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别的教室被告,检讨书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简明教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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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简明教程本词条缺少概述,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时间2002-7定&&&&价10.0装&&&&帧平装ISBN6
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坚持学习,加强学习,改善学习”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和《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宣教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有纪检监察业务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编写出版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简论》、《中国行政监察简论》、《纪检监罕案件检查简明教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简明教程》、《纪检监察信访简明教程》和《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简明教程》6本书。本套教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既继承了原统编教材好的内容,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总结和吸收了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经验,涵盖了纪检监察的主要业务范围,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实践和理论,以及纪检监察主要业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与原统编教材相比,本套教程在结构上有较大调整,文字上大大缩减,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体现了继承简化、发展的要求,具有易学、易懂、易学掌握的特点。既可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短期培训的基本教材,又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职自学的必读书籍。本套教程的出版发行,对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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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昌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一、内设机构及其他领导分工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起草有关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审核、制发文件、报告、简报;负责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后勤管理和机关财务、劳资、统计、老干部管理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林& 凌: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协助局长做好监察局日常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工作。   2、案件检查室   负责区委、区政府管理部门、管理干部和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其他机关或部门党员和区管干部违纪案件及其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指导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机构、区直各部门和乡(镇)街及区属基层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   孙维富: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兼案件检查室主任。   协助局长做好监察局日常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室工作。   3、案件审理室   负责违纪案件的审理和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工作;负责对基层党委、行政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对违纪人员跟踪教育及承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工作。  &&常丽娟: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工作。   4、执法监察室   负责对全区党组织及其党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决定、命令及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前重点对区委、区政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负责查处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件。  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区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治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孟柏延: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工作。&&&& 5、党风宣教室   监督、指导、综合、分析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反腐败从源头治理工作和反腐败协调组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情况综合;负责对全区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区各基层党委、行政管理部门党纪政纪教育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培训及调研工作。&&& 研究制定全区软环境建设规划,落实整治软环境的办法和措施,掌握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软环境建设情况,认真查处涉软案件。&&&& 王& 刚:区纪委常委、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宣教室主任。   负责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工作及纠风工作。&&&& 王彦良:区纪委专职常委。   负责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   6、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反映监督、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工作,重点管理党员、干部严重违纪的举报、控告和受理解决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承办、转办、督办有关信访案件;综合、指导全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魏东波: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主任。   负责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10、《信访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三、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昌邑区政府八楼   联系电话:2755026
版权所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地址:吉林市中兴街105号
邮编:132002交通事故检讨书范文,交通肇事案经检查院到法院最终多长时间被告
