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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富士康里面应聘需要有什么技能?工人都是干啥的?_百度知道
去富士康里面应聘需要有什么技能?工人都是干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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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答:知道座城市富士康我说说廊坊市吧边现招普工(基础劳力)技术力本劳市场投简历面试富士康代理加工电产业公司型具体工都做举几例吧:组装(现主要带作手机)、全检、烤漆、抛光、视窗等具体工作内容详细太网找祝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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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隐形的力量q的贴吧追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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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平正义!!!!!!!!!!!!!!!!!!!!!!!
关于广东省劳动厅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恣意践踏劳动法规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罗东2007年(06)号&&&&&&关于广东省劳动厅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恣意践踏劳动法规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您们好!我是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固定职工罗东,男,今年36岁。1986年7月初中毕业后从坝头镇农村户口顶替入伍,从事中药剂工作。现将原省劳动局仲裁处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程序,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呈上,请详阅!现将事情的经过陈述如下:
&&& 1990年8月16日,我因旅游意外摔伤致腰椎骨折, 由于人为原因至今未愈。 1991年7月,原平远县卫生局长黄佛泉蓄意打击报复,把我由固定工错误当成合同制工看待,突然发文解聘,此后,我到处求公道讨说法,原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未作任何调解,袖手不理。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 1993年8月,原广东省劳动局仲裁指导处科长欧阳光华(河源客家人)在事先未到平远县作实地调查的前提下,偏听偏信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提供的不全面、不真实的材料,贪赃枉法,涉嫌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仲裁委员会逐级办案原则,乱发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乱下结论,乱管一通,这种指手划脚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给基层职工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极大伤害!&&&&1994年9月26日, 我带着伤痛独自到广州上访,由于没有钱坐公交车,因迷路走失了24小时,造成脚底大面积肿胀溃烂,到省劳动局却无人接待; 1995年3月13日、11月又先后两次拖着伤残的腿到省劳动局上访,由于涉及当事人,被该局仲裁指导处官员大声吆喝,推推搡搡,甚至连茶水都不准喝, 捱了两天无人受理,教育路88号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衙门作风,令我及我的家人感到悲痛和失望。&&&&此后,我陆续写了数百封信给原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厅长、阐述了我的各项理由,有关领导亦作了批示,93年10月15日, 该处来了两位官员到我家,对方根本不听我的辩解,随即敷衍了事,不了了之,其后均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蕃薯”,这是钟启权副省长就东莞市清溪镇30多名打工仔“断指”事件给原省劳动厅负责人的一封信中所说的。在此,作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基层职工,我期盼省劳动厅新任厅领导能就事论事,不护短、不偏私,将我的劳动纠纷查个水落石出,给群众一个公正的、客观的说法。&&&我相信,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一、我的劳动纠纷过程&& 1、焦点一:我是受蒙骗被迫签订合同的。在86年8、9月间,原县卫生局长有意压下我的劳动关系,使之无法及时在86年10月1日前国家废除“顶替”制度之前转县劳动局备案。而且,在我到单位上班约1个月以后,便参加由县总工会主办的升高中补习班,希望通过补习考上中等专业学校,成为一名从事医学的国家干部。留职停薪1年得到了县劳动卫生部门的批准,由于诸多因素,我留职停薪读书没有考上中专,返单位上班的时间是8 7年8月(当时留职停薪1年的期限未满)。此时,中医院办公室主任传原卫生局长的话说:“罗东不签合同书就不准返单位上班”,当时的合同书连总则、内容、待遇都没有写清楚,合同格式很不规范。