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国家电缆线径国家标准200米构成了盗窃罪吗

当前位置:
“车牌大盗” 疯狂盗窃车牌十九次
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庭
张胜利 翟红斌 张建华&&发布时间: 11:07:26
  机动车号牌,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给机动车作为准予在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机动车车主怕麻烦的心理,疯狂撬盗机动车号牌,然后以此来讹诈车主的钱财。
  日,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疯狂盗窃机动车牌19次的“车牌大盗” 孙亚南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郭倩说,这是郑州市政法机关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案件,而这样定性此类犯罪活动,将有助于今后加大力度打击盗窃车牌索要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车牌频频被盗 索钱号码一样
  日晚上,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宋庄村的万某将自己海马牌马自达汽车停在自己的家门口。第二天上午8时许,万某下楼准备取车外出时,突然发现汽车前面的车牌被人盗走,在汽车的前车窗上还夹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要车牌,158×××××350”。
  为了取回车牌,万某依照纸条上提供的电话号码拨通了电话,对方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该男子慢悠悠地说:“你想要车牌的话,就往我的银行卡里存200元吧。”经过讨价还价,男子最后答应150元“成交”。随后,对方将银行卡的账号及户主姓名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万某。
  万某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往卡里存了150元。汇钱后,对方很“守信用”地把车牌所藏的地方告诉了万某,万某顺利地找到了被盗的车牌。车牌就藏在离汽车10余米远的路边隔离带的冬青树丛里。
  和万某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王某。日,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北街的他将自己红色一汽佳宝面包车停放在楼下就上楼睡觉了。次日,王某下楼发现车前面的车牌不见了,在车的左后视镜上贴着一张“要车牌,158×××××350”的纸条。
   电话拨通后,对方开口要200元,经过王某一番讨价还价,对方答应50元“成交”。汇钱后,王某根据对方提供的地址找回了车牌。车牌在离汽车8米远的一个草坪里。
  日,该男子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讯问,警方得知,该男子名叫孙亚南(曾用名孙大圣),现年23岁,系河南省尉氏县大马乡后宫村农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孙亚南从河南省尉氏县老家来到郑州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孙亚南通过看电视新闻得知有人通过撬盗汽车牌照并将其藏匿,然后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的信息。孙亚南如获至宝,他误认为此类案件案值低,警方根本没有精力去查办,且受害人被敲诈的金额又不高,受害人为急于取回车牌并不会和其“顶真较劲”,因而其竟认为这是一条新的且低风险的“致富之路”。于是很快就将螺丝刀、手电筒、水笔、瑞士军刀和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准备齐全。
  200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亚南携带螺丝刀、手电筒、水笔、瑞士军刀和塑料袋等作案工具,频繁盗窃停放在居民小区内或都市村庄的汽车车牌,并将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粘贴在车玻璃上,以先给钱款后告知车牌藏匿地点相要挟,向受害车主索要钱财,价格在50元至200元不等。仅2个月时间,孙亚南就盗取车牌19副,敲诈得逞10余次共计2000余元。日,孙亚南故伎重演,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法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逮捕。
  另据了解,在孙亚南作的19起案件中,有不少案件的受害人宁愿花150元或50元与被告人讨价还价以取回车牌,也不向警方报案,警察最终是通过反查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才找到了受害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号牌,盗窃车辆牌照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孙亚南盗窃汽车牌照19次,其敲诈钱财数额较小,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因此认定被告人孙亚南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亚南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改变 严打盗牌行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郭倩说,目前,盗窃车牌行为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形成“撬、盗、讹”一条龙,犯罪嫌疑人大致采取这样的模式:撬盗被害人汽车牌照并当场留下写有取回牌照赎金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烧车”等类似威胁性语言的纸条,然后坐等渔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与我们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
