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诉通知书先将款转走之后才送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这样合理吗?

怎样才算执行终结?不开具终结执行裁定书算终结了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执行人执行后并经当事人签字之后,是否必须要开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才算终结,还是无须开具也算终结?
前面内容。。。。。。
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人反映本案其已经拿到7000元,至此,本案现已经执行到款项:7227元。尚末执行到XXX元
问:事实上:其中:7000元是申请人通过工商“促使”拿到的,也就是说:不是法院强制执行所为,为什么在《执行裁定书》里却成了:本案本案现已经“执行”到款项7227元。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发执行裁定书需要申请人写申请码
我按照执行裁定书上执行员的名字找到执行员咨询时,执行员说,裁定书上的名字不是他本人签的。执行裁定书还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执行,经与申请人协商由本院一次性解决救助款*****后,余款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鉴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故本案应予以结案。请问:此书的【本院一次性解决救助款】是被执行人拿还是法院给? 是否此案没我【被执行人】什么事了?
我朋友(A)被执行人借我一笔钱不还,他掛靠(B)某建筑公司承建(C)单位发包的工程,法院发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给C,要求协助扣留A的工程款给法院,但C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理由是:
我提交的证据有:1.A被执行人与B建筑公司签订的
2.B建筑公司与c单位签订的
3.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
c单位提出异议(没有提供任何...
我能过公开拍卖竞得法院委托拍卖的一宗土地,法院下达裁定后,我们已过户,但原被执行人认为法在拍过程中不合法,要求复议,请问对我下达的裁定能否复议,因为我是以合法程序通过司法取得的第三人。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执行后,法院是否应下达执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是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不是说明“诉讼财产保全”已经得到执行??
我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银行存款,
我已经交了担保金
现在,我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上写:“裁定冻结我的担保金,冻结、查封、扣押对方的等值财产”。
这是不是说明了我申请冻结对方银行存款的“诉讼财产保全”已经得到执行??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X法民破字第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院收到债权人(XX)的申请后通知XX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住所无人经营。本院遂通知债权人(XX)补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债权人(XX)未能在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债权人申请XX服装有限公司破产,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人原是企业法人的职工,但已通过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法院裁定仲裁发生了法律效力。。。。
为此,法院可以:不向债权人申请的企业法人发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通知书吗,请注意了,〈〈执行裁定书〉〉里说明了尚末执行到:几仟元?破产的界限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认为可以,因为已经强制执行一年多了,企业法人还是没有清偿,你认为呢?法律依据是?
证据是:《执行裁定书》及生效的劳动仲裁
请看中止执行《执行裁定书》里的内容。。。。。...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同时接到法院传单、限期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及罚款标准)_百度知道
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同时接到法院传单、限期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及罚款标准)
要我教32000,最近同时接到法院传单,万律师我第一胎是个男孩五岁?该怎么做呢,我真的拿不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有的人也没交、行政裁定书是否合理,第二胎是个女孩一岁多,怎么办啊
来自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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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江苏省高院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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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执复字第0004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机械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华东,男,汉族,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赵和秋,男,汉族,日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军,男,汉族,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复议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工公司)因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林公司)与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作出的(2012)盐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久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华东、赵和秋、申请执行人士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全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士林公司与久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中院于日作出(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久工公司确认结欠士林公司价款418万元,该款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350万元,余款68万元于日前给付。二、久工公司于日前将价值130500元的母线槽退还给士林公司。三、如久工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自愿给付士林公司违约金68万元。四、士林公司收到全额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五、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075元由士林公司承担。因久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士林公司于日向镇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8万元、价值13.05万元的母线槽(或等值价款)、违约金68万元。日,久工公司向士林公司寄出了三张承兑汇票,总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2年11月、2013年2月和2013年3月。镇江中院于日以(2012)镇执督字第82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久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久工公司于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镇江中院于}日划拨久工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久工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镇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为镇江中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模糊、违法,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镇江中院于日收到久工公司的书面执行异议书。
镇江中院经审查认为,久工公司理应按生效调解书的规定偿付士林公司债务。该院在久工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久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久工公司要求撤销执行措施、退还扣划款项的异议理由,该院不予支持。久工公司其他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于日作出(2012)镇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驳回久工公司的异议申请。
