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半年番是什么意思社会 工伤半年都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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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社会 工伤半年都得不到解决
般情况下。不过看你到哪个阶段了,一两年还在这个阶段的人不少,有些东西能催,有的没办法啊,工伤认定再到工伤赔偿这个过程都是很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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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承认,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纪永成律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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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营河北邱县煤矿为了甩掉包袱,乘人之危,以蒙骗及恐吓的手段,欺负一个因工而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不懂法,又不知道煤矿早就有转产的安排并已付诸了实施的我。在没有做工伤认定、没有做伤残等级的鉴定,没有依据国家认何法律与法规的情况下:给予办理并通过县公证处公证过“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违法而不人道。
  《因工致残协书》的详情如下:
  邱县煤矿:为甲方
  庞金喜 : 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庞金喜男30岁,系邱县梁二庄乡焦路村人,1975年入矿当亦工亦农工人,于日因煤矿斜井跑罐被撞,造成下肢瘫痪,至今已10年,日常生活仍不能自理。
  2、甲方对乙方致残做了大量善后工作,处理意见:给乙方做一次性工伤补助贰万叁千伍百元(包括医疗、治疗、护理,衣食等有生之费用)。
  3、工伤补助费支付方法:分为五次支付,第一次……,第五次,1988年10月底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交,迟付一天,罚款10元。
  4、本协议自经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工伤补助费全部付清之日期,协议到此终止。
  5、木协议在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信守,认真履行,如单方不执行违者,向对方偿还违约金5000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87)邱证字第0067号 河北省邱县公证处
  公证员:马峻岭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自从我近两年学会用手机上网以来,就一直在网上查找有关以前国家对“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待遇上的法律规定[所查找到的法律依据,都是按正式工待遇]。
  待我在网上找到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违法的法律依据后,想再次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那个惨无人道的非法“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给予恢复我的工伤待遇(由原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的转产单位——邱县田力机械有限公司)补偿我应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时,确请不到律师。
&&&&因请不到可以帮助我起诉的律师,所以就这样的冤屈着……,寻求着……,呼喊着……渴望着……。&
&&&&渴望在各界爱心人士的关怀下,使我蒙受多年的重大工伤冤屈早日得以申雪。叩谢!
&&&求救人:庞金鹏
&&&&地址:河北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
  联系电话:
&&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
简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农民临时工,称为“亦工亦农人员”、“农民协议工”即“农民合同工”。
随着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社队企事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人口类型。“亦工亦农”是将农村青年招工到工矿企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但在农村保留社员身份,可以利用星期天、休假等工余时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参加社办队办企业劳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任何城市在职职工是严禁双职业双报酬的,只有亦工亦农领取工农双份报酬是合法的。
有关国家对“临时工”、“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待遇上的法律法规选摘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与实施期:日(失效于1999年)。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
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摘录)生效于:日失效于:2001年
(三)、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现有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原则上应予辞退,……。(着重指出)对因工负伤致残和因工伤、疾病正在治疗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82]劳险字23号《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发布与生效日期:日(其失效期限不详。有人说:它还没有失效)。
(1)、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请你们研究确定。……。
五、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七。《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这项规定太深入民心了,不知它是否适用于“老工伤”人员的诉求?]
&&&《因工致残协书》手机照
&&&&&&&&&&&&&&&&&&&&&&&&&&&&&&&&&&&&&&&&&&&&&&&&&
&&&&2013年8月份,我向国家信访局陈述了我蒙受多年的重大工伤冤屈与诉求。信转到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给予我的答复是:
把84年的国发《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安给我这个75年参加工作,77年因工致高位截瘫的“亦工亦农工”重工伤人员“合法”
而不予受理。法律能这样错位应用吗?&看看这份《答复意见书》合法吗?
答复意见书
庞金鹏同志:您好!
