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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承坪乡整治“空心村”破旧危房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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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仁县承坪乡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安仁县承坪乡于9日对河东村的破旧危房进行统一拆除,这是安仁县该乡集中整治“空心村”,盘活建设用地,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新村的有力举措。据统计,河东村“空心村”整治,将拆除危旧房58栋,近6000平方米,整治后可盘活建设用地20余亩。目前,该乡“空心村”整治工作推进顺利。红网 - 百姓呼声 - 陈宇星戴海波竟然能驱使湘潭两级人民法院为其制造假案枉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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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星戴海波竟然能驱使湘潭两级人民法院为其制造假案枉法裁定!
倚网盼青求明 发表于 &0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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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思,男,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电业局云盘花园东区5栋2-1102房,身份证号码为28207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海波,男,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鹤岭白冲村17栋10号,身份证号码为140514,现住址:湘潭市雨湖区阳光山庄瑞园8栋20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宇星,女,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湘蓄村散户7号,身份证号码为212287,现住址:湘潭市雨湖区阳光山庄瑞园8栋202号  1、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决戴海波返还熊思100万元,赔偿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日起计算至案件改判之日。  申请法定事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熊思与被申请人戴海波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戴海波找到熊思,称其有一铁矿在怀来县,因其资金紧张,要熊思入股该德鑫建材厂铁矿,并承诺只要按其要求先行预付款项就保证熊思与其他合伙人一起签订入股铁矿协议,熊思按其要求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戴海波出具收条并注明协议签订后此条作废,后熊思一直追问入股铁矿协议签订之事,但戴海波以各种理由搪塞,一拖几年,为搞清事实真相,2011年7月,熊思赶到怀来县核实相关情况,才发现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戴海波等人根本没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入伙协议的意思与能力。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熊思依法起诉戴海波等人,请求依法判决戴海波返还申请人熊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等请求。该案经雨湖区法院一审、湘潭市中院二审均驳回熊思的诉讼请求。  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所涉合伙协议成立生效。  1、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审法院由此得出结论,认为熊思入伙关系成立,这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本案中,熊思并未与其它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其它合伙人是谁都不知道,更不知企业相关情况,虽然戴海波他们自行起草了一份股东会会议纪要,但熊思并不知情,该会议纪要并没申请人签字认可。而且,戴海波出具的收条上也注明了入伙协议签订后收条作废,也是强调了必须签订入伙协议。依据合伙企业法,熊思入伙行为并未成立。合伙企业法是特别法,对入伙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应适用特别法,但二审法院却错误适用合同法。  2、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依据收条认为再审申请人交纳了出资,企业已经收到了出资,款项已用于企业的经营支出没有证据证明。  (1)企业并未收到出资。日,熊思分两笔将该款打出,50万元打到戴海波的帐户上,50万元打到贺亮(建材厂会计)账户上,戴与贺的私人帐户并不能等于企业帐户,作为一个建材厂理应有自己的帐户,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入了建材厂的账户。  (2)该笔款项是否用于企业无证据证明。该企业成立以来就一直没有经营,至今属于停产状态,法院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企业财务的证据仅仅是依据利害关系人杨治国、贺亮(企业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而该份笔录居然还是法院“依申请”(见一审文书)制作的,且两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企业流水帐目满目都是买水20元、盒饭10元、洗衣粉4元之类的,法院自己都觉得真实性难以确认。  (3)收取熊思100万元是戴海波的个人行为。从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来看,得鑫建材厂设立登记时间为日,合伙人为王力与史志红,戴海波、魏文军等两人于日通过与史志红、王力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才成为建材厂的股东,戴海波收取熊思“入股”股金时间却是日,也就是说,戴海波收取熊思“入股”股金的时候,他自己都不是建材厂的股东。此收款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而法院却以“办证方便”为由,仅依据戴海波自己的说法以及几个利害关系人杨治国、贺亮等的证言,认为王力、史志红是挂名合伙人,而戴海波是实际合伙人,理由非常可笑。  (4)得鑫建材厂设立登记时的出资金额为60万,戴海波等两人于2009年接手后其出资金额仍然是60万,戴海波占百分之九十。日,戴海波与其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得鑫建材厂的百分之九十的股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可见,直到2010年得鑫建材厂的股权比例还是没变,熊思的100万并未算作入股股金。  二、法院调取证据违法。本案中,法院调取证据既有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有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是有严格规定的。本案中,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有得鑫建材厂自己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对企业人员杨治国、贺亮的调查笔录等等(戴海波申请调取证据的时间已过了举证期限);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得鑫建材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人变更决定书等等,甚至还有得鑫建材厂自己的流水帐目,显然这是公然违背法律规定的,法院好像是在为自己打官司,这样违法取得的证据又能证明什么事实呢?原告要求固定证据“股东会议纪要”主张对该证据进行墨水痕迹成型时间进行鉴定,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里面又有何隐情呢?  综上,熊思与戴海波及其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并未成立,熊思仅与戴海波之间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与得鑫建材厂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但原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熊思  日
倚网盼青求明:坚定对制造假案、关系案、人情案,说不!!!
