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对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的兼职劳务协议人员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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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公司签有三年保密协议,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可是如果我不想在这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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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Qingdao
我跟公司签有三年保密协议,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可是如果我不想在这家公司了
我跟公司签有三年保密协议,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可是如果我不想在这家公司了,还向做这行,请问这个协议幼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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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哪行的啊,还要签这个?
我们以前公司的头碰到过这个事情,他后面用别人的名义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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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你自己辞职就不能违反协议,如果公司解雇你就没事——不一定正确啊,还是期待高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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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协议,但是双方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话,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乌龙寺★无畏桑内★)
最棒的外贸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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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呢,现在竞争厉害...
(穿着袈裟做外贸)
外贸独行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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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有点印象,劳动法规定可以签订这种同业规避的合同,但职员离职后,公司要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用来对这种同业规避的限制.
我个人建议,你可以秘密做你这行,或者以他人名义,不过如果被你们老公司发现了,你还是可能以违法合同法,被老公司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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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东莞
&&都要走了&&还管那么多&&国家没有这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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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圳/江门/中山/佛山/ 广州
怕个鸟呀~~~
最多来个鱼死网破!
(穿着袈裟做外贸)
外贸独行侠
中国丑男协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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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 于
09:40 发表
&&都要走了&&还管那么多&&国家没有这个法律 谁说没有这个法律?&&什么都不用说,就说合同法, 如果当初你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是自愿的, 而且这条款没有存在对当事人某一方绝对的不公平,这条款就是有效的,老公司完全可以起诉你,要求你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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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们老板说,要是离职后他付你三年的工资,你就跟他签三年的保密合同。鄙视这样老板。
(妖十二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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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那么大就算你做也很难让人发现的,除非
你的行业很另类。这种合同没什么实际意义,没有
多少公司会有这个精力去追究这个的。除非他给
你很大一笔保密费吧
(洛丹伦的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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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是在企业高层或者特殊领域从业的人员签订的.
如果你已经签了,那么合同到期时应给与你补偿,并且在未来三年也要做出从业限制补偿.
如果你现在要走,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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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做这行阿。。。。
只要你不泄漏现在这个公司的机密,就ok拉!!继续做你的。。
再说了,你走之后,他们还找得到你啊?
别理会,走之前都要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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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些人业务做的好的
都不签这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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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没有必要担心.及时你们公司知道你和他们做同行,他们也不会有那么大的精力去打官司的.除非你把他们的超级大客户都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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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又起诉撤销所签协议 财产能否再次分割
原标题:夫妻离婚后又起诉撤销所签协议 财产能否再次分割摘要: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备案。然而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对于男方的要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呢?嘉宾律师:石锦双网易河北讯 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备案。然而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对于男方的要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呢?男子的起诉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的石锦双律师就“夫妻协议离婚”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分析、探讨。【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刘娜。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的石锦双律师,石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石锦双律师】各位网友你们好!我是土生土长的北京律师,现在是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资深的婚姻家事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婚姻家庭、房产、继承、个人公司等家事方面的法律事务,解决的都是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问题,大家有与家庭事务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法律名人谈】当今这个时代,夫妻离婚已经很普遍,如果双方能处理好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就会选择协议离婚;反之则会走上诉讼离婚的道路。这两种方式相比,协议离婚自然更方便简洁,但也更容易在日后反悔导致新的纠纷。本案中的这对夫妻就是选择的协议离婚,关于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首先请石律师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石锦双律师】好的,正如你所说,协议离婚更简便快捷,不仅为适应快生活节奏的需要,也迎合了人与人之间应该和谐相处、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离婚双方本着“好和好散”的原则,尤其是在还有孩子的情况下,双方为抚养子女还需要接触、需要友好相处,可以说双方协议离婚是解决离婚问题的上选方式。离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为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既然是合同,就应该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1)签订协议的双方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是否离婚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处理,必须是协议离婚双方自己协商签订,由父母或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不是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协议(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充分协商后,在财产的分割、分配上没有异议,一致同意;在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上协商解决稳妥。当然这些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在协议离婚时也可以不写进协议,离婚后另行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法律名人谈】如果能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就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不过协议离婚也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请问石律师,协议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呢?【石锦双律师】协议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最好是到当初双方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律名人谈】在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一环莫过于签订离婚协议书了,那么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石锦双律师】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作出明确的表达“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或“双方同意离婚”;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相关费用定期支付的,可以指定固定的银行账号;还需要约定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次数,可以约定的具体明确一些。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尤其是房产的价值大,购置情况复杂,关于购房的首付款、还贷款、现值、物业承担等约定的细一些;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这一点在经商的当事人中经常存在,需要列明清单及将债权的原始文件交付;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当事人只有一套住房,各自都不能解决住房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离婚离不了家的局面;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需要说明的是: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7、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8、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9、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时间必须写明。【法律名人谈】另外,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意味着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么离婚协议书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呢?【石锦双律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的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协议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双方达成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时反悔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法律名人谈】虽然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对离婚协议反悔的现象。本案中,男方就对离婚协议反悔了,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石律师,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呢?【石锦双律师】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方对离婚协议反悔了,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法律名人谈】通过石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如果夫妻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那关于欺诈或者胁迫,到底该怎么认定呢?