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国内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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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国内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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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请。
您好,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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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涉外离婚诉讼,国内、外法院判决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国内、外法院判决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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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内、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这里面涉及复杂的程序,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该如何提出申请呢?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中,国内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内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也是根据我国和外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故法院承认的。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调解书、判决书的抬头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与普通法律文书不同。
2.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要写清楚,尤其是外国人的字母拼写应核对无误,否则日后改正的手续会很麻烦。
3.判决生效后,应到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要求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该判决已经在何时具备法律效力。
4.一般外国法院注重判决书的效力,即使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最好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将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判决的生效证明书公证后,才能依外国法律规定到国外申请承认。
有的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要离婚调解书的生效证明,法院是不对调解书开具生效证明的,因为调解书上有这样一句话:&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外国常因无法查明是否签字而不予承认,所以当事人最好要求法院出个判决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范围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提交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 申请书;
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
另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国内、国外法院的判决,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该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方面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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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婚姻在国内诉讼离婚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不知国外配偶下落的比例很高。对于这种情况,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当事人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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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外离婚判决国内有效吗?
新闻热线:  【
  余姚的王女士一年前跟前夫在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原本财产、子女抚养关系已经厘清。可让她始料未及的是,最近前夫因身陷债务纠纷,导致她名下的现金和房产均被法院查封。难道国外的离婚判决无效吗?
  受前夫牵连存款被查封
  王女士的前夫俞某经营着一家电器公司。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某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在一周后归还。可马某几经催讨,无果。
  去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俞某败诉。今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立即对俞某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产。
  根据浙江省高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双方的婚姻存续关系后,又对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了&点对点&查控,发现王女士账户里有8.8万元存款。法官当即划扣了该存款。
  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余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王女士和俞某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那8.8万元是王女士在离婚后存入银行的,房产也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她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该笔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国外离婚判决国内有效吗?
  主审法官说,根据我国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还必须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得到承认,而我国法院承认的仅包含其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离婚事实。
  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因此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她必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
  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因此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东南商报&记者胡珊通讯员陈文铮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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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任何国家都是有条件地进行的,不过不同的国家对这一条件规定不一。总结各国国内法和国家条约,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有合格的管辖权 ..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任何国家都是有条件地进行的,不过不同的国家对这一条件规定不一。总结各国国内法和国家条约,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有合格的权
  一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是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如果法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判决是不可能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的。但是,如前所述,各国判断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不同,因此如何判定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1. 依据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家的内国法判定
  这种制度主要是德国、英国、东欧等国家采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规定,&依德国法律,该外国法院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无管辖权&时,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种制度利于保护本国的利益,但是限制了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的承认与执行。
  2. 依据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的法律
  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缅甸等,1968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也采用了这个标准。这一标准利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但是对外国法律的生疏可能成为适用的障碍。
  3. 结合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家与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判定
  这个标准是&重叠标准&而非&选择性&标准,因而大大增加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难度。目前只有以色列等少数国家采用。
  4. 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判定
  大多数国际条约都规定了作出判决的法院如果依据有关的条约有管辖权,那么其他缔约国就承认其有管辖权。这种判断方法比较简单,也比较公平,因而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接受。
  (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判决
  所谓确定的判决,通常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审判机关按照内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作出的具有拘束力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这一原则已经是各国公认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不过,在一定条件下,一些国家也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中间裁决,如先行给付或保全措施等。
  (三)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为了保护败诉当事人的利益,一般各国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需要审查诉讼程序是否满足必要的公正性,如败诉方是否得到合法传唤;败诉方是否被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败诉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是否得到了适当代理等等。如果法院诉讼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将不能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当然,由于当事人自己拒绝出庭而作出的缺席判决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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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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