  郭倩说,由于汽车号牌本身价值并不大,犯罪嫌疑人盗窃汽车车牌后向车主勒索钱财的数额也不大,如果以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来适用法律,一般很难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一般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因此可能导致轻纵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来适用法律,对加大打击盗窃车牌违法行为,震慑此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很好的作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健说,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证件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证件取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意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汽车牌照是由公交机关和交管局共同颁发的,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经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证件的外延涵盖了机动车牌照,故汽车牌照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车辆号牌为国家机关所制发,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因此,盗窃机动车号牌,属严重侵犯机动车管理秩序的行为。
  黄健说,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而区别于普通的盗窃罪。该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证件而仍决意盗窃,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黄健说,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车牌和勒索钱财两个行为,但是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盗窃车牌是手段,敲诈勒索是目的,两行为之间具有目的和手段间的牵连关系,两罪不能并罚,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就本案而言,盗窃车牌行为比敲诈勒索罪重,因此司法机关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也认为,盗车牌敲诈车主的作案者认为,他们盗窃和敲诈的金额较低,达不到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此案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对于打击盗窃机动车辆牌照有极大震慑作用。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说,犯罪分子盗窃汽车牌照后敲诈车主屡屡得逞并愈演愈烈,不外乎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失窃车主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报案后被报复,有些失窃的车牌乃至机动车本身“来路不正”,车牌失窃后车主根本不敢报案,怕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与补办车牌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相比较,犯罪分子的敲诈额度较低且省事,尤其对于外地车主来说,补办车牌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反而按犯罪分子要求汇款赎回车牌比较方便容易;再次,犯罪分子在盗窃时往往刻意偷一些高档车的牌照,觉得该类车主有钱,比较容易敲诈得手,而大部分高档车车主也如犯罪分子之愿,花点小钱“消灾”。
  如何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朱艺枝建议:第一,车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自觉给车安装防盗报警器,停放在安全视线好、有人看管的地方;第二,发现车牌被盗要及时报警,不要和犯罪分子私下交易,以给警方侦查破案赢得更多更及时的信息和时间要先报警,然后多在周边找找,切不可盲目地向嫌疑人妥协,“纵容”其继续作案;第三,车牌被盗后,把相关物证如车上的纸条、电话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账号,通话中犯罪嫌疑人的口音及语言习惯,当时的通话环境和汇款回单保存好并及时提供给警方,以利于有效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第四,车牌被盗后,不要心存侥幸,认为给点钱,就能要回牌照,宁可“麻烦”些,报案补办新牌照,也不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实,车主凭“车主身份证、报案证明”就可去车管所补办牌证,手续也很简便。向车管所申请补办牌照手续:一、私牌,凭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报案证明、缴纳105元的手续费,之后先取得临时牌照,等正式牌照制作完成后便可领取;二、公牌,凭公司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案证明、缴纳105元的手续费,之后同样先取得临时牌照,等正式牌照制作完成后便可领取。彭坤说,希望车管部门为车主补办牌照提供“绿色通道”,以便捷的服务使车主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牌照,共同打击盗窃车牌敲诈勒索行为。
  郑州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则表示:“其实补办车牌并不复杂。”如果车牌遗失,车主带上身份证、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就可到车管所办理补牌,补办的费用是100元。从办完手续之日算起,只需要7天就可拿到补办好的车牌。
   链接:
   所谓“国家机关证件”,即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汽车牌照是由公交机关和交管局共同颁发的,具有国家权威性,主要用于证明车辆权属,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f盗窃国家电缆,价值3万,会怎么判?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盗窃国家电缆,价值3万,会怎么判?
