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明电(2oo5,)46号文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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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1:22
发文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号)和全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建市以来,我市加大了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区规模迅速扩大,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发展。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建设,加快发展提高,真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落到实处。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满足城乡居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效益,尽快建立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末,市区初步建立起线路覆盖城郊的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力争市区每万人公交车拥有率10标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12-15%;车次间隔主干道8-10分钟,次干道10-15分钟,准点率达到90%;市区公交任意两个站点到达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公交车平均速度大于20公里/小时;公交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占城市用地的比例不得小于50%.
  三、科学编制实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一)编制完善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市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市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按照城乡统筹、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 2008年底前完成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相应的公共场站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
  (二)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按照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要求,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化,合理安排公共线路、首末站、公共停车场、专用场(站)、出租汽车营业站(点)、服务中心等设施数量、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计划等。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统筹设置公交线路,方便公路客运班线换乘。
  (三)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规模经批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改变其土地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规划场站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的,需经规划和交通等部门审核同意。
  四、加快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市区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确保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与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协调配套。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各类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在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要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对外交通的有机衔接;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时,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未按规定落实公交停车场地或回转场地的,相关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辟建公交专用通道。市区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符合条件的要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新改建的主干道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在市区有条件的地段,要通过分时、分段、分线等方式,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方便公交车辆营运。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机制。列入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公共交通停车场、回转场地、首末站、综合枢纽站、港湾式站点等基础设施,由建设部门同步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或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后,所有权归政府拥有,公交企业无偿使用或低价租用。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正常维护保养、站场附属调度和辅助用房、站棚站牌配套等,由相关公交企业负责。公交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原有统一规划外建设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建立规范的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1)为进一步提高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覆盖率,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新开辟公交线路,由市财政给予三年定额补贴,并逐年递减,每条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2)对公交企业落实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免费乘车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支出和实行低票价政策所产生的政策性补贴,实施IC卡前由财政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年200万元;推行IC卡后,免费刷卡和刷卡乘车折扣优惠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为鼓励市民使用IC卡乘车,实行半价办卡,办卡减半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按实补助。(3)对原泰州公交总公司每年补贴20万元;鉴于油价不断上涨,除中央和省专项补贴外,市财政每年油价补贴80万元。(4)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按实补助。
  (三)建立合理的公交车辆投入、更新及积累机制。企业更新或新增公交车辆,实行公开采购,并由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普通车按照新增30%、更新20%的标准补助,20万元以上高档车按照新增50%、更新30%的标准补助。
  (四)加大科技投入。为促进我市公交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方便市民乘车,提高公交分担率,对公交企业在科技方面的改革和投入,市财政给予20%的补助。
  六、提高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水平
  (一)落实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管理措施。一是要落实公交优先的交通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上的优先措施,根据道路特点、交通流量变化规律和车辆特性,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二是要依法整治交通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体系,对路网交通实行实时动态管理,调节交通需求,平衡区域交通供求关系。完善机动车、非机动车硬隔离,增设行人过街设施,减少道路岔口,减少对交通的横向干扰,引导交通有序运行。加强交通静态监管,利用经济杠杆、停车设施建设等手段强化停车引导,减少占道停车和中心城区停车。三是要提高全民遵守交通的意识。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二)积极推行公交智能化管理。要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管理智能化,以信息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改变目前公交营运调度技术落后的状况。运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在公交车上逐步安装车载GPS设备,建设公交智能化调度中心,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积极推广非接触式IC乘车卡,利用IC卡实现不同线路间的优惠换乘,提高公交出行的经济性和分担率。
  七、深化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实行公交特许经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全面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管理。制定公交营运准入标准,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资源,优化运营结构,加快形成以国有为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共交通发展格局。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收回特许经营权。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站运分离改革,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设施,逐步通过有偿服务方式向公共交通企业开放,并合理核定公交运营成本、规范服务考核。
  (二)优化公交线网布局,提高线网覆盖率。市区公交线路要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延伸、加密,城市公交线路向城市周边辐射,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减少线路重叠,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同时,要延长公交车的运营时间,调整节假日、双休日通往主要商业网点、休闲娱乐场所的公交车运营时间表,并逐步开通夜班车。
  (三)强化对市区公交监管与考核,切实维护好公交运营秩序。建立市区公交运营与服务监管制度,完善公交服务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加强对市区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要建立公共交通补贴监管机制,将公共交通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明确公共交通补贴的目的,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补贴效应。市区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营运考核、奖惩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强化对公交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
  (四)不断加强文明行业创建,进一步提高公交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抓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化服务工作,积极推行文明服务公约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拓宽公交车驾驶员的专业培训渠道,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要创新管理手段,建立社会评议体系,加强公交行业窗口建设,全面提升市区公交整体形象。
  八、切实加强对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抓好优先发展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公交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进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把优先发展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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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研究
沈阳化工大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经济管理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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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丽政发〔2008〕40号
为推进丽水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和谐丽水”建设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号)以及浙江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明显,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公交优先”就是坚持“百姓优先、发展优先、和谐优先”。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与我市总体发展高度协调的综合交通格局,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到2010年,开通公交线路26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不小于10标台,车辆32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5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1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40%,站点覆盖面积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5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到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15%。
2011年至2020年,开通公交线路52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车辆70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9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3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8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7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20%,基本形成中心城区至各镇区的公交体系。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交站场和配套设施。按照《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公交站场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确保建设资金。公交站场应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商贸区、大型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建设要同步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点、候车亭等设施。市区新建的街道宽度在24米以上的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宽度在24米以上、人行道在3.5米以上的市区老街道,根据需要逐步劈建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按照《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按照“方便、快捷”的要求,做到公交覆盖与城市发展同步,统筹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实现公交网络的无缝衔接。要稳步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合理调整并优化公交线路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交网络,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市民乘坐公共汽车出行的比例。
(三)逐步推行城市公交优先通道,合理分配通行权。在城市交通瓶颈路段、人流密集的商业繁华路段和街容街景示范街,必须科学合理配置道路通行权。在具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城市道路,逐步在中心城区主干道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专用信号,实行城市公交绿色通道。根据城市道路的不同等级和通行状况,科学设置并逐步扩大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禁行、限行区域,形成以公交出行为主、其它车辆为辅的优势互补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按照丽水市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以“数字城管”建设为平台,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交信息化建设。利用公交IC卡系统和GPS公交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积极构建公交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营调度系统、车载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五)严格执行《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专项规划》和《丽水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预留并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基础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城乡公交一体化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应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变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况。建立丽水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依法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消除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公交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八)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免征车船使用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执行国家有关税收、规费减免政策。
(九)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坚持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和成人持卡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补偿。
(十)规范公交成本费用核算,建立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通过审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的审计,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同时,财政部门加强对公交企业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制定《丽水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城市公交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营运活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
(十二)适时推进特许经营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公共交通企业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公交行业要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近期要及时对原承包经营的公交营运企业,在明确其承担社会公益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责任的前提下,对经营权转让、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经营权。
(十三)保障公交企业职工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公交企业要加强司乘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司乘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公交优秀”,通过自身良好的服务来宣传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的窗口形象。公交企业要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nbsp&&城乡建设&&公交&&政策&&意见
发布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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