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西安莲湖区民政局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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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青山湖区民政局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一)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全市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报批等事项;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承担区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访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军民共建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配合应急部门拟订全区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参与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青山湖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街道)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开展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推进全区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区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拟定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社区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资格认定,指导有关福利机构对“三无”对象和弃婴的收养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核认定和年度检查,协调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  (十三)主管全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十四)指导制定全区慈善救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街道)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七)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葬管理政策,制定全区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八)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送养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对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统筹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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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民政局服务细则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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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按照建立健全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工作要求,根据民政工作职能,对办事内容、程序、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认真清查和疏理,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细则,完善了各项工作流程。
一、伤残军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流程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街道(办事处、园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上报。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3、审核。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4、医学鉴定。由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5、拟定残疾等级。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拟定残疾等级,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
6、审查。市民政部门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省民政部门;
7、审批。省民政部门认为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
二、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认定的审批程序
(一)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户籍在我区的,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二)审批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失业证、档案里有关参战记载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民政科。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2、街道民政科审查有关档案材料,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逐一审定。
4、区民政局将材料报市民政局复核。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区民政局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从批准之日起,被认定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规定次年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三、退役士兵报到程序
(一)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须带:
1、部队行政介绍信;
2、退伍证。
(二)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须带:
1、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
2、户口本(无户口本由派出所出具证明);
3、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通知书。
(三)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程序
1、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区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并上交退伍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区安置办审查,上报区民政局领导审批。
3、区安置办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由当事人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填写《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登记表》,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约定时间集中到区民政局的财务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操作程序
(一)审批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附决定变更的会议原始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附民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交回登记证书正副本;新修订的章程:(1)住所变更: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屋消防安全证明及安全鉴定证明;(2)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并告知应提交的材料);(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5)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主管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主管的文件;(6)变更章程的,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作为合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登记申请书附单位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使用权证明附房屋消防安全证明及安全鉴定证明;验资报告附资产评估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表);章程草案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表);内设机构备案(表);印章备案(表);其他有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变更登记申请书附决定变更的会议原始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附民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交回登记证书正副本;新修订的章程:(1)住所变更: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房屋消防安全证明及安全鉴定证明;(2)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并告知应提交的材料);(3)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表)、原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在任期间);(4)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如为实物出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章程变更: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7)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移交财产协议书、(如原单位性质为合伙,需出具终止合伙协议书、)、登记申请书附单位登记申请表(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表)、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表)、章程草案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表)及身份证、员工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表)、内设机构备案(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附民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交回登记证书正副本;交回印章和财务凭证;注销公告。
4、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
5、法定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6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6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30日。
6、承诺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1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1日。
五、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审批条件:
1、送养人具备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收养人具备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养病;年满三十周岁。
3、被收养人具备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所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合影登记照、被收养人的登记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均为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5张);(2)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2、送养人所需要证件和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需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需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实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实不明的证明;死亡一方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三)审批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四)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社会团体登记操作程序
(一)审批条件:
