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换维护保管森林防火宣传标语集锦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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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Email: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森林特别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 规章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 - 普宁市大南山街道&&&&&&&&&规章文件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森林特别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时间: 15:50:49&&作者:信息员&&来源:&&查看:67&&评论:0内容摘要:&
普大办[2013]16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森林特别防火期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从9月1日起,我省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大办[2013]16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森林特别防火期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从9月1日起,我省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秋冬季和2014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普府办明电〔2013〕39号)以及普森防指〔2013〕3号、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街道森林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社会安定,特作以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加强森林防火是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绿色发展战略和森林资源&双增&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森林生态体系和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成效。预测今秋冬明春我市气温将偏高,呈干燥少雨气候,森林防火形势不容乐观,也是我街道森林防火的重点防护期。针对我街道&插花山地&多,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实际,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村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周密部署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特别是国庆、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节假日的森林防火工作要进行具体布置,做到&认识、责任、宣传、管理、队伍、物资&六到位,全力以赴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山火,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是街道、村的重要行政职责。要按照《普宁市森林防火规定》和《普宁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街道主任和各村委会主任是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实行街道班子包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辖区(见附表),把森林防火工作重心下移到村一级,并签订责任书,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到山头地段,做到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对因失职、渎职或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广泛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村要持之以恒地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一要突出主题宣传。围绕&严防森林火灾,共建绿色家园&是我省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主题,以9月份森林防火宣传月为契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二要加强媒体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张贴标语等宣传途径,重点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科学安全扑火常识等宣传教育。三要加强宣传设施建设。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重点防火区域,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牌;在重点地段悬挂或张贴森林防火标语,营造&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烈氛围,增强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防火意识。
四、强化管理,坚决严防控制野外火源。
在特别森林防火期间,各村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管理野外火源。一是要精心组织野外火源巡逻队,分山头地段落实责任,特别要加大对旅游区、休闲山庄、坟山墓地等重点地段的巡查排查力度,实行重点防范。二是要加强精神病人、小孩的监护,以防意外纵火玩火。三是加强对生产性用火和民俗用火的管理,特别是国庆、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节假日,要坚决管制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香烛等行为,严禁点放孔明灯,严禁未经批准炼山。从源头杜绝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隐患,同时对违章野外用火的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严阵以待,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村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配套资金,不断加强监测预警、扑救指挥、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提高科学性和可行性。要认真做好扑火力量、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所在村要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街道森防办。主要领导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靠前指挥,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山火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发生在各行政村交界处的山火,不得互相推诿,要共同把山火扑灭。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归口管理制度,发生火情,逐级上报。要加强值班调度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所在地林火动态,做到上传下达,凡因值班出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禁动员未受训的外省民工、妇女、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上山参加扑火,原则上要请求上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前往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以上通知,请迅速落实。
附表1:森林防火责任表
附表2:森林防火标语
             
&&&&&&&&&&&&&&&&&&&&&&&&&&&&&&&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大南山街道森林防火单元及包村辖区责任制一览表
山地面积(亩)
王东纯、陈梓畅
罗宏标、江敏珊
杨钊柳、黄文泳
杨良荣、张锦龙
  陈国义
黄坚海、詹锡枫
罗少民、何翠丽
街道林业站
注:各村山地面积来自山林权证&&&&&&&&&&&&&&&&&&&&&&&&&& 大南山街道林业站
&&&&&&&&&&&&&&&&&&&&&&&&&&&&&&&&&&&&&&&&&&& &&&&&&&&&&&&&2013 年9 月28 日
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护林防火,永葆青山长存
时时注意森林防火,人人重视森林防火
加强火源管理,严禁违章用火
火灾无情防为主,毁林有罪法必究
谁失火,法办谁
秋冬草木干,禁止火烧山
警钟长鸣,防火护林
同志,您已在林区,请勿用火
秋冬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放心上
提倡文明扫墓,严禁山上用火
以法治火,严惩山火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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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寻乌县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15:11:00浏览字体:
寻府办发〔2010〕84号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寻乌县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寻乌县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寻乌县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森林防火事业平衡发展,切实提升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600亩以上(含,下同)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重伤或1人死亡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2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的;
(五)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六)国家或省、市、县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重点管理乡(镇)的确定程序
依据森林火灾报表、热点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或县防火办掌握的火灾发生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符合重点管理条件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
三、重点管理乡(镇)的管理措施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全县,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一年内实行如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季度定期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三)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四)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在森林防火项目和护林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
(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不定期派员,对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四、重点管理乡(镇)的整改要求
被列入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要认真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从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充实物资装备、推进基础设施、完善应急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五、重点管理乡(镇)的解除程序
