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法院判决书可以贷款吗下来后在退钱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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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舜皆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760号罪犯林舜皆,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舜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舜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舜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判决时已退清赃款人民币235000元及港币101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舜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退清赃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舜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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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已下,拒交罚金会加刑期吗
我朋友的判决书已经下来,而且判得很重,还说要交罚金,假如拒交罚金,会不会再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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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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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减刑漏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认为:对减刑后正在服刑的罪犯发现漏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此种情形,应在维持原减刑裁定合法有效性的同时,直接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在漏罪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之间进行并罚。理由如下:第一,将减刑裁定视为原判决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立法本意不符。减刑裁定与原判决(包括原裁定)是基于不同事由,服从于不同目的需要,在不同的阶段上作出的,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第二,将减刑之后的刑期作为并罚基准,势必损及《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并罚原则。减刑裁定属事后裁定,因减刑裁定所缩短的刑期与因服刑期间实际执行而自然缩短的刑期均属行刑范畴问题,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将减刑之后的刑期作为并罚基准,究其实质,就是先减后并。第三,主张直接与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并罚,与承认减刑裁定的合法有效性,两者并行不悖,不存在法律适用及法理上的障碍。首先,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那么同样可以将裁定所减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两者道理是相通的,只不过一个是基于客观事实,一个是基于法定事实而已。其次,&先并后减&更为有利于被告人。有利于被告人是罪刑法定框架下的一个基本的法律解释原则。虽然究竟是&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更为有利于被告人,不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多数情况下&,先并后减&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第四,为避免执行上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误解及执行所依据文书上的多头性,可以考虑在新判决上,将原减刑裁定的内容吸收进来,这在技术处理上也不复杂,说明一下已经执行的刑期及火X裁定所减刑期均需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可。
&&《 对减刑后正在服刑的罪犯发现漏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3年第6集(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一217页。
附录2: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
问题: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于1999年3月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n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某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6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某在1998年还犯有,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王某某所犯的强奸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在数罪并罚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对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根据这种观点判决所带来的问题是,王某某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否需要撤销?如果要撤销,由哪个法院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得到执行,因此,王某某前罪即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可以理解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对其数罪并罚,应依照《 刑法》 第69条规定,在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从2。。1年n月起至新判决宣告日止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望《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予以解答。