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石锦双律师】从我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总结,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是很困难的,但也不是没有成功的案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的定义。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l)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即《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要证明作出欺诈或胁迫的主体是对方,比如录音、书面承诺、证明人、伪造的文件等;一方面要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确实与对方的欺诈、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比如音像资料、报警记录、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知情者的证言等。【法律名人谈】其实说到底,本案中男方之所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无非是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石锦双律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协议离婚也是建立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基础之上: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所谓“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比如住房的分割因为实物不具有可分性,所以一般是折价分割,即一方取得住房,另外一方得到相应的折价款。 具体分配的时候,按照实际情况,照顾无房或无住处的一方。四、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一点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将双方或一方因为结婚、共同生活花费的财产要求作为共同债务分担,这种情况一般是一方花费多了,另一方没有或很少出资,心里不平衡所致。【法律名人谈】财产分割完毕,如果一方又改变了主意,对财产分割产生异议或者不满的,应该怎么解决呢?【石锦双律师】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的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从协议的履行角度讲,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结束,通过诉讼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如果协商不成的,建议还是尊重当初的决定,言必信,行必果嘛!【法律名人谈】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是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的,或者是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或者变卖部分财产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受害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石锦双律师】你说的前一种情况已经说了,如上所述,至于后一种情况是有办法解决的,擅自转让的。在双方发生纠纷,感情破裂,意图提出离婚的一方偷偷的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卖——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隐匿房产。夫妻一方收入高,为了多占有财产或为日后的生活做提前安排,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财产状况毫不知情;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姻外有第三者,为第三者购置的房产或其它资产。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需要调取大量的证据,难度很大,多表现为以对方自己的父母或亲友的名义购置房屋等财产。【法律名人谈】当然了,也有很多“精明”的夫妻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选择做一个夫妻财产公证。石律师,您觉得夫妻财产公证是否有必要呢?必要的话,又该如何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呢?【石锦双律师】你说的这一观念和做法在思想比较传统的中国社会还不是很普遍,夫妻财产公证有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公证,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双方感情有损害的行为,尤其是在双方热恋、谈婚论嫁的时候,碍于情面都羞于启口。但做夫妻财产公证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是有必要的,现在80后的夫妻已经有许多人接受这一观念并付诸了实践,尤其是标榜独立、接受新观念快的高收入阶层。夫妻双方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来提出公证申请,并带好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和有关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拟写好约定的主要条款。约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具体、清晰,没有歧义,没有任何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经过公证员的审核,就可以出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这样,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力的保护。【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石锦双律师】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能一一叙述,还需要针对具体问题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所以说协议的签署是简单的,但内容的设计能够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还是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817-8888。【石锦双律师】多介绍一些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的律师给大家,让访谈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生活的服务才是最好的公众服务。(以上内容为本网站刊发或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相关信息仅为宣传及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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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value=""&网页&/option&兼职辞退?+员工失踪解除合同?+企业用制度规定降职?+没签培训协议,赔培训费?
案例:发现员工兼职,可以辞退吗?
饶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公司上班期间,饶某又在其他公司做兼职财务工作,每月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以获得额外收入。不久前,饶某兼职一事被公司老板知道了,老板很生气,认为公司对饶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饶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饶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饶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饶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饶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案例解析:
我国劳动法并未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然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一定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企业的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饶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饶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适用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饶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正如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一样,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在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兼职行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项劳动合同解除权必不可少的程序。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本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内部规章制度中事先明确员工的从业范围和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出现违反规定的兼职行为,可以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案例:员工失踪,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吗?
深圳某公司员工李某自半年前某一天下班后回家,就再也没来过公司上班,其家人也一直找不到他本人,不知其去向,四处寻访,至今仍然杳无音讯,公司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其家属不同意,说只要李某一天没找到,其合同就不能解除,否则就得给补偿。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超过60天仍然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刊发声明启事,要求当事人限期返归用人单位,否则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逾期还无下落,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而且用人单位已为此作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事后该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例如遭他人非法威逼、胁迫、绑架、监禁,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被动的,是迫于员工失踪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而被动作出的,并非企业主动非法解除,因此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企业用制度规定降职,可以吗?
方女士是某公司采购经理,现在已怀孕很快就休产假了。其如果休假了,多少会对公司的采购工作有些影响。而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经理级以上员工连续1个月不能主持工作的,公司将对其予以降职一级的处理,待其复工后,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考虑恢复原职级。制定规章制度时,公司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颁布之后也向全体员工完成公示。如果方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的业务量不重,公司可能不会使用降职的规定,但如果产假结束方女士仍然休假的,公司将依此规定对其降职降薪。同时,其他女员工在非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一样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只要中断主持工作达1个月的,公司就可以根据制度规定对其降职降薪。请问,公司这种用制度规定降职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制定制度时的民主程序和制定之后的公示程序是法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能否通过这种形式预先约定单方调整员工职位、薪酬则不仅需要这个考察程序,还要分析其法律实体上的依据是否合法。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而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做出调整的,也仅限于不能胜任工作和女员工在“三期”期间被医院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两种情况。
从本案来看,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待情形满足时即对员工单方作出岗位或薪酬调整,显然具有限制甚至是剥夺员工参与对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其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其是预先做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尤其是针对“三期”女员工,鉴于其身份上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
案例:没签培训协议,要不要赔培训费?
袁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计划出资送袁某去参加业务培训时,袁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这个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同意了袁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2万元。一年后,袁某因跳槽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袁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袁某的辞职不予同意。袁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认为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自己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他们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在这方面,劳动部门是有明确答复意见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袁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袁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袁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袁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袁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袁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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