庞金鹏(又名庞金喜),男,系邱县梁二庄乡焦路村人,原邱县煤矿亦工亦农职工。1975年入矿,日,因煤矿斜井跑罐被撞伤,造成下肢瘫痪。一九八七年邱县煤矿实行承包,当时的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已不能从事煤矿工作,由县主管部门和煤矿与他们协商,经双方同意,邱县煤矿与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日邱县煤矿与庞金喜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因工致残协议书》(原件在邱县田力公司保存),由邱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一次性补助庞金喜包括医药、治疗、护理等有生之费用共23500元,分5次付清。
策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2、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3号)“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4、国务院关于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第八条(二)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公社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十六条:“本条例发布以前,企业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发生的病、伤、残、亡,凡是已经按合同规定处理的,一律不再改变;尚未处理的,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第十八条:“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庞金喜与邱县煤矿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日由河北省邱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87)邱证字第0067号。因此《因工致残协议书》是真实、合法的。
根据调查情况和查询的有关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庞金鹏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1、对于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符合当时的政策,签订协议有效。
2、庞金鹏要求新的工伤待遇和赔偿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受理。
邯郸市邱县信访局 &
事实证明“亦工亦农工”不是“轮换工”的依据如下:
一,《冀中能源二百多名被辞矿工的怨与痛》
刊记者张君 特邀记者郭世平
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是以煤碳开采为主的一家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在河北省名列前茅。就是这样一个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将老矿工
“卸磨杀驴”,引发了众多被辞矿工多年不断上访。是矿工们长年缠访,还是这家公司违犯了国家相关法令,记者就此问题做了一番采访。
被辞矿工凄凉的晚年
进入2009年11月第二周的一场暴雪将冀南大地笼罩在一片阴冷和雾霾中,让人们感受冰天雪地的另一番滋味。在白菜价格涨到2.5元至3元的这天,记者来到了平乡县常闫庄村闫贵存家。
今年60年的闫贵存,1977年3月被招到邢台煤矿做井下采煤工,1993年因井下冒顶被砸断左胳膊。1995年5月,邢台煤矿给了几千元将其辞退回家。这名在井下连续作业19年的伤残老矿工,被辞退回家后因不能干活,生活陷入困境。长期的郁闷和愁苦使老闫患上脑梗塞。记者采访他时,老闫没说一句话,那混浊的眼睛没有表情,也许是麻木了。刚六十岁的人像七、八十岁的老者。
“我父亲刚回来那阵子不服气,觉得冤就和别的工友去上访,但没有人搭理,后来也就不跑了,再后来就脑梗塞了。我和我妹没上完小学就不上了,现在连报纸也看不下来。”老闫的儿子闫瑞鑫向记者介绍了家中的惨况:“父亲不能干活,又要吃药治病,我在家里照顾他,又不能外出打工,现在就靠4亩耕地维持着。因看病没钱就向亲戚朋友借,现在借遍了,也没处借了,外欠有一万多元,只好卖粮食为老人看病,目前家里早没吃的了。”
记者看了闫家储粮的三个大缸,均已见底,空空如也。记者在屋的一角见到一个大筐,里边有半筐腌过的芥菜疙瘩。闫瑞鑫告诉记者,这是邻居送来的,是全家人下饭的菜,因青菜价格太贵买不起,就靠这咸菜将就了。
临出门时,记者遇到老闫的邻居,邻居向记者说:邢台煤矿不仅坑害了老闫一个人,而是害了两代人,这是罪孽啊!
据记者了解,从1990年至1995年,冀中能源的前身——邢台矿务局辞退老矿工200多人,这些老矿工在井下有的连续干了13—18年,有的干了20多年。可以说整个青春都贡献给了邢台矿务局。他们被辞退后年龄大多在40多岁,少数接近50岁。由于长期在井下作业,不少人得了职业病,回乡后因年龄偏大,疾病缠身,无力学习新的技能,只有靠几亩薄田维持生计,现老无所养,生活相当艰辛。
“我们下井挖煤近20年,不是受伤致残,就是落下矽肺、腰疼、腿疼等疾病,下地干活都成问题。”说这话的是60岁老矿工吴振宇,他是广宗县东召村人,1977年2月被招到邢台煤矿做井下采煤工,1995年被辞退,在矿上一直干了19年。这19年间在邢台矿务局所属的邢台矿、东庞矿,葛采矿都干过。其妻荣书存为照顾家中老小,支持老吴的工作也辞去了小学教师。
“我被辞退了,老伴的工作也丢了。老伴天天生闷气,天长日久得了心脏病,我在矿上吃饭不规律也得了胃病,胃被切除三分之二,老伴也做了心脏手术,光医药费就外欠两万多元。”吴振宇气愤地说:“这日子怎么过?没办法我让儿子去石家庄收破烂挣几个钱,维持着走,活一天算一天吧!”