久工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镇江中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违法,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久工公司在本案审理时已给付士林公司350万元,只剩68万元未还。调解书却将违约金约定为68万元,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夫的30%,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一十九条的规定。二、镇江中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模糊,不具有可执行性。久工公司无意拖延履行调解书,而是久工公司和士林公司均无法按调解书履行,安装和拆卸母线槽设备需要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久工公司没有技术能力拆卸该设备,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久工公司主动给付士林公司50万元,剩余18万元只是作为士林公司拒不拆走母线槽设备给久工公司造成的损失补偿。三、镇江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限久工公司在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但镇江中院在日扣划久工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且未向久工公司送达扣划存款裁定书,直至10月}J日.久工公司.才收到扣划存款15万元的裁定书。四、镇江中院异议审查程序违法,异议审查超过法定期限,该裁定应予撤销。另异议裁定书存在多处瑕疵。故请求撤销镇江中院(2012)镇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撤销对久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退还扣划的银行存款,责令镇江中院提存放置在久工公司的母线槽设备,镇江中院赔偿因错误执行给久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士林公司辩称,一、镇江中院扣划银行存款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不是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三、根据调解书的约定,退还设备是申请复议人的义务,退还标的和金额均是清楚的。安装、拆除母线槽非常方便,将支架打在墙上,母线槽沿着支架用螺丝固定。拆除时松开螺丝将母线槽拿走即可:四、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虽然镇江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五、异议裁定即使延期作出,也不导致裁定被撤销的后果。镇江中院异议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另查明,日,镇江中院向银行送达三份划拨存款裁定书,案号均为(2012)镇执督字第82号,划拨金额分别为23万元、29万元、15万元。镇江中院以挂号信方式向久工公司邮寄送达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镇江中院称挂号信中邮寄了上述三份裁定,而久工公司称只收到一份划拨15万元存款的裁定书。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镇江中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士林公司表示虽然依据(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应由久工公司将母线槽退还给士林公司,但士林公司愿意做出让步,在久工公司提供脚手架、断电等必要配合措施的情况下,由士林公司派人去拆除母线槽并负责运回。久工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双方对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镇江中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足以阻却本案执行。二、在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江中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是否恰当。三、镇江中院是否向申请复议人送达了三份扣划存款裁定书。四、镇江中院未在收到久工公司书面执行异议十五日内作出异议审查裁定,是否应撤销该异议裁定。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在(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未被再审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该调解书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久工公司认为(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不是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二、镇江中院的划拨存款执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是否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属于案件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被执行人久工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镇江中院根据士林公司的执行申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无不当。
三、镇江中院向久工公司送达划拨67万元银行存款裁定书时虽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该划拨执行行为效力。镇江中院向久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时未列明具体送达文书,也不能提供向久工公司送达了划拨23万元、29万元银行存款裁定书的送达回证,镇江中院在向久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时程序上存在暇疵,但镇江中院在向银行送达划拨存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该划拨执行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镇江中院虽未在收到书面执行异议十五日内作出异议审查裁定,不足以导致该异议裁定被撤销。申请复议人称因此应撤销该异议裁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去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久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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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的这份执行裁定书在以下方面可以作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据和标杆:一、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判决书、调解书可以不经送达生效,就可以进入强制执行了。执行人员可以无视执行依据的错误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执行人员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或执行令规定的履行时间未届满时而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可以用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虚晃一枪,而提前采取执行措施,理由是执行人员有自由裁量权,当然可以不顾及事实情况。三、执行裁定书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只要向协助执行的人送达就可以生效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并产生法律效力。四、执行异议的审查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时限限制,可以任意延长。程序上的违法不可以改变执行实体上的错误。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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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公平公正之梦 @