《刑事审判参考》 编辑部认为:经研究,我们同意来信中的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 刑法》 第70条明确规定,是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 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来信所述案例中前一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对王某某故意伤害行为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刑罚,而不是第二种观点所说的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18年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裁定减刑后的刑罚,不是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二、关于王某某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新判决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因而在新判决中不存在如何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问题。
三、关于减刑裁定是否需要撤销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必撤销减刑裁定。减刑裁定的事实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不是罪犯的犯罪行为。新判决作出后,减刑裁定的效力自然消失。
四、对原判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较长或者新发现漏罪较轻的,考虑到新判决确定的刑罚为无期徒刑且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限,对被告人可能有所不利,可以在执行期间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第115一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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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贪污13万判决书下来了,在退钱还可以减刑吗
完全可以的,这是自我毁改的良好表现,也是自我反省的表现,我相信法律你对的良好表现会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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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判决书下来之前退钱,退钱是一个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书下来了就迟了。
不可以,说明贪污已经是事实不可改变。剩下的就是该没收的没收,该关的关,该剥夺的剥夺,也就是你哪还有权利处理自己的钱怎么用,都得等待处理
可以做为从轻减轻的情节考虑,但此情节属于酌定情节,具体是否能够从轻或减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考虑适用。
判决已经生效了,不会减刑了。
认罪态度好可以减的
判决了的话即生效了的
已经判决了即生效
已经判决了即生效
判决书下来了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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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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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周XX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PS:本文书仅供个人参考学习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因本案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二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自2002年6月开始担任广东省XX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曾XX、苏某等6人行贿款合共现金人民币24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年初,被告人周XX收受曾XX经手所贿送的人民币120000元,并为柯XX办理撤销案件。
2002年11月11日,柯XX(绰号“埃及”、已判刑)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24日,柯XX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投案自首之前,柯XX将人民币120000元交给曾XX,并委托曾接触当时分管刑侦工作的被告人周XX,要求对柯XX取保候审。同年初的一个晚上,曾XX主动联系被告人周XX在周自建屋一楼见面时提出对柯XX办理取保候审,曾XX离开时将人民币120000元留下。被告人周XX收下该人民币120000元。2005年2月1日,XX市公安局以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对柯XX案作撤销案件处理,同月4日,柯XX被释放。      
(二)2005年5月,被告人周XX收受苏某所贿送的人民币15000元,并为潘XX办理了取保候审。
2005年2月,潘XX(绰号“高佬X”)因涉嫌抢劫、窝藏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XX市金港湾商场老板苏某为帮潘XX办理取保候审找到被告人周XX商量,被告人周XX表示难度大。苏某离开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5000元送给被告人周XX。过了一段时间,潘XX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2007年10月,被告人周XX收受黄某所贿送人民币30000元,并为其立案追回失窃的人民币900000元。
2007年10月,黄某因为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900000元失窃,怀疑是其前妻杨XX所为,于是到XX市公安局报案并找到被告人周XX,要求其帮忙尽快破案。当晚深夜该案告破,抓获了杨XX并追回了失窃的人民币900000元。几天后,黄某为感谢被告人周XX在此事中帮忙,在周办公室送了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周XX。