李敬中是巨鹿县官厅镇解田庄村人,1975年11月被招入章村煤矿做井下采煤工。在一次事故中他被高压电流击掉大半个右手掌,仅剩两半截手指。1990年李敬中被矿方强行辞退。“我的右手没了,孩子尚小,回家怎么生活啊?我就在章村煤矿俱乐部看大门,一直看了5年,直到1995年,但章村煤矿一分钱也不给。”谈起那5年的生活,这个56岁的汉子哽咽了,眼里的泪转了半天才流下了几滴:“他们(指矿方)太没人心了,我为工作没了右手,尽我所能给俱乐部看大门也该给个生活费吧,但一分钱也不给,那时三个孩子尚小,老婆没工作,就在俱乐部旁边卖瓜子挣几块钱,还算没饿死,他们心太狠了……”这个在井下卖命15年失去右手被一脚踢开的汉子,哽咽的再也说不下去了。在李敬中低矮昏暗的小屋里,值钱的家当是一台老式的旧彩电和一台锈迹斑斑的洗衣机,墙角孤零零地立着几棵白菜。
在冀中能源辞退的200多名矿工中,数殷石保年龄最大,今年62岁。他是沙河市渡口村人,1975年11月被招到章村煤矿做井下采煤工。1980年因井下事故左腿骨折,调到煤销科开带锯。1990年2月被矿方强行辞退,届时殷石保已在章村煤矿连续工作了15年。“章村矿是逼着我走的,我左腿瘸了不能干活,一家生活就靠我一人。我不愿离开,矿里领导逼迫我:不办手续按旷工处理,扣除返乡补助金。无奈之下我含泪离开了章村矿。”殷石保回忆说:“回村那年我已43岁,家里6口人,老母亲70多岁,三个孩子大的11岁,小的才3岁。因我不能下地干活,家里几乎没有收入,几千元的返乡补助金不到三年就花完了。因交不起学费,三个孩子没上完小学就辍学了。因没钱修缮房屋,一场大雨屋顶塌掉了,一家人背井离乡到30多里外的岳母家借住至今。”说到伤心处,这位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花甲老人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沙河市西毛村的杨入社,也是1975年11月被招入章村矿做井下采煤工。日因井下冒顶,杨入社被埋在井下,被埋5个多小时后,被人从乱石中挖出来,虽捡回了一条命,但双腿粉碎性骨折。1990年2月也被矿方强行辞退。回家后不能干活,靠妻子种几亩薄田维持生计。家里5个孩子,除大女儿上到初中辍学外,其余4个孩子因上不起学都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就四处找零活、打短工,以维持生计和为今年56岁的杨入社治病。
井下卖命十几、二十年,如今被一脚踢开
在都市里过着安逸舒适日子的人们,也许不会想到在井下采煤矿工的艰辛。这一群与黑色打交道的人,每天面对的是黑色的煤炭、黑暗的坑道,甚至死亡。
他们几乎清一色来自农村,从离开耕种的土地来到煤矿的那一刻起,就选择了闷头劳作,因为全家人的油盐酱醋、孩子的学费、老人的医药费都寄托在他们的身上,在黑洞洞的井下开始了他们的“淘金”之路。
“我们这些矿工都是1975年、1977年分别被招到冀中能源属下的邢台煤矿、章村煤矿等企业当临工的,工种大多是井下采煤工。十几年甚至20年来我们任劳任怨,很多人都成了井下的骨干力量,为企业贡献了整个青春。但从1990年至1995年,矿上看我们岁数大了,一部分人伤的伤、残的残,不能干了,就强行辞退,将我们一脚踢开。”被辞退的老矿工吴振宇向记者哭诉道,多年来我们找冀中能源、省、中央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没人理会我们的反映。
冀中能源200多名被辞退矿工,带着一身的病痛和无奈奔波在讨要公道的申诉路上,多少次寄出去的控诉信件都石沉大海,多少次到市省有关部门反映,他们反映的问题象踢足球一样踢来踢去,就是没人解决。这对每一个被辞退矿工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们到煤矿上班的时候都是20多岁的小伙子,有的干了十几年,有的干了20多年。矿上看我们岁数大了,就以农民轮换工的名义强行将我们辞退,这不是卸磨杀驴吗?”在煤矿井下挖煤15年的沙河市渡口村矿工段石保,一边诉说一边拿出一摞上访材料让记者看。
这是一件由200多名被辞矿工签名的信访材料,反映邢台矿务局(冀中能源金牛公司前身)于1977年至1975年分两次从邢台地区的平乡、广宗、巨鹿、沙河等县市招收临时工300余名,并从1989年开始陆续将这批井下矿工辞退。这批矿工连续在井下干了13年至18年不等,有的甚至干了20多年,把青春及大半生都献给了邢台矿务局。他们强列要求冀中能源给个说法——凭什么将在井下干了十几年甚至20多年的矿工一脚踢开?
被辞矿工是临时工还是农民轮换工?
据资料显示,由冀中能源集团控股的金牛股份公司系全国500强企业之一,经济效益居河北省第一。公司员工2.5万人,总资产40亿元,是河北省最早上市公司之一,发行的股票名称为金牛能源。
如此有影响的国有公司怎能这样损害工人利益呢?记者看到了三份辞退矿工的手续,上称:这些矿工为临时工,后根据(1985)邢煤局劳字第370文于1986年5月改为农民轮换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其辞退回乡。
由此看来,这些矿工是被当做农民轮换工辞退的。然而被辞退的200多名矿工起初是按临时工招入的,那么他们又是怎样变成农民轮换工呢?
