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服装在上班期间民族得不到保障能得到陪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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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考移民”等现象也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所谓“高考移民”,是指由于我国在教育欠发达地区、北京教育发达地区实行差别高考录取分数线,于是录取分数线高的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纷纷采取转学、迁移户口等办法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和录取分数线低的教育发达地区去应考的特有的现象。 近年来,这种“高考移民”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还有人专门组织安排,从中获利。可以看到的是,大学录取分数线低的省份大多属“老、少、边、穷”地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地区,这样一来少数民族学生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就受到了排挤,其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就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优待也就落不到实处。(五)由于没有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政策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激励奖惩机制,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得不到及时纠正。我国的民族教育法制工作相当薄弱,立法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致使民族教育很不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更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实践中发生侵害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事件,往往也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这就使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从受教育权的整体性来衡量,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特别是在当前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的平均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二、改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
针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务实科学的原则,笔者认为改善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状况的举措至少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少以至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扎扎实实做好民族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民族地区学生辍学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1.学生家里贫困,无力供给孩子上学,虽有心而力不足;2.家长未充分认识到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认为孩子尤其是女童读书屋用或用处不大;3. 民族地区实行教育“一费制”后,按要求对贫困学生应减免课本费和学杂费,但由于学校经费短缺往往减不了,更有甚者还提高收费标准,亦造成无钱上学;4. 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在边远的山区、牧区, 由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校离家较远,学生上学非常艰难,存在安全隐患(尤其对女童来说)。要减少以至杜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就必须想法设法消除上述造成孩子辍学的原因。原因1、3可通过增加教育经费投入,降低学校收费标准,对贫困生减免学杂费和予以经济资助等方式解决;原因2要通过宣传《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条例》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做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来解决;原因4可要通过学生住校、改善交通状况、整治治安环境、净化社会风气等方式解决。导致学生辍学的原因消除了,学生辍学率自然就会降低。(二)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族地方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大批各级各类的优秀人才来民族地区工作,以切实提升民族地区师资力量。师资力量的提升,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资料、仪器等的配置;二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管理人员的引进。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图书资料、仪器等的配置需要大笔资金;吸引各级各类的优秀人才来民族地区工作,除给予其较优厚的工资待遇外,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也很重要(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员的来去),而这些亦需要大笔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除国家给予的经济帮助、扶持外,大量的资金恐怕还要靠自己想办法来解决,而这只有靠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来实现。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4](p167)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P12),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自然也是这样。(三)加大民族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并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其投入及时到位。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37条的规定,均体现了国家加大对民族地方教育经费投入的立法精神。但实际情况是民族地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核拨时是被减了又减,即便这样有时还不能及时到位。经费问题往往也就成了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一大障碍。这一问题解决不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不良状况就无法改善。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确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可能是有效的手段。可通过依法加强和改善人大对同级政府落实民族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即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数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以确保各级财政对民族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和投入及时到位。(四)禁止“高考移民”、“高中移民”等。“高考移民”等投机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教育制度,而且严重损害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正常实现。正因为这样,故内蒙古、新疆、、宁夏、贵州、青海、海南等民族地方都以严格限制“高考移民”、“高中移民”。只有消除了“高考移民”、“高中移民”等现象,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实现才能得到保障。可以通过严把资格审查关、实施违规责任追究制、建立“高考移民”投诉举报机制、确认“高考移民”成绩在民族地区无效等办法来消除这种现象。(五)适时制定、修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我国现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为主体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1)等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上述这些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和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实现等都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等民族法制中也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和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规定,这两方面法律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教育问题和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则形成民族教育法制体系。我国的民族教育立法应该说是很有起色。但从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来看,多数是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法规很少,更是缺乏位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统领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制定虽已列入议事日程,并在2002年4月由教育部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但却迟迟不能出台。虽早在1995年3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就提出了要逐步制定专门的《民族教育法》,以保证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全面落实。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还尚未诞生。由于民族教育法规层级过低,必然刚性不足,从而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因此,也就很难起到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发展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完整实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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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省社科院召开座谈会将联合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工作
更新时间: 信息来源:省民族语文办 点击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3月13日上午,省民宗委、省社科院在贵阳召开座谈会,就如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权益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民族成分分布广泛,城市民族构成更加多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加深,民族关系趋于复杂化,尽管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但少数民族权益还是得不到充分保障,如进城务工少数民族孩子上学、双语教育、就业等等,出现了许多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等方方面面。