由于受到言语挟迫,我在不知道合同制是怎么一回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懵懵懂懂地签了合同,如果当初有国务院的《规定》和广东省的《实施细则》那样详尽的话,我就不会误签合同,造成今天尴尬局面的!我误签合同书的时间是87年获批留职停薪的时间是86年,留职停薪的时间和事实在前,误签合同的时间和事实在后,焉能颠倒时间,混淆是非,仅凭一张受骗而误签的合同书,乱说我是合同制工人?从而否定我的固定工事实。&&&这张在我留职停薪返单位以后误签的合同书,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它蒙骗了我,偏离了中央、省的两个文件透彻公开的原则性。按省劳动厅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不能办理停薪或辞职,如在合同期内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的可以双方协商同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省劳动局《创业者》杂志92年10期 P(age)24页) 。
&&&我在86年顶替单位接收留职停薪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了在那年我已是单位注册了的老职工(即固定工)。我87年留职停薪,期限未满去上班,单位又拿合同给我签,显然是把我这位当时的老职工(即固定工)又人为地当成新职工(即合同工)看待,怎能不令人愤慨?假设我是合同制工人,当初(86年)就应该签合同,何致以要等1年以后(87年)才签呢?如果86年我不是中医院的职工,我就不用受纪律约束,不用经过申请留职停薪这套关卡和手续了,正因为我当时有单位并工作了约1个月,有组织纪律性,所以我才要申请留职停薪。 (至于留职停薪的证明材料遗失是我单位中医院、劳动局的事)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业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 (引自《劳动人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P(age)269页)。&&&自我受到不公正对待以来,便一直在奔走申辩。我认为,如果是“照顾”来的,是“内招”职工子女,自然无话可说,只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开除解聘,但我恰恰是名正言顺“顶替”来的,所以强加于身的处分,我永远不能接受,心口不服!至今,近十年来,我仍然名正言顺以中医院职工自居,一直不承认、也不签字承认被解聘开除,我是固定工而不是合同制,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
&&&只有触犯了刑法或劳动法规,职工才会心服口服接受开除的处分,我没有触刑法,也没有违反劳动法规,怎么可以莫名其妙地受到开除呢?
&&&国家尚且有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如1996年2月的云南丽江特大地震,1998年6月12日到8月27日的长江特大水灾、 2008年1月的南方特大雪灾,2008年5月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如此等等),何况凡夫俗子能没有人祸?三灾六难,三衰六旺,谁都不能避免的。
&& 你欧真志厅长2010年8月24日,去黑龙江伊春旅游,飞机出现意外事故,不就经历了黑龙江伊春空难吗?从飞机上,从高高的天上掉下来,林黄平常务副厅长千里迢迢的去看你,你欧真志厅长也经历了那么惨重的意外事故,试问,你也经历了切肤之痛苦的事件,切身的体会,切身的感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寄情以理,寓理以情,换位思考,换个角度,你能够忍心,丧失做人的最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以及良心,一昧的去偏袒自己的下属吗?
& 2、焦点二:平远县从事实和理论上看,在83年都不可能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1日, 国务院四个文件的颁行,标志着全国劳动制度开始实行重大改革。中央明文规定:“全国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废除了顶替,顶替的就是固定工人。”省局仲裁处称“广东省1983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后还可以继续顶替,顶替的可以是固定工,也可以是合同工,全凭领导一句话。”这样,中央政策与广东政策由于执行日期不同对广东省落后山区又是顶替的职工产生了政策上的“断层”(不衔接),显然不公平。&&&“以推行劳动合同制时间为限,在此以前是固定工,在此以后是合同工”(引自《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研究》一书),那么,平远县是何时真正贯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呢?
&&& 广东省虽然有(83) 108号文规定在全省试行,但平远县是个经济不(欠)发达的地区,作为边、远、穷的山区小县,周围有五华,大埔,丰顺等县,都是人口百万以上的人口众多或者异常贫困的国家级别的“特困县”, 国家级别的“贫困县”,既然周围都是国家级别的“特困县”,国家级别的“贫困县”,就信口开河,信口雌黄的胡乱说:“1983年就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试问:这符合当时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吗?这(说法)岂不是很滑稽吗?这不是信口开河,信口雌黄吗?
&&& 这完全是在信口开河、信口雌黄的喊口号的,是完全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这完全是采用了“一刀切”的政策!!!我对此表示极其强烈的反对和极其严重的抗议!!!!!!!!!!!!