10:08 )镇江中院于日作出(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久工公司确认结欠士林公司价款418万元,该款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350万元,余款68万元于2012年9月10日前给付。二、久工公司于日前将价值130500元的母线槽退还给士林公司。......士林公司于日向镇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江中院于2012年9月2日以(2012)镇执督字第82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久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镇江中院于2012年9月2}日划拨久工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上面情况中的相关日期是否有误?例如,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日期是2012年9月10日,士林公司于日向镇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镇江中院于2012年9月2日以(2012)就立案执行,且于当天就划拨久工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如果事实无误,法院提前立案和强制执行的行为难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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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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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的这份执行裁定书错误百出,特别是在“本院认为”部分提出的四点理由,根本就不成为合法的理由,“兔八哥”分析得很到位。江苏高院的这份裁定书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法律混乱!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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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级法院执行部门的法官都来学习一下江苏高院的这份裁定书!(等会儿发申请复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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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级法院执行部门的法官都来学习一下江苏高院的这份执行裁定书,它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申请复议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马上呈现)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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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机械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淅,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道华,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1、请求江苏省高院裁定撤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执异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2、请求江苏省高院责令镇江中院停止并撤销对复议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措施;3、请求江苏省高院责令镇江中院退还复议申请人被强制扣划的银行存款;4、请求江苏省高院责令镇江中院立即执行提存被申请人仍滞留在复议申请人处的母线槽设备;5、请求江苏省高院责令镇江中院规范执行行为,依法办案,严肃执法,实事求是,纠正错误,重朔司法公信力,赔偿因错误执行造成复议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执行错误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同时,即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镇江中院依保全申请冻结了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盐城市的重点企业之一,也是受政府政策扶持的绿卡企业,帐户被法院冻结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为了求得法院解除冻结,多次找镇江中院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为了减少因被法院冻结账户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复议申请人原本能够胜诉的案件,却被迫违心与对方调解,镇江中院下发了(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就是这样一份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以及镇江中院的错误执行使复议申请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复议申请人依法向镇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镇江中院不顾事实,不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全面审查,不对申请人执行异议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释明点评,却作出了让人怎么都信服不了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复议申请人认为在依法治国,有法可依的中国,特别是在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是不应当有如此现象发生的,复议申请人现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模糊,执行标的物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调解书第二条没有载明执行标的物母线槽设备的规格、材质、数量、拆卸人、运输人、交接地点等内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调解书的第二条谁是义务人、如何履行等发生严重的意见分岐,镇江中院执行法官也没有解决的良策(本复议申请书第六条对母线槽设备情况详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必须明确。这份调解书部分内容模糊,执行标的物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依法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镇商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内容违法。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时,已当场给付被申请人350万元,只剩下68万元定期还款,但调解书却将不履行调解书的违约金规定为68万元,也就是说违约金数额是剩余欠款数额的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受此规定约束,中级法院的法官主持调解的调解书内容,就可以不考虑这一规定?就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按照本调解书的内容,如复议申请人全额都不履行,违约金是68万元,如复议申请人只剩下1元钱未履行,违约金也是68万元,能这样理解镇江中院的这一调解书吗?这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民诉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的调解书明显违法,明显违法的调解书依法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镇江中院应当予以纠正。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三、本案执行中镇江中院向复议申请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限定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日前按调解书履行,9月30日至10月7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复议申请人只要在10月8日工作日履行了义务,就不应当被法院强制执行,但镇江中院的执行没有等到9月30日,更没有等到10月8日以后采取强制措施,镇江中院却在9月27日就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划了复议申请人账户存款67万元。镇江中院不问这份调解书是不是有明显违法内容,不问双方当事人对这份调解书如何履行有不同的理解,不问强制执行扣划的裁定书是否送达生效,甚至不问自已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就将强制执行措施时间提前实施,还美其名是“节日将至,根据原告的申请,所以提前实施强制措施”,有了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不顾法律的严肃性?复议申请人合理怀疑当事人的所谓申请是不是镇江中院执行法官让其事后补写放在案卷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随意性就这么大?都说执行难,法院乱执行就没有责任?镇江中院究竟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道德底线出了问题?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四、更为奇怪的是,法院提前采取了强制措施,却不出具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也不出具收取执行款项的正式票据,从法律上讲,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给复议申请人,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执行行为就是违法。