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和崇头十年前造的清林径水库 扩容 2015,现在说扩容可享受农转非待遇,一,条件是要50岁以上,二,要交纳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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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各类参保项目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2006]21[2008]8460%300%28%20%8%1%=/(119989302199893031998930)
[2011]76[2011]54161001600121051/139
[2009]37[2010]2016100800860151051/139
16-6016-5516-502019881119881160%300%28%20%8%1%=/
[2008]842008112008111995116055
(四)[2002]282002514555060%100%20%6055
[2011]2320117120111231
[2010]20201011100800860151051/139800&15=12000元&1/139=86.33元,105+86=191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2011]622011911615151515
[2011]542011711001600121051/1391600&15=24000元&1/139=172.66元,105+173=278元。领取年龄,男女均60周岁。
[2006]48[2007]21995319953199536055(《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12]60号)改为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依据为社区委员当选证书,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办理)
[555019971[2007]11
(十三)、农民工1[1995]212008112[
1152413513723201311
(一)、军队退役人员[2001]8[2006]26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2002]10
(四)、小集体人员招19798271979827271979827[
[1997]261998918[1998]34
44199871199871 1998630
1[199531988
2[2002]241988160551372320131123
1[2002]2420025282008920
[20089202011624
[20088222009630
[2011]2320117120121231
201311[1998]34
3.20%8%20%60300%
4199531120%21203**1.4%*4150
19953115120%2139
1800&15年=12000元;(被征地人员,800&15年=12000元,缴费补助900&15年=13500元;政府补助30&15=450元,计25950元);
2、城居保,1600&15年=24000元;
3、城职保,1995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56344元;(按社平60%补缴为33806元)
4、在职人员解除合同预留十年医疗费,115.35月&12月&10年&逐年递增10%后约需1.62万元。大病统筹费,每年96元,10年960元。合计为1.7160万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临聘,1995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35512元,单位部份25262元,个人部份10148元。(市84号文)
6、退休人员预留十年医疗费,按2010年标准,每年3655元/人,十年36550元。(筑人社通[2010]4号)2011年标准,每年4610元/1,筑人社通[2012]3号。2012年标准5310/人,筑人社通[2013]8号。)
7、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02年至2012年十年保费约需2.8万元;
8、企业职工参保,2002年至2012十年保费约需3.5万元,其中,单位2.5万元,个人1万元。
六、各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最早时间
1997([1998]34)
2005([2006]21)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全覆盖。
199511199511
199511()()
1、国企、大集体,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个人帐户从1995年3月1日起建立;(市20号令:1、合同制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86年10月[企业、个人];2、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88年1月[企业缴费];3、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缴费起点时间为92年4月[个人缴费])
2、小集体、非国有,从1998年7月1日起;(市44号令)
3、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从1995年1月1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筑劳通[2008]84号)
4、社区居委会人员,从1995年3月1日起;(筑劳通[2006]64号)(筑人社通[2012]60号改为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依据为社区委员当选证书,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办理)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从2002年5月14日起;(黔劳厅发[2002]28号),现参式,不能补缴。(其中城镇户籍人员原属国有、集体身份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补缴。)
6、农业户籍在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从2007年11月8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现参式,不能补缴。
7、开除、判刑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除、判刑前有缴费的可与后缴费年限累加计算,黔劳社厅发[2001]88号)
8、企业农民工,从1995年1月1日起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步缴纳,无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
9、乡镇企业人员:城镇户籍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劳动法),农业户籍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
10、计生临聘人员,从1997年1月1日起(筑府办发[号)(2008年后归入机关、事业临聘,也可从1995年1月1日起)
11、[2011]622011911615
12、省社保参保企业,从1992年2月1日起补缴,从1998年1月起建个人帐户,1992年2月1日以前工龄视作缴费年限;(黔劳社厅发[2000]19号)
13、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发[1986]77号)
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是从1999年1月22日起。
1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15日起(人社部令第16号)。
16、农村信用社,从2002年1月1日起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之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参保方法)(筑劳通[2002]51号)。
17、[2010]20201011
18[2011]54201171
[2012]31123
[2013]52013226& 201311& 19981012011630[2006]20
七、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工资基数按60%计入,高于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
2、失业、医疗、工伤、生育4个险种的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具体以社平工资公布时间为准)。(缴费年度)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前,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暂不缴纳,待公布后一并补缴。
根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708元计算,月平均为2809元,最低缴费工资为2809&60%=1685.4元。(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单数据为准)。
养老 单位1685.4&20%=337.08元,个人8%=134.83元 小计471.91元.