&&& 平远县是个经济不(欠)发达的地区,作为边、远、穷的山区小县,在83年温饱尚未解决,人们观念比较固执,对自己当时的(用工)身份,看得极其的重要,不象珠江三角洲那样经济发达,就业率高,固定工还是合同工都无所谓。
&&&&众所周知:“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应该看该地有无文件?是否有条件实行?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文件执行的对象是人,怎么能光喊口号而脱离实际呢?。。。。。。”&&& 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譬如八十年代的劳动合同制和九十年代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认为:“边、远、穷的山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执行起来在时间上应有先后之分,不宜采用“一刀切”,只有给职工退休“顶替”制度划出一个自然的缓冲过程,让国家政策自然过渡到劳动合同制,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使83年广东政策与86年中央政策紧密衔接,不致因执行日期不同而发生“断层”。。。。。。”实际上平远县正是根据本地实际, 因地制宜地贯彻省文件的, 如平府发(84)10号文《批转县劳动局一九八三年招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吃商品粮的城镇待业青年中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样就对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对象划了一个范围,并与农村户口靠“顶替”参加工作的人员严格区别开来。&&&&县裕达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谢小勇与我是同时办理顶替入伍手续的(我们两人的父亲都在同一科室工作,又同是申请退休子女顶替的同事) ,据了解,谢自86年工作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县劳动局原负责人称现在可以让其补签,“亡羊补牢”已晚,事实胜于雄辩,谢是固定工人,我也应该是。
&&&&1986年9月9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劳动改革四个规定有关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劳人计[1986]号)“你区从一九八三年起试行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你们所反映的困难,在其他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因此,你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四个规定的时间,仍以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办理为宜” (即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改革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由此可见,平远县是个偏僻的山区小县,环绕周围的大埔、五华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当时的情形与内蒙古自治区一样,在83年,无法按省规定的时间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而是向86年的中央文件看齐,发生了劳动纠纷,理应要以86年中央政策为基准进行调处。广东的贫困山区也应该与内蒙古比照执行。&& 3、焦点三:现在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不等于在86年之时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我认为,虽然梅州市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比深圳、佛山迟几年) ,但我的劳动纠纷的焦点是十年前的事,86年的时候,仍然有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两中制度并存。现在是现在,过去是过去,应该有时间上的区分。以前国家对大学生实行统包统配,自九四年起逐步实行缴费注册自主择业的并存制度,介于两者交界入学的大学生,仍然采用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制度的规定。
同样,我是在86年10月1日前“顶替”的,在平远县固定工与合同制并存还没有并轨之前,仍有固定工这个事实存在,这是原则问题。诚然,实行全员劳合制,这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作为固定工本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失去了几年时间,要把固定工改成合同制身份,仲裁处应起协调作用,要求单位给我无形的补偿,由单位拔出一部分钱让我做手术,卸下当年锁在我背椎上的钢钉。身体恢复到原来的样子,什么身份都无所谓。&& 4、焦点四:即使是非因工受伤,也应该享受与固定工相应的待遇&&&&固定工与合同制,平时工作待遇相同,但如果是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满后,前者可以续领部分工资,吃“劳保”;后者则会被开除。正因为固定工有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国家才将之废除。我是国家规定搭上“顶替制度”最后“末班车”固定工人,退一步来说即使我是合同制工人,根据广东省《实施细则》:“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改做其他工作。”至于我当时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原工作或改做其它工作,这是单位广大职工有目共睹的事实。&&&&由于仲裁处受县局原负责人蒙蔽所发的复函,以致我今天右脚底积血起泡发炎,化脓溃烂,形成一个大窟窿,臀部长出一块肿块,使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不敢奢求雪中送炭,只是祈求不要雪上加霜,十多年来,我之所以一直不停地写信申诉就是为了讨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法。