帮忙写份检讨书,5月14日 17:19 这个我建议你最好用搜索工具如百度或GOOGLE搜索一下就知道了。 &交通事故后原来的医院检查没问题后私自转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如果他真是要理赔的话(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一般的保险理赔,只拿你的驾照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警察开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驾驶员撞车检讨书,可以放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三日内就会放车,如果对方没有交强险的话建议立即起诉,并且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该肇事车辆,就会立即通知&如何写一份交通事故的检查书,不管检讨书100分――检讨书,学校检讨书,家庭检讨书,工作检讨书,交通事故检讨书,检讨书相关这是一个检讨书范文参考站 &你好 ,我爸爸今年47岁,在最近一起交通事故检查中发现脑萎缩,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之内;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交通肇事案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检查没事,后来病情严重,你好,。我爸爸今年47岁,在最近一起交通事故检查中发现脑萎缩,他曾出过好多我以前记性很好的,背英语单词什么的很快就记住了。近两年不知道怎么回事,记&有哪位朋友知道,交通肇事案经检查院到法院最终多长时间被告,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属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其赔偿,即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我妹妹大概前两个多月在上海出了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当时检,在今天的6月底我哥因交通事故当晚被120送到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检查说没发现找当时的人民医院,把他们拍的片子带过去,同时也把你在别的医院拍的片子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当时 我驾车不小心碰到别人了 马上去了医,这个伤应评不上残,因为通过治疗后生活能力基本不受影响,十级都评不上,如果没有,那么一定要与交通肇事者协商赔偿问题或者说准备起诉交通肇事者与保险&出了交通事故,伤情检查还没有出来,事故认定书出来了,但事,本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因一时的大意不慎造成交通重大事故,对此本人亦是参考zt.asp?id=891 自己写!我写不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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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4
确定的损失中适当赔偿,而不应承担全责;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检查报告单、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其他诉讼费270元,合计;【案例22】商品房销售一空幼儿园遥遥无期业主打赢;由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建设一所幼儿园并;2
 确定的损失中适当赔偿,而不应承担全责。三、鉴定程序违法,请求重新鉴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的学生。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陈耀旭在上诉人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海洋球”器具的滑梯上摔倒,致右手肘关节骨折,之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包扎治疗。日,被上诉人陈耀旭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查,其右肘部外伤后畸形,肘内翻,医嘱二年后择期手术。经被上诉人陈耀旭申请及原审法院指定,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了(2004)法咨字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其结论为:根据目前检查右肱骨内侧髁上骨折致右肘内翻,为改善功能需择期截骨矫形手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被上诉人陈耀旭为此产生或尚需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3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手术费8000元,共计875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检查报告单、证人证言,重庆法医验伤所(2004)法咨字第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车票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在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上诉人对其应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被上诉人陈耀旭在园内玩耍时无人监管受伤,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诉称是第三人吴文杰将被上诉人致伤,举示了该园教师邱兰、学生家长陈洪及被上诉人陈耀旭和学生家长金成芳的录音记录。从学生家长陈洪和金成芳的证言看,他(她)们均未看见是被上诉人是自己摔伤还是他人推下致伤,而是听说是他人将其致伤,故陈洪和金成芳的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他人致伤。由于被上诉人陈耀旭在接受录音时无监护人在场,故上诉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录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因邱兰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后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即指定鉴定机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故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其他诉讼费270元,合计810元由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负担。【案例22】商品房销售一空幼儿园遥遥无期 业主打赢开发商由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建设一所幼儿园并达到使用条件,但入住三年多后建设幼儿园仍遥遥无期,申某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建设幼儿园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2005年,某开发商在通州区开发了一个小区楼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场、幼儿园、会所、体育设施于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则每延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小区业主多为70后、80后,正值生育高峰,对幼儿园的需求很强烈,而附近并无资质较好的幼儿园。业主们迟迟不见开发商建设幼儿园,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幼儿园并赔偿2、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拟建幼儿园的土地被查封,导致无法建设,并不是不想建设。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中只有幼儿园一项没有完成,因此,业主们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查明,在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中的拟建建筑物中包括一所六班幼儿园,为三层建筑。而法院查封土地的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应当交付使用日期之后,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响幼儿园建设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一年内建设一所幼儿园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违约金。 【案例23】幼儿失踪被宣告死亡,父母向学校索要死亡赔偿金日上午7时许,刘某、陈某之子刘志峰(1998年2月出生)前往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就读幼儿班。到校后,有人看到过刘志峰曾在校园内玩耍。8点30分开始的第一节课,班主任即发现刘志峰没来教室上课,但其未向学校或家长报告该情况。当日11时许,陈某来到学校接孩子,发现刘志峰不在,随即向学校反映了情况,由于多方寻找未果,刘某、陈某向公安局报了案。从此,刘某、陈某踏上了茫茫寻子路。在多次前往南昌、赣州等地寻找却没有儿子任何消息后,2007年7月,刘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峰死亡,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决宣告刘志峰死亡。