为弄清临时工与农民轮换工的区别,记者专门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据劳动保障部门解释,所谓临时工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劳动者。
农民轮换工是指:从农村社队招收,在矿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一视同仁,但其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农民轮换工到期必须轮换,返回农村,不得连续使用。1984国务院颁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农民轮换工不准借调从事其它工作或转为固定工;第六条规定:农民轮换工使用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不得延长。
早在1971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常年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在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年龄和健康状况又适合于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固定工”。
很显然,临时工与农民轮换工有着严格的政策界限。在使用时间上临时工可长期使用,并且可转为固定工;而农民轮换工使用期限为3至5年,不得转为固定工。
为200多名被辞退矿工义务进行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郭冀认为,当时的邢台矿务局在1986年将1975年入矿的临时工转为农民轮换工是违犯政策的。首先,农民轮换工在年龄上不应超过35岁,而这批200多名矿工他们已在矿上干了十几年,大部分人已超过35岁,显然是不能转为农民轮换工的;其次,根据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精神,招用农民轮换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这批200多名矿工并没有与煤矿签过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时的邢台矿务局是把农民轮换工强加给这批200多名矿工身上的。既然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批200多名矿工根本不知道他们身份已被更换为农民轮换工。显然,当时的邢台矿务局称这批200多名矿工是农民轮换工,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及事实依据的。
“原来的邢台矿务局违反当时的国务院相关政策,强拉硬扯把200多名矿工说成是农民轮换工,其实质目的就是甩包袱,这种损害工人利益的做法是与当时国家政策格格不入的,应当予以纠正。”法律工作者郭冀尖锐地指出:“这些矿工在企业干了十几年,有的干了20多年,把整个青春都献给煤矿,却按农民轮换工辞退,给少量的返乡补助金打发回家,确有卸磨杀驴之嫌。”
据记者了解,这批200多名矿工被辞退前后,曾经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过。
河北省煤炭工业厅于日做出的《接待邢台矿务局在农民轮换工上访的对话纪要》上明确指出:“对年龄超过35周岁的(有的近50岁)又转为农民轮换工,井下干不了的又安排到井上,没有签订合同继续使用,这三条都是错误的,不符合文件规定,应当纠正”。
该纪要至今已过近20年,然而冀中能源金牛公司并未纠正将35岁以上临时工变更为农民轮换工的错误做法。
这些年来,一拨一拨被辞退矿工不断找冀中能源金牛公司纠正错误,均被拒绝。
记者来到冀中能源集团采访,宣传部门没有安排有关领导或人员接受采访。一位在冀中能源集团工作不愿意露姓名的老同志向记者透露了心声:实际上很多老矿务局的人都知道这批200多老矿工冤枉;冀中能源金牛公司能发展到今天,这批200多老矿工是有贡献的。但原来的领导已换,新领导才不过问历史遗留的问题呢!
其实,这批200多名被辞退矿工与冀中能源金牛公司的劳资纠纷,只是全国千千万万农民矿工劳资纠纷的一个缩影。
针对一些企业把人到中年或病残的农民工“扫地出门”的问题,一直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科技厅副厅长乐长寿一针见血地指出,许多用人单位采取一至三年一聘的方式,肆意攫取农民工最佳工作状态那一段时光来为自己服务,即只让农民工“吃青春饭”。当农民工步入中年或伤痕累累、病痛缠身时,却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清退,甚至连该给的养老金、返乡补助金都不给,一下子把他们推入连生存都成问题的困境。
面对200多名被辞退矿工十几年、20多年的辛劳,面对他们失学的孩子,面对200多个苦难家庭,作为河北省首富的国有企业——冀中能源集团和金牛股份公司的领导层不该扪心自问么?
二,《解决“遗留”莫“遗留”》
□本报记者 韩春光 实习生 赵融博
“感谢党委政府为我们办了件实事好事。”
“俺们同一年下煤矿,煤矿破产后同一年返乡。当时这一批招工到煤矿的共有260人,眼下健在的只剩下210人。从1982年煤矿破产到现在,只有21人在农村分到了土地。至今没地的189人中,129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解决,还余下60人仍未解决。”
日,记者到长垣县采访,原长垣煤矿职工、居住在该县武邱乡罗寨村的66岁老人罗顺峰对记者说。“尽管我自己的养老问题还没解决,但还是要感谢党委政府为我们这批老人办了件实事好事,大部分人的养老问题都解决了。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解决‘遗留问题’别留下‘遗留’问题,尽快把我们这60个人的养老问题也彻底解决!”