(四)2007年,被告人周XX收受曾X1所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并放行曾X1被XX市公安局刑警队扣押的套牌车。
2007年,曾X1在XX市XX镇参与赌博,XX市公安局查封时扣押了其套牌车。事后,曾X1与朋友谭X1一起去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见面并提出要求被告人周XX帮忙取回被扣押的套牌车。离开时,曾X1留下人民币8000元给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收下了该款。三个月后,XX市公安局退回扣押的套牌车给曾X3。
(五)2012年3月,被告人周XX收受李XX所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请托的案件立案,协助其妹夫植XX参加砂场投标。
2012年1月,XXXX砂场老板植XX因为与他人合伙竞标XX市XX镇吉堆标段砂场,但合伙人容XX被绑架无法参加竞标,于是找到亲戚李XX。李XX表示其老表被告人周XX在XX市公安局任副局长,同意帮忙过问此事。2012年3月份的一天,李XX去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希望被告人周XX为此事立案侦查,被告人周XX当日就指示XX市公安局立案,并为其出具立案证明。过了几天,李XX再次来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周XX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XX收下并指示XX派出所继续调查。
(六)2012年4月,被告人周XX收受袁XX所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为在押罪犯梁XX办理减刑。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周XX的朋友袁XX找到周,要求周帮忙在XX市第一看守所服刑的朋友梁XX减刑,被告人周XX同意办理。第二天,袁XX在被告人周XX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周XX人民币20000元。因看守所减刑讨论还没有进行,被告人周XX就被茂名市纪委调查,梁XX减刑之事没有办成。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证人证言;2、相关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XX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XX在庭审中对认定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的第一、二、四单受贿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第三、五、六单受贿的事实有意见,辩称第三单是黄X给人民币30000元叫其拿去和部门的相关领导吃饭;第五单其认为是与亲戚之间的来往,与本案没有关联;第六单实际其没有想过帮忙,其也叫过把钱拿回去。
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周XX虽然构成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中有10万元并非受贿所得,认定为受贿罪的依据不足。2、被告人周X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周XX积极退赔了所有赃款,减少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被告人周XX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证人李X4在庭审中出庭证实:其与周XX是亲戚(老表)关系,给予人民币50000元是给姨婆(周XX的妈妈)的,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X于2002年6月开始担任广东省XX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曾XX、苏某等6人行贿款合共人民币24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年初,被告人周XX收受曾XX经手所贿送的人民币120000元,并为柯XX办理撤销案件。
2002年11月15日,柯XX(绰号“埃及”、已判刑)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24日,柯XX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该局执行逮捕。在投案自首之前,柯XX将人民币120000元交给曾XX,并委托曾接触当时分管刑侦工作的被告人周XX,要求对柯XX取保候审。同年初的一个晚上,曾XX主动联系被告人周XX在周自建屋一楼见面时提出对柯XX办理取保候审,曾XX离开时将人民币120000元留下。被告人周XX收下该人民币120000元。2005年2月1日,XX市公安局以犯罪情节轻微,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对柯XX案作撤销案件处理,同月4日,柯XX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02年11月15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柯XX批准逮捕决定书。
(2)逮捕证证实,2005年1月24日XX市公安局对柯XX执行逮捕。
(3)证明证实,2005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柯XX主动到XX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投案自首。XX市公安局由于柯XX的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于2005年1月31日告知XX市人民检察院拟对柯XX作撤销案件处理。
(4)释放证明书证实,柯XX于2005年2月4日因解除刑拘被释放。
2.证人证言:
(1)证人钟XX的证言证实,2005年,周XX副局长叫其到他的办公室,告诉其柯XX已回来投案自首,叫其中队去办理,后来其回中队复印好相关案卷,到XX市第二看守所提审柯XX,柯XX并没有交代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做好材料和当时的中队长陈X1商量,后来将材料向XX市人民检察院呈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捕。其于是按程序向周XX反映,他叫其去办理取保候审,其于是按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向大队、法制股及主管刑侦的周XX副局长和局长吴X1呈批后,完善手续后到第二看守所释放了柯XX。
(2)证人陈X1的证言证实,在2005年,钟XX曾对其说周XX过问柯XX案件,周XX的意见是给柯XX办理取保候审。
(3)证人曾X2的证言证实,在2005年期间,其受柯XX委托送12万元人民币给周XX并要求周帮柯XX办理取保候审事宜。