& 二、仲裁处复函的程序不合法&&&&自从劳动纠纷发生后,91年7月我几次向县局县劳仲委写了要求仲裁的申请书,当时他们接受了我的投诉,根据《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劳动部门应该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把仲裁结论通知当事人,县局两年来一直不给我书面答复,显然是犯了失职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写信向梅州市劳动局吴局长反映,最后写到了省厅孔厅长,请求厅长过问并责成县局负起调解和仲裁责任。作为基层普通职工,在焦急之中一盼再盼仍无结果的情况下被迫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事实无疑是对基层不满并希望上级起督促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本来县劳动局原负责人(94年11月已退休)受理劳动纠纷两年以来却不以书面形式给当事人负责任的答复,这本身是犯了一个失职错误了;又违反劳动法,仲裁法规定的级别管辖程序,乱写报告,这又是更大的错误,是错上加错!&&&&作为我的劳动纠纷,只有梅州市劳动局有了结论,经当事人申诉省劳动厅才可以复议,现在不要说市劳动局没有下结论,连平远县劳动局都还没有仲裁决议,说句不客气的话,关你仲裁处什么事?!县局原负责人直到厅领导过问也不理,甚至火上浇油,把“顶替”就是固定工这极明白显眼的政策上报,又拿出我写信给省厅领导作为我罗东不要县局仲裁而要省处仲裁的借口,以上我已经说明白,正是由于县局经办人对我的劳动纠纷一拖再拖,久拖不结,造成职工的不满以致写信向省厅领导反映情况,这不是我的过错。&&&《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处作为省级劳动部门仲裁工作机构,担负着对全省重大过去争议案件的查处指导,该处欧阳光华越俎代疱,越梅州市局、平远县局两级发文直接对我进行复函,显然是有悖于劳动法的。既损害了仲裁处的威信,也难以令人口服心服。我认为,答复来函解释政策需涉及某一职工姓名应慎重用某某代替(只有表扬通报才能特指)。仲裁处在如此正规文件里特意点我的名,拿我做例子,又将错误结论的复函抄送给我,显然是用“高压”政策,我当然意见很大!&&&&省厅仲裁处既是全省主管部门,又是执法机关,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稍有疏忽,老百姓就会不满意,基层职工就要告状,我一直非常遗憾,省处经办人当时工作粗心不细致,受平远县劳动机关原负责人蒙骗,事先未作调查就草率复函,想想看,这份看似复函的仲裁文件到了基层,群众中会给当事人造成何等严重的影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虽然仲裁处经原厅领导的指示和职工电报信件催促发函后,第二个月(即93年10月)匆匆派人来平远县一趟作补充调查,但是没有能够回答我的政策质疑,我对该复函中的每处错误,都在旁边作了批注进行驳斥,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一般来说,只是对现行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才向上作政策或工作性请示我的劳动纠纷,前面已经写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县劳动局前任局长却以我向上申诉并写专门报告给省劳动局仲裁处,欺下罔上,越级借“高压”手段征服我的质疑,这份复函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损害我的身心健康,致使我的家人比我的不幸打击更大。&&&&我一直是循规蹈矩,对国家法规和单位规章不敢逾越,与县劳动局原领导在纠纷发生之前并没有什么矛盾,即使是现在乃至将来也只是事而不是对个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千千万万,难道把劳动纠纷矛盾扩大化才是处理的唯一办法吗?&&&&总之,我认为,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第一是仲裁结论错误,第二是仲裁程序不合法。即使仲裁结论无误,职工有一定范围内的名誉权,不喜欢扩散,极不愿看到仲裁书“满天飞”,以致日后再就业困难。劳动仲裁机关更应该严格依照级别管辖程序依法办事。&&&&我单位属于国营事业单位,是县级医院,它有别于工厂企业。中医院实行人道主义,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试想,这样连本身职工都毫无人道,撒手不管,又谈何承担对待社会上恕不相识的病人呢?按劳动法规定,下岗职工、贫困居民、伤残人士每月都有一定数额的救济金,以维持生存。而十多年来,我单位不按国家政策,拒发基本生活费,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对我这位老职工的悲剧遭遇不是帮一把、扶一把,而是在背后踢一脚,这是什么行为?这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毫无人道的行为!!&&&&作为医院应该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讲人道的地方(场所),应该月月讲人道,天天讲人道,更应该时时刻刻去讲人道!!!如果连人道都不讲了,都抛弃了,那还算什么医院?!!!职工(我)有一种强烈的被出卖被抛弃愤慨(愤怒和感慨)的感觉!!!医院如此做法,如此不讲人道,简直使职工们寒心!!!我单位的这种做法,简直与医院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弛,简直是“一团狗屎!!!”&&&&&“金玉其外”的背后是什么?!!医院是讲人道的地方却不讲人道,究其最深层次的就是:“金玉其外”的背后就是对本身职工不讲人道!!对本身职工不负责任,对职工生死冤屈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置之不理,拿职工不当人!!(———详见检控信,揭穿平远中医院领导的虚伪本质!!我最痛恨那种打着所谓的“公正的招牌” 去欺负人的那种“小人”“虚伪君子”!!) 现在社会上处处都倡导以人为本,要讲人道,医院有它的行业性,有它的行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怎么来体现人道?!!怎么来体现人性的关怀?!!医院是讲人道的地方,有它的行业性,有它的行规,更要讲人道,更要体现出它的讲人道的行业性和特殊性!!
