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苍刘学 雕塑周案子的结果

关于刘学周、李建中同志拟任职的公示
  现将经中共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提拔任职干部的情况公示如下,请予监督:  刘学周,1954年7月生,河南郾城人,大学普通班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2000年5月任副厅级),拟作为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党组书记人选;  李建中,1965年5月生,河南陕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2003年10月任副厅级),拟作为河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正厅级)、党委副书记人选。  公示期限:日至日  监督电话:12380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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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  事情原由:我叫刘学周,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06438,电话:,我于2012年2月创立云南学周投资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日我在昆明巫家坝机场被镇康县公安民警带走,后又被带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他们以我涉嫌洗钱罪为由审讯我4天4夜?第5天我被带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10多天,后把我带到昆明。在昆明临沧大酒店被拷了一夜。次日即3月22日,镇康县公安局穆副局长及民警江富、李楠、关勇等十多人把我带到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昆明南亚支行】门口,他们在车上强迫我在一张空白的转账凭据上具名及写上身份证号,之后他们拿着先前扣押我公司的印章及强迫我方才签下的单子进入银行,半个小时之后他们从银行出来。把我公司的印章还给了我,并给我送达了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我予以释放。我被释放后到银行查询才知道我公司账户的1000万元人民币被转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的账户上。  于日镇康县公安局解除我的取保候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不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自镇康县公安局扣划我公司的存款后,我多次向公安局要求退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日镇康县公安局通知我说:在我的委托下已将强行扣划的1000万元人民币退给了申请人吉秀梅?我看到通知后十分震惊!我根本就不知道吉秀梅何许人也?镇康县公安局捏造事实,我没有做过任何委托,镇康县公安局有何依据可以将我的合法财产转移给别人,听起来简直是天方夜谭!但这种事真实的发生在我身上了,镇康县公安局不该这么害人的!  我多次向公安局要求退款无果后,多次去临沧市检查院反渎局控告公安局违法行为。但反渎局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不调查,不立案,最后对我竟避而不见,我多次要求调出银行门口录像,至今没有结果。  镇康县公安局局长罗光良及穆副局长以及镇康县公安局干警江富、李楠、关勇等民警均参加了此事。因为此事我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精神造成极大打击!  敢问各级领导,镇康县公安局的执法者公然践踏法律,违法办案强抢民财,其行径与土匪何异?监管部门不作为,让我们平民百姓和私营企业有何活路?
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一份、中国农业银行结算申请书原件复印一份、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一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复印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原件复印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原件复印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原件复印一份、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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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云南镇康县公安局财迷心窍贪占刘学周的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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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40 发布在
云南镇康县公安局见钱眼开财迷心窍贪占刘学周的1000万元 实名发帖:刘学周&&身份证:306438&&电话:(我是本文发帖人,我对本文真实性及发帖转帖行为负法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706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对于云南镇康县公安局来说,这个道就是必须走在依法办案的轨道上。依法治国首先要拥有强力执法权利的公安机关在法制的轨道内办事,公安机关见钱眼开而掉入财迷心窍的深渊中不可自拔,这样的公安机关还有什么颜面公正执法,还有什么资格谈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严格执法的前提是要从严治警。我所控告的镇康县公安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我,违法扣押了我1000万的资金,更想通过非法的手段和等同于抢劫的方式吃掉这笔巨款。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我的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将我释放。但我前脚刚刚走出了镇康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大门,后脚已经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我上访唯一的目的就是要退回我1000万元的血汗钱,这笔钱对镇康县来说微不足道,但对于我个人来说,这是一辈子赖以生存的资本。&&&&可是,我要说的是,镇康县公安局在1000万元钞票面前,简直是迷失了双眼鬼迷了心窍,面对我的无罪结论,面对我的苦苦哀求,这家公安局却只认钱不认人,更不认可法律的规定,用违法手段扣留了我的1000万元,继续用违法的手段企图想将这笔巨款侵吞个干净。镇康县公安局为了“吞掉”我这1000万元,他们采取抓捕和刑讯逼供等手段对我施压,我被无辜抓捕中承受怎样的身心折磨只有办案人员和我知道。谁都知道,就算是我的1000万元真的有问题,镇康县公安局对涉嫌帐户也只有查询和冻结帐的权利,没有将资金私自转到公安局帐户上的权利,可是镇康县公安局竟然胆大包天到在出具了我没有犯罪,证明我清白的情况下,仍然又以该刑事案件没有结案为由,拒不偿还我的1000万元……相信每一位读者读到此处都已明白,镇康县公安局的此种做法到底是为了百姓的财产抓人审案?还是借着办案为名来吸刘学周1000万元的心血?!从严治警就是依法办案的保障。承办案件的公安局见钱眼开,带着财迷心窍的有色眼镜去办案,冤案只能越来越多。我控告镇康县公安局多次通过网络控诉,要求这家公安局退还我的1000万,我的实名文章 《云南镇康公安局为霸占我的1000万元资金制造惊天冤案》等文章引起了全国网民的高度关注,可镇康县公安局在财迷心窍中不可自拔,面对网民的强烈关注装聋作哑,装疯卖傻。我无法想像:如果一个堂堂的国家机构丧失了廉耻,一个用来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公安机关,不但不保护百姓,而且手中的权利竟然成为他们抢劫百姓的工具。面对铁一样的事实,他们的上级领导和各监管部门都无视受害者的血泪控诉,支持纵容镇康县公安局陷害,鱼肉百姓。那么我这个普通的受害百姓还能依靠什么呢?你们的所作所为不就是想逼死百姓吗?像镇康县公安局这样执法办案,不讲法律程序,不问事实证据,全凭自己手中的权利和毫无根据的猜测,这个公安局还是人民所依靠的靠山吗?当人民成为了公安鱼肉的对象时,百姓还有何活路可言,这就是要官逼民死! 依法行政被镇康县公安局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群众路线教育在镇康县公安局犹如蜻蜓点水,我的血汗钱被你们违法扣押了3年时间,你们有什么权利这么做?整天用满嘴的大道理欺骗百姓,暗地里做的都是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你们算什么东西?你们有脸谈论什么叫法律吗?你们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吗?新一届领导人励精图治,中央三令五申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你们的所作所为却公然与中央的精神和施政纲领作对,而各监管部门的包癖纵容更是导致镇康县公安局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这究竟是谁的悲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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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这个普通的受害百姓还能依靠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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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把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学周拉去开颅验脑
京华时报8月13日报道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河南省卫生厅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外,还对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认为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请注意,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不能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并没有规定说,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不能为职业病患者出局&医疗诊断证明&。
&&&&河南省卫生厅通报认为: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这一说法十分荒谬,如果按照河南省卫生厅的这个说法,以后所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再遇到有&职业病患者&来诊断或者就医,就应该将其&拒之门外&;只要医生一检查发现该患者可能患有的疾病属于&职业病&,就比躲避&非典&和&H1N1流感&一样恐慌,将患者赶出我的这个&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让患者赶紧去&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用这样的理由来立案调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认定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连小学生也会嗤之以鼻,不屑一顾。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本身并没有错,也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通过&开胸验肺&对张海超负责的做出&病情诊断证明&,是医院的基本职责和医生的职业道德;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既没有对外宣称自己&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资格,也没有为张海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只是依据事实作出肺检结果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开具了&尘肺合并感染&的《病情诊断》而已,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行为&何罪之有&?
&& 本人点评:鉴于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劉學周同志大脑思维出现退化并已出现脑瘫现象,须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开颅验脑,以诊断其是否有脑瘫,是否适合继续担任河南省卫生厅厅长职务。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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