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了逃逼未签劳动合同,赔偿两倍工资,编造合同,被房祖名当庭认罪识破,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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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工因公司未雍贤髻r 公司被判付杀豆べY
  【 】【案情回放】
  员工因公司未签索赔
  上诉人(塬审塬告):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塬审被告):谭某
  日,被告谭某入职于塬告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入职当天,谭某填写了一张《入职登记表》,表中介绍了自身的个人情况、工作经v、教育培训经v、家庭状况等信息。被告谭某还在一份《服务自愿书》中签名。不久,谭某离职,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两倍的工资。劳动仲裁法庭判谭某胜诉。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被判败诉。而后再进行二次诉讼。
  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入职塬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双方签订《服务自愿书》,被告本人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办理入职手续,塬告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上述文件内容为劳动合同性质,具备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之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故塬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
  谭某认为:塬告与其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自愿书》无论从名称、内容都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且劳动合同应是双向的,《服务自愿书》是单向的且不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入职登记表》、《服务自愿书》b能说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改变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塬告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入职申请表》不具备劳动合同条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塬、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要条款,并经用人单位与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本案中,谭某签署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从内容上看亦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上述文件b有谭某单方签名,无法体现是经塬、被告协商一致形成,故《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不能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3022元r二、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承担。
  【法官手记】
  劳动报酬是书面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有关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般说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组织、技术、信息、经济地位、资源配置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劳动关系缔约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被动状态,不能与用人单位实现平等的对话,经常不得不屈从于对方的意志。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和《服务自愿书》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件号码r(叁)劳动合同期限r(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r(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r(六)劳动报酬r(七)社会保险r(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r(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应当提请广大劳动者注意:一、入职用人单位时,要提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要有明确的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有依可循,使自己的权益处于稳定明确的状态。二、对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超过时效的部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类似本案的情况应有清醒认识到: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缴交、违法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对于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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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徐才网小编提醒:小伙子餐馆打工未签合同可索两倍工资。下面我们看一下他的具体案件。
24岁的邵阳小伙申文斌节前从长沙香樟路力力渔港餐馆离职后,一直没拿到自己元月份的工资。
去年12月18日,申先生开始在力力渔港上班,在这家新开两个月的餐馆里做服务员,1300的底薪加绩效工资,餐馆负责一日三餐。不过当初,没有签订合同。
去年底,他向领班朱小姐递交了离职报告。半个月后,也就是1月14日,餐馆经理白女士还专门找他谈话,希望他不要在过节期间离职,起码应干到元宵节。可申文斌去意已决,在元月17日正式离职。
申先生承认,自己已在工资发放日(1月15日)拿到12月的工资,但当他18日再找餐馆要元月份工资时,却没了下文。
对申文斌的讨薪要求,白女士承诺:&只要按流程走,一个月的钱就给一个月的。&
白女士所指的&流程&是指员工的离职手续,据她介绍,员工若要离职,须提前半个月递交离职报告,经管理层批准,方可离职。而对于申文斌的离职报告,她一再强调&我没有看到&。
申文斌称,自己已在12月底将离职报告交给其领班朱小姐。朱小姐也承认收到了申文斌的离职报告,并交予主管刘女士,但递交时间&记不得了&。刘女士则表示离职报告也没在自己手上了。
但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白女士则解释说:&我们是新开张的店,确实没有签什么协议。&
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对于拖欠工资现象,劳方可以查实资方工商注册地址,并向对应区域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今天下午,申文斌已向力力渔港所在的雨花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讨薪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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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又问了!!哈。旦粻测救爻嚼诧楔超盲。你得去劳动仲裁申诉,单位受不受理没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劳动合同是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的。。劳动仲裁免费!!你得证据确凿,如果是试用期,你可麻烦啦。。
剑舞泪痕 &1-18 13:14
&#8226;回答
&#8226;回答
&#8226;回答
&#8226;回答
&#8226;回答
可以的。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
热心网友&1-18 13:31
你好,需递交书面辞职。
热心网友&1-1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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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160;&#160;深圳新闻网&#160;&#160;&#160;&#160;【字号:&#160;&#160;】
深圳新闻网讯 宝安消防车司机罗先生和消防部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因协商不成没续签合同,但在几个月后才解除劳动关系。罗先生遂将消防局告上法庭,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消防局应支付罗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805元。
今年33岁的罗先生诉称:他1999年11月入职宝安消防部门成为合同制消防员,担任消防车司机工作。去年4月1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同年8月11日,他没再去所在的消防中队上班。同年9月5日,消防部门以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审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罗先生称,他辞职是因为消防部门没有支付给他办公费、加班费,也没签合同,他不愿意再续签了。
罗先生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消防局支付他去年2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9万余元,少付的两年加班工资2.1万余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432元。
消防局辩称:该局曾与罗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去年4月18日到期后,该局曾主动要求罗先生继续留任,但由于其编制等问题未明确落实,罗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同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和消防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因此,消防局依法应向罗先生支付自去年5月19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消防局已为罗先生安排了合理的休息时间,且每月的工资中已包括了加班补助、值班备勤补助,因此罗先生再要求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应支付罗先生去年5月19日至9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805元,驳回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吴欣)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160;&#160;编辑: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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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得到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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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特别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承担劳动者成了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 《劳动合同法》对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宽泛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而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赔偿,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制定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从而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支出,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两个前提(一)是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二)是。但这里并没有指订立的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的是无效劳动合同,就由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 首先,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的权利义务,比如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其实质构成了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只限于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即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劳动合同缔约之前的状态。但我们说,劳动合同不同于其它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合同关系那样恢复到原状态。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实际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可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仅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足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虽然,该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 第三,从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实际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究其性质,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非劳动者亲身所为的&工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惩罚性措施。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致使双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此,用人单位应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并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应当遵循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条款完备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导致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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