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亚农案件 金融案件心得体会会

天津海关原副关长肖亚农犯受贿等罪一审被判16年
发布时间: 11:46:38
&&&&本网讯(陈延芬)&&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海关原副关长肖亚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肖亚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肖亚农,男,现年60岁,河北省定兴县人,案发前曾先后担任天津市东港海关关长、天津海关副关长。1995年至2010年间,肖亚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为特定关系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形式,先后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4 625 758.40元。肖亚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人民币元、美元27893.60元、港币元、日元3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亚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折合人民币4 625 758.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合计人民币1 203 552.78元、美元27 893.60元、港币156 119.64元、日元330 000元,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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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数:0第1页&&共1页编辑:卢光艳&&&&文章出处:广西法治日报&&&&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全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暨经验交流现场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讲话
  中新网广西网10月20日电(记者 林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20日介绍,当前境内外&三股势力&,特别是某些涉恐人员,利用广西地处边境,自然地貌复杂、易于隐蔽、通道密布等特点,把广西作为了潜入潜出的通道,去年以来,广西法院受理的此类偷渡案件数量猛增,防恐反恐形势异常严峻。对此,罗殿龙要求,广西法院要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决严惩一切暴力恐怖犯罪行为。
  广西刑事审判工作会及经验交流现场会当天在河池宜州市召开,罗殿龙表示,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跨国境犯罪以及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今年前三季度,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293件,判决罪犯30315人;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7935件。
  其中,平南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岑瑞意等6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姚秀英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6.8&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天津海关原副关长肖亚农受贿案等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审判行为更加规范。
  但是,罗殿龙也坦言,当前,随着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各种矛盾交织,广西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今年1&9月,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保持增长态势,达到14541件,其中,&三股势力&人员偷越国(边)境案件数量猛增,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
  &今后,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杀人、爆炸、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深化司法公开,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化解不和谐因素。&罗殿龙说。
  此外,罗殿龙对刑事案件法官保持廉洁性也提出了要求,他认为,刑事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个合议庭、三个人,就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个权力和诱惑太大、考验多,为此,他要求法官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监督下工作,保持清廉本色。(完)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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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七民商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强,男。
委托代理人姜东,男,七台河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文成,男。
原审被告高富永,男。
委托代理人姜东,男,七台河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肖秋珍,女。
上诉人李俊强因与被上诉人霍文成、原审被告高富永、肖秋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李俊强、被上诉人霍文成及原审被告高富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借款人肖亚农向原告霍文成借款30万元,约定4月底还清,逾期应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并由三被告李俊强、高富永、肖秋珍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时借据上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七台河市法院受理,现借款人肖亚农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向三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三被告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并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本案被告肖秋珍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有出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出庭应诉,并当庭提出应追加借款人肖亚农为被告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二被告未在举证期间内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三被告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有选择被告起诉的权利,同时因二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发生争议后管辖的法院,且属于原告住所地,故本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款人肖亚农向其借款30万元的事实成立,并约定了5万元违约金。至起诉时,借款人肖亚农未偿还原告借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借据中约定4月底偿还借款,但未约定具体年份及日期,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不能成立。同时双方约定违约金5万元,应可以弥补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三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给付违约金5万元,应予支持,其主张逾期利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本案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作为被告,三被告按照其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金额后,有权向借款人肖亚农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肖秋珍、李俊强、高富永对借款人肖亚农向原告霍文成的借款3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霍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宣判后李俊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1、本案的被申请人肖亚农是本案的借款人,申请人只知道有借据的过程,不知道有借款的过程。签字认可该借据的存在,并不知道是否有借款事实和借款给付的真伪,故本案的肖亚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是本案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保证本案事实能予查清,故上诉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法律规定,申请追加肖亚农为本案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在一审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这个过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虽然约定了争议管辖地为七台河市,但七台河市现有3个区和1个县,究竟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合同并未明确规定,显然属于约定管辖不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担保纠纷中,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履行地是本案借款人所在地,应该在被告及借款人居住地审理此案。
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借款借据)有改动迹象,应认定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担保的时候,该借据上没有违约金的款项和发生争议的管辖的项目,该两款内容都是被上诉人自己添加的,上诉人对于此两项内容都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做笔记鉴定。且上诉人也不知道被上诉人是否已经借给借款人钱款。现在更不知道借款人是否已经偿还此款。应该由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肖亚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霍文成辩称,上诉人李俊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对于借款事实和借款给付完全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因此,他所实施的保证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无需对保证事实进行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的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而属于原告住所地法院,所以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高富永辩称,不知道是不是借款,还没还款也不知道。但是借款借据签字是本人签的。要求把肖亚农找到,只要肖亚农承认这事,就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二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霍文成提供的借款人肖亚农出具的借款借据,能够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诉人李俊强与原审被告高富永、肖秋珍在借款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因未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故应认定连带责任保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上诉人霍文成要求上诉人李俊强、高富永与原审被告肖秋珍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关于债务人肖亚农应为本案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借据已约定了案件管辖地,且上诉人在一审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借据有改动迹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又未提出鉴定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00元,由上诉人李俊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杨青涛