失业 单位1685.4&2%=33.71元,个人1%=16.85元&&& 小计50.56元.
医疗 单位1685.4&7.5%=126.41元,个人2%=33.71元 小计160.12元.
工伤 单位1685.4&1.2%=20.22元,&&&&&&&&&&&&&&&& 小计20.22元.
生育 单位1685.4&0.7%=11.79元,&&&&&&&&&& 小计11.79元.(2013年1月1日起恢复为0.7%)
上列五险合计:费率42.4%=714.64元, 单位费率31.4%缴529.25元. 个人费率11%缴185.39元.
自由职业者:养老1685.4&20%=337.08元,医保(含生育)35岁以下2809&3.4%=95.51元.35岁以上2809&4.4%=123.6元。337.08+123.6=460.68& 337.08+95.51=432.59
(自由职业者医保缴费按社平工资100%计算)
职工按上年社平2809元的100%缴社保,单位需882.02元,个人需308.99元,小计1191.02元.
.64=476.38&&&& 714.64-460.68=253.96&
女个保55退按20%缴养老与职工50退按28%缴同缴十五年分析:
一、 1 、按60%&& 471.91&15&12=84943.8&&&&&&&&& 337.08&15&12=60674.4& 差24268元.
2、按100%职工 714.64&15年&12月=元& 个保460.68&15&12=82922.4元.差额46006元.
二、 1685.4&20%=337.08元&5&12=20224.8元& 1685.4&8%=134.83&15&12=24269.4元
&&&& 24.8=4044.6元.
根据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396元计算,月平均为3199.67元,最低缴费工资为3199.67&60%=1919.80元。(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单数据为准)。
养老 单位1919.80&20%=383.96元,个人8%=153.58元 小计537.54元.
失业 单位1919.80&2%=38.40元,个人1%=19.20元&&& 小计57.6元.
医疗 单位1919.80&7.5%=143.98元,个人2%=38.4元 &小计182.38元.
工伤 单位1919.8&1.2%=23.04元,&&&&&&&&&&&&&&& &&小计23.04元.
生育 单位1919.8&0.7%=13.44元,&&&&&&&&&& 小计13.44元.(2013年1月1日起恢复为0.7%)
上列五险合计:费率42.4%=813.99元, 单位费率31.4%缴602.82元. (或591.31元) 个人费率11%缴211.18元.
自由职业者:养老1919.80&20%=383.96元,医保(含生育)35岁以下3199.67&3.4%=108.79元.35岁以上3199.67&4.4%=140.79元。383.96+108.79=492.75(35岁以下} &383.96+140.79=524.75(35以上)
(自由职业者医保缴费按社平工资100%计算)
职工按上年社平3199.67元的100%缴社保,单位需1004.69元,个人需351.96元,小计1356.65元.
.99=542.66&&&& 813.99-524.75=289.24
2013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五险),单位承担591.31元;个人承担211.18元。
计802.49元。
& 各类人员参保险种:
1、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含机关、事业临聘)
2、个体工商户户主及雇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2013年市局专题会记要明确也可按企业方式缴费,享受企业职工待遇)
3、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生育(不单独缴,直接从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4、居民:居民养老、居民医保。
5、农民:新农保。
八、各险种缴费后享受时间
1、养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累计缴费满十五年(23号文人员10年);
2、失业,缴费满一年以上;(未领取失业金年限可与下次失业金年限一并计算).