&&&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吴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他指出:少数民族群众从农村到城市,从边疆到内地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工作,高度一定要高,切入点一定要准,要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城乡一体化建设与民族工作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要把扶贫工作与生态移民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要把省外少数民族群体与省内少数民族群体在我省城市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区别研究;要对大城市和县城镇化过程中民族问题进行分类研究。
&&&省民宗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晖在会上强调:省民宗委有关处室要积极配合省社科院开展工作,尽快完成《贵州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方案,选好调研点,找准切入点,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时完成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参加座谈会的有省社科院民族研究所、省民宗委政法处、文教处、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有关同志。文档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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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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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二、民族区域自治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仅供参考
少数民族大多生活在偏远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一大截,在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要想发展是很缓慢的。&&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面扶持,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儿童和青少年教育问题,虽然很多地方看似生活困难,但是维持生计还是可以的,但是要供家里小孩上学,那就是千难万难了。所以,在地方建立学校,免费或是工读性的提供教育是必须的,只有将下一代的知识层面提高了,才能间接地提高当地文化环境和经济发展可能。&&& 其次,在解决教学问题的同时,也要有人直接引导当地人走向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保持当地环境的同时,结合当地特色,建立当前可建立的经济项目。特别是在贫瘠地区,环境保护应提在首位,只有环境好了,才有发展的可能,不适合生活的地方是很难有发展的可能。&&& 最后就是城乡路通、电通、水通、网通。道路通到哪里,那里才是发展的地方,交通的不便只会阻碍当地的发展。水、电、网,也是渐渐开通的,有了电,才能走上科技发展道路,有了水,才有脱离天然雨水的依赖,有了网,才走上网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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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问题谈些建议:1)中央财政补助,率先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幼儿园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2)对少数民族的文字、民俗等物质或非物质文化予以保护;3)对教育资源进行提升;4)适当提高大学录取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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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自身的发展问题。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其中社会经济是支撑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民族的政治、文化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民族参与国家和制度建设的程度是其发展的一种标志。民族的发展还表现在民族体制规模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民族关系是民族和民族之间交往联系的状态。民族之间关系的状况既有团结合作,也有冲突对抗。就世界民族发展过程的规律而言,民族之间团结合作是主流,但由于民族差异,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是重要现象。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在民族形成后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单一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民族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着的。在多民族国家中,由各民族共同利益而构成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任何单个民族的利益,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问题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敏感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的特点。新时期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方面的大量矛盾都集中表现在发展上,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造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首先与沿海地区相比差距大,而且有不断扩大的态势。中国发展战略是先东部、后西部,梯次发展,这种方式带动了整个经济的腾飞,但实际上也把西部放在后发展的位置上。相对而言,集中在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地区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 其次民族地区城乡差距大。&& 第三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当前一些民族地区贫困问题仍然非常严重。这些地区社会教育程度低,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自我发展能力弱。地方财政困难,财政收支差距大,文教卫生事业落后,民族地区地方病种多,患病率高。同时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或冲突。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具体政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各地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方面,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宗教和民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一贯政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还采取很多措施,以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国家对佛教的庙宇、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其他宗教的寺庙和教堂以及各种文物古籍,采取保护政策。一些名寺古刹还被列为国家或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出资进行维护和修缮,中央财政还为此设立了专项资金。在探索处理民族问题的道路上,美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中有值得参考之处:&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和“民族大熔炉”。由于历史原因,印第安人、非裔和亚裔等所谓“有色人种”,都曾遭受种族歧视。今天,各族在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和谐生存、共同发展,有几条原则值得我国参考。首先,少数民族政策服从国家至上、统一原则。美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在南北战争期间遇到过一次空前绝后的挑战。解放黑奴运动始于南北战争,南北战争的目的是统一国家,解放黑奴只是手段。林肯总统曾说:“最高目的在保存联邦,既不是保奴,也不是废除隶。如果不放奴隶能保联邦 ,就一个不放;如果解放奴隶就能保联邦,就全部解放。” 少数民族问题通常是民族关系问题,可以通过少数民族政策解决。但政策的实施需要一个稳固的政权。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少数民族在一个国家机器中得到保障,前提是服从国家至上和统一大原则。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可以是一个国家统一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少数民族政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引发国家分裂,必须慎重。其次,少数民族政策服从国家法制原则。美国的少数民族是发达国家中最多的,但民族矛盾却并非最突出。没有法制高于一切原则,这么多民族很难共处。美国有个“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1961年3月,肯尼迪总统为解决当时社会中存在的严重的种族歧视,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监督全国范围内与联邦政府有经济往来的机构,要求这些机构在就业方面保证平等,消除肤色和种族歧视,后来发展成为“平权法案”。再次,少数民族政策服从国家发展原则。南北战争前后,美国的国家发展建立在廉价的农奴制基础上。当时政治家不可能跳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奢谈废黑。林肯在选总统前主张废黑,也是因为其支持者的北方资本家需要自由工人。非裔获得民权,则是七八十年后的事。直到今年,美国才有了首位非裔总统。 关于历史上对印第安人、非裔和亚裔的歧视,美国人也在不断反省。目前,美国已有7个州向非裔做出道歉。 美国的少数民族政策,与其国家政策连在一起,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更不是一成不变的政策,一直在错误中不断调整改进。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不会自行消失,还将长期存在下去。社会主义社会是各民族发是繁荣时期,而不是民族消亡时期。民族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民族问题存在的长期性。&&& 当代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发展,民族问题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具体地说,就是稳步进行社会改革,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消除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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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话题领域专家论城市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法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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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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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
