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拆迁有劳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费吗

最近拐骗孩子的方法--独自上学孩子的家长请看一下!-北京大兴黄村律师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拆迁安置等的博客 - 我的地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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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拐骗孩子的方法--独自上学孩子的家长请看一下!
&昨天从微信上看到,最近北京发生几起拐骗儿童案件,希望家长老师提起注意。据说,人贩子会跟踪单独上学的小女孩,然后故意将其撞倒,再以带其检查为由,强行将其带走。希望独自上学孩子的家长,一定要叮嘱孩子,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即使真的受伤,也不要跟陌生人走。希望孩子们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大兴黄村兴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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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志分类拆迁安置,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帆布厂的工人,1989年进厂,1999年因为厂领导经营不善,企业停产放假至今,停产后厂里没有给于任何经济补偿和安置,97年结婚因为家里没有住房,所以厂里在职工宿舍区安排了2间56平米的房子居住。现在原单位已经被镇政府收回,今年即日镇政府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我说:因为镇政府跟我们厂区是连在一起的,所以要一起拆除招商搞房地产开发。2007年因为宿舍房屋破败居住不安全,我用了7200元对房子进行修缮居住,现在镇政府要拆迁搞房地产,我现在也没有地方居住,修房的材料费也没有人给。,整天心事重重。请司法界的法律精英帮帮我!我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取得停产经济补偿和住房修缮材料费补偿?
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第四...
我于2007.2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09.12)2008.12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裁员,但我又没离开公司,继续在那上班。2009.12月公司宣布破产,通知我下岗,却要我补签2009年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我可以争取哪些合法权益?
我想问一下现在有没有出台有新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里面有提到"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现在有没有比十二个月更多点的法律呢???
日到日签两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不到合同期限,公司将在2009年12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为多少?如何算,
支付赔偿金为多少,如何算 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一直没有还我合同。我一直追讨。但公司一直用各种理由不还我。如果公司部还我合同我该怎么办.公司也没有提前跟我说解除合同。11月30日下班后通知我解除合同的。说再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不答应。具体我应该拿多少赔偿呢
2000年来到一家外企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工作,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每年底续签一年期限。目前公司通知将不再续签,对我给予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
1、N+1=补偿金,N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的年数,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1为增发一个月工资。
2、补偿金基数为月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不计算在内。实际上考核工资要高于固定工资,月收入元左右,固定工资只有2400元。
对此,公司方面说:补偿金只能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份不补偿。
我所在的公司要把我外派到其他公司,我要求派到离家近一点的分公司,但公司拒绝了,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日入职,--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12.2.29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我的月平均工资是3400(税后)左右,公司说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觉得不合理,想咨询下,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能给我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才算合适
我于99年进入一家合资公司,现在已经工作11年了,目前合同到期(上面写的是到期自动终止),请问终止合同后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补偿?谢谢。 合同不是一次性签的,以前都是每年签一次,最后一次一下签了3年。
谢谢律师.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样:从8月份筹备公司到现在,员工都是陆续进厂上班的,时间不一,到现在都还没签订劳动合同.眼下老板说工厂事不多,要给几个部门的所有员工放假至年后再上班,又不提补偿的事情.我们都怀怀疑老板是想变相解除劳动关系,不知道该怎样去走这些程序,去劳动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吗?
11月11日,申请写加班单,上司不批,且用纸砸申请人,所以次日上司,公司无故将劳动者所用电脑锁住,并未告诉当事人,且以此为由,0解雇此劳动者,请问合法吗,我是去年3月进公司的,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我是1993年进一家公司,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做到今年由于家庭需要,我需要辞职回乡,请问是否有经济补偿?拆迁律师-上海哪些人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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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上海拆迁律师 ]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对上海哪些人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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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制企业职工拆迁如何安置补偿?
09-08-01 &匿名提问 发布
你好!我是一名做了多年房地产拆迁工作的,或许对你有些指导。1、首先你要明白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政府因为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都是可以进行征用拆迁的,但同时国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会保障你的权益的。另外,92年的拆迁安置房现在又要拆,说明三点:当初为了拆迁工作顺利,安置地点选择了地段比较好的位置;城市发展较快;城市规划水平较差。我分析第一种情况可能性要大些。2、拆迁无论是对城市还是对家庭都会使越来越好。对拆迁户来说,开始时会有些抵触情绪,不理解,不接受这都很正常,但事后大多都还是怀有感激之情的。从你们家几次拆迁来看,生活是一步一个台阶。尤其这一次,我敢肯定你们家将一步迈进富裕家庭。但你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3、你们家现有的这个四层框架结构房子的产权证,是否有超建面积没有产权的情况?按92年的拆迁安置条例,你们家建四层是值得怀疑的。当然你没有讲明92房屋面积、人口结构、是否有分户?我只是给你提个醒。如果现在房屋所有面积都有产权那就没问题了。4、你说现在的房屋是营业用房,是否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营业用房?若是,则还建给你的必是相应地段(条件相当或相同)的营业用房。若货币补偿也要按相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对你进行补偿。同时还有经营损失。5、赶紧学习国家或你们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和你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还有《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6、赶紧完善保留对你有利的证据。7、拆迁谈判首先要懂法,不可人云亦云、蛮横不讲道理,同时要有艺术性,做个聪明人。8、你没有给出数据,也没有讲明政府拆迁做什么,所以无法给出详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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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能获得补偿;既然那家国有企业已经倒闭,所谓的集体户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迁回原籍或另外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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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 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上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三峡移民征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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