针对原长垣煤矿职工养老得不到解决的问题,2011年底,记者曾到长垣县采访,日,本报曾以《近200名“亦工亦农、非工非农”老人的呼唤——谁能解决我们的养老问题?》给予了报道。
报道刊发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致函本报,称对此事非常重视,厅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情况。来函说:2011年5月,按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长垣县社保局向省社保局报送了19份原长垣煤矿申报的参保人员材料,经研究同意,为这19人办理了参保手续。日,长垣县社保局又报送了原长垣煤矿71人的参保档案材料。这71人中有9人为日前的城镇户口,符合政策规定参保条件,近日,将通知新乡市人社局为其办理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有62人为2011年3月至10月期间新转为城镇户籍,不符合政策规定参保条件,对62人将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妥善安排,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协调当地及时纳入新农保;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证让这些老人们“老有所养”。
“这批下岗职工的养老问题,曾经搁置无人问。”
据介绍,1969年,长垣县委响应中央大办“五小”企业的号召,在鹤壁市建立性质为城镇企业的长垣煤矿。1974年县里从当时的各人民公社抽调260名精壮青年,到煤矿当采煤工。
1982年,煤矿因资源枯竭破产,这200多人由于下岗失业返回家乡。因为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已经分田到户,村里并没有剩余土地分给这些返乡人员。
“我们返乡后,确实既非工人又非农民。说是工人没有工资,说是农民没有土地。当时我们曾去县里反映过,县领导说让我们回去待业,政府不会忘记我们。以后再办企业让我们重新就业,没想到一等30多年,政府也没有安排就业。年轻时能打工挣钱,顾住自己的生活,现在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如果不是孩子照顾,就无法生活。我们都是快入土的人了,期盼在党委政府的关心下,早日解决我们的养老问题,在有生之年感受到党的温暖!”原长垣煤矿职工、今年60岁家住该县苗寨乡胡口村的申梅香老人对记者说。
“这批下岗职工的养老问题,曾经搁置无人问。”2009年10月一同返乡的煤矿职工推选赵德玉、滑连之、郑洪选等5人,代表大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2011年3月长垣县政府负责人接待了他们,详细听了他们的情况之后,首先向他们表示歉意,并承诺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为此,县工信局、农业局、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还有各村,经过长达数月逐村逐户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陆续把他们这一批近200位老人重新确认为城镇户籍。
“期盼我们这些老人都同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随后,他们中的129人,陆续办理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终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豫人社养老函﹝2011﹞4号文件明确规定:“日以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该文件到日被停止执行。因为这个,让余下的60位老人由于城镇户籍确认(转为城镇户籍)较晚,被挡在了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门槛之外。
对此,长垣县社保局有关负责同志说,县委、县政府非常同情这些老人。他们从1974年到煤矿工作起,就已成为城镇企业职工,而且1982年回乡至今没有土地,说明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是城镇企业职工。公安机关给他们换发户口簿,是对他们城镇户籍的重新确认。他们很长时间和城镇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且贡献很大。政府不仅应该让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对因公受伤的职工还应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余下的60位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卡,县社保局也觉得好事没有办彻底。为此,县社保局曾到省里汇报、协调,以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原长垣煤矿职工、今年62岁家住该县方里乡邵寨村的邵胜民老人说:“我们这260人,都是上世纪70年代到的长垣煤矿,按正式招工程序参加的工作。我们当中,有30多人死于井下,有20多人身受重伤,还很多人终身残废。县委、县政府安排多个部门,县乡村三级核查落实,确认我们这批人反映情况基本一样,完全属实。所以俺才期盼我们这些老人都同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眼下,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倍加关注民生。难道仅仅因为我们这60个人城镇户籍确认得晚了些、或者说户口转为城镇户籍晚了些,就不让我们这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了吗?”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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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200名“亦工亦农、非工非农”老人的呼唤——》
谁能解决我们的养老问题?
“年轻时被长垣县煤矿招工,企业倒闭后回到农村,从那以后我们一没有工作,二没有土地,天天靠打游击赚钱生活,现在都60多岁了,养老确实成了一个难题。”
