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伤害罪修正案草案九修改伤害罪吗?是否还是把人打到情伤才入刑,没有对殴打本身入刑

新京报:“超速入刑”有助打击“马路杀手”
来源:新京报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其中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超速入刑”有助打击“马路杀手”
  实践中,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还有很多,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迅速上升,但与此同时,醉驾、飙车等行为屡屡发生,各种“马路杀手”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为此,在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的认真研究与多番呼吁之下,《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入刑,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参与的积极回应。三年多来,法律实施的效果有目共睹,立法的实效性已经得到证实。但是,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采取的是一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也即,仅仅将明确列举的醉驾和飙车行为入刑,而排除了其他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
  然而,实践中,与醉驾、飙车危险性相当甚至更高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驾驶、超载驾驶等等。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一出台,便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指出其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内容过于狭窄,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未来对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速、超载行为入刑,是法律进步,必将大大有助于打击此类“马路杀手”。
  不过,如前所述,除了醉驾、飙车、严重超速、超载之外,危险驾驶行为还有很多。因而,列举式的立法是否妥当?是否有必要以概括的方式,抽象出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便将其他未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内,同时留出一个开放的空间,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这些,恐怕值得立法者深入考量。
  刘高(法律工作者)
  “超员入刑”有待法律解释“搭配”
  超载入刑,不仅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客运超员行为,为客运营利的畸形冲动降温,更能以强有力的法律之手,呵护和托举乘客的宝贵生命。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的骤然升格,强有力地遏制了此类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
  酒驾入刑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可以划入危险驾驶范围的行为,又何止道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超员就是其中一种。为什么超速、超员等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
  公安部数据表明,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超员违法导致事故甚至占到了总数的23.1%。在宁夏等地,60%的交通事故都存在超员行为。但更令人揪心的是,为规避交警查处,许多超员车辆习惯了穿行在乡间小道上,遇有纠查地段,有些司机还会让乘客下车,过后在某个地段“接头”。
  公安部发布相关信息指出,客车超员现象严重:今年7月以来,全国共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461起,其中部分车辆超员率超过100%。对此,公安部交管局发出客运交通安全预警。再看近年来因超员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可谓件件都有离人泪,例例均有违规处。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剑指“超员”,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增设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而这项刑法条款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客运超员行为,为客运营利的畸形冲动降温,更能以强有力的法律之手,呵护和托举乘客的宝贵生命。
  当然,“超员入刑”并非一锤子买卖。究竟超员多少方为“严重”?危险驾驶还有哪些“漏网之鱼”?不无抽象的刑法条款,还有待今后出台更具体的法律解释“搭配”,一道编织成精密牢固的安全之网。
  雨辰(高校学者)
(责任编辑:UN639)
原标题:从“醉驾入刑”到“超速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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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题:哪些罪要重罚 哪些罪该减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中的论辩
“走私核材料、武器弹药”的死刑罪名到底能不能减?“盲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否可行?“代考入刑”是不是重了?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者要不要加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与会人员就部分罪名“孰轻孰重”展开了热烈讨论。
【“毒驾”“盲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醉酒驾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毒驾也应入刑”。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
除了酒驾、“毒驾”,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还提到了“盲驾”。她说,中国拥有手机者大都是“低头族”,其实刑法要把脉当前的社会,对“盲驾”这事应该有一个说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也建议将此款再增加一种情形,即“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他认为,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经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也入刑,相信事故发生率一定会进一步下降,对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代考入刑”重不重?】
草案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为犯罪。
吴恒委员认为,专门就关于考试的问题作出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非常好,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让每一考生都有公平机会考试。如果作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杨卫委员说,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造成不公平,很多学校对代考行为都做出了开除规定,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当的。但他认为,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太狠了?对年轻的学生,有时候为了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这个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
杜黎明委员也表示,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不好。
何晔晖委员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情节,以行政处罚为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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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收受礼金罪未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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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舒晓程报道 近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3日。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条款并未涉及。据媒体报道,之所以没有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因为很难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的区别,争议较大。
  “收礼罪”入刑来源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剧透”:9月27日陈兴良向媒体透露称,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陈兴良指出,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一罪名的设置可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
  不过“收受礼金罪”最终没有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中。
  对未列入“收礼罪”,草案说明解释道:“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确实有官员通过收受礼金的形式受贿,但在婚丧嫁娶时收受礼金的风俗习惯却是被社会允许的。因此,可以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高于某个额度就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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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在内的9项罪名将取消死刑。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9项死刑罪名或将取消。刑法修正案(九)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集资诈骗罪等在内的9项罪名将取消死刑。
  此外,此次修正案还加大了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取消受贿数额的入罪标准。但之前备注关注的收受礼金罪并未涉及。
  为了使交通环境更加安全,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走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或将逃脱死刑】
  刑九草案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之所以取消这9个罪的死刑,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此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研究死刑的中国社科院教授刘仁文介绍,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并未通过。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目前,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拟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上述9罪名后,仍有46个。
  刘仁文表示,之所以要减少死刑,是因为在全世界走向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死刑罪名太多。
  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最新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显示,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而早在1998年,中国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我国刑法现存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还是非暴力犯罪。
  除减少死刑外,刑九草案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也提高了门槛: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才执行死刑。
  而现行刑法则规定,死缓犯罪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将被执行死刑。但这一规定门槛则低,有些故意犯罪并不严重,也较为容易发生。
  此外,如果因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也容易导致一些死缓罪犯不敢在缓刑期间揭发一些事情,比如被判死缓的吴英,就是在缓期期满后开始揭发当地的副市长。(当然,揭发的是否属于事实需要当地司法部门调查)。