(一)重点乡(镇)申报。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一年整改期满后,可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管理。
(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检查。接到申请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照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评估。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检查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解除重点管理;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重点管理。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重点管理乡镇&&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 &&&&&&&&&&&&&&&&&&&&&&&&&&&&&&&&&&&&&&&&&&&&&&&&&&&&&&&&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麻政规〔2014〕1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麻城市人民政府
&&&&&&&&&&&&&&&&&&&&&&&&&&&&&&&&&&&&&&&&&&&&&&&& 2014年7月15日&&&&
麻城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市范围内除市区以外的森林和林地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重点防火期。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调整重点防火期时间。
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可发布戒严令,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区域实行禁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办区场(以下简称乡镇)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根据火灾情况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驻村国家干部、林场场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首要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乡镇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每个重点防火期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至少召开1次森林防火会议,与所辖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各村至少召开1次户主会,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二)在进入林区主要路口设置固定防火宣传碑牌;宣传碑牌数量应当与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
(三)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防火需要,有计划地兴建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质防火林。
(四)应至少安排1台防火宣传车,根据火险等级情况,在所辖林区进行巡回防火宣传。
(五)每个村防火标语不得少于50条,每个自然垸防火标语不得少于2条。
(六)各村要摸清本村重点人群情况,登记造册,并落实包保人及包保责任。
(七)各村要制定村规民约,细化并落实村民的防火、灭火职责,在村民聚居地、自然垸张贴。
(八)在重点时间和重点地段,各村干部和护林员要坚持定期巡回检查。
第九条&在重点防火期内,各乡镇要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必须保证带班领导和值班员在岗。各相邻乡镇应当建立防火联防机制,互通信息。
第十条&龟峰山风景区、五脑山森林公园、狮子峰林场、西张店林场属我市重点防火单位,应当采取更加得力的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规划并加快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确保核心景区及森林安全。
(二)龟峰山风景区及其它有门票收入的公园、林场,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森林防火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除负责协助包保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外,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市教育局负责对师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二)市广电局负责开展公益性防火宣传,报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森林火灾案件。
(三)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
(四)市农业局负责规范农业生产用火。
(五)市民政局负责倡导城乡居民改变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等传统祭祀方式;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做好追认烈士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六)市发改局根据需要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到速侦、快破、及时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八)市监察局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负责责任追究。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十)市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伤、残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二)市消防、武警、人武部负责参与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归口上报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二条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市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及时、如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报告内容包括火场地点、起火时间、地形、树种、扑救力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火情,各乡镇必须进行核实,并迅速组织力量到达现场进行扑救,不得拖延推诿;原则上每隔1小时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本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应到达现场指挥、督促、参加扑救。30分钟内明火尚未扑灭的,林场场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必须到达现场;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直接责任人和驻村国家干部必须到达现场;3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到达现场。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林业站人员必须自接到通知起2小时内赶到现场,参加扑救;所在地森林派出所人员必须自接到通知起2小时内赶到现场,参加扑救并依法依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第十七条 &火灾在6小时内未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级驻乡镇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应赶赴现场,督促和指导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扑救:
(一)森林过火面积400亩以上的;
(二)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在省、县(市)行政区域交界处、风景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四)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五)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临近火场的地方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以及采取清除障碍物、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可统筹调度各乡镇专业扑火队伍。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经检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灭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乡镇应当及时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总结扑救工作,记入档案,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所需装备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一)木子店镇、张家畈镇、龟山镇、盐田河镇、三河口镇、黄土岗镇、福田河镇、顺河镇、乘马岗镇等9个镇,分别组建不少于15人的专业扑火队伍。
(二)白果镇、夫子河镇、歧亭镇、宋埠镇、中馆驿镇、阎家河镇等6个镇,分别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
(三)其它乡镇组建半专业扑火队伍。
(四)龟峰山风景区、五脑山森林公园、狮子峰林场、西张店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扑火队伍。
(五)市林业局组建1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作为重大森林火灾扑救的增援力量。
专业扑火队队员身体素质和思想素质必须过硬,实行聘用制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进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重点防火期内要将护林员队伍和专业扑火队伍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专业扑火队伍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建设,资金统筹及分配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审批。
各乡镇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筹集一定的防火专用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应当为专业扑火队员办理工伤保险等法定险种。
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等法定待遇,由市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其他专业扑火队伍参加扑救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做好扑火队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组织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学校领导的责任。