3、医疗,参保次月起,续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次日起,欠费期间待遇不补;(自由职业者半年后)
4、生育,参保次月起;
5、工伤,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续保人员补缴欠费后次日起,欠费期间待遇不补。(发生工伤后30天内申报,待遇从负伤起,超过30天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
九、工伤保险
(一)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申报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职工申报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费率分三类:一类0.6%,二类1.2%,三类2.4%。(事业0.5%)
(二)工伤保险各时段待遇
1、住院期间:医疗费( &三目录&内工付)、负伤前工资(单)、护理费(单)、伙食补助费(工);
2、停工留薪期:医疗费(工)、负伤前工资(单)、护理费(单)(1-12个月,最长24个月);
3、鉴定后:医疗费(工)、伤残津贴(1-4工,5-6单位)、护理费(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本人工资,低社平60%按社平6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社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社平工资)。
4、死亡:一次性丧葬费,(1、上年社平6个月,即6&29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即19109&20=382180元(2011年为21810&20=436200元);(3、定期亲属抚恤金,月标准:配偶上年社平40%,其他30%,孤老或孤儿增10%.(农民工:配偶5万,其他3万)。
&&& (三)工伤保险费&补缴&问题& 该补缴与养老保险的补缴不属同一补缴原则,工伤保险的补缴,只是缴受伤后参保费用,以解决新产生的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自依法承担问题,不能&补缴&负伤前费用。
&&&&&&&&&&&&&&&& 2012
312[2011]27201120113370828091685.40[2013]18.2012383963199.671919.80
1628096=16854(3199.676=19198.02)
220112181020=436200(20122456520=491300)& (54=453054)&& (98=510498)
340%(280940%=1123)(3199.6740%=1279.86)30%10%
职工伤残待遇支付涉及多个部门,事实劳动关系由仲裁负责,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待遇争议由仲裁或劳动监察负责,在整个工作中,劳动部门只负责认定,并不管理待遇支付,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目的是待遇支付,若劳动者真正按程序走完会很费时费力,工伤待遇不等同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程序认定工伤为前提.所以建议伤者在伤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直接到省医或医学院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有鉴定,鉴定时请向鉴定机构说明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然后直接根据伤残等级在网上查找或到劳动部门来查伤残待遇标准。最后根据标准向用人单位要钱,这样比较简单也比较实用,直接就能解决未参保职工伤残待遇问题。
贵阳市人社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规定
2013718122000201340070034551995[200]]186789[1989]310111213
十、《社会保险法》生效后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1、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保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必须累计缴费十五年以上才能按月享受待遇,不足十五年人员,延长至十五年,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帐户,解除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缴费、待遇比较
十二、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
(一)从2010年3月12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二)申请转移时男已满50,女已满40的,不能转,但转回户籍地可以;
(三)省内转移参照办,但只转关系,不转资金,不建临时帐户;
(四)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领取养老待遇,各地缴费均不满十年的,回户籍地续保享受待遇。
(五)1、个人帐户转移分三段:1)1998年1月1日前,转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2)1998年1月1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11%转;3)2006年1月1日后,按8%转。2、统筹基金只转1998年1月1日后的,标准为12%。
十三、城居保(新农保)与城低保的关系
按人社部发[2012]15号、黔人社厅发[号两文规定:城居保(新农保)与城低保可重复享受。
十四、失业保险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号)文件规定:1、单位按2%缴费,个人按1%缴费的,享受待遇与城镇职工一样;2、单位按2%缴费,个人未缴的,按工龄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次性领取。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关代缴,此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人社部发[2011]77号,从2011年7月1日起)
(三)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的时限为失业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与下次失业时可享受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自由职业者不能缴纳失业保险费。
十五、医疗保险
1、城职保,有门诊、住院、大病统筹。在社平工资60%&100%期间选择缴费档次。有个人帐户。单位按7.5%,职工按2%缴纳;大病统筹,退休在职均应缴纳,单位月48元,职工月48元;职工退休后,单位、个人均不再缴纳医保费。
2、自由职业者,无门诊、但有住院、大病统筹。按社平工资缴费。无个人帐户。筑劳通[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缴纳,2003年12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3、城居保,无门诊、但有住院及特种病门诊。按年龄确定缴费金额。无个人帐户。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
(二)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就医的;
(五)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十六、生育保险
1、职工由单位按0.4%缴纳;自由职业者从本人缴纳的医保费中划0.4%作为生育保险费。(<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起恢复为0.7%)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生育津贴。
2、无业配偶按上年平均生育费的一半享受。
3、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每月5元的独子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止;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4、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休)假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5、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从2013年1月1日起500元调整提高为800元。
十七、各时期最低工资标准
199412119961231 190& [
199701119990630 200& [
199907120020831 260& [1999]94
