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学期间2014年退伍军人安置不复学安置规定

当前位置: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年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 【】
【相关报道】
版权所有、主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721
总机:(010)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大学生休学参军退伍后,选择复学的,是否应该算自谋职业,享受城镇退伍士兵一次性补助_百度知道
大学生休学参军退伍后,选择复学的,是否应该算自谋职业,享受城镇退伍士兵一次性补助
是不是有规定他没执行,现在越想越不对,应该走什么程序,09年退伍,县民政局相关人员说“选择继续上学不算自谋职业,若要起诉的话,就没有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我退伍后领的钱,共7200元,而且有点疑问的是,是按照农村户口发的每年3600,退伍后选择复学,应征入伍的我是07年(大三)相应国家号召
提问者采纳
 你是什么户口,本人自愿的。  它们按照新条例城市一体化给你这么多是没错,执行本条例、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2011.11。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如果你农村户口、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就没错、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如果它们维持原来的,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是城镇户口;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就不对、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今年自主就业的城镇兵不可能只拿和农村兵一样农村,直接获得学分,除部队给的退役金加上地方经济补助。  按照相关法律.1以后入伍的才是这样。你在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家庭经济困难的。  复学了也算自主就业,你先向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它们说不算自主就业是不对的。但是在部队时应该学习一个文件。按照老政策,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不低于往年,优先录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
当兵时候是城镇户口,也给我发了 通 非农字 第0005475号 优待安置证另外,我09年就退伍了,现在起诉可以么?当时在淄博民政问的,也是说复学不算自主择业,可潍坊籍战友就领了3万多,我要起诉的话,到律师事务所可以吗?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县民政局及相关社会保障单位。注意收集有利证据。
我大学同学当兵退伍回来都拿10万多的
然后又接着上学
你还是起诉吧
找你以前的战友问问吧
自谋职业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征兵办公室,各市(区)教委(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社会事业局,在苏各高等院校,市各有关部门: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同意,现将《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厅局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并重新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省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精神,为鼓励全日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辖区的全日制高校在籍大学生(不含中等学校办的5年一贯制在读学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内学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条件的均属征集对象。征集对象在就读高校登记报名应征。   二、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高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三、 学籍处理  (一)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并切实做好退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二)对就读学校撤销的,要求复学的退伍士兵向苏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统计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五)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六)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七)退出现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有关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八)大学生入伍后,如考上军队院校深造,毕业后提干的,则其原学籍自动取消。  四、有关费用  (一)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已缴纳的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剩余部分,由学校退还本人。  (二)入学时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一次性费用,退伍后不复学的,由学校将所缴费用退还本人。   (三)退伍后复学的,学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退一级学习的可免缴该学年费用。   (四)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学费。  (五)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酌情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于荣立两次三等功奖励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  五、服役期间的优待金  在苏高校的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该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家属享受当地军属待遇。  入学前户口为本市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同时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 在校专科生增发30%,已毕业的增发40%。  (二) 在校本科生增发40%,已毕业的增发50%。  入学前户口系苏州以外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规定发给。征集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六、接收与户籍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一) 要求复学的,个人档案材料由民政府接收后,转交给本人所在学校,其户口落入该学校集体户口。  (二)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档案材料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转往其入学前户口的在地民政部门,由原籍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其个人档案材料由征集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2年。  七、退役后安置  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毕业待遇,人事部门优先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在征集地就业的,可根据本人学历,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金。   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自主择业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80%计发。  凡应征入伍退伍后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八、其他情况及优待安置   (一)下列对象参照入学前户口噗我市在校大学生入伍的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  1、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在外在高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大学生;   2、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听待遇业往届大学毕业生。  (二)职入伍的本、专科大学毕业生,其优待金由原单位按照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增发10%。退役后按在职入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执行。  九、相关费用补贴  为鼓励各在苏高校认真做好新兵征集工作,由高校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出兵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和相应的工作费用。  补贴费、工作费、优待费和安置费: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苏州市财政安排解决,其他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发放办法: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底从苏高校征集入伍的外省、市籍大学生,仍按苏征字[20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建时间:
有215个人读过这篇内容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欢迎光临学工部、人武部网站!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9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征兵办公室,各市(区)教委(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社会事业局,在苏各高等院校,市各有关部门: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同意,现将《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厅局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并重新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省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精神,为鼓励全日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辖区的全日制高校在籍大学生(不含中等学校办的5年一贯制在读学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内学生),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条件的均属征集对象。征集对象在就读高校登记报名应征。   二、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高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三、 学籍处理  (一)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并切实做好退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二)对就读学校撤销的,要求复学的退伍士兵向苏州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统计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五)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六)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七)退出现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有关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八)大学生入伍后,如考上军队院校深造,毕业后提干的,则其原学籍自动取消。  四、有关费用  (一)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已缴纳的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剩余部分,由学校退还本人。  (二)入学时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一次性费用,退伍后不复学的,由学校将所缴费用退还本人。   (三)退伍后复学的,学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退一级学习的可免缴该学年费用。   (四)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交学费。  (五)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酌情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于荣立两次三等功奖励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  五、服役期间的优待金  在苏高校的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该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家属享受当地军属待遇。  入学前户口为本市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同时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 在校专科生增发30%,已毕业的增发40%。  (二) 在校本科生增发40%,已毕业的增发50%。  入学前户口系苏州以外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规定发给。征集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六、接收与户籍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一) 要求复学的,个人档案材料由民政府接收后,转交给本人所在学校,其户口落入该学校集体户口。  (二) 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档案材料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转往其入学前户口的在地民政部门,由原籍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其个人档案材料由征集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2年。  七、退役后安置  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毕业待遇,人事部门优先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在征集地就业的,可根据本人学历,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金。   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自主择业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80%计发。  凡应征入伍退伍后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八、其他情况及优待安置   (一)下列对象参照入学前户口噗我市在校大学生入伍的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  1、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在外在高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大学生;   2、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听待遇业往届大学毕业生。  (二)职入伍的本、专科大学毕业生,其优待金由原单位按照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增发10%。退役后按在职入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执行。  九、相关费用补贴  为鼓励各在苏高校认真做好新兵征集工作,由高校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出兵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和相应的工作费用。  补贴费、工作费、优待费和安置费: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苏州市财政安排解决,其他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发放办法: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底从苏高校征集入伍的外省、市籍大学生,仍按苏征字[20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建时间:
有3205个人读过这篇内容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欢迎光临学工部、人武部网站!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9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大学生入伍享多项优惠 立功后复学减免学费
  北京市征兵办昨天透露,今冬征兵工作中除了对高校大学生的征集范围扩大为9区17所高校外,还特别增加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的多项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具体为: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此外,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在部队立功的,复学后可部分减免或免交全部学费。退役大学生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记者还从部分高校了解到,很多高校为了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入伍,还在市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很多补充。如中国人民大学给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设立的十多项优惠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将按优良考评。可征兵的17所高校: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农学院、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石油化工学院、北京财经职业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逃避兵役者两年内禁升学(相关新闻)
  本报讯 (记者王晴)市征兵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应征公民逃避兵役、单位团体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都将受到处罚。
  依法服兵役是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拒绝、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工,不得出国或升学。北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要检验北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不按规定组织或阻挠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兵役的,录用或者录取拒绝、逃避兵役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信息----
〖信息来源:.c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年退伍军人安置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