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和同,在法庭拿不出来,是否行政赔偿诉讼名誉损失

如果法庭判了被告人要赔偿,但被告人说没钱,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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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被告人没钱赔偿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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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弟弟姓名银行贷款 诉请名誉损失赔偿被驳回
作者:遂川县人民法院
傅永华&&发布时间: 11:07:22
&&&&江西法院网讯&&7月27日,江西遂川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冒用弟弟姓名贷款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遂川农村合作银行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冯六生与冯令南系兄弟关系。2002年以前,冯令南在遂川农村合作银行盆珠分理处贷款5500元,到期后未还本利。日,遂川农合行的工作人员用原告冯六生的姓名贷款800元用于归还冯令南此前的贷款利息。2008年12月,盆珠分理处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才知此事。日,冯令南将该800元贷款本息还清。原告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多次找盆珠分理处协商此事,要求赔偿名誉损失遭拒,为此将遂川农村合作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农合行赔偿侵犯姓名权的名誉损失费1万元。&&&&被告农合行辩称,一、在本次纠纷中,冒用原告姓名贷款的人是冯令南,真正的侵权人是冯令南;二、农合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本次贷款过程中存在瑕疵,给原告造成不便,农合行为此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原告表示歉意;三、冯令南冒用原告姓名贷款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原告主张农合行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庭审中,被告农合行已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冯令南默认使用原告的姓名,农合行的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而发放贷款,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并不是处理名誉权纠纷案的必然选择。本案中,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且农合行已为自己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原告主张农合行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六生的诉讼请求。第1页&&共1页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民事咨询』&&[
] 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您是本帖第 2644
个阅读者&&回复:12
&&发表于: 1:45:04&&&财富:+0
&&&&我公司刚刚开业两个多月,就让四个人在我不在的时候把所有的玻璃咂了,没有一个玻璃是好的。当时在晚上9点多,是因为以前的一天小事,而且是因为对方的错,因为在我们这条街上都是同一行业的,而且公司刚开两个多月,我们还是属于服务行业。当时的做案四人都喝了酒,边咂边骂,有好多的的人都看到了,对公司影响特别大,现在做案的人以经归案,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对公司的名誉损失赔偿,赔偿数目可以在多少之间?
&&发表于:& 10:37:11&&&财富:&+0&&
&&&&不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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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8:58&&&财富:&+0&&
&&&&2楼的朋友,楼上的只是说能否就名誉权提起诉讼,而不是问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享有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侵权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的并有证据证明的,我认为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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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4:59&&&财富:&+0&&
&&&&有起诉权,但要求对公司的名誉损失赔偿,在实体法上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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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1:23&&&财富:&+0&&
&&&&对公司名誉权的诉讼,实体上是支持的,楼上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不?&&&"现王海在线公司以大海公司、王海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指王海在线欺骗获得授权&王海被判道歉&&&&&发布于&&11:03:15&&&&&&&&作者:范静&&--------------------------------------------------------------------------------&&&&中国法院网讯&&&有国内第一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发表言论称自己被“假王海”黑了一把。这些言论却将一直以原告身份出现在法院的王海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大海公司、王海停止在大海公司网站上刊发的&“王海声明”及《万网协助盗窃域名并拒绝域名产权人转出要求将面临起诉》、《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权的授权并收回域名使用权》两篇文章,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三十日在大海公司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王海在线公司的致歉声明;驳回王海在线公司要求大海公司、王海赔偿其经济损失2.19万元的诉讼请求。&&&&&王海在线称,日王海与其签订《域名使用权许可协议》。而日,王海公司的网站首页却发布“王海声明”称,“鉴于经查实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骗手段获得本人授权……王海在线的任何行为与本人无关”,并且于同日发布署名王海的《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的授权并收回域名使用权》的文章。王海在文中发布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并且使用“欺骗手段”、“欺诈”、“盗文”、“盗窃”这样带有严重侮辱、诽谤性的语言。王海在线认为王海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19万元。