(4)证人柯XX的证言证实,2005年到XX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投案自首,因犯罪情节较轻,XX市公安局对其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3.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柯XX案件中为柯XX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事宜,收受曾X2代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二)2005年5月,被告人周XX收受苏某所贿送的人民币15000元,并为潘XX办理了取保候审。
2005年2月,潘XX(绰号“高佬X”)因涉嫌抢劫、窝藏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XX市金港湾商场老板苏某为帮潘XX办理取保候审找到被告人周XX商量,被告人周XX表示难度大。苏某离开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5000元送给被告人周XX。过了一段时间,潘XX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证实,2005年5月26日,XX市公安局决定对潘XX取保候审,经周XX签批同意。经周XX辨认,领导批示栏“同意周XX”是其亲笔所签。
(2)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实,2005年5月27日对潘XX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2.证人证言:
(1)证人钟XX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份,周XX副局长叫其到他在XX市公安局六楼的办公室,其到后见到周XX副局长和曹XX大队长都在,周XX拿出潘XX外号“高佬X”的卷宗,说潘XX的材料退回来了,检察院要求作其他处理,叫其去办取保候审。其拿了材料回自己的办公室看,之后按检察院的退查提纲写了取保候审报告书,呈批后,收了潘XX老婆交来的5000元保证金。很快就办好了手续。后来其和另一个民警到XX市第一看守所,提出潘XX就释放了。
(2)证人苏X的证言证实,在2005年间,其朋友潘XX,绰号“高佬X”,因涉嫌抢劫和窝藏被XX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其获悉后约周XX副局长一起在饭店吃饭商量此事,是否能帮潘XX取保候审,周局听后,认为此事影响很坏,在处理上难度很大,看情况如何以后再定。其看到周局对潘XX此事态度如此坚决,觉得之间一下子有点僵局,也很难沟通,大家在离开的时候其到周XX车上把事先准备好15000元人民币放在周身边并离开了,周XX看见后推辞一下并收下了,这钱是其自己的钱,用牛皮信封装着。为了此事,经过周XX的努力和帮忙,潘XX过了一段时间就办理了取保候审。
3.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潘XX涉嫌抢劫、窝藏被XX市公安局抓获,苏X想帮办理取保候审,当时其分管刑侦要其同意,所以送钱15000元给其,地点在其的车上,用牛皮信封装的,这钱全部用在日常生活。
(三)2007年10月,被告人周XX收受黄某所贿送人民币30000元,并为其立案追回失窃的人民币900000元。
2007年10月,黄某因为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900000元失窃,怀疑是其前妻杨XX所为,于是到XX市公安局报案并找到被告人周XX,要求其帮忙尽快破案。当晚深夜该案告破,抓获了杨XX并追回了失窃的人民币900000元。几天后,黄某为感谢被告人周XX在此事中帮忙,在周XX办公室送了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周XX。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黄X财物被盗案,XX市公安局于2007年10月8日立案侦查。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黄X财物被盗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的受理登记及查处情况。
2.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间,其跟杨XX签订了离婚协议,当时其在家里存放的90万元人民币不翼而飞,于是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怀疑是其老婆所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捕归案,接着其也去找到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周XX汇报此事,并要求尽快破案,事后会重酬,周XX听汇报结束后并立即答应其的请求。事后,经过周XX副局长亲自指挥,调派警力,周密部署,于当晚深夜就抓获杨XX并追回了90万元经济损失。过了几天其亲自到周XX副局长办公室拜访,临走时留下3万元人民币放在办公桌上并离开了。这钱是其感谢周XX本人而送给他的。没有包装,共有3捆,每捆1万元,一共是3万元,每张是一百元。到现在为止,周XX没有退还过钱给其或家人,其与周XX没有借贷关系,没有生意合作关系。
3.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2007年,XX房地产老板黄X因他老婆跟一个男人出走,并带走90万元现金,他就到公安局报案,说他已经跟老婆协议离婚,他老婆带走的90万元现金属于盗窃,叫我们立案侦查,为他追回巨款。后来市局的刑侦四队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他老婆追捕归案。事后,黄X单独来到其办公室,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他说很感谢帮忙,现在来同领导说声多谢。跟着他就从他公文包里拿出3捆100元面额的现金人民币放在其桌面上,没有包装,叫其收下。其说不用这么客气,他说没关系的,这点意思是应该的,跟着就转身离开了。事后经其清点每捆1万元,3捆总共是3万元,其就是这样收受黄X3万元的经过情况。
(四)2007年,被告人周XX收受曾X1所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并放行曾X1被XX市公安局刑警队扣押的套牌车。
2007年,曾X1在XX市XX镇参与赌博,XX市公安局查封时扣押了其套牌车。事后,曾X1与朋友谭X1一起去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见面并提出要求被告人周XX帮忙取回被扣押的套牌车。离开时,曾X1留下人民币8000元给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收下了该款。三个月后,XX市公安局退回扣押的套牌车给曾X3。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曾X3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间,其在XXXX镇XX村赌博,警察在清理赌博现场时其弃车逃跑,当时借朋友的吉普车被XX市公安局刑警查扣了。事后其找到谭X1商量帮忙,谭X1说这事没有问题,你就准备点钱打点一下周XX就可以办妥了,于是谭X1在一天晚上就帮其约到时任XX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周XX办公室见面,其到周XX办公室后就看见谭X1和周XX在饮茶,谭X1就向周XX介绍其,接着其向周XX说在XX大坡因赌博弃车逃跑一事,想通过周XX帮忙把吉普车取回来,之后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8000元人民币放在周XX办公桌的抽屉里就离开了。时间大约过了三个多月,其就接到XX市公安局通知把吉普车领回了,车能够顺利取回来,是周XX帮忙的,其很感谢他。
