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7年前二审判完的刑事案件卷宗,卷宗是否保留

代理律师要求查阅聂案卷宗多次被拒 律师质疑突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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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要求查阅聂案卷宗多次被拒 律师质疑突审过程
有支持者赶来声援。聂母:&王书金杀人没杀人我不管,我要的结果是我儿子到底杀没杀人。& (CFP/图)
130余页的卷宗看了26页,但不包括最关键的聂树斌供述。更重要的是,聂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述的。
8年复查没结论也没说法。学者建议公开卷宗,&肯定有不理解的,但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能看明白&。
日下午,律师朱爱民被引入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间法官办公室。办公桌上摆着一本用土黄色硬纸板装订的卷宗。纸张的陈旧程度显示,这本标注着&聂树斌&名字的档案材料,已被太多人翻阅过。
卷宗有130多页,朱爱民获准阅读了其中的26页,这一部分材料,已在6月25日王书金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时由检方当庭出示,当时只是复印件。应律师申请,这次河北高院拿出了卷宗原件。
从法庭出示到律师阅卷,意味着王案对聂案起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这是8年以来,律师&&疑似真凶的律师,第一次接触到聂案卷宗。王书金至今仍然坚称自己是聂案真凶,他的辩护律师朱爱民也以此作为重大立功请求法庭轻判。
多年以来,聂家已换了数拨律师,但谁也没能够看到卷宗,而这意味着申诉工作几乎不可能展开。7月1日,杨金柱等多名律师加入聂家申诉队伍中,他们的首要诉求依然是,查阅全部卷宗。
围绕聂案卷宗,是一场持续8年的争夺,以及绵延19年的追问。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的理由是否充足,为何八年复查没有结果,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冤案,或许都只能从卷宗里找到答案。
申诉律师阅卷难
如果没有在案发十年后曝出&一案两凶&,聂案卷宗也许将永远在法院的档案柜里沉睡。
自2005年起,曾代理过聂树斌案申诉的律师李树亭、张思之,现任代理律师刘博今等,都多次提出阅卷要求,但均无果。
有知情人士称,自2005年3月,疑似&真凶&王书金被捕,聂树斌案的卷宗曾被河北省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走。
2011年3月,刘博今驱车到石家庄中级法院,要求查阅卷宗,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卷宗早已于2005年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蒋正治借阅。
据刘博今转述,蒋正治告诉他,聂树斌案卷宗不在自己手中,而是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曹雪刚借走。
此后两年,河北高院仍拒绝刘博今阅卷,理由是,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后到裁定再审前,这段时间没有律师阅卷的规定。
申诉阶段律师是否能够阅卷?聂案新增的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认为,法律确实未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律师法中对于律师代理业务的范围就明确包括了刑事案件的申诉,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代理案件后的阅卷权利也有明确规定,&两个法条联系起来,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是没有争议的,实践中也都没问题&。
2012年,某省高院给下级法院的一份&关于已结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称: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院调查材料和死刑案件中与执行命令有关的材料则属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经上述部门批准也可查阅。
聂树斌家人甚至一度连死刑判决书也未能拿到。直到2007年4月,律师李树亭从被害人康某家属处复印到这两份决定生死的判决书,发现总字数不足2700字。
朱爱民获准查阅的26页卷宗内容,正是6月25日检方在庭上用投影仪放出的那些材料&&为了证明王书金不是真正凶手。26页之外的部分,已被鱼尾夹合上。朱爱民说,他没注意看卷宗的封皮。130页卷宗是否就是此案的全部卷宗,也无从得知。
那个下午,卷宗只在朱爱民的手上停留了很短时间,待朱翻阅完被允许阅读的部分后,等待在一旁的书记员迅即将卷宗抱走。
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不主张轻易启动聂案再审,但他认为,如果法庭坚持此案不是冤案,应当公开卷宗,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讨论情况,&肯定有不理解的,但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能看明白&。
看不见的&突审&过程
朱爱民所查阅的内容,主要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有关,他认为应当是公安卷。按照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供给律师查阅的刑事案件卷宗被称为&正卷&(以区别于包括侦查工作卷等&副卷&)。
正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诉讼文书卷里装订有立案、强制措施、结案等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卷则装订侦查取证的法律文书、各种证据材料,如聂树斌的口供。