河南-驻马店&08-05 23:57&&悬赏 0&&发布者:LLLOOO & 回答:(2)
盗窃国家电缆,价值3万,会怎么判?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1、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择一重处,一般定为后者罪名。
2、一般的盗窃行为手段和目的相同,均为侵犯财产;偷盗电缆则情况特殊,该犯罪的目的是侵犯财产,手段却是破坏电力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从定罪角度讲,司法机关往往是先考虑手段行为,再考虑目的行为,所以该犯罪一般是以破坏电力罪或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根据刑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纯粹按盗窃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涉嫌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佳律师解答
(蒋铁顺)()&
(朱君秀)()&
(朱君秀)()&
(蒋铁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东城区
人气:213785
上海 普陀区
人气:114317
北京 昌平区
人气:100320
人气:22758
人气:65864
北京 海淀区
人气:16757新闻动态&&&
最新信息&&&
你的位置:> 典型案例
行为人先设骗局然后以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当事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先设骗局然后以调包的方式
秘密窃取当事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诉唐太富、唐斌、沈启会盗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趁被害人不备,秘密调包、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书字号】(2011)绵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太富,男,1963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方林村7组。无前科。2011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斌,男,1989年8月2l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方林村7组。无前科。2011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启会,女,1964年l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方林村7组。无前科。2011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绵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预谋行骗。2011年3月3日9时许,三人乘坐由唐斌驾驶的一辆牌照为川FT3169黑色现代轿车至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口,遇被害人何云惠。被告人唐太富谎称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下基层发放救灾物资及现金,按老百姓现金的30%返钱。由沈启会假扮领取救灾物资及现金的当地百姓,骗取被害人何云惠信任。在被害人拿出24500元现金后,唐太富先从自己身上拿出部分现金返给被害人,再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红色布袋交被害人装现金。尔后,唐斌以帮受害人捆布袋为借口,趁受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装有冥币的红色布袋进行调包,得现金24500元后三人平分。2011年3月31日上午、2011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采用同样的手段分别在绵竹市东北镇张家港路梁丰苑小区路口、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7组成青路马井检查站附近窃取被害人袁兴和、林坤全现金3200元和82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诈骗被害人何云惠24500元现金的指控不属实,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且都辩解称是诈骗,并不是盗窃。被告人沈启会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被告人唐太富的辩护人余晖辩护认为:唐太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唐太富等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只有一个,希望通过骗术非法获取他人现金,客观上也实施了“欺骗”这一个行为,“调包”是为实现诈骗取得钱财的,诈骗手段在犯罪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完成诈骗的全部过程中均有受害人的参与并且是配合的,受害人将装有现金的包交由被告人进行捆绑,是自愿交出财物的自愿行为,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愿处分的行为,有别于盗窃犯罪中受害人不处分自己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受害人贪图小利私欲,照相后又不检查自己的包,对此情节,请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诈骗两万元的事实供述不稳定,不能认定其参与,只能认定参加了两次。