9月27日镇江中院采取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10月16日复议申请人去镇江中院找执行承办人于正明法官要强制执行裁定书时,于正明法官对镇江中院提前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和未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表示道歉,并承诺尽快将裁定书寄给复议申请人,直至10月23日复议申请人才收到于正明法官寄来的内容为扣划15万元的裁定书(独任裁定,非合议庭)。裁定扣划复议申请人15万元,却实际扣划了复议申请人67万元,真的令人难以置信!复议申请人从于正明法官处得知,镇江中院已将强制扣划的款项全额匆匆忙忙地直接交给了被申请人,连法院应收取的执行费也没有收取,而此时复议申请人尚未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这是正常现象吗?能说镇江中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吗?并且复议申请人已于此前的10月18日向镇江中院提出了书面的执行异议。但镇江中院在驳回复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的裁定中竟说“扣划存款,并无不当”,真的令人发指!镇江中院这是在执法吗?如果不是法院的法官,这样的行为是要被刑事追究的。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五、在镇江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已达成了这么一个对复议申请人极为不利且不合法的调解书,复议申请人从一开始就没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意思,而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无法按这份调解书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沟通未果,镇江中院的执行法官也没有解决的良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主动给付被申请人50万元,剩余的18万元只不过是用来作为被申请人拒不拆运走停放在复议申请人公司内母线槽设备的场地占用等造成复议申请人损失的费用,以及将来镇江中院可能要提存这个设备的执行费用。镇江中院的执行法官怎能将这份调解书得不到完全履行的责任全部强加到复议申请人头上来?难道被申请人就没有责任?难道镇江中院就没有责任?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六、关于调解书第二条母线槽返还如何执行的问题。
首先,这个母线槽设备本来就不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被申请人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也没有经复议申请人同意而给复议申请人额外添加安装的,合同的履行地点在东台市,在本案调解时,复议申请人当然要求被申请人将这个设备拆卸拖回去,所以才有了调解书的第二条,这是母线槽设备的背景情况。
其次,安装和拆卸这个母线槽设备是需要具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的工作,当时就是被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来安装的,复议申请人是没有这个专业知识和能力来拆卸这个设备的。
第三,调解书中对母线槽设备没有载明规格、型号、材质、数量、拆卸人、运输人、交接地点等,执行法官又不到执行现场,如果复议申请人不经很完备的程序就对这个母线槽设备进行拆卸,其后果是不可预见的,这一点镇江中院的执行法官应该比复议申请人更清楚。
第四,在当事人双方对该设备的执行有重大争议,法院又没有解决良策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再次要求镇江中院首先采取提存的法律措施,以避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现在该设备尚存完整,且复议申请人极力要求对方将设备收回或法院提存,镇江中院却发函表示要再次扣划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是没有道理的,也是违法的,复议申请人强烈要求镇江中院依法纠正这一错误,执行工作要重回到法律轨道上来。镇江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对本条没有释明点评!
七、镇江中院审查执行异议程序违法。复议申请人于10月18日向镇江中院特快专递提出本案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于11月28日收到镇江中院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历时41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所以说镇江中院审查执行异议严重超期,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其作出的裁定。
八、镇江中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工作马虎草率,很不严肃规范。1、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并参加了开庭听证,但镇江中院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书中却没有将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列入裁定书中;2、驳回异议裁定书3页纸,却未盖骑缝章;3、驳回异议裁定书未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4、驳回异议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份多字漏字(已作划线标注),未校对盖章;5、听证通知书中,镇江中院竟错将他人当作本案的异议申请人。该裁定书文字本身多处错误,还有司法公信力吗?
综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存在错误,导致本案不能顺利案结事了,镇江中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乱执行、乱作为的典型表现。镇江中院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避而不谈,避重就轻,偏面说理,让人不能信服。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严肃执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省高院明辨是非,还本案于事实,还本案于公正,对复议申请人在本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依法处理并详细释明,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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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作为公正司法、消除司法腐败的举措,我觉得远远不够,难以达到实质效果:一是中国的文字太丰富,法官用一些模糊语言和文字,让你很难辩清真理;二是你提出的诉讼理由和抗辩理由,法官在法律文书中不一定给你全部阐述清楚,只是选择性地阐述,让你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很难看得出事实真象;三是这么多的法律文书都公开,谁能看得出来对和错,即使看出来了,又能用什么程序来解决呢?有谁能有空理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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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的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自然就会得出法官在办案中有腐败行为的结论,关健是证据从何掌握呢?所以司法改革、公平正义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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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有输赢。问题是:输,要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要赢得理直气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理。面对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诉讼争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在判决书里逐一罗列辩析,才能达到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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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展的“庭审中让当事人把话讲完”和“判后答疑”的做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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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法院网上给“给大法官留言”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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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国法院网上“给大法官留言”中留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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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8天了,在等“大法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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