(2)证人谭X1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间,其朋友曾X3因借朋友套牌车使用,被XX市公安局刑警队查扣了。后来有个朋友同其说,要其出面去找XX市公安局副局长周XX,把查扣的套牌车退回来,接着其约到周XX副局长在XX某茶馆一起喝茶时并查问此事,同时其也向周XX提出无论如何想办法帮忙,是否可以把查扣的车退回给曾X3。经过周XX副局长帮忙,大约过了十多天,曾X3找到其,要求一起去周XX办公室。过了几天,其打电话约到周XX并会同曾X3一起到周办公室见面,其向周局介绍曾X3后大家谈了一会,曾X3从身上把事先准备好的几千元放到周局的办公桌面表达自己一点心意并离开了,之后其也离开周XX的办公室。其与曾X3到周XX办公室送钱后,公安机关不久就把被查扣的套牌车给回曾X3了。
(3)证人龚XX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的时候,因XX镇XX砂场被冲击,打伤了三个人,被抓的人供认是受曾X3指使,并且曾X3平时开一辆猎豹吉普(粤BP666),据此我们跟踪并且扣押了此车,该车开回公安局大院放置。经查,该车的车主是外省人,没有被盗抢记录,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没有档案。大概十几二十来天后,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周XX打电话给其,问该车有没有被盗抢记录,如果没有就退回给人家,其如实汇报了该车的情况,第二天,一个姓李的年轻人,自我介绍是周局叫他来拿车的,其就将车交给他了。因为扣车时没有手续,退还时也没有办手续。
2.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2007年经谭X1介绍认识曾X3,之后帮曾X3放行取回被XX市公安局扣押的套牌车,收受曾X3的人民币8000元。
(五)2012年3月,被告人周XX收受李XX所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请托的案件立案,协助其妹夫植XX参加砂场投标。
2012年1月,XXXX砂场老板植XX因为与他人合伙竞标XX市XX镇吉堆标段砂场,但合伙人容XX被绑架无法参加竞标,于是找到亲戚李XX。李XX表示其老表被告人周XX在XX市公安局任副局长,同意帮忙过问此事。2012年3月份的一天,李XX去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希望被告人周XX为此事立案侦查,被告人周XX当日就指示XX市公安局立案,并为其出具立案证明。过了几天,李XX再次来到被告人周XX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周XX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XX收下并指示XX派出所继续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容X1于2012年1月7日报案其被非法禁锢,XX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此案。
(2)茂名市水务局情况说明证实,容X1于2011年12月27日报名参加该局2012年市级河砂开采权拍卖,竞买标段是XXXX河段XX吉堆标段。但容X1一直未来领取《符合河砂开采权资格告知书》,也没有参加2012年1月6日举行的拍卖会。
(3)竞买文件接收回执证实,容X1于2011年12月27日向茂名市水务局报名提交的竞买XXXX河段XX吉堆标段河砂开采权竞买的资料。
(4)承诺书及证明证实,竞得2012年河砂开采权资格的承诺及证明容X1在XX市水政监察大队没有违法采砂纪录。
(5)营业执照和身份资料证实,XX市XXXX砂场的营业执照及容X1的身份情况。
(6)告知书证实,容X1递交竞买XXXX河段XX吉堆标段河砂开采权报名资料,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告知本期河砂开采权拍卖将于2012年1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茂名市XX拍卖有限公司进行。
2.证人李X4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1月份的时候,其妹夫植XX打电话给其,在电话里跟其说他与别人合伙竞标XX市XX镇吉堆标段,差不多要开始竞标,但合伙人容X1被别人绑架无法参加1月6日的竞标,问其有什么办法能帮一下他。其当时说,其老表周XX在XX市公安局做副局长其回XX时找他看有什么意见。回到XX后,其就打电话给周XX说其妹夫植XX的竞标合伙人容X1在竞XX镇和XX镇砂场的时候怀疑被人绑架,现在没法竞标,希望周局能帮忙破案。周XX讲叫植XX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在2012年3月份的一天,其去到周XX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周XX在办公室,其跟周XX讲植XX的竞标事情后因无法更改投标人,投标没有成功,但在投完标的当日合伙人就出现了,其怀疑合伙人串通其他人恶意竞标,合伙人存在诈骗嫌疑,请贵局继续为其侦查。当时周XX没说什么。接着其又说姨婆(周XX母亲)很久没见过,这次回XX见她病了,这里有点钱给她买东西吃,其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人民币交给周XX,周XX客气几句便收下,其见周XX收下后便离开他的办公室。
3.被害人容X1的陈述证实,其在参加砂场竞投后,2012年1月5日被几个人拉上车绑架二天时间才放回来。事后,听讲其被绑架一事植XX去找过周XX帮忙,至于情况如何或是否有送钱其不清楚。
4.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容X1被截上车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现场情况。
5.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通过亲戚介绍叫李X4的人到其办公室,我们坐下后,他急匆匆跟其说,他之前和一个合伙人到茂名市水务局公标XX镇和XX镇的砂场,在正式公开招标的前一日,该合伙人突然失踪,怀疑是被人绑架,但叫该合伙人的家属去报案又没有人去。由于投标资料用的是他合伙人的名义,如果该合伙人找不到,李X4就无法正常投标,所以李达标希望其能立即动用警力立案侦查,尽快为他找到该合伙人,并要求在当日开出一张立案证明给他拿到茂名水务局更改投标人名字。当时其答应帮他的忙,当日就指示局里为李X4立案,并为其出具立案证明。过了几天,李X4拿着一包用报纸包着的东西又来到其办公室,说他后来在茂名市水务局并没有投成标,因为立案证明出得太迟了,无法更改投标人,但在投完标的当日合伙人就出现了,他怀疑是合伙人串通其他人恶意竞标,合伙人存在诈骗嫌疑,想请求公安局继续为他侦查。说完后,李X4就将用报纸包住的那包东西递到其手上说,这是给其的一点意思,希望其能尽快帮他查明真相。其猜到是钱就推辞说不要客气,叫他拿回去。但李X4硬是将该包东西塞给其就转身离开了。其事后打开报纸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全部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后来其指示XX派出所继续调查,但目前尚未有结果,因其是公安局副局长,李X4想通过其出力帮他破案,想争一口气,所以就送了该5万元给其。