聂树斌案卷宗的第一页,是一份&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该文书显示:聂树斌案在立案之初,被称&8&11杀人案&,案发地:孔寨村西玉米地。领导批示栏写的是&同意立案侦查&。侦办此案的侦查员一栏,写有包括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刑侦科长谷铁盈在内的5个人的名字。
受害人康某是在日失踪的。据受害人康某家属回忆,家人曾前往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要求康家人先登报,登报无果再立案。康家人遂前往石家庄市委上访,要求立案,与门卫发生了口角。日康某遗体找到,康家人8月12日再度上访,石家庄市委主要领导下令限期破案。
从立案到宣布破案,花了近2个月时间。警方的侦破过程,只能看当时的媒体报道: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警方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1000余人次,先后摸排出了13名嫌疑人,但经过核查,这些人都被一一排除了。谷铁盈带着一班刑警,连续4个星期未能归家,破案之艰辛可见一斑。
按照顺序,在立案报告表之后,依次应该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律师朱爱民未能获准查阅上述材料。聂案判决书显示,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10月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正式批捕。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必然存放于卷宗里。
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实际上是日即被警方抓获,并经历了&突审&,到9月29日交待&罪行&。从9月23日被抓到10月1日刑拘的这一个多星期时间里,对聂树斌采取的强制措施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需待卷宗公开方可考察。
从当时公安机关操作的惯例看,警方有可能对聂树斌实施了&收容审查&。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规避刑事拘留的期限约束,因被滥用于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被废除。
证人证言和现场证据
更核心的部分在于证据材料卷。按照装订规范,这部分一般依次收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和勘查图、现场照片、对犯罪嫌疑人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的物品和文件清单。
朱爱民获准查阅的证据材料,包括了被害人之父康某的报案材料、对被害人丈夫侯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工友余某和王某的询问笔录等。
被害人之父康某是在日报案的,接待他的是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四科的两名干警付某和谷某。康父反映,他的女儿8月5日下班后一直没回家。
被害人丈夫侯某的笔录制作于日下午,地点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预审处办案科。侯某回忆,8月5日中午吃完饭后,&差5分钟1点的样子&,康某骑自行车离家。警方问,被害人一般带什么东西?侯某答:带一串钥匙,钥匙上有皮筋,她有时候用皮筋将钥匙套在手指上,有时候套在手腕上,&除钥匙外别的什么也没带&。
这份笔录制作的前一天,聂树斌案侦破的消息已经在《石家庄日报》上予以刊发。
被害人工友余某的笔录制作于日,她回忆称,最后一次见到康某是在8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她陪着康某去车间给自行车打了气,康骑着车出了车间,从此一去不返。警方问余,那天康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余答:&没拿别的东西,就是手上用皮筋套着一串钥匙。&
被害人的另一工友王某的回忆显示,她是在8月5日下午5点10分左右在工厂澡堂见到了康某,因为水太凉,她先走了,康某还在。
在日庭审现场公开的聂案材料,还包括了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6张现场照片、1张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一件花衬衣)。
因为被害人尸体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法医并未进行解剖,保存在聂树斌案卷宗里的这份手写的尸检报告,将主要篇幅花在了对尸体表面特征的描绘上,只是在末尾提到:康某除了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结合案情分析,康某应为&窒息死亡&。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日上午11时50分到当天14时5分,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王某带着郊区公安分局的3名技术人员,进行了持续两个多小时的现场勘查。
笔录记载的附件包括:1.现场照片一套;2.现场平面示意图;3.现场提取衬衣一件;4.现场提取塑料凉鞋一只、钥匙一串;5.现场提取自行车一辆;6.现场提取连衣裙、内裤各一件。
现场照片和示意图均在卷宗里,其中现场示意图为手绘,现场照片从不同角度、景别呈现了受害人遗体和玉米地。蹊跷的是,6张现场照片均为黑白照,唯有作为物证的花衬衣的照片却是彩色的。律师朱爱民在7月10日的庭审中质疑:勘查现场到底有几台相机?花衬衣的照片是什么时候拍的?
据律师转述受害人康某家属的描述:现场提取的物证中,自行车和一串钥匙最后发还给了康某家人,其余物证则不知其踪。6月25日、7月10日庭审出示的唯一物证就是那件花衬衣,但只是一张照片,不是实物。
律师们普遍怀疑,在聂树斌案的卷宗中,仅有聂树斌的口供,没有在现场提取的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实施犯罪的直接物证。但由于卷宗始终未能公之于众,这一推论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
供证是如何一致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聂案卷宗公开的部分,可见现场的物证应当包括一件花衬衣、一串钥匙等,但聂树斌究竟是怎么做的口供,并且如何与警方的现场勘查和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相吻合的?