200209120040930 350& [2002]53
200410120060930 400& [2004]31&& 4.6
200610120071030 550& [2006]31&& 6.3
200711120100930 650 &[2007]50&& 6.9
201010120110830 830& [2010]47
201109120121231 930& [2011]31
201311&&&&&&&&&&&&& 1030& [2013]3
十八、最低保障
一、最低退休费 5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最低退职费 44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居民低保&& 42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农保险&& 153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居民养老&& 277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最低工资& 103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高龄补贴&& 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20元;
八、因病遗属定期补助 配偶410,其他380,孤老或孤儿增4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因工遗属定期补助 配偶上年社平40%,其他30%,孤老或孤儿增10%,从核定身份次月执行;
十、社平工资&& 3199.6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
十一、社平退休费& 160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未参保人员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12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的未参保城乡老人,每人每月55元。(据说要提高至110元)
十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个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支付。(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的后,合同到期终止(解除)有、单位合同期内解除有、个人合同期内解除没有、公益性岗位没有)
二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从未签的次月起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支付双倍工资。不补签的,仍需支付十一个月双倍工资。
二十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列人员,可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补贴政策。
1、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且签订了一年(含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及&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将按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本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对于仲裁案件处理中涉及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事宜,如果其已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仲裁部门或者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后,用人单位应主动进行申报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手续,同时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的申报登记,并且仲裁部门或法院作出法律文书后,该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应向该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申报登记通知,如该单位仍不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该信息反馈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作出责令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补缴手续的整改通知书,单位仍不办理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十三、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行政审批注意事项
160505515 [1999]81998930[1998]34
1560555[2002]28
[2001]202001122215[554550[2002]35[2010]01[2002]35
21.(19953)2.3.4.5.
121979827197982719798277922(9.8=8.5)(19791117 )1979227 2051979227
10[2003]4489105545
& GB 656586
4[78]10496
[2001]20605515
5&&&&&&返回收付中心按月计发退休费
6.:[1980351
(:200710953198811198811995319777100610.06+07.02=17.08)
2000114200012412000214120011141
[2000]1919921
1152419881198811
13719921992
二十四、企业职工工龄审核注意事项
1、集体企业包含大集体、小集体,单位性质认定以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为认定依据。
2、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信息为准,计算到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月及以前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的,视为未年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及以后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的,视为已年满。
3、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的,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5、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论何种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工作的年限一律不计算工龄。(国发[号)
6、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7、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缴费年限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核定计算。
8、部份企业有原市革委批文,由小集体转为大集体(南明区共有12家),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在1979年8月27日前的,一律以1979年8月27日为准,参加工作时间在1979年7月28日后的,以劳动部门实际办理用工时间为准。[(79)黔劳福字第22号,1979年11月17日 印发],但对于两城区原街道工业局在此文下达前于1979年2月27日 按市革委文件招收的大集体身份工作人员(南明区205人),这部份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1979年2月27日算起。
9、办理企业招工手续前有关工龄认定,1990年因劳动部门开展用工整顿,被整顿企业在劳动部门&补办&用工手续的职工,原则上可按招工表上填写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简历予以认定。(含1991年乡、办劳管所补办单位,但工龄认定不得早于1979年8月27日)
10、调动手续不全的可根据职工档案资料中的历次调资表上填写的工龄予以确认。
11、从小集体招收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在小集体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79)黔劳福字第22号文件执行,在小集体工作期间,如有中断情况,应从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算起。