(六)2012年4月,被告人周XX收受袁XX所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为在押罪犯梁XX办理减刑。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周XX的朋友袁XX找到周,要求周帮忙在XX市第一看守所服刑的朋友梁XX减刑,被告人周XX同意办理。第二天,袁XX在被告人周XX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周XX人民币20000元。因看守所减刑讨论还没有进行,被告人周XX就被茂名市纪委调查,梁XX减刑之事没有办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XX于2011年9月23日被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情况说明证实,罪犯梁XX现有余刑3个多月,已列入《判决执行后满间隔期可议减刑罪犯基本情况一览表》进行公示,并提交检察院监所科以及分管局领导,正在收集罪犯考核期间的表现。尚未召开所务会议进行考核,未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拟提请减刑意见,也未制作呈报减刑材料。
2.证人袁X2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其朋友梁XX因打架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在XX市第一看守所服刑。在4月份的一天,梁XX的家属找到其,问其是否可以帮梁XX减刑,其当时想梁XX是其身边的好朋友才答应帮忙,其就跟梁XX的家属说可以。后来其去到XX市公安局副局长周XX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周XX一个人在场,其跟他说了其朋友梁XX想减刑的事,周XX说:“可以办理,所有留所的人员都可以减刑”。其当场就问周XX办减刑要多少钱,周XX说不用花钱的,平时都不需要花钱。之后其客气几句就走了,回来后其跟梁XX的家属说了这事。第二天,其想要办减刑不送点钱不行,当天下午其就拿着2万元人民币去到周XX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周XX在办公室,其跟周XX说,这是梁XX家属给你的利是,当时周XX叫其拿回去,其没听他的,放下就走了。都是一百元一张的人民币,用大信封装的,2万元是其个人的积蓄,之后周XX没有退回给其。因为2012年的时候周XX在XX市公安局分管监所的工作,在减刑的方面周XX有很大的影响力,所以其送2万元人民币给他。
3.被告人周XX的供述,称在2012年,其分管监所工作。在4月份,公安局准备讨论看守所留所人员的减刑问题。在该月的一天下午,袁X2找到其,讲他有一个朋友叫梁XX,现在XX看守所留所,梁XX的家属通过他来找其,叫其在减刑的时候帮下忙。其对袁X2说可以办理的,所有留所人员都可以减刑的,袁X2当场问其要多少钱,其讲不用花钱的,平时都不需要送钱的,但袁X2说他会找梁XX亲属帮其要点钱,之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袁X2单独来到其办公室,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他拿出一个较大的信封塞给其说,这是梁XX的家属给其关照减刑的2万元,叫其先收下。其责骂袁X2叫他将钱拿回去给当事人,不要搞这些事。但袁X2说无所谓的,叫其放心收下就好了,之后将钱留下来就走了。事后其打开信封发现里面的确放着2万元现金人民币,都是100元面额的,但到目前为止,减刑的具体讨论还没有进行,所以梁XX尚在看守所关押。因其负责分管监所,所以在减刑方面其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为了关照梁XX的减刑,所以就送了2万元给其。
另外,其还供述到:“2002年至2004年其分管国保大队、监所;2005年分管刑侦大队、国保大队、监所、法制股;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分管刑侦大队;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年底分管网警、国保大队;2011年分管网警、国保大队、指挥中心;2011年至今分管国保大队、监所。”
综合证据:
1.户籍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周XX的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职务任免等情况。
2.关于周XX到案经过证实,茂名市纪委在调查XX市公安局系列违纪案件中,发现XX市公安局副局长周XX有受贿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现将周XX涉嫌受贿的违法线索移交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周XX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违纪问题,积极退还赃款的经过情况。
3.票据证实,被告人周XX到案后,其家属帮其退清受贿赃款人民币243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XX共受收他人贿赂6次,合计人民币24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XX已退清赃款。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被告人周XX受贿第三、五、六单共10万元的事实,有行贿人的供述、没有请同事饮吃的单证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词和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录、虽李X4与周XX是亲戚关系,但李X4送的5万元是行贿款,是与容X1绑架案有直接关系,周的母亲病重多年,李X4没有或极少去探望,将该款给周XX的母亲是借口,被告人周XX在纪委、检察部门亦供认在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人周XX案发后能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不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不予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X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周XX所退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 &进 &文
审&判&员  周 &  密
代理审判员  陈 &志 &敏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赵 &丽 &燕
       邓 &欣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实际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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