作者:刘敏&&&&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更新时间:&&&&&&&
摘要: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兰州市少数民族受教育情况进行的个案调研,解析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现状及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如何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实现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 3000 多万。尤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向大中城市流动的速度逐步加快,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散居少数民族总数的三分之一,少数民族人口日益散居化己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因此,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如何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合法受教育权,直接关系到能否公平实现宪法上的教育平等权,能否实现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建设战略,也从根本上关系到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一、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现状分析
1、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民族教育体系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教育一直附着在当地教育之中,没有被当做一项特殊教育来抓,未能形成系统化,体系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散杂居少数民族教育逐渐得到重视,形成了民族教育层次的结构化管理体系,师资培养系统也与之相配套。以兰州市为例,兰州地区现有民族高等院校一所,高级中学两所,初级中学一所,民族小学 17 所。其中,民族院校、中小学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相对聚居的地方。这些学校中,已建成省级示范性高中 1所,市级示范性中学 1 所,市级标准化初中 1 所,标准化小学 11 所。全市民族小学共有138个教学班,学生5400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2500余人,约占学生总数的 47%。教师总数为 340 人,其中少数民族教师 44人,占教师总数的 12.94%。全市三所民族中学共设 74 个教学班,学生3800 余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 1200 余人,约占学生总数的 32%。现有教师 229 人,其中少数民族教师 59 人,占教师总数的 20%。
2、制定并落实了有关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
我国《宪法》第 4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政策的精神,教育部、国家民委制定了具体的民族教育法规,颁布了规范性的民族教育文件,在民族教育发展的资金投人和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民族教育的政策和法规,2007年兰州市民族工作会上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高民族学校办学质量,在我市民族中学举办'少数民族双优助学班',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免除各项费用,采取寄宿制办法,配备优秀教师,提高学习水平。帮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提高民族学校的教育质量"。于 2008 年 8 月起,在兰州民族中学开办兰州市普通高中"少数民族双优助学班",两个班,利用兰州民族中学的教育资源为兰州市少数民族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含在兰少数民族贫困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优质高中教育。
二、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民族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
政府管理部门对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事实缺乏整体认识,以偏概全,对教育管理实行一刀切。城市散居地区民族教育水平虽然高于边远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水平,但同当地汉族教育相比,差距仍然十分显著。在散居地区内部,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其教育发展程度不一,民族素质有很大的差别,如回族教育程度较高,而撒拉族教育基础则相对薄弱,民族素质相对较低,问题也很突出。由于民族教育的复杂性和多头管理,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影响了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民族教育的发展。
2、财政政策投入少,少数民族学校教学条件长年得不到改善
少数民族学校办学经费紧张,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难以保证基本的教学需要,与汉族学校的差距不断扩大。据调查,河桥马莲滩回民小学只有二十三台计算机,且早已过时。由于学校教学条件长年得不到改善,办学水平难以提高,社会信誉低,导致一些少数民族学生舍近求远择校就读。按国家规定,民族学校标准为少数民族学生占总人数的20%-30%,而现在下街回民小学少数民族学生仅 27 人,占总数的 5%。
3、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虽初步形成了民族法规体系和框架。但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参差不齐。其中,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尚未起步,针对城市少数民族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法律、法规,而且从内容和措施上看,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城市散居民族受教育权还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实际上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有效地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益,这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很不协调。其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自治民族的权益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有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也有差异,这就给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由于缺少一部全国统一规范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给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三、完善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对策
1、加强对民族理论的学习、宣传和普及
对于政府部门,加强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在掌握民族基本知识理论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对散居少数民族特点的认识,以削弱由历史造成的少数民族发展极不平衡的事实缺乏整体认识、以偏概全制定相应管理体系的错误决策,对城市少数民族学校实行因族制宜的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2、政府增加教育投入,改善教学条件
在对城市散居少数教育问题上,首先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方针政策,加大对城市少数民族学校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改善教学条件。这包括两点:一是从硬件来说要增设新设备,二是要填补民族师资。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达到了平衡才不会造成其中一方的浪费。同时要加强对其投入的监管力度,使其每方面的投入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可行的政策予以制度化,真正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3、完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立法
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民族立法任务,从城市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状况来看,迫切需要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二是要完善地方性法规。三是要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有鉴于我国签署并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以在对城市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进行立法同时也应参考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是由经济、社会和文化三个彼此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的。对于教育权方面,国家应当发展义务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以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根据《公约》的规定,国家对于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负有重要法律义务。国家的义务包括尊重、保护、促进和给付几个方面。这就是说,实现《公约》规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需要有公民本人的努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国家对于公民本人的努力依法给子尊重、保护和促进,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
参考文献:
[1]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曹红霞,麻秀荣.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武汉市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个案调研[J].黑龙江民族丛刊(季刊),2001,(4).
[3]肖俊.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
[4]王晓华,胡艳霞.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教育、医疗保障问题研究[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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