另一辩护人文跃同意辩护人余晖的辩护意见,辩护认为:诈骗的特征在于财产的占有和转移是否取决于被害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设计了调包的环节,通过调包完成了诈骗,调包是欺骗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而非盗窃的手段,故本案定性为诈骗;被告人被挡获后,罪行尚未被发现,遂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斌的辩护人罗楷辩护认为:被告人趁人不备秘密调包是以设骗局取得被害人充分信任为前提的,即通过谎称政策的手段、“游子”从中游说、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调包等几个环节完成了诈骗,没有错误认识就不会主动交付现金,故本案定性应为诈骗;被告人诈骗金额为11400元,指控的诈骗24500元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此指控不成立;证据反映出被告人主要是开车,证据也不能证实他实施了调包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愿意退款和缴纳罚金,请求适用缓刑。
另一辩护人李俊婷同意辩护人罗楷的辩护意见,辩护认为被告人被挡获后,罪行尚未被发现,遂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启会的辩护人陈善林辩护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主观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用调包的方式骗钱,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对指控的诈骗24500元,出示的证据就调包的细节陈述差别大,证据不确实充分,故此指控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游子”,调包的主要环节不是被告人完成的,处于从犯的地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预谋行骗。三人先乘坐由唐斌驾驶的车辆至案发地,由被告人唐太富谎称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下基层发放救灾物资及现金,按老百姓所有的现金的30%返钱;由沈启会假扮领取救灾物资及现金的当地百姓,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拿出现金后,唐太富先从自己身上拿出部分现金返给被害人,再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红色布袋交被害人装现金;尔后,由唐斌以帮被害人捆布袋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装有冥币的红色布袋进行调包,得现金后三人平分。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用上述方法于2011年3月31日上午在绵竹市东北镇张家港路梁丰苑小区路口窃取林坤全现金3200元;以同样手段于2011年4月5日下午,在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7组成青路马井检查站附近窃取被害人袁兴和现金8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袁兴和陈述:<st1:chsdate style="FONT-FAMILY: "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3" Year="年3月31日上午8点过,我走到景观大道的体育馆那就碰到三个人开一辆黑色轿车,他们停下来喊我,说是德阳市政府的,代表红十字会给老年人发钱,然后他们把我叫上车,还把两百元给了我,还问我家里还有没有结余的钱,我当时说有三千元钱,他们就喊我拿出来照个相,于是他们就开车送我回家,我叫他们把车开进小区,他们说小区人太多了,让别人知道了不太好。我就在小区门口下车回家拿钱。上车后他们说要奖励我,又给我拿了一千元。拿了这笔钱之后,他们给我一个空的红布口袋。他们让把自己的钱和他们给我的一千二百元钱一起装到口袋里照张相,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把钱举起来让他们照了相,照完相后他们就叫我下车,他们就开车走了。我给老婆说今天碰到的事,很快我儿子就打电话问我,并喊我把口袋打开看一下,我拿出口袋一看就发现口袋里的钱全变成冥币,我才知道被骗了。
袁兴和2011年8月3日陈述:我被骗了3200元,因为当时(报案时)太急了,忘了自己身上还有两百元。我那天带了两百元去医院看病,我就把钱放在一个老年证里的本子里,在我回家拿了3000元以后他们就叫我把钱一起装到红布口袋里,我就从上衣内包里把老年证摸掉出来了,他们就叫我一起放了进去,所以一共是3200元。包是那个小伙子捆的,那年轻的小计伙子在我捆包的时候说“你交给我帮你捆”“我说我捆得来”。那个小伙子说“不是你那样捆的,应该捆个半耳朵”。我才把口袋交给他捆的,应该就是这个时候被调包了。
(2)被害人林坤全陈述:2011年4月5日下午1点左右,我准备走路到马井镇同心村15组的茶馆上去喝茶,走在同心村老收费站附近的村道上时,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我面前,驾驶员位置的男子就对坐副驾驶位置的男子说:陈主任,你把事情给他说一下。这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那个男子被称为陈主任的男子就对我说:老头,我们是德阳政府官员,我们今天下来是调查你们当地的官员有没有贪污,作为奖励,你要有1000元,我们就奖励你300元。我说:我家里有1000元。接着我看见汽车后排还坐着一个30多岁的女人,这个女人对我说:我也是马井镇的人,我母亲把钱存在信用社!我也是帮她取了钱,然后他们奖励了我3000元。然后我就相信了他们是政府派来调查贪污的官员。那个司机就说:那你回去取钱,我们在这里等你。