这取决于卷宗最重要的部分,即聂树斌本人的供述是否能公开。目前,律师尚未能查阅到对聂树斌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和聂树斌的亲笔供词等核心内容。
在聂案判决书中,仅有如下字句:经查,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2005年,聂树斌辩护律师张景和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没有一次喊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一位河北政法界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因工作需要,调阅过聂树斌案卷宗,其中聂树斌本人的口供有十多份,&一次比一次说得详细&。这一信息目前无法核实。
在6月25日的庭审中,检方出示的那张被认为勒死受害人的花衬衣的照片,引起聂家原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的注意。他发现,此案目前已出现了五件衬衣:1.现场勘查发现一件;2.案发后警方从受害人康某家中拿走了一件;3.案发后警方曾拿着一件衬衣给聂树斌母亲辨认;4.警方也曾拿着一件衬衣给受害人康某的家人辨认;5.6月25日庭审出示的照片中的那一件。
李树亭判断,在聂树斌的供述中,必然提及那件衬衣。问题是,&这五件衣服,是不是同一件?&
对于那串钥匙,聂树斌是否提及,则是未知数。案发后,那串钥匙很快发还给了康家,李树亭猜测,聂树斌的口供中可能没有提到钥匙,因为&根据规定,有当事人供述的证据,应该记录保存在案&。
关于一串钥匙,疑似真凶王书金的供述很具体,他说:&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自行车东边的地上&。王书金是在2005年1月所作的供述,距离聂案已十余年之久,细节的吻合度之高让人惊讶。
换而言之,聂树斌可能供述了花衬衣而没有提及钥匙,王书金供述了钥匙但没有提及花衬衣。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与外界不同的是,在法院系统,认为聂案不一定是冤案的意见不在少数,这种判断的依据是,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前后变化不大,且无明显证据证明此案存在刑讯逼供。
比聂树斌供述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聂树斌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述的。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疑问:既然聂树斌是经过&突审&、在被抓一周之后才供认,那么,这一周之内发生了什么?
(原标题:雪藏八年露出冰山一角 聂案卷宗里藏了多少秘密)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刑事诉讼案件卷宗整理都需要什么内容材料
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审判,是公诉案件,需要整理卷宗,可是不知道卷宗里面都包括什么内容
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司法部
分五章,26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四章 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4)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
归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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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公安局出现荒唐事:
杀人嫌犯逃17年 投案竟“遭拒” 为啥?案卷整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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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成为家住依兰县的姚女士心中永远的痛。这一天,她的丈夫在桦南县大八浪乡菜市场被当地人马某用刀捅死,案发后马某潜逃。此后,警方对马某进行全国A级通缉,姚女士也在急切地等待着疑犯归案,这一等就是17年。  日,在全国清网行动巨大压力下,马某终于向桦南警方投案。然而,得知这个好消息的姚女士依然高兴不起来:公安机关称,没法对马某定罪,甚至没法逮捕或提起公诉。  “我听说这个案子的案卷好像丢了。”姚女士说。7月30日,桦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姚女士的说法,表示正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现在看也没别的办法。”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2011年,马某投案后,因证据不足不能公诉,被取保候审。今年7月23日,马某的取保候审到期,是放是抓公安局要给个说法。没了关键证据,案件怎么侦破?还有案件后果的责任追诉,谁对被害人负责?这一系列的问题公安机关都很难给出解答。  桦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开始仅有所保留地介绍情况,随着采访深入,态度发生转变,最后干脆拒绝采访。  □文/翻拍&本报记者&崔立东&王萌  嫌犯投案  警方“因证据不足”不能提请逮捕  据被害人家属姚女士介绍,本案的被害人姓蔡,他们一家是依兰县太平乡人。太平乡与桦南县大八浪乡离得很近,“我爱人以前曾与马某发生过矛盾。”日,被害人蔡某去大八浪乡办事,遇到马某,被其用刀杀死。马某潜逃。此后,姚女士一直在寻找马某,要为丈夫申冤。  “2011年的时候我出门坐车,正好遇到一个熟人,是大八浪乡派出所一个民警的亲属。”姚女士说,这个熟人很帮忙。经过警方工作,她很快得知马某于8月9日投案的消息。  “我当时激动得不知说什么好。”姚女士说,她以为对丈夫的死总算有个说法了。没想到,好消息背后却跟着坏消息。  “听说嫌犯被劝回来了,我们就等,但是公安局也不找我们,等了半年吧,我们上桦南公安局找。”