四年了~由于案件被告陈宇星湘潭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俨然成了被告的保护伞,案件受到种种人为干预,导致审理过程曲折而漫长。诉讼路叫有一种说不出的苦!我坚信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司法系统一定可以回到窗明几净的样子!我会一直坚强的面对!直到迎来还我公道的那一天!
倚网盼青求明:强烈要求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做墨水痕迹鉴定!
强烈要求对由法院调取的证据“股东会议纪要”及“股东会议纪要”进行墨水痕迹形成时间鉴定!这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只能说明里面有问题!鉴定结果能直接说明事实真相!作为一名普通百姓现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呼吁有关司法系统能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让审判暴露在阳光下!
东南西北中发板: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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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阳国平与谭永清民间借贷一案
&& 申请执行人阳国平,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 被执行人谭永清,男,日出生,汉族。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日向被执行人谭永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日前按照(2008)安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谭永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永清(谭永清系郴州柿竹园工程公司在安仁县公安局龙海派出所综合大楼、承坪派出所综合大楼的项目经理)于2006年承包安仁县公安局龙海派出所综合大楼、承坪派出所综合大楼,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永清在安仁县公安局的工程款93600元。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执&&行&&员&&&&罗&&应&&忠
&&&&&&&&&&&&&&&&&&&&&&&&&&&&&&&& 二00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 代理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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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的政民信箱,为什么连续几年没回复?
衡阳游子 发表于 &14:15:01
『标签:&->&』
  打开衡阳县党政门户网,在政民互动信箱(热点来信)中,除了公安、劳动、教育、物价等少数几个信箱还在坚持给予民众回信之外,其余的几乎是连续2-3年没有回信,尤其是书记/县长信箱,纪委书记信箱。  为什么?  作为坚持群众路线的党,就这么怕老百姓提意见建议,甚至阻塞民意渠道。岂不是与中央唱反调吗?  希望这些领导恢复信箱,给予民众信心!
衡阳县电政办:“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的政民信箱,为什么连续几年没回复?”的回复
  “衡阳游子”,您好!感谢您对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的关注,现就您的“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的政民信箱,为什么连续几年没回复?”一贴回复如下:  2005年我办在全市率先开办领导信箱栏目以来,得到历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累计办理、回复各类网民留言16969条。今年以来共办理818条,其中公开回复544条,不公开回复274条。“书记县长”信箱共办理335条,其中书记、县长直接批复39条,通过管理后台转交各单位办理296条。  您指出的“连续2-3年没有回信”的情况,我办进行了认真查找、梳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正按市办要求升级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造成一些数据出错,有时办理情况不能及时在网站上体现出来,现正与软件公司协调解决中。如果您发现自己的留言无法查询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回复请与我办工作人员联系,QQ,电话:。  二是我办工作人员存在有时未能与各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及时沟通,造成一些办件未能及时办结。如遇此类情况,请拔打我办网站管理股电话,我们可以帮您查询办件在处理流程中实时环节,并督促办理。   三是通过网站后台转交各单位办理的转办件,不会在“书记县长”信箱中体现出来,而是在各单位领导信箱中。比如受理编号240001的办件即是县长信箱的转办件,而最终归档是在县城乡规划局的已回复清单中。  我办将继续严格按照《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县长邮箱和政府论坛来信办理工作制度》抓落实,加强督办力度,必要时请纪律部门介入。  欢迎您和广大网友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我办将继续严格按照《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县长邮箱和政府论坛来信办理工作制度》抓落实,加强督办力度,完善后台,力求做到广大网民的来信“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衡阳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党政门户网站管理股  日
lover1314518:供电公司收钱不开票,内部消化
供电公司洪市营业部陈玉华收临时用电不开票,上次打95598投诉已处罚,但死性不改,又收了杨泉村范范欣喜死父亲的500元临时用电费没开票,(不仅没开发票,没开发票的在洪市占90%以上有偷税之嫌)电脑收据都没有,我们打电话向95598投诉,供电公司派人去调查还劝当事人:“算了,不要讲了,你毕竟用了电”为什么收电费不开票?为什么洪市供电所贺华中第一时间就来讲好话,供电所李主任派人来深圳请我喝茶求情,最后还打电话威协“不要把我逼急了,认起真来谁都不怕谁!”是否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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