另据法院了解,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系开放性的学校,其校园没有修建围墙等相关防护设施。为此,刘某、陈某以学校疏于管理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9万余元。法庭上,学校辩称,刘志峰可能是被人拐走了,在不能确认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是不合理的。该案后经法官调解,被告承诺赔偿原告儿子刘志峰死亡赔偿金5.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刘志峰被找回,则刘某、陈某返还被告上述赔偿款。庭审焦点:被宣告死亡,责任人须付死亡赔偿金吗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幼儿在校园内失踪的原因,有可能是被他人拐骗。在幼儿下落不明,查找未果的情形下,家长能否在法院宣告孩子死亡后向相关责任人索要死亡赔偿金呢?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将产生终止失踪人已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开始、失踪人的婚姻关系消灭、失踪人的子女可以送养等法律后果。但宣告失踪人死亡,毕竟是法律的一种拟制制度,其实质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拟制事实的认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为此,对于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从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上来看,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而如果对于长期失踪的人遗留的法律关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结,则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生活秩序又将遭受损害。由此,两相权衡,宣告死亡制度更侧重于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生存者的利益,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生活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并非基于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主要考虑对生存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故宣告死亡应当发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确认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的发生等。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失踪人并未死亡,宣告其死亡对其人身及财产不可避免将发生重大损害,因此法律设置了特殊情形下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死亡赔偿主要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损失此外,虽然人的生命是无法估价的,但在发生如侵权等涉及赔偿的法律事实后,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通过技术拟制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死亡这一单纯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虽然是以生命权的丧失为原因,但赔偿的不是直接受害人生命的价值或者生命权的损失,而是间接受害人的受损利益。综上所述,宣告死亡主要基于对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死亡赔偿金也系对宣告失踪人死亡之间接受害人即利害关系人可预期权益的补偿,所以,本案中,尽管被宣告死亡人可能并未死亡,但相对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的原告,如果让这种失踪的不稳定状态一直延续下去,将会对其利害关系人即其父母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为此,对于这种长期查找未果的失踪幼儿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应当享有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鉴于本案中的被告学校在其教育设施上的不完备,其教学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学校应当对原告幼儿失踪的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 【案例24】四岁女孩因哭闹被“封嘴” 幼儿园赔偿1万为了阻止4岁的女孩月月(化名)哭闹,幼儿园左老师竟然用胶纸将月月的嘴粘住,月月的父母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幼儿园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万余元。近日,在顺义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称:被告聂某是一所民办幼儿园的校长,被告左某是该幼儿园的老师。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左老师为了不让月月哭闹,用胶纸把她的嘴粘住。月月的监护人发现后报警。月月虽经医院治疗,但还是表现出情绪低落、害怕上学,天天尿床,并需要继续治疗。因认为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的身体、精神均受到巨大创伤,因此,月月父母作为月月法定代理人将聂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之处,愿意进行相应赔偿,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二被告向原告方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方表示不会再追究二被告法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25】无证幼儿园摔伤幼童 园长夫妇赔偿1.5万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期间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摔成十级伤残。6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刘强、韩秀青赔偿小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9.14元。被告刘强、韩秀青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安阳县西部乡村开办一幼儿园,但未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原告小牛系学龄前儿童,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日,小牛在幼儿园内排队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锁骨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135.24元。日,经对原告小牛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认知能力,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两被告在未取得办学许可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且未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26】小狗入园咬伤男童 家长状告幼儿园获一次性补偿孩子在幼儿园被“野狗”咬伤,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孩子1.2万余元。从此之后,不管孩子出现任何情况,幼儿园不承担责任。2009年5月,付先生把自己5岁的孩子小仁,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幼儿园的中班就学。一天上午10点,老师带着小仁他们班的孩子到操场活动时,一只小狗突然窜进操场,一阵狂吠之后它一口将惊慌失措的小仁的左手咬伤,然后逃走。鲜血很快从小仁的手上流下来。事发后,幼儿园老师立即报警,并将小仁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同时,幼儿园也在最短的时间里电话通知了付先生夫妇。经检查,小仁的左手背和手掌心各有一处裂伤。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小仁又注射了4次狂犬疫苗,幼儿园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由于处理及时,此次被咬未对小仁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去年6月1日,身体恢复正常的他回到幼儿园学习。幼儿园减免了他一个月的保育费700元和管理费和饭费等费用。虽然幼儿园恰当地处理了此事,但付先生一家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被咬伤,不仅给孩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而且日后是否发病也未可知。