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丛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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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2014年工作回眸之一
09:15:2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奏响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最强音
&&广西法院2014年工作回眸之一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卢林峰 特约记者 韦伟强
  编者按
  2014年,广西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深入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主题年活动,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各项工作有了新发展,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充分肯定。
  本报从今日起推出&广西法院2014年工作回眸&系列报道,对法院工作亮点进行全面展示,以飨读者。
  风帆满张,百舸争流,八桂大地春潮涌动。
  北部湾经济区正以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者&的姿态,书写着中国沿海发展的希冀与梦想;西江黄金水道,千吨巨轮扬帆畅行,走江闯海。广西,正张开经济腾飞的翅膀,牵动全局加速发展,走上广阔的世界舞台。
  在这片锐意改革、科学发展的热土上,广西法院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主动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谱写了一曲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和谐乐章,奏响了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最强音。去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53448件,审执结312807件,同比分别上升13.04%、10.78%,审限内结案率达到10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一年来广西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高度评价广西法院工作&有力促进了广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边疆巩固安宁,民族团结进步,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突出理念引领
  倾力打造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两大核心增长极,使之成为支撑引领全区加快发展的战略引擎。2014年,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广西科学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也为广西法院服务和保障&双核驱动&战略深入实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奋发有为的担当,为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殿龙的讲话掷地有声。
  2014年2月和3月,崇左市中院和南宁市中院先后受理了广西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总标的22.54亿元。
  29个案件,件件关乎广西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罗殿龙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听取两级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情况汇报,指示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全力以赴,依法积极稳妥办理案件。南宁市中院院长周腾和崇左市中院院长王卡挂帅协调处理案件审理中的相关工作,迅即组成7个工作小组奔赴6省7市进行财产保全。依法快立、快审,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得到自治区主席陈武、常务副主席黄道伟的充分肯定。
  神华北海能源基地是自治区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罗殿龙作为项目联系领导,跑北京汇报,还先后三次深入工地现场办公,听取企业意见,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目前已取得该项目的&路条&和全部39项审批批文,顺利开工。
  服务发展责无旁贷。广西各级法院迅速行动起来,从广西高院到各中院纷纷制定了服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形成了司法助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因受行业寒流影响,作为我国小型挖掘机主要出口基地企业的玉柴重工生产经营受重创。同时,玉柴重工还对部分客户26亿银行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经营一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玉林市中院积极主动,从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保障企业生产发展高度出发,维持企业造血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玉林市法院高度重视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玉柴集团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广西玉柴集团董事局主席晏平高度评价。
  2014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广西高院承办的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南宁成功举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论坛,文莱、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首席大法官出席论坛,东盟各国大法官、国内外专家学者云集南宁,发表了《南宁声明》,为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优化广西投资法治环境,广西高院设立涉东盟国家案件专业合议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东兴等边境法院成立中越商事纠纷特别巡回法庭,服务东兴国家重点试验区建设。
  一连串的数字清晰地反映出广西法院服务大局,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迈出的稳健步伐。
  &&2014年,全区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920件,审结672件,涉案标的14.3亿元;开展国际和涉港澳台司法协助工作,受理协助送达、取证等司法事务927件,办结554件。
  &&201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97912件,审结173205件,同比分别上升6.81%、5.27%,盘活涉诉资金406.34亿元。
狠抓执法办案
  刘爱芳、刘保成等6人与覃迅云、罗金裕、黑龙江省德坤瑶医药研究院著作权纠纷案,2004年起诉,经过多次审理,案情复杂,办理难度极大。
  2014年,自治区高院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从理清案情入手,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案情查清楚、法理讲透彻,各方服判息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广西法院加强了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法制裁恶意抢注、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1件,审结1272件,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
  心中时时装着大局,脑子里时时绷紧服务这根弦,广西法官把每一起商事案件的办理作为一次服务大局的生动实践。
  柳州正菱集团系柳州市最大的民营企业。2014年以来,因大量债务到期,该集团不能正常清偿债务,出现了资金链断裂风险,大量案件诉讼到柳州市两级法院。广西高院及时提出预警,柳州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了地区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韦某不服被告南宁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南宁市物价局局长出庭应诉。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广西法院全力促进依法行政。去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331件,审结4663件,同比分别上升40.81%、39.99%。全区法院大力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就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自治区高院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得到自治区主席陈武的批示肯定。此外,广西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各级法院共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81条,得到了各地政府的好评。
确保和谐稳定
  &案结、事了、人和&是广西法院一直追求的办案目标。
  近年来,广西三级法院强化联动司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构建涵盖交通事故、医疗、保险等多个社会管理领域的工作网络,建立了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体系,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在全区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巡回法庭,通过与公安交警、保险等部门通力配合,开展&五位一体&&三调联动&,每年全区发生的20多万起交通事故纠纷,绝大多数化解在诉前,只有15%左右进入诉讼。
  &优秀示范法院,经验做法值得向全国法院推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田林县法院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认定。
  作为全国试点法院,田林县法院在诉讼外化解矛盾纠纷8393件,常规诉讼案件下降9.6%,涉诉信访案件下降50%。201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终期评估中,总评得分94分,在全国42家试点法院中排名第三。
  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广西法院依托远程视频接访和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实行院庭领导轮流值班接访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制度,坚持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判后回访等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新机制,连续5年保持全国涉诉进京访最少的省区之一。
  去年,广西法院化解最高人民法院上网督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是全国100%化解的四个省高院之一。
  夯实稳定的发展环境,广西法院严抓不懈。
  日至26日,广西法院开展有史以来对毒品案件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中公开宣判,判决毒品案件236件330人,涉案各类毒品共克,极大震慑毒品犯罪。
  广西法院集中举行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3起案件的18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10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盘点2014年,广西法院还妥善审理了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岑瑞意等6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姚秀英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6&8&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天津海关原副关长肖亚农受贿案等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要案。
  在八桂法官的眼中,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就像是一棵大树的成长,和谐稳定是根,科学发展是干,枝繁叶茂树参天是果。
  服务大局,广西法院走在不懈追求的路上,步履铿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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