然后我就回家取了1200元,我又走到同心村老收费站上了车,把1200元交给了那个自称是陈主任的人,接着陈主任就把1200元本金和奖励的400元用一个红色的布包着给我,陈主任还拿出手机给我照了张我拿着钱的相片,接着陈主任又问我还有没有钱,我说在马井镇邮政储蓄还有存款,接着陈主任又让我回家拿存折,我拿到存折后那个司机就把我拉到马井镇老卫生院的院子里,陈主任就说我们在这里等你,然后我就下车到马井镇邮政储蓄取出7000元的现金,我拿着7000元又到了马井镇老卫生院,我再次上了车把7000元交给陈主任,陈主任看了看然后又用一个红布把7000元和奖励金2100元包着拿给我,并且再次拿出手机给我拍了张我拿钱的照片,接着那女人说:看你的样子有点不舒服,快发吐了,你快走了,等下我们给你家送点米和油来。之后我就下车离开了,我想着把钱再存到银行,我去存钱的时候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手上的是假钱,快去报案。然后我就来报案了,我被骗了8200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唐太富2011年4月7日供述:2011年3月31日我与唐斌、沈启会坐车(车是我儿子唐斌的,黑色北京现代车,车牌号川BF3169)从我家到绵竹,到绵竹后看见路边有一位老大爷,我就叫我儿子唐斌把车子停下,我把那位老大爷叫过来问:伯伯,你们领到清油、大米没有,我们是红十字会的,如果没有领到,我们现场发给你;领到奖金没有,若没有就补发,他说没有领到。我又说:你有好多钱,我们给你发你的钱的30%,他说他有3000元钱,于是我就叫他把钱拿出来给我们看,看了之后了给他发钱,他就把钱拿出来给我们看了,我就给了900元钱,发了钱之后,我就给他说叫他把钱全部拿来,我给他装到包包里头照个相,我们要回去报帐,老大爷把钱给我之后,我就给他掉了包,把我们事先准备好装有冥币的包拿给老大爷,拿给老大爷之后就叫他下车,我们就走了。除了开支,大概每人分了900元钱左右,我们在行骗过程中,我儿子唐斌负责开车,沈启会充当游子。就是冒充老百姓,起个带头作用,好使被骗的人上当。我负责把被骗的人叫上车,把钱调包,还有用手机假装照相。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 mso-bidi-font-size: 14.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月5日早2上7点过,我叫我儿子唐斌、沈启会从家里出发,到了什邡市的马井镇,在一个路边上我看见一个60多岁左右的老大爷,骗了老大爷8000元钱,骗的方式和3月31日那次差不多,骗来的钱我们平分的,每人分了2000多元。
2011年3月初的一天,我儿子唐斌开车把我和沈启会拉出去准备骗钱,在绵竹孝德场镇一个加油站时,看见老大娘,于是我们就把车开到那个老大娘旁身边停下,问他领到粮食没有,那个老大娘说没有,于是我就说你家有多少钱,我们发给你存款30%的钱,于是那个老大娘就回家去了,过了一会她出来,还拿了一个存单给我看,我看后就给老大娘说要把钱取出来,然后我们一起开车到孝德镇邮政储蓄,我让老大娘自己到邮政储蓄里面去取钱,我们三人把车停到路边在等,等了几分钟后,那个老大娘就把钱取出来上了我的车,我当时就说要照个像,就拿出一个红色包包把老大娘的钱装了进去,这时沈启会就和那个老大娘说话吸引注意力,我就趁机把事先装有冥币的红包包和装有真钱的包包掉了包,然后就让老大娘下车,我们就走了,这次大概骗了有两万余元,钱是我们三人平分的。唐斌是我儿子,沈启会是我嫂子,是我提出去骗钱,因为我们当地就有几个人在做骗钱这个活路,我听到说过,我觉得这个钱来得轻松,于是我就提出了,分工方面我儿子负责开车,沈启会充当游子,其它的都是我在做。钱骗到后除了开支,三人现场分的。
(2)被告人唐斌2011年4月7日供述:2011年3月30日上午沈启会在我家耍时,我父亲说去赶场,是去街上骗的事情,喊我买点冥币,沈启会缝红布口袋,听我父亲说上街赶场骗钱的事。3月31日早上大概7点钟左右我父亲就喊我起来,我拉起父亲和沈启会到绵竹,在一个类似鸟巢建筑的路边上我父亲招呼了一个老头问他领钱和油没有,老头说没有,父亲就叫他上车,对老头说我们是红十字会的人,并问老头有没有领钱和油,父亲就问他有没有节余的钱,节余的钱多奖金就多,那老头说有,而后父亲就给那老头发了一桶清油和几百元钱,那老头接过钱和油后,父亲就问他节余的钱呢,老头说钱放在他家里,父亲让我开车拉到老头在老头指引下,送到老头住处,父亲就给老头说发的钱和油先交给父亲,要见到老大爷节余的钱照了相之后再一起发给他,老头就把钱还给我父亲,下车回家取钱了,过了一会儿,那个老头出来找到我们,上了车后问我们车咋没有车牌呢,我父亲回答他说我们是下来暗访的,不能挂车牌,见老大爷拿钱来就先给沈启会发了几百块钱,又给老头发了钱和油,我用手机先给沈启会照的机,再给老头的钱照的相,照完相后,我从座椅下拿出沈启会缝好的红布口袋,让老头把钱放在里面绑好,再照个相,那个老头把他自己的钱和父亲发的钱都装在空红布口袋里,我谎称他没绑好,接过来帮他绑,其实我接过老头装钱的红布口袋后就用事先装有冥币的红布口袋调包,把装有冥币的口袋给了老头,让老头拿起,我给他和口袋照了相后,老头就下车了,我们三人就开车走了。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 mso-bidi-font-size: 14.0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5日沈启会在我家耍,我爸说出去赶场,第二天开车到什邡的马井镇,我们就以同样的方式骗了老头8000元现金。钱还没来得及分就被警察抓了。
2011年3月初,早上我开车带着我爸和沈启会在绵竹的孝德老街转,寻找行骗目标,在孝德邮政储蓄所前面路边上看到一个独自行走的老大娘,我就开车过去,来到老大娘身边,对老大娘说我们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问老大娘领到油和钱没有,老大娘说没有,我爸就让她上来说,上车后我爸又问老大娘平时有没有攒钱,如果攒的有我们就按一千元返三百的比例返给她钱,这时沈启会就充游子说她也没领到,攒的有钱,并立即拿出钱来,我爸就拿着手机对着沈启会拿出来的钱照了张相,然后就返给她几百元钱,老大娘看沈启会拿到钱了,就说她有,让我们跟她去取,我就开车按照老大娘指的方向送她,后她从家里拿出一个存折,说有两万块钱,我爸说存折不能照相,领不到钱,让她把钱取出来,我就开车把老大娘拉到邮政储蓄大路对面,大娘把钱取出来后,我爸就让她拿着钱用手机照了张相,然后又拿出一叠钱同那老大娘的两万元钱放到一起,让她把钱装进红布袋里,后面就把红布袋掉换了,等那个老大娘一下车,我就马上把车开走了。