因此他们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付先生夫妻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对小仁日后发病承担责任;承担相应后续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幼儿园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就本次事件给予小仁一次性补偿,以息讼了断。见双方均有调解诚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仁1.26万元,今后就本案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小仁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27】幼儿跌伤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3月27日5时许,玉林市兴业县城隍镇白沙村万安东方幼儿园像往常一样,放学后的老师正忙着组织小朋友到园门口排队等候家长前来迎接,而此时,5岁的小飞飞却躲开老师的视线独自跑到幼儿园里的升旗台附近玩耍。不知是什么原因,小飞飞摔倒在升旗台旁的地上,然后大哭起来,幼儿园老师及园长覃并之妻丽萍急忙跑过去抱起小飞飞,当即送到村卫生所检查治疗,当时的村医没有发现小飞飞有什么大的伤情,随便给点治伤药,园老师便送飞飞回家了。谁料,第二天一早,小飞飞老叫腹痛,病情急剧加重,小飞飞的父亲郑春及母亲春芳立即告知幼儿园园长覃并,覃并与郑春夫妇一起将飞飞送城隍卫生院治疗,由于飞飞病情加重,当日又转送兴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飞飞的伤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出血性休克。从送小飞飞上医院,到如何配合医院方面治疗小飞飞,幼儿园都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幼儿园老板覃并夫妇主动全额垫付了飞飞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理费),使小飞飞的治疗非常顺利并很快康复出院。可是,当小飞飞的父亲郑春提出要幼儿园把飞飞住院费用的发票给他去办理有关保险索赔事宜时,幼儿园老板覃并不同意了,他的理由是:飞飞住院的医疗费是他支付的,医疗费的发票就应该留给他幼儿园报账。原来,郑春在飞飞入读幼儿园时即为他购买了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现飞飞在保险期限内受伤,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郑春觉得,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幼儿园并非出于故意,孩子受伤虽说非常心疼,精神遭受一定的痛苦,鉴于幼儿园积极配合治疗,主动垫付了医疗费,不叫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也就算了。现在幼儿园覃老板故意刁难不给医疗费发票,致使儿子受伤后本该获得的保险赔偿就比较困难了。郑春夫妇越想越气愤,于是以飞飞的名义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万安东方幼儿园告上兴业县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老板覃并赔偿原告飞飞因受伤住院的伙食费及护理费共计764.26元,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要求幼儿园退出飞飞住院金额为9135元的医疗费发票以便办理飞飞的伤害保险索赔。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飞飞在被告覃并家开设的万安东方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幼儿园内跌伤住院,事实清楚。飞飞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幼儿园应依法承担起对飞飞的监护管理责任,对飞飞在幼儿园跌伤,过错在于幼儿园,幼儿园依法应对造成飞飞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万安东方幼儿园系未经法定职能部门审批,该园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覃并作为幼儿园的出资人对飞飞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飞飞摔伤住院期间,覃并一家已全额支付了小飞飞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所支出这些费用的票据被告覃并作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凭据而保存持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将金额9135元的医疗发票交给他们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覃并应赔偿飞飞住院期间的伙食、护理费合计764.26元;二、驳回原告提出由被告将金额9135元的医疗发票归还原告,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郑春夫妇不服,于2004年2月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飞飞在覃并开设的万安东方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幼儿园内跌伤住院,过错在于幼儿园。但小飞飞伤后不构成伤残,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上诉人覃并为飞飞支付了医疗费后,应把医疗费发票交给上诉人去办理有关保险索赔事宜,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金额9135元的发票归还给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但鉴于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已不慎遗失了上述发票,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述发票已没有实际意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状”的终审判决。 【案例28】幼儿教师精神疾病痊愈后要求复工被拒 索福利被驳王女士原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公立幼儿园教师,后因精神出现异常于2007年3月到11月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被幼儿园拒绝。后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并补发奖金、福利等。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称,自己原系丰台某公立幼儿园的教师。日,她与当时的幼儿园负责人因值班事宜发生纠纷,遭到停职检查处分,后精神出现异常。医院为其出具病假证明书,上载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2007年3月至11月,王女士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焦虑状态缓解期,可以试复工,如病情波动及时就医”。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但被拒绝。经多次协商幼儿园仍不同意其复工。于是,王女士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遵从医嘱,妥善安排她的工作,补发她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包括2007年上半年奖金、2007年9月至今的效益工资、过节费、2007年第三季度至起诉时的劳保等。幼儿园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于精神病范畴,其已不适合再担任教职工作。教育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因王女士复工导致了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幼儿园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女士自2007年3月病休至今,幼儿园一直按时、足额给付国家拨付的工资部分。原告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过节费、劳保等,并非国家财政拨付,是幼儿园自筹按照自己制定的《奖惩细则》发放,此项内容不属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属人事争议管辖的范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说明,王女士在日至日期间处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等精神异常病症状态。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幼儿园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额支付了王女士的工资福利。王女士所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91《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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