重点人群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包保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防火期内,乡镇不按第八条规定完成相应工作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市通报;通报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报相关部门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重点防火期内,乡镇不按第九条规定执行或有火情时,带班领导不接电话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报相关部门按程序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乡镇交界处发生火灾相互推诿扯皮的,火灾涉及乡镇各记1次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况报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火灾发生后,各级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按第十五条规定时限到达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情况,报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林业站和森林派出所人员不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情况,报相关部门按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一个重点防火期内,乡镇发生过火面积达400亩及以上森林火灾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黄冈市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及其他对我市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发生火灾次数和损失情况,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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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麻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麻城市广电局
单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  鄂ICP备号-2当前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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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东县2010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东县2010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衡东县2010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聘请和管理
第四章 经费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县森林防火基层基础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聘请的一名从事村级护林防火工作的劳务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聘请两人的,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负责发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红白喜事上门宣传、特殊人群登记监管、森林高火险期逐户逐人宣传、告知并每户签名。
(二)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巡护森林,巡查野外用火。对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进行现场监督;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擅自用火,又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由村或乡镇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发现森林火灾,在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报告;
(四)协助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四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了解、掌握自己责任区内山形、地貌、植被、可燃物情况、主要道路分布和以及要害部位情况。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逢晴日,每天必须巡山护林。每年11月份至次年1月份巡逻时间为10时至18时,每天至少一次;2月-4月份和10月份巡逻时间为9时至20时,每天至少两次。清明、秋收、国庆等重点时段要全天候守护。
第六条& 巡山护林期间,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要佩带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高火险期间(如清明期间或橙色预警期),必须边巡山、边鸣锣(或放喇叭),禁火护林。
第七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及时填写巡山护林记录,并登记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报警时间、起火原因。
第八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将火场的山情、地貌等信息及时提供给火场指挥员,为安全、科学地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如因故短期外出,必须报经驻村乡镇干部和林业站同意,并须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三章& 聘请和管理
第十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聘请条件:
1、爱护森林,热心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的男性;
3、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选聘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在本村(居委会)常住人员中选聘,不得聘请村支两委干部、外出经商、办厂和务工人员。
4、交通、通讯条件好。有交通工具(如摩托车),并有可24小时联系的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或手机)者优先聘请。
(二)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聘请程序:
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支两委(居委会)推荐、包村或包片干部担保,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岗前培训合格后,由村委会与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责任区域、任务、职责和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一经聘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村,以利于专职护林防火员行使职权,并报县防火办备案。由乡(镇)、村里配发袖标、弯刀、铜锣(喇叭)和二号工具,发给森林防火工作手册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应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的领导,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县防火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火办应建立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的姓名、单位、责任区有林地面积等情况。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督查一次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工作,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三个月重点督查一次。
第十五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年满60周岁,自行终止劳务关系。
第四章&& 经费和考核
第十七条& 村级森林防火资金按每个村4500元的标准安排,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专款专帐。其中由县财政按每村平均1500元的标准安排到各乡镇,各村(居委会)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3000元。乡(镇)从该项资金中,按每村500元的标准提取经费,用于扑火和购置防火物资;按每村1500元的标准提取经费,用于村干部森林防火工作绩效考核,对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无过火面积的村,奖励村干部600-800元。
第十八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由村级森林防火资金中列支。报酬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是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或高速公路、县城周边的重点村为元/年、第二档是林地面积亩的村为元/年,第三档是林地面积1000亩以下的村为元/年。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的50%为基本报酬,50%为绩效报酬,按照聘请名册开设银行帐户,打卡发放到人。
第十九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劳务报酬发放应由乡镇先申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再由县财政下拔。专职护林防火员基本报酬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报酬需等聘请时间满一年后,按规定扣除应罚部分再发放。所扣金额作为县防火办工作经费和对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考核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绩效考核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防火办负责提供相关火灾统计数据。考核成绩记入管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原聘请单位立即解除劳务合同,按工作时间结算付给基本报酬,扣发全部绩效报酬。
1、不履行护林防火员职责,未开展工作或村支两委、群众意见较大,经查实不称职的;
2、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300亩以上的,或年度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累计超过500亩的(均不含外地烧入);
3、责任区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火灾的(不含外地烧入);
4、高火险期,有五次以上(含五次)未按规定鸣锣巡护的;
5、不在村(居委会)内常住的,或未经批准外出10天以上的,或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外出3天以上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的奖励和处罚,按以下工作考核细则进行。
1、责任区内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在100亩以内的,每次扣除300元绩效报酬。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亩增扣300元的标准扣除,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外地烧入的火灾减半扣除。
2、凡未按规定鸣锣巡护、或未按要求发放宣传资料、或红白喜事未上门宣传的、或特殊人群监管不到位、或抽查一次不在村在岗的,每次扣除100元绩效报酬,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3、县、乡(镇)巡查时,在责任区内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未教育、劝阻当事人的,每次扣罚100元,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4、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的(不含外地烧入),未能找出肇事者,每次扣罚200元绩效报酬,直到绩效报酬扣完为止。
5、责任区年度内无森林火灾且无过火面积,全额发放绩效报酬,并评为年度优秀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由乡镇发给200-600元的奖金,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专职护林防火员是村民自治组织聘请的劳务人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专职护林防火员。
第二十二条& 村级森林防火资金管理,由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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