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对民事案由规定发生争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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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案由选择及法律关系的界别
笔者认为,在治理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对涉案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界别和对案由种类的精准选择。事实上,如果案由选择不当或法律关系界别不准确的话,则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庭审思路的走向等均会发生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曾发文指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也即,在涉诉公司治理争议之诉时必须优先适用《案由规定》二十一节&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只有当低级别的案由没有具体对应性类型时,才能适用高级别的案由类型。
二是各级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注:2013版民诉法为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是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四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五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六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七是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那就是对案由的类推与参照适用制度。诸如,在公司治理争议之诉中,可以参照适用《案由规定》第二十节&与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类型。因为公司只是的一种类型而已,当单独为公司设定特定案由时,当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项下的案由。
既然其他企业可以适用&企业&项下的案由类型,当公司法项下案由存在缺漏时,则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法定类型,当然可以类推或参照适用企业项下的案由类型。
此外还必须指出,在审理合伙企业纠纷时,可以类推或参照适用&公司&项下及&企业&项下的相关案由类型。因为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与普通企业的区别在于责任类型不同。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在企业内部治理争议之诉中,公司型案由、企业型案由及合伙企业型案由中的相关案由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显然可以作为相互类推与参照适用的合理根据。
例如,民事案由规定第二十二节&合伙企业纠纷&仅包括第267号&入伙纠纷&、第268号&退伙纠纷&和第269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等三种类型,远不能涵盖合伙企业治理争议的纠纷类型。但合伙企业中亦存在需要确认合伙出资权益份额纠纷或者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纠纷情形。此时,即可类推参照适用&企业案由&项下第228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和第229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等案由类型。
公司治理争议之诉中,对外商企业所涉及的&协议类纠纷&没有涉及,但是在&企业案由&项下却有着明确规定。此时,如有关外商企业系以&公司制&法律形态设立,则当然可以参照&企业案由&项下第239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中的三个&子案由&,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和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同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案由&项下第240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和第241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两个案由。
可见,对于同类、同质性案由的参照适用不仅可以弥补司法解释的缺陷,而且还可务实解决相关司法实务问题,这在公司治理争议之诉中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除名之诉是公司诉讼的一个重要类型,也是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特殊调整的重大事项。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除名及救济程序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实务中主要依靠公司章程及公司决议来确定相关条件。
导语: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的案由- 汪义华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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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争议农药致害,法院如何确定案由、取舍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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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案件案由提示书
作者:邹密&&发布时间: 11:41:42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
1、 著作权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就约定创作特定作品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著作权的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 商标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代理人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 专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专利代理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发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就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委托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或有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经营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 技术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就技术、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实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外的其他现有特定的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纠纷。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从我国境外向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的奖励或者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适用于因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为主张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8、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9、 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之间就企业名称(商号)的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0、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适用于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 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就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1)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计算机网络域名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
12、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属、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适用于著作权归谁所有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全等发生纠纷的案件。
(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影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4)邻接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归属发生纠纷的案件。
(5)侵犯出版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出版社或者杂志社对其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对其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6)侵犯表演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7)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共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8)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发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发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发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出版权、翻译权以及拥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3、 商标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因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适用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4、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的权属、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要求支付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以及发明创造完成人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5)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适用于专利权人指控他人假冒其专利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利人要求他人支付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实施其发明的使用费发生纠纷的案件。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于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适用于因涉及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5、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有关权益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及有关权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和有关侵权行为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7、 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适用于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号)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行为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8、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适用于特殊标志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奥林匹克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适用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19、 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归属和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发生争议的案件。
(1)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案件。
(2)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的行为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0、 发现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发现权的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争议的案件。
21、 发明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因发明权的归属及其有关的权益发生纠纷的案件。
22、 其它科技成果权纠纷: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纠纷的案件。
23、 确认不侵权纠纷:适用于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专利权影响的行为人,以专利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专利权的诉讼。
(2)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的行为人,以注册商标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诉讼。
(3)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适用于受到特定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影响的行为人,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
24、 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三、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由
25、 仿冒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适用于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经营中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4)伪造产地纠纷:适用于行为人在市场经营中伪造产地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26、 虚假宣传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发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的案件。
27、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1)侵犯技术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2)侵犯经营秘密纠纷:适用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经营秘密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适用于行为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争议的案件。
28、 倾销纠纷:适用于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29、 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适用于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30、 有奖销售纠纷:适用于经营者采取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
31、 商业诋毁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2、 串通投标纠纷:适用于因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33、 垄断纠纷:适用于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发生民事争议的案件。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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