记得:中医院有位叫池阿七的老职工,大家都叫他池伯,由于文化大革命受到冲击,打击,平反复职到了中医院退休,又无儿无女,没有人照顾,住在中医院的一个非常阴暗的阁楼里,由于有肺结核,严重的传染病,没有人理睬,有一天深夜,大口大口的呕血咳血没有人送去抢救,又是半夜发病,当时天气又极为寒冷,职工们纷纷躲避,不肯抬池伯去抢救,刘达群身为院长,又是领导,自己不去抢救,躲在自己家里面,却让人叫我半夜起来抬池伯去抢救,我又不是医生,而且又是下班时间,不是我值班,又是半夜,我完全可以推卸,但我听了这件事情,还是二话不说,义不容辞的抬起池伯去抢救,过了不到三天时间,就听说池伯因为病重而没有抢救过来,事后,听说刘达群他们都有上百元所谓的的“红包”,(要知道:那时候我每月工资才45元,上百元已经很大,很多了)而单单的瞒着没有给我“红包”,把我当成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供人任意时间包括下班的半夜时间冷天全天候都可以任意随意使唤的职工,这也没什么,我也没有去认真计较过,我也没有介意。
因为:我紧记我父亲说的话:“做人要老老实实,做事要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做人要厚道!!!”
人都有三灾六难,三衰六旺的,吃点亏没有什么的,年轻人最重要的是有个好的表现。工余时间,我还帮着同事们做这做那,买菜送米,刘达群一家和我家同住在医院,他老婆在工余时间也经常使唤和利用我做事。
现在的回想起来,当年的我是多么的愚蠢和多么的幼稚,刘达群根本没把我当回事!!!根本就是在利用我!!!
我不禁十分的感慨,要用我的时候,就阿东、阿东叫个不停,总是让我在下班之余,做这做那,总是叫我早早的七点多就上班,而中午迟迟的十二点多才准许我下班,中午不到两点多就上班,下午六点多超时间才下班,不用我的时候,就把我当成用完了的抹桌布,等到我有什么灾难,有什么意外发生,就随手、顺手就丢掉!!!多么的残酷和无情!!!我有一种极其强烈的被完全抛弃和出卖的感觉!!!&&&& 中医院领导自己衣食无忧,自己工资很高(有一千五百多元,加上每月各种各样的补助,如:领导职务补贴,车费,电话费通讯费如此等等,加起来每月工资近两千多,虽然是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县,但已经是当地很高的工资,该单位的领导的工资简直与大都市大城市的工资差不多高了,就是这样一个单位,却不讲人道,对于父子两代人在这单位工作了几十年的老职工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对老职工的悲剧遭遇不是“帮一把,扶一把”,而是在背后“踢一脚”,这还有天理良心吗?!!还说的过去吗,还有天理良心吗?!!如果人与人冷漠到这种程度,如果社会冷漠到这种程度,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前途?还有什么用?如果每个单位都象平远中医院的领导,那样不讲人道,那样去做事,那这个社会就没有前途了。
&&&&欧阳光华同志在不同场合曾经说过,发生了劳动纠纷,应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单位,处理在萌芽状态,以免事态扩大和恶化。他这样不经调查,乱发复函的做法,显然是言行不一、是非颠倒、沽名钓誉的行为!
&&&&作为劳动部门,不只是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劳纠案件进行查处,(我这个就是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其自身也要自觉地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单靠《创业者》杂志来为仲裁处这方面工作说好还不够,还要有广大普通群众异口同声称赞仲裁处是公正的,是在全心全意办实事,对职工负责,那才是好,真正的好!
&&&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论,结果任人评说。
&&&我依法保留起诉原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的权利!
&&&愿所有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们一致都来鄙夷唾弃谴责口诛笔伐这种没有人道的行为!!
十几年来,我一直在盼望此案能引起有关方面领导的亲自过问。
&&&&&& &&&&
&&&&&&&& 此致&&&&&&& 敬礼
&&&&&&&&&&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职工(劳动者):
&&&&&&&&&&&&&&&&&&&&&&&&&&&&& 罗东
&&&&&&&&&&&&&&&&&&&&&& &&&&&2007年11月7日
(我对以上陈述事实负责)
联系电话:广东省劳动厅020-(仲裁指导处) 020-(厅长办公室)(平远县府办) (县府主任办)(县卫生局局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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