&&&&&&大海公司辩称,2000年12月王海与中泰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组建一家网络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北京王海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王海的无形资产、姓名、肖像及所持有的域名由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合同签订后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告知王海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成立了王海在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材料中虽写明王海是该公司的股东,但王海对此并不知情,工商档案中的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的签名并非王海本人所签。为此,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该公司却置之不理。为了澄清事实,王海在我公司的网站首页上发布了声明,声明的内容完全属实,不构成对王海在线公司名誉权的侵犯,现我公司不同意王海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海辩称,大海公司所述情况属实,现我不同意王海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大海公司及王海在大海公司网站首页发布的声明及网站内刊载的《万网协助盗窃域名并拒绝域名产权人转出要求将面临起诉》、《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权的授权并收回域名使用权》两文中涉及王海在线公司以欺诈、欺骗手段获得王海的授权,从而取得域名的使用管理权的内容是否属实,上述内容的传播扩散是否构成对王海在线公司名誉权的损害。&&&&&王海系国际域名的注册人,同时也是大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声明及文章刊载在大海公司的网站上,故大海公司、王海应就上述声明及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大海公司及王海提交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系在王海在线公司成立之前,合同只能表明王海与中泰公司曾经有合作开办网络公司的意向,公司章程等文件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档案材料,其中并未涉及域名使用管理权的内容,故法院认为大海公司及王海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均缺乏紧密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海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这一事实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依据上述规定,在大海公司及王海未向法院提交相反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大海公司及王海就声明及两篇文章中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使用“欺骗”、“欺诈”、“盗窃”等言论的传播势必在一定范围内使公众对王海在线公司的信誉产生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基于客观事实对王海在线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现王海在线公司以大海公司、王海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王海在线公司就因名誉权受到侵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只提供了证明人出具的通知予以证明,而证明人又未出庭作证,现其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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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32:28&&&财富:&+0&&
&&&&&(一般会员)&&&发表于:&&13:34:59&&&财富:&+0&&&&&4&楼&&&&&有起诉权,但要求对公司的名誉损失赔偿,在实体法上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碧咸&()&&&发表于:&&16:31:23&&&财富:&+0&&&&&5&楼&&&&&对公司名誉权的诉讼,实体上是支持的,楼上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不?&&&"现王海在线公司以大海公司、王海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在上面的判决中,并没有名誉损失的赔偿.欢迎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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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9:13&&&财富:&+0&&
&&&&哈哈,没看懂二位争的焦点是什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不但有诉权,而且在实体上法律也是支持的。
& && 感谢生命,感谢岁月,感谢生活中的各种磨练,感谢在成长的过程中陪我一程程的朋友们.
&&发表于:& 23:08:30&&&财富:&+0&&
&&&&请讨论下面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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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07:41&&&财富:&+0&&
&&&&不提人格权好了,法律上对人格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上也是虚的.可以商誉权被侵犯为案由.
& && 愿和天下有识之士交流.QQ
(一般会员)
&&发表于:& 15:11:19&&&财富:&+0&&
&&&&那个王海可真会搞,只是现在媒体对他也没太大兴趣了.如果想出名,没好办法,搞臭自己也行.就向&甲方乙方&电影里的台词:求你了,告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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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员)
&&发表于:& 17:21:05&&&财富:&+0&&
&&&&其实争论的双方只是隔一张纸而已。“王海在线公司就因名誉权受到侵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只提供了证明人出具的通知予以证明,而证明人又未出庭作证,现其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也是要求能提供有经济损失的证据的。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排除对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只是对只存在于人类的智慧里的感情损失的赔偿予以排除。
& && 我需要别人的指点,请多指教
&&发表于:& 18:04:34&&&财富:&+0&&
&&&&我的观点是:物质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法人的精神损失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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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员)
&&发表于:& 9:54:27&&&财富:&+0&&
&&&&楼上的朋友,要求就名誉权赔偿损失,并不是指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影响等.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司考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那本书关于侵权行为中有写明,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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