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家庭成员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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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问答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次登记颁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获得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专业承包等非家庭承包土地此次不在范围内。  2.为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自2008年以来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多种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地块四至。二是借助于符合标准的各类影像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做到一户一图,标识统一的地块编码。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颁发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五是进行登记资料归档,将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把握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是坚持稳定原则。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已经依法规范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承包合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三是坚持民主协商原则。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土地清查、测绘、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的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缺什么补什么,因地制宜地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矛盾较多的地方,应先调处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一时无法解决的,可暂缓进行。五是坚持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四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标注到户;达到“四相符”的要求,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六是坚持县区负责原则。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省市统筹安排,县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县区、乡镇要担负起辖区内维护稳定的责任,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应严格控制在村、乡镇、县区内解决,力保杜绝越级到市以上的信访。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对个别二轮承包后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入股合作、流转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地界不清的土地,应尊重群众意愿,经大多数村民协商同意,可以依据农户认可历史档案资料确定面积和四至、粗略图示到户,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对应有面积进行登记。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仅限于个别经济比较发达、人均耕地较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确定的地方,并且必须经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经村民协商一致并报县区、乡镇审核,省市备案。还有极少数地方无法就土地确权、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确利到户。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流程有哪几个步骤?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结合试点地区成功操作,我市家庭承包方式登记按6个步骤进行:⑴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⑵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填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国土部门处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分组形成优于1:2000分辨率的基础工作底图,开展核查公示。⑶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标注编码,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公示确认,完善承包合同。⑷登记颁证。乡镇将登记表格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⑸建立档案。乡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区逐户建立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⑹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及时、合同证书到户、测绘面积准确、档案齐全规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依法规范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能打乱重分,更不能推倒重来。  8.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9.承包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登记?  对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如果是统一分地时经民主讨论同意的,如实登记应有承包面积和实测面积;如果属于土地级差折算、新增土地分配等合理原因导致,由群众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未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多占土地、擅自开垦土地的,民主讨论处理办法,如收回开垦土地应对开荒者投入给予合理补偿。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0.承包地块实测图示如何进行?  各地从实际出发确定地块实测方法,可以坐标定位,也可以GPS定位。绘图一律以国土“二调”图为基本依据,先以组为单位确定底图,再在底图上逐户、逐块图示到户,然后按户打印纸质图经农户签字确认存档。  1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填写?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我市二轮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一律到2028年终止。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中央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再遵照执行。  1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户主)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并出具户主声明书。  1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结合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意愿,按照二轮承包时的人口登记;如按土地调整后现有户籍人口登记的,必须得到承包方和发包方认可,并做适当的备注。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要与二轮承包时的情况相符,发生变化的要协商一致后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同时,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中,对现家庭成员全部记录备注并存档。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只填户主情况,但要与承包合同一致。  14.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共有人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人员为基础,对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且未调整过土地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15.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调查结果确认应由承包农户代表亲自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代表无法到场签字的,其他人代签确认调查结果的必须有代表本人书面委托。受托人签字必须签本人姓名,委托书与确认事项一并存档。  16.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以来集体未统一调整农户承包地的,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但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7.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18.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这次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已经依法规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户要求分户、合户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结合此次登记工作一并解决就同时办理;不能解决的,先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以后条件成熟进行变更登记。  19.在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户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在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农户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0.在城镇落户的农户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2.对农户拾种其他农户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后,集体未作统一调整土地的,农户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拾种其他家庭承包土地,原承包户要求返还的,应返还并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已经变更登记的要注销,返还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农户对拾种者提高地力投入应给予合理补偿。  23.对农户新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沟、渠、路及临边预留土地应图示标明,不得与临边农户承包地混淆。  25.二轮承包后已经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只要群众满意、程序合规,应予以认可,按已调整的人地关系进行登记;对二轮承包中获得家庭承包土地、此后被违规调整收回、现在提出承包土地诉求的,集体有未分配土地应优先予以解决。对干部擅自调整土地、群众不满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妥善处理。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确需调整土地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审核备案,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登记确权颁证。  26.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1)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要求进行变更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2)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照转让协议(合同)确权登记给受让方。(3)其他不涉及承包权转变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已经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家庭承包土地的图示,应尊重群众意愿,可以依据农户认可历史档案资料确定面积、相对四至位置、图示到户。  27.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用的应进行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对未被征用部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变更登记。  28.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已得到集体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一次性补偿的,应参照征用予以注销登记;未得到集体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一次性补偿的,按照原承包面积登记。  29.国家征而未用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应进行确权登记。  30.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此次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原承包关系清晰、合同档案齐全、面积准确的可以不重新确权登记颁证,待征用手续批复后再行处理,但应确保期间农民承包土地权益。  31.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应充分尊重“五保户”的意见,愿意继续承包土地的应给予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如果已经绝户的,承包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作机动地处理。  32.目前正在处理纠纷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目前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正在处理的土地承包纠纷,待处理结束后,再依据处理结果进行确权登记。  33.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在领取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签订承诺书,声明之前所签订的农村家庭承包合同以及所领取的证书无效,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收回并注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34.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是如何解决的?  中央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民收费、不得增加村级负担。省里对试点单位下达部分财政奖补资金,中央财政也将给予支持。完成工作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省将按照实测面积进行奖补。  35.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等方法,弄清了农民每块承包地的实际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健全了土地承包台帐、登记簿,与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颁发了附有承包地块示意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了覆盖乡镇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经省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宣布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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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政策农村土地确权是根据户口呢还是实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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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发稿时间: 16:50:20】
【作 者:王朝贤】
【主 题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法规政策】
【责任编辑:管理员】
【稿件来源:盐津县农业局信息股】
【审核发布:管理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政策依据有: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央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6、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9、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0、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1、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2、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3、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4、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5、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6、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7、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8、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0、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1、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23、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第三,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28、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应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变更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0、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31、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应主要用于调整和分配给新增人口,村集体如有预留的机动地应先按程序通过民主决议分配给新增人口,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2、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33、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4、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13年《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
  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5、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36、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7、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9、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0、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的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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