“我们都反映快30年了,去年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刚把我们确认为城镇户籍,可是不知道为啥,却又参加不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
接到原长垣县煤矿职工代表的反映,2011年底记者前往长垣采访,了解这批既非工人又非农民的特殊老人养老问题究竟“卡”在了哪里。
煤矿倒闭无奈返乡
记者走访一些曾在长垣县煤矿工作的老人了解到,1969年长垣县委响应党中央大办“五小”企业的号召,在鹤壁市建立了性质为城镇企业的长垣县煤矿。1974年7月左右,县里从当时的各个人民公社抽调了260名精壮青年到煤矿当采煤工人。
据介绍,当时不仅井下安全生产条件恶劣,而且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左右。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加班加点就像吃家常便饭,他们经常累得头晕眼花,腰酸腿痛。结果有十几人命丧黄泉,有数十人因公致残,很多人积劳成疾。
1982年3月,煤矿因资源枯竭破产。企业破产后,他们就失去了工作,返回家乡,回家之后才知道,早在1978年农村已经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已经分田到户,村里已经没有剩余土地分给这些返乡人员。
煤矿破产时,按照政策这些人每人应补发6个月的工资,但因为当时县里财政困难,至今一分钱也没有领到。而且许多因公致残的工人,至今也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得到工伤补贴和享受相应伤残等级的补偿。
61岁的王在玉老人家住长垣县方里乡苏庄村,回忆起在煤矿工作的情景历历在目。
他说:“从部队退伍后赶上县煤矿招工,在煤矿当了5年采掘队长,当时井下作业环境差,时常发生塌方事故。有个叫陈庄民的小伙儿,刚结婚不到一个月就被砸死了。煤矿高产时,每个采煤工人,一天要用铁锨往拉煤车上装40多吨煤。”
无地无工作老无所养
“返乡后我们既非农民又非工人,说是农民没有土地,说是工人没有岗位。当时去县里讨说法,县领导说让我们回去待业等待,长垣县不会忘记我们,以后再办企业让我们重新就业。”已经75岁家住长垣县蒲西街道办事处的吴培元老人说。
“这一等就等了快30年,问题还是没解决,年轻时能干活挣钱,顾住自己生活。这上了年纪,失去了劳动能力,加上自己还患有关节炎,日子确实不好过。”
家住张三寨乡张南村63岁的王俊杰老人,1974年退伍后也被招工到煤矿。在煤矿工作期间,因支撑吊顶的坑木倒塌,一块石头砸到手上,手部骨折,直到现在还有几个手指无法动弹。
他说,年轻时在工地上提泥、搬砖当小工,能挣钱。现在爬高上低的活儿干不了了,如果不是孩子们照顾,生活真是困难。
在张三寨乡官桥营村,记者见到了程广朝,57岁的他已在轮椅上度过了32个春秋。在破旧的小院里,他靠墙坐在一辆锈迹斑斑的轮椅上。因为家里困难,这辆轮椅已经陪伴了他11年。去年,通过鉴定,他被新乡市劳动局认定为三级伤残。
1979年4月18日晚,矿井发生采掘面塌方事故,程广朝腰部被砸中,造成下肢瘫痪。家里全靠媳妇阎香枝操持,既要种地,又要照顾丈夫和4个孩子,日子真是难过。
程广朝说,“都不知道这些年日子是咋熬过来的,如果不是媳妇心眼好,家早都散了。”
“身份”进城养老仍无保障
芦岗乡滑店村60岁的滑连之老人告诉记者,1982年从煤矿回来后,他们这200多人曾多次向领导反映情况,但当时的县领导
并不把他们的话当话听,他们也没有把这事当事办,想着自己还年轻还能干,事情就一直拖到现在。现在上了年纪,逐渐失去劳动能力。
2009年10月,一同返乡的煤矿工人推选赵德玉、滑连之、郑洪选、王俊杰、王庆海等5人代表大家向县领导集中反映情况。为此,他们曾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县委、县政府上访。
2011年3月份,长垣县政府县长武胜军接待了他们,并承诺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经过县农业局与乡政府调查落实,1974年到长垣县煤矿工作的共有260人,现在还健在的有210人,至今在农村还没有分到土地的有189人。其中有185人在去年的3月至10月期间被确认或转为城镇户籍。这让这些老人似乎看到了希望。
然而,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豫人社养老函﹝2011﹞4号文件,却给了这些老人当头一棒,文件中明确规定:“日以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
魏庄镇大付寨村62岁的傅连喜老人说,他1973年退伍回乡后是村民兵营副营长,带头响应县里号召来到煤矿工作。结果煤矿破产回来后,自己不仅一身伤病,而且也没有土地。媳妇整天嘟囔他:“地没地,钱没钱,白养你了!”
傅连喜说,去年9月县里给他转了城镇户口,可转了还不如不转呢!为啥?到现在还没有入上城镇养老保险。
县社保局期待圆满解决问题
日,记者就此到长垣县社保局了解情况。
长垣县社保局负责同志说,他非常同情这些老人的遭遇。2011年,县社保局看到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落实的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后,第一批解决了19人的养老保险问题,第二批申报的名单却被省社保局打了回来,原因是超过了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
这位负责同志认为,这些老人自从1974年到长垣煤矿工作起,就已经变成了城镇企业职工,而且1982年回乡至今没有土地,就已经说明他们的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应该是城镇企业职工。公安机关现在给他们换发的是新户口簿,也是对他们城镇户籍的重新确认。他们曾经和城镇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很长时间,并且贡献很大。政府不仅应该让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对于因公受伤的那些职工,还应该让他们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县社保局也想解决这些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豫人社养老函﹝2011﹞4号文件规定,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才符合规定的参保条件,并且该文件到2011年12月31日将被停止执行。目前,这批老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材料被卡,县社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希望媒体帮忙呼吁一下,让这些‘亦工亦农、非工非农’的老人老有所养!”