(3)被告人沈启会供述:我是唐太富的隔房嫂子,唐太富喊我做一个生意说能赚大钱。3月30日我到唐太富的家,他就给我说了他的计划,叫我坐车子后面充老百姓,教了我说些啥子话,他们就换包弄钱,当时我意识到不是正当的生意。2011年3月31日早上9点过,唐斌开车,我们从河清开车来到绵竹的一个小区。在一条街上看到一个老头,唐太富称我们是红十字会的,今年的油和大米领没有,没有领我们现场发。我就说我也没有领到,然后让老头上车,唐给拿了200元钱,然后唐说我们还有奖金,100元钱奖励30元钱。我说我有30O0元,唐太富就当到那个老头的面给我拿了900元。那老头说要回家拿,随后我们开车把他送到小区,拿了300O元,唐拿了900元和一个红色的包包,与300O元放到红包里照张相。唐太富称老大爷绑的红包要不得,就拿过来绑,就把红包换成另一个装冥币的包包了。这次骗了30O0元钱,除了油费我们平分了。2O11年4月5日早上7点多我们从安县秀水经绵竹到什邡,在一条公路上看到一个老大爷,像以前一样,老大爷拿了1000元现金,7000元存折。唐太富说存折领不到钱,我们搭他起把钱取出来。唐太富把红布袋子拿过去绑的时候就掉包了,把事先准备好的装冥币的袋子换给了老大爷。这次骗了8000元,钱还没有分。
4、绵竹市公安局拱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1年4月5日,有群众反映当日中午在绵竹市兴隆镇绵远河大桥桥头见一20多岁小伙子正在撬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的车牌(川BT3169),疑是被盗车辆,接警后将唐太富、唐斌、沈启会挡获。
5、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分别辨认出绵竹市东北镇辖区“梁丰园”小区侧张家港路口就是其2011年3月31日诈骗一老头3200元的地点;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7组成青路马井检查站附近就是其2011年4月5日诈骗一老头8200元的地点,什邡市马井镇正大街就是老头取钱时停车的地方。
(2)被害人袁兴和对三组各10张不同男性、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4号就是在2011年3月31日在绵竹市东北镇辖区“梁丰园”小区门口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唐斌、第二组5号(沈启会)、第三组10号(唐太富)照片中的人也是当天骗取自己3200元的成员。
(3)被害人林坤全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唐太富)照片中的人就是自称是德阳政府的陈主任,骗取其8200现金的犯罪嫌疑人。
6、绵竹市公安局搜查笔录1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份,证实:2011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了部分涉案财物及作案工具。201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唐太富、唐斌家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部分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7、绵竹市公安局发还物品、发放清单1份。绵竹市公安局挡获三被告人,后依法对唐太富家进行了搜查,依法扣押了现金等物品(详见清单)。2011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将3200元发还给被害人袁兴和。
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向法庭补充了以下证据:
1、物证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何云惠事发当天向孝德派出所报案时,提供了装有若干冥币的红布口袋。
2、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于2011年4月7日进绵竹市看守所时进行了体检,均为正常,无异常情况,无伤势。
同时,被害人何云惠当庭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辨认,通过辨认,被害人何云惠辨认出被告人唐太富就是那个自称是“陈书记”的人、被告人唐斌一直在开车,没有说话,最后给个红包并帮我绑、被告人沈启会就是当天的“游子”,后来说钱掉地上了转移我的注意力,我手里拿着的包可能就在这时被调包了。
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对健康检查表、装冥币的红布口袋、被害人何云惠的辨认均有异议。认为被打的脸和头,被告人唐太富当时手还是肿的;均不认识被害人何云惠,被害人何云惠所说的被骗一事不是其所为,当庭陈述与报案陈述不一致;被告人唐太富、唐斌认为不是其使用的红包,被告人沈启会认为自己缝的包不是这样的。被害人何云惠认为当庭出示的装冥币的红布口袋不是当天的那个装钱的红包。
被告人唐太富的辩护人认为对体检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体检表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及三名被告人均否认了装冥币的红布口袋,故此物证不能证实是三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对其他证据,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经过合议,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认为:
1、关于指控事实:前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三被告人一致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的物证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成立;