12、原档案记录有下乡知青插队的,修建湘黔铁路的、国防三线建设等记录的,符合(85)黔劳险字第01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3、对精简下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龄计算问题按中央精简办(63)中简字第96号办理。即&&&精简中精减退职的职工现在又重新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4、判刑、开除人员不能列入可核定工龄补保范围。([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15、工龄&满&一周年才能计算为一年,方法上按年对年,月对月计算。例,1990年1月1日工作要到2000年1月1日才能算10周年。(民政部[1980]民人字第351号)
16、乡、镇集体企业中未参保的城镇户口退休人员也可列入本次补保范围。
17、我区企业范围:
1).老集体:南建公司、南建一厂、南建二厂(已参保);
2).转体单位:华阳五金厂、光明电器厂(太慈),光明铸造厂(遵义)、有色金属冶炼厂(沙冲);新华五金厂(新华)、制动材料厂(新华)、纸箱厂(新华);河滨印刷厂(河滨);中南橡胶厂(中南);服装总厂(兴关);小河电工厂(转小河)、市府皮鞋厂(转市)。
3).工业局集体所有制行政人员。
4).乡、办91年办用工手续单位职工。
5).小集体企业职工(如新华管道队、黔新公司、&&)。
上列1至4基本都有劳动部门招用手续,5没有。
18、关于补保,市先后下发过115、24、135、137,虽均已废止,但此次贯彻省23号,仍要注意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保持各时期政策的一致。以免造成各时期参保人员之间相互攀比。
19119702197019783197980279
二十六、工伤认定申请各项材料审核要点
1520102520000520100
[2005]12[2001]33
1.2.3.4.5.6.7.
& 1.2.3.4.5.6.7.8.9.10.
16-6016-5516-50
二十七、解决法律&打架&有规可依
由于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俗称&法律打架&。为了解决&法律打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又称为&高一级的法优于低一级的法&,是确立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七十八至八十条确立了该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具体细则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变成&下位法优于上位法&。
  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如《法》第5章第3节专门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但未指明该法的其他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对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3节是特别法,其他规定是一般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问题应优先适用第5章第3节的规定。
二十八、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问题
1、国企、大集体,从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贵阳市市长令第20号;
2、小集体,从从1998年7月1日起,贵阳市市长令第44号;
3、非国有、私营、个体,从2006年1月21日起,国办发[2006]5号;&
4、乡镇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
5、自由职业者,从2007年11月8日起,黔劳社厅发[2007]54号。
二十九、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缴费补助工作要点
(一)身份认定:1、能列入人员: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员。身份申报认定管辖以征地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申报时需提供征地时的《土地承包证》和《居民户口册》,申报时核定的被征地人员数只能小于或等于承包证上人数,不能大于承包证上人数。
2、不能列入人员: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4)、征地前已农转非人员;5)、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的人员,补贴政策停止后,才能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6)、申请时已被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队后转为军官的人员;7)、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补助
1、先缴后补,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应缴费总额。选择参加城职保的,按照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的应缴费总额。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成保的,个人缴费总额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职保的,应缴费总额由个人承担,其中一部分按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费率建立个人账户,剩余部份划入统筹基金。如:缴费800元,补助900元,其个人账户上就有1700元;2、标准按人均剩余耕地比计算;3、逐年补,累计补助15年,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4、新农保、城居保直接划入个人帐户。城职保能划的,划入,不能划的可凭缴费发票现金返还个人;5、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缴费补助人员,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直接将补助金额加发在其基础养老金之上。6、首次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进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十、如何核定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说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社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的继父母;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线异父的亲兄弟姐妹、养亲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是并不是上述亲属都可以获得抚恤金,这些亲属必须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产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符合以下条件:(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十一、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会情况
1[2003]520131123[2012]31
6[2006]21[2006]20[1998]34[2006]21
&&& 8201311
92012201311201312314201371
19881119924
[1998]34[2006]21
&& 三十二、《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工关系界定原则
1、直接用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单位)为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单位)为劳务关系。
3、劳务承包: 劳动者与劳务承包单位为承揽劳务关系。
三十三、企业主体资格界定问题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企业&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雇佣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一是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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