  【受贿罪降低入罪门槛】
  刑法修正案(九)拟删除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规定。
  现行受贿罪的入刑标准一般是5000元。虽然规定数额较为明确,但是各地受贿罪差别较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刑九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与此同时,刑九草案也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于行贿人,现在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修改后,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现实中,不少受贿和行贿并不直接发生在官员身上,而是发生在官员的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身上。对此,草案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将构成犯罪】
  草案加大了惩罚失信行为的力度。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可以适用的责任条款是《民事诉讼法》中第112条,但也仅仅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提出,大量虚假诉讼出现,与现行法律对惩治不力直接相关。黄廉熙曾在提案中建议,应通过对《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尽快完善虚假诉讼违法责任体系的建设。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虚假诉讼给国家或当事人带来很大损失,而且司法机关也浪费了不少精力去甄别这类虚假诉讼。他认为应该将虚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纳入惩罚对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售合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将构成犯罪】
  草案增加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定。
  现在一些公民信息的泄露,往往部分商家因提供服务而合法获取公民信息,出售是否构成犯罪尚存争议。
  对此,草案增加了网站的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还增加规定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按犯罪处理】
  为加强人身权利保护,草案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以前之所以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是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被时解救时难度较大,规定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解救时使收买者更容易同意解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避免他们再受到其他的伤害。
  现行刑法中的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曾被称为最“人性化”的法条,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如果有伤害、污辱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如果数个行为同时发生,则数罪并罚,如果再出卖,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条之所以最“人性化”,是因为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护,将伤害行为一个个列举出来,是让收买者考虑到再有伤害还会构成伤害,而且每一个伤害都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伤害,还不阻碍解救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立法者的善意并没有使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减少。于是,相当多的人呼吁应该加大对收买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收买,也就没有拐卖。今年两会上,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杨琴建议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因为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杨琴还建议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九还改了什么?】(部分列举)
  客车严重超载属危险驾驶罪草案规定,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或犯罪草案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为犯罪草案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之前的规定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犯罪,草案增加了构成犯罪的情况,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为使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草案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草案还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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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月27 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因其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草案能够进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法机关等都提出了修改刑法的意见。其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81 件。
  “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含三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时说,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在社交网络上,有分析人士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值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不久,这种日程安排,不排除以此作为对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思维的响应和贯彻实践。因为现代“法治”理念和中国宪法中所宣示的“人权保护”原则,恰恰就包括对死刑的慎重使用。
  从李适时所作的草案说明中也透露出本次修改刑法的意图,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任务要求,也是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等。
  变化一:“少杀、慎杀”理念下,拟再减9个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现有55 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说明中提到,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对走私核材料罪,我建议还是保留死刑。因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认为,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因此,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惩处,在国际上也彰显了我国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变化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增加了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规定。
  对于这些方面的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雪克莱提?扎克尔建议,加大对传播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量刑幅度。极端思想是恐怖主义行为的根源,传播与宣扬行为是推动极端主义思想付诸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传播行为的受众广、潜在的危害大,不可预测性多,其社会危害性、危险性甚至比暴力恐怖活动还要严重。
  变化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都将入刑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草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此外,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变化四: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不会受到处罚。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但由于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变化五:反腐的“制度笼子”再扎紧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说,从实践的情况看, 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 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还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草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也极大地影响了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比如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判处十五年徒刑。此外,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但大多针对受贿人,建议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所得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追偿制度。
  变化六:买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组织考试作弊将入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作出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
  “代考是欺骗行为,对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都作出规定,一旦发现代考或者让人代考,采取开除的手段。这种行政处理手段还是恰如其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我做校长的时候,有一节体育课上有十几个学生由于身体原因请人代考,最后这十几个学生全部被开除,当时心情很沉重。现在规定更严了,不但要开除,而且要入刑。组织代考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但对年轻学生来说,有时候他们是为了帮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因为这个错误一下就被判了刑,会不会处罚过重?
  同样来自教育战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当前大学、中学、小学考试中作弊现象严重,草案增加对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严厉处罚是对的,但需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考试指哪些,不能有过大的操作空间,才能便于司法部门执行。
  变化七: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将追刑责,司法秩序进一步规范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将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等。
  “附议其他委员提出的把毒驾和醉驾等同起来,增加毒驾入刑。同时建议增加驾驶汽车时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也要入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说,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者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研究表明,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使机动车事故率大大降低,如果再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入刑的话,相信事故发生率会进一步下降。(于浩)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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