&&& 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何云惠24500元的事实,就指控的证据来看:被害人何云惠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辨认,虽辨认出被告人唐太富就是那个自称是“陈主任”的人、“被告人唐斌一直在开车,没有说话,最后他拿包让我装,并叫我打个蝴蝶结,还帮我绑”,被告人沈启会就是当天的“游子”,后来说钱掉地上了转移我的注意力,我手里拿着的包可能就在这时被调包了。但就这起指控而言,作为重要的物证的装冥币的红布口袋,经过当庭辨认,被害人认为不是当天的那个装钱的红包,被告人唐太富、唐斌认为不是其使用的红包,被告人沈启会认为自己缝的包不是这样的,均否认了其关联性;被告人唐太富、唐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仅涉及在孝德诈骗一老大娘20000元,是一张存折(单),在诈骗的金额、尤其是重要的物证(装冥币的红包)均不能相互印证,指控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何云惠的陈述和辨认,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此起犯罪的指控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2、关于罪名:
三名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并非因为其实施欺骗手段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交出自己的财物,相反,被害人非但不愿交出自己的现金,还欲通过展示自己的现金获得返还的现金,三名被告人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调包(被告人以绑红包为由将装有现金的红包拿过来绑,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冥币的红包调包),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装有现金的包(自己的本金及返还的现金)的控制,这样才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被告人由此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关于量刑:
(1)自首: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从会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2011年4月5日经群众举报有人在绵远河大桥旁边撬车牌,疑为盗窃车辆,绵竹拱星派出所出警并将3人带回盘查),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被告人唐太富负责组织、安排、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斌主要负责开车、调包,沈启会充当游子,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3)退赃:依法追缴了赃款,并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了返还,被害人未遭受实际损失,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启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1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盗窃被害人何云惠24500元的犯罪事实,因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与指认,指控犯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此起指控不予认定。三名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并非因为其实施欺骗手段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主动交出财物,而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调包,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装有自己现金的包的控制,这样才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被告人由此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标,故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三名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关于此案认定为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太富负责组织、安排、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斌、沈启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太富,唐斌、沈从会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盗窃的全部现金依法退还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三名被告人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有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1月30日判决:
一、被告人唐太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二、被告人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沈启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随案移交的赃款8200元,依法退还被害人袁兴和。【其他相关情况】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 &撰稿人:沈黎(绵竹市人民法院刑庭)
Copyright 2014 绵竹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664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电缆线规格型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