日,在本报发稿前,记者再次和这些老人联系,得知他们的养老问题虽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仍未解决。 (记者聂娴
实习生尚阳阳)
《不幸的工伤遭遇及被逼接受了“一次性工伤处理”的协议后,所带来的种种痛苦与绝望》
  我叫庞金鹏(曾用名:庞金喜)系河北省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的村民。
  1975年,我去国营河北省邱县煤矿当了名“亦工亦农工”。
  于日上早班时,因煤矿的斜井发生重大的跑罐事故而不幸被撞,在惯性的作用下身体在坡斜的行道内摔滚出二十多米远,造成头部及全身多处严重受伤而昏迷。最为严重处,因致颈椎第四、五椎体压缩性骨折而高位截瘫的(因当时的伤势特重,医生告诉父母及单位的领导说:准备后事吧,象这种情况难以活过7天的。那时,单位把棺材都给准备好了)。那年才19周岁,从此被撞进了一个磨难与灾难接连不断的悲惨人生世界里(本次事故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多人)。
  进入1987年时,煤矿为了甩掉我这个包袱,单位领导违心的关爱说:煤矿就要无煤可采了,单位很快就要倒闭解散了,想想单位散了以后工伤人员谁还管?看在工友一场的情面上,趁我们手中还有点权力,想给你办理个“一次性工伤处理”的机会看如何?先拿点现钱总比以后什么都得不到又没人管了要好的多吧?
  他们看出我不大相信时就接着说:我们绝不会害你,如果你不相信我们或难以接受给予你的“好意”那你就等着看,看你等到单位散了时,你的事情再也没人管了,看到那时受苦受罪后悔的是谁?其他两人识实物都已接受了,就你自己还扛着等等......。
  后来在单领导的危言与“好意”一次更比一次的紧迫相劝下,使我深信了矿领导的“好意”是出自真心对工友的关爱,感到走投无路的我,含着无比悲伤与无奈的泪水和带着对矿领导的深深感激之情,接受了一个贰万叁千五百元“一次性工伤处理”好意的协议(从1977年到87年,期间只享受了十年的工伤待遇)。
  自从脱离了可依赖经济来源苦度残生的单位,其后来所过的日子是生不如死,苦不堪言。
  由于我受伤的部位高,失去知觉的面积大,因而所造成自身的调节功能极差,使得各种疾病与并发症的发生不但是多,而且有时是来得急且重防不胜防。
&&&&高位截瘫患者,常常因脊髓损伤平面以下各种功能的缺失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并发症:
&&&&夏天天气炎热时,高位截瘫患者常因失去知覚部位的不排汗而使体温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升高,体温高时可达39度c以上,不但难以承受煎熬而且还易引发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及加重病情甚至危及到生命。
&&&&每年夏天,我就要靠着往身上一遍又一遍的擦凉水结合吹电扇来降温;天气闷热时还要把双脚泡在凉水里才能把体温降下来。
&&&&待室内气温降到29度c以下时,浑身的疼痛却让人难以忍受,且增加了关节炎等病,十分痛苦;
&&&&冬天恰恰与夏天相反,怕冷,室内温度降到10度c以下时就冻的够呛。因而时常患感冒及上呼吸道感染且气喘气短;
&&&&多处生褥疮且久治不愈,愈后又复发;
&&&&严重而反复发作的泌尿系感染真是要命的狠毒,一不小心就会酿成致命的大祸;
&&&&双下肢肌肉持续性的萎缩着,反弓张形的痉挛与抽搐(有事着急时,你急,它比你更急),时常抽搐的让人难以喘过气来。
  就这么天天感冒状,伴随着各种感染所带来的高低烧与各种无名的疼痛及种种的不适和烦恼来度日的,好不痛苦与悲惨?平时,为了使家人能够安心的搞好生产,多增加一些家庭经济上的收入降低些债台,很多很多的痛苦自己都闷在心里。
  一切感染和不适全都靠药物来维持:而且是,应用低廉药物的毒副作用又往往带来其它的危害和烦恼,可不吃药就控制不了感染和发烧,有时需要加大再加大药量才有效,简直是成了无边无际的灾害。
  没过几年,就把矿领导送给的“好意”用光了。再后来的日子就是债台高筑,孩子失学等一个接一个难关的出现,日子过的惨不忍睹。不知有多少个日日夜夜是从极其悲哀的泪水中度过的,痛苦万分。
&&&&由于经济上的困难:94年临近年关时,因对泌尿系的感染控制不利而使病情急剧恶化,随后全身并发多处脓肿,贫血到3克,日夜高烧不退,呼吸困难。
  在县医院的救治下待病情稍微稳定后,转到邯郸地区医院请求确诊一下病情及救治时:被视为慢性肾衰后期不治之症的尿毒症、酸中毒、败血症而拒绝收治。
  在家人的一再央求下,暂留院观察时,因药物过敏,接连出现了两次休克,抢救过来后医院就往外赶人,可知当时的惨状惨到了极点?