姚女士说,对方称,嫌犯的确归案了,但是还不能定案,“因为证据不足”甚至不能提请逮捕。姚女士私下打听,原来是案卷被“整”丢了。  家属提供  《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显示嫌犯投案  为了证实自己反映的情况属实,姚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表格上显示,在逃人员编号T,姓名马某。案发经过为:马某于日用刀将蔡某杀死,于当日在逃。表格下方抓获日期为日,抓获方式“投案自首”。  对于案卷丢失的消息来源,姚女士表示是从公安局里传出来的,而且“每次去公安局找都承认”,还有一些家属去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时录下的影音资料也可以侧面证实。  在家属掌握的一段向原刑侦大队长打听案情的视频资料里,其中有这样的对话:  家属:他们也都风传卷宗都不全了,谁知道全不全啊?  大队长:这个我也告诉你,他们也不是没道理的瞎传。  家属:那就是确实不全了?  大队长:诉讼很难。  记者对照“登记表”,向家属介绍情况的原刑侦大队长正是该案的登记审批人。  知情人:  “马某对当年的罪行全都承认了”  记者了解到,犯罪媒疑人马某是桦南县大八浪乡人,投案取保后曾在大八浪乡居住过一段时间。7月30日,记者前往大八浪乡,一些当地人表示对此事了解一些情况,尽管过去了近二十年,当地人对这起杀人案仍然记忆犹新。  据说,案件当年相当轰动,不仅是乡里面大家都知道,风声也传到了县里。案件发生后,马某逃跑,就一直没有消息。“以后的事情是马某投案后传出来的,据说他这些年一直在南方隐姓埋名做物流生意。”当地人说。  当地派出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马某投案后,认罪态度好,配合警方调查,对于当年的罪行全都承认了,由此可知对方是真心悔过,想要赎罪,可谁能想到案卷找不到了,真是白瞎这个案子了。”  记者希望当地公安机关提供马某家属的联系方式,但是对方认为现在正处于敏感时期,对于马某及家属会造成心理压力,拒绝提供。据当地人透露的情况,马某现在已经回到了南方。  桦南警方:  仅凭口供无法定案  材料不完善正补充  记者在桦南县,先后与桦南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以及政治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接触,通过他们透露的只言片语证实,此案确实存在。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姚女士反映的案卷丢失,实际上是“技术卷宗”丢失。记者向法律界人士打听,所谓“技术卷宗”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结论以及证人证言等,属于案卷材料的核心部分。  “技术卷宗”的丢失,直接导致了案件达不到公诉的要求,这也是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多次强调“还是一些材料不完善,完善的话早都诉出去了”的原因。  负责这起案件侦办工作的刑侦大队王大队长曾明确表示,仅凭口供,无法定案。王大队长说:“给被害人家属带来那么多伤痛,人不能白死,但是新刑诉法规定不能自证其罪,你自己说有罪是不可以的,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有罪。你就说这个案子是我的,我承认,也确实有这么个案件,我就承认了,但是现在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干这个案子,还是诉讼不了,就这个样子。”  副局长私下说:“我们做工作把嫌疑人追回来的,能不想结案吗?现在就是这么个情况,1994年到现在将近二十年,民警换了一茬又一茬,了解案子的民警现在去世俩,都是主要经手人。你要问我现在案子进行到什么程度了,我只能说正在查,正在补充,就是材料不完善正在补充。”  7月30日,记者希望了解更详细的情况,桦南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最后竟然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不接受采访。  棘手问题  取保一年到期&嫌犯何去何从  按照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今年7月23日是马某取保候审的最后期限,这一点得到了桦南警方的证实。  被害人家属认为,桦南警方面临三个棘手问题:首先,马某取保到期将面临变更强制措施;其次,该案今后如何定性;最后,谁为被害人的死负责。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郝曙华律师认为,警方的态度应是能收集证据尽量收集,不能放弃,但现有证据如达不到起诉要求,按照疑案从无原则,只能撤案或销案,否则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平。如果真是无法定罪,马某身份就是自然人,不再“存有嫌疑”。但不是说案件就无法追诉,有一天找到相关证据还可以重新立案。所以,警方面临的三个问题中,最为棘手的应是谁为死者负责。  家属悲痛:  “没法定罪&谁为我丈夫的死负责”  郝曙华律师认为,本案各方中,被害人家属遭受重大打击和损失,造成被害人一方有冤无法申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办案人可能有很大责任,但是否构成国家赔偿,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经验看还有一定疑问。案卷丢失的问题使受害人家属无法申冤,国家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事件进展,桦南警方表示,省公安厅及佳木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并且组成督查组和案件调查组。然而,截至发稿,记者仍未得到案件调查的任何最新进展,相关调查组及桦南公安局也未公布案件追责的任何结果。  “没法定罪,谁为我丈夫的死负责?”姚女士说,这些年吃的苦都不重要,只希望杀人者得到应有惩罚。警方能否补齐证据,成为一家人全部的期待。  嫌犯登记表  被害人生前照片  嫌犯取保候审已到期&何去何从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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