1、社会团体筹备登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到位。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6)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的来源,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名称须冠以一级社团的名称;名称所反映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在一级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不与已登记的法人社团的成员、业务范围重复、交叉;不得具有经营性质。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有独立、固定的住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筹备登记:有5个发起人或3个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发起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草案;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的拟任负责人名单;《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一式三份);《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场所证明》。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社团登记的文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武汉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回执表》及相关材料;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及会员名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凭证;《武汉市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一式三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1)变更需要提交的共性材料: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通过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2)名称变更另需提交材料: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名称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原名称社团的印章。(3)住所变更另需提交材料:《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变更另需提交材料: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业务范围变更另需提交材料: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7)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团公章、财务章及内设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社团提交的加盖会章和法人签字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填写)。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制度。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变更需要提交的共性材料:加盖社团会章的申请书;加盖社团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2)名称变更另需提交的材料:原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印章。(3)负责人变更另需提交的材料:《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新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地址变更另需提交的材料:《武汉市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注销决定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凭证。
(三)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
(四)法定时限:
⑴社会团体筹备登记:60个工作日。
⑵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0个工作日。
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⑸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
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无。
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⑴社会团体筹备登记:3个工作日。
⑵社会团体成立登记:3个工作日。
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
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⑸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3个工作日。
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
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七、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一)登记条件
1、结婚登记。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两人合影彩照二寸三张。
2、离婚登记。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单人彩照二寸各二张。
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人彩照两寸二张。
(二)工作程序
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八、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1、救助范围: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人员。
2、救助原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尊重本人意愿。
3、救助对象:主动申请救助,身上无明显伤痕救助者;外地流入的精神病患者;露宿街头且患病危重病者;流浪儿童;遗弃婴;路倒无名尸;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其他符合救助标准流浪乞讨人员。
4、处置程序:发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拨打“110”报警。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处置。
⑴对主动救助且身体健康,能提供身份证明,说明求助原因者,经核实可采用两种处置办法:①家住周边城市,可承付返乡交通、生活费自行返乡。②对路途遥远、外省外地的求助者,告知、引导或同当地公安部门护送到武汉市救助站。
⑵对外地流入的精神病人,由当地公安部门认定,民政部门汇同公安部门送武汉市优抚医院。
⑶露宿街头且患疾病者,由当地公安部门接警后,送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病愈后,民政部门汇同公安部门凭医院出院证明送武汉市救助站。
⑷流浪儿童:凡流浪儿童或受胁迫的流浪儿童,送武汉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
⑸弃婴、幼儿,由公安部门接警后,由经办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加盖派出所公章,注明接警时间、地点、原因,由公安民警送武汉市儿童福利院。
⑹残疾人、指无法说明身份者、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接警后先安排饮食、生活后由公安部门送往市救助站,需身上无明显伤痕,未患病者。
⑺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或高温酷暑、冬季严寒时节,接警后先安排生活、饮食、衣物,后送武汉市救助站。
⑻对路倒无名尸体,接警后由公安机关验明死因,确定路倒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上报市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并注明“路倒无名尸,同意火化,不留骨灰”,通知汉口殡仪馆进行处理。
5、操作流程:凡途经市救助站、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市优抚医院、市儿童福利院、区职工医院的流浪人员,须由辖区派出所公安干警携警官证到接收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交接手续,儿童福利院须报案证明,汉口殡仪馆只需出具证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对每次案由都要自行填写案件记录,各街&办事处&要填写一式两份案件记录、一份备查、一份上报民政局。
九、低保对象基本火化项目费用全免操作程序
1、基本火化项目费用全免对象:户籍在本辖区且持有“武汉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农村低保对象。
2、免收基本火化项目费用的服务单位: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蔡甸殡仪馆等四家殡仪馆,其他殡仪馆不属免费服务单位。
3、免收基本火化费用的项目:①遗体运输费 ②三天冷藏费 ③遗体馆内转运费 ④火化炉火化费 ⑤上门服务费⑥骨灰坛(盒)装灰封口费 ⑦坛(盒)写字费 ⑧工本费。
悼念厅、告别厅、穿衣化装整容、纸棺、鲜花、骨灰坛(盒),高级火化炉,乐队等属于选择收费项目,不在免费之列。
4、操作程序:
⑴需要服务者可拨打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并详细告知接收遗体的详细地址(告知周边明显标志),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利接运遗体专用车辆到现场。家属填写好相关表格办理交接手续。
⑵办理好卫生部门“医学死亡证明书”,加盖户籍地派出所“死亡证明章”,携带“武汉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殡仪馆接待大厅办理免费火化手续。由殡仪殡引导员协助办理。
5、注意事项
⑴除殡仪馆专用接运遗体车外,其他车辆接送遗体运输费用由个人承担。
⑵目前只限四家殡仪馆基本火化项目费用免收,其他殡仪馆火化费用自理。
⑶除8项基本火化项目费用实行全免外,个人选择性收费项目费用自理。
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街(办事处、园区)。
&&& (三)街(办事处、园区)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由原来的5日减少到3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大队)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减少到2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大队)在申请人居住地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街(办事处、园区)存档备案。
(五)城镇低保当月10日前按以上程序申请、审核、审批,次月发放保障金;农村低保每季度最后1月10日前按以上程序申请、审核、审批,下季度发放低保金。
十一、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三无”、“五保”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救助,确保应救尽救;将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来规定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1000元。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为以下12种: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III期、糖尿病、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瘫痪、重度精神疾病。
(二)医疗救助程序
1、社区(大队)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大队)低保公示栏中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办事处、园区)民政部门。初审办理时间不超过5天。&&& 2、街(办事处、园区)民政部门对社区(大队)上报的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城镇低保对象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农村低保对象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卫生局审批,“三无”、“五保”和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核办理时间不超过3天。&&&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对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个人。
十二、临时救助
&&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及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
&&& 2、虽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 3、各级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患急重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
3、因遭遇灾害、车祸(非交通肇事者)等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身亡、重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每年只救助一次。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 (四)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大队)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核实、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填写《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困难原因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大队)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出具初审意见,并公示3日,对群众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在《城乡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办事处民政科。街(办事处、园区)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大队)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区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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