  为了能给孩子能留下一个可以挡风避雨的房子,在请求家人回家放弃对我的治疗不能的情况下,不再配合治疗。
  可拗不过爱人的苦口婆心:“我不能让孩子无爸,只要你还有一口气咱都不能放弃,咱还可以去接受给咱治疗的医院去治疗,肯定会有希望的。
  治好后,咱就是把房子卖掉我推着你带着孩子去讨饭吃,我们还是幸福完整的一个家啊。要不我把孩子都领来,你睁开眼好好看看我们可怜的孩子,你就忍心抛下我们这样走了吗……忍心吗……忍心吗……?”。
一家人凄惨的哭声使周围围观的人都跟着一起落泪。
  后来转到乡卫生院继续治疗,才得以活命。人活下来了,可债台又跟着长高了许多许多。
  这次犯病,半年多都不能睁眼看东西,一睁眼就天旋地转的受不了。
&&&&&&&&有关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词,近在网上查了下才明白,我是个尿毒症患者切不能根治。从94年检查出是慢性肾衰后我能活到现在,这很可能与我长期大量的用药控制泌尿系感染及保健的药物以及爱人在生活上的体贴与关照有关)。泪!泪!泪!
&& 困境中,要不是有亲人在经济上、人力上给予极大的帮助和关怀,以及妻子的不弃不离与无微不致的日夜精心照料,我那能活到今天?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小家,早就被单位领导赐给的“好意”搞的家破人亡了。
  由于不懂法、不知情,87年被单位领导的一个“好意”脚,一下踢出了可依赖经济来源苦度残生的单位。从而给我的肉体上、全家人的精神上、经济上、耽误孩子的上学及前途上等等(没有一个孩子上完初中的),所造成的种种损害与损失无法估量。我恨透了单位领导以及高位截瘫这个大恶魔,把我折磨的人不人鬼不鬼的还牵连全家人受累的悲惨结局。
  《求法无助的绝望》
  2000年获知,煤矿生产到199x年才转产,还有几位轻工伤人员不但随转产而转工,接着又转为合同制工人,有的还办理了退休手续己享受到退休的待遇时。
  这时我才预感到,87年单位领导送给我的那个“一次性工伤处理”的“好意”可能不是真的“好意”,而是乘人之危,用“好意”来掩盖他们的蒙骗与欺诈行为,诱惑我上当后而被他们顺利地抛弃掉的一个包袱。
  经了解,事实上在煤矿领导给我做“一次性工伤处理”之前,单位早已在县城买下了地盘和厂子。说明煤矿的转产是早就有所安排的。
  经过进一步的了解证实以上事实后,当即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那个惨无人道的非法“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给予恢复我的工伤待遇,补偿我应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时。
  法院里接待我的人说:这事应归县仲裁委员会管,由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
  随后又把《申请书》送到了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员看过我的《申请书》后说:这事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多年,已不能再给予受理时,我的心都碎了……。
  被人欺骗后又求法无助的我,感到社会对我是多么的不公平。要不是自己的行动不便,我不但想走上访这条艰辛而困苦的漫长之路,更想躺到政府里要饭吃、要衣穿、要医疗。那怕是要不到饭吃就是饿死也要死在政府里,更有自杀在政府里的念头,以示法律的不平与欠缺而鸣冤。
  多年来,我的种种不幸遭遇其痛苦之极,用语言和文字都难以表达的详尽。现在已是56岁的人了,人一年比一年老,身体一天比一天弱,其各种疾病及并发症的发生不但是一时更比一时的增多,而且还会是一时更比一时地加重着。因而,其各种担心与后怕也在越来越多……。
  在人生的道路上不知还会有什么样的灾难在等着我?也许早点来个自我了断,就能避免更多痛苦的发生及解除对家庭的长期拖累。
  反反复复的考虑,如果那样做了,会给家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不起爱人和孩子,以及不甘心社会会永远的抛弃我,所以才没有那样做而忍耐着。可这种想像总在眼前显现,痛苦之极而无法摆脱……。
  渴望在爱心领导及各界爱心人士的关怀下,使我蒙受多年的重大工伤冤屈早日得以申雪。叩谢!
  求救人:庞金鹏
&&&&地址:河北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
  联系电话:
 &网上报道:《职业病也算工伤岂能一次性了断?》
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经受三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
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二十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林立原系泰州市某化工设备衬里厂职工,后因改制该厂并入某公司。林立于1991年7月至1997年6月间在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1999年12月,林立患上三期矽肺,遂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其间,公司按月发给林立部分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林立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郑某办理。
日,林所在的公司拟订了《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补助安置协议》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向林立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林立之妻郑某在上述协议上作为乙方签名,林立之弟亦一同签名,当日郑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同年9月21日,郑某又在另一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协议》上代表林立签名并取走一次性退职补助金3330元。从2000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林向医生了解后得知,职业病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日,林立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林立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林立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故裁决驳回林立的工伤待遇申请。
林立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林立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无权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判决驳回了林立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林立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相关协议。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林立之妻郑某就林立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林立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而且,郑某对林立的工伤性质、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认识,无法对林立的伤情发展作出正确预测,故公司与郑某签订的协议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林立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
杨维松 邓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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