救济方法,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失。而在采取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时,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注意履约担保的充分性。&
&&&&&如何适用法律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据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断其效力。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与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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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因素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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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讲述了诉讼特别规定的知识。文章通过涉外合同诉讼的概念、涉外合同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合同诉讼的等相关问题,介绍了涉外合同诉讼特别规定。
  一、涉外合同诉讼的概念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诉讼属于我国定的,故其在诸多方面有着与国内一般的不同特点,适用于涉外合同诉讼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有所不同,这些区别和特点主要表现在涉外合同诉讼必然包含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这里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指属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2)诉讼当事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无论当事人是否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要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外国,即为涉外合同诉讼。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国进行的,或者是在外国发生的等,因这类诉讼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有关事实,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诉讼。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但双方争执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存在于外国。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判决后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因此,这类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
  具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就是涉外合同诉讼。
  二、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这些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办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会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该国际条约效力的前提下,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实际上就是用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3)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也是确保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的需要。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所谓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我国对待司法豁免权问题采取的态度是:一方面尊重国际公认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和有限制的原则;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即如何确定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取决于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按此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首先应以我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为准则来确定被提起诉讼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从而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表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这在国际上也是各独立国家处理涉外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外国人不通晓我国的语言文字,可以要求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以便利其进行诉讼活动,当然,翻译的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承担。
  (6)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诉讼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可以有权委托代理人,但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能委托外国律师为代理人在我国进行诉讼。因为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也是国际上的一条原则。同时,任何国家的律师只是他本国法律赋予的资格,在其本国内才能以律师的资格担任,而在别的国家,他因不是该国的公民,不具备该国赋予的律师资格,故在我国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应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三、涉外合同诉讼的管辖
  (1)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③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5)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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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关于两个外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以及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进行管辖
& 关于两个外国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以及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进行管辖
(吴月超 北京 电话 )
就贵司日前提出的两个BVI公司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该民事合同&)是否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问题,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一、该民事合同属于涉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两个BVI公司之间因签订民事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中国法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合同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故,该民事合同属于涉外民事合同。
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于该民事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涉外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权利。
三、管辖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
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属于《》第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时,应该考虑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法律对何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综合上述两个条文,如涉外合同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在中国领域内,则上述地点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贵司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如该民事合同的签订地选定为中国,则中国法院对合同争议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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