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汉城盐业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盐业集团江都分公司_电子地图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日...江苏省盐业集团扬州公司 刘梅华江苏省盐业集团徐州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范珩江苏省省水利厅 钱燕江苏省省水利厅 ...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市区引江路11号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都市...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 宝应县安宜东路242-1号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
江苏省苏南盐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苏南盐业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国际饭店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超市乐天玛特江都店苏果超市(江都)有限公司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
系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组建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的通知》(苏...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管理部党群方面的工作,联系江都分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江苏振阳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升建筑机械...江苏省金湖县渔船检验站江苏省农垦服务中心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江都市生产资料总公司 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大酒厅 江苏兴纺机械有限公司 ...
、京杭运河江苏省邵伯航道站、江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仪征市财政局、...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试采二厂、江苏省盱眙中学、江苏省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天然气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业集团连云港有限...渔具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邵船闸管理所、江都市住宅管理中心、江苏省江都中学、...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博晓古今,可立一家之说,学贯中西,或成经国之才
大家可以把要咨询的问题写到留言版,我将及时解答! --------------------咨询电话:
LOFTER精选
阅读(129)|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历史上的今天
loftPermalink:'',
id:'fks_082074',
blogTitle:'最高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blogAbstract:'& \r\n(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blogTag:'',
blogUrl:'blog/static/',
isPublished:1,
istop:false,
modifyTime:0,
publishTime:9,
permalink:'blog/static/',
commentCount:0,
mainCommentCount:0,
recommendCount:0,
bsrk:-100,
publisherId:0,
recomBlogHome:false,
currentRecomBlog:false,
attachmentsFileIds:[],
groupInfo:{},
friendstatus:'none',
followstatus:'unFollow',
pubSucc:'',
visitorProvince:'',
visitorCity:'',
visitorNewUser:false,
postAddInfo:{},
mset:'000',
remindgoodnightblog:false,
isBlackVisitor:false,
isShowYodaoAd:false,
hostIntro:'博晓古今,可立一家之说,学贯中西,或成经国之才\r\n大家可以把要咨询的问题写到留言版,我将及时解答! --------------------咨询电话:',
hmcon:'1',
selfRecomBlogCount:'0',
lofter_single:''
{list a as x}
{if x.moveFrom=='wap'}
{elseif x.moveFrom=='iphone'}
{elseif x.moveFrom=='android'}
{elseif x.moveFrom=='mobile'}
${a.selfIntro|escape}{if great260}${suplement}{/if}
{list a as x}
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
{list a as x}
{if !!b&&b.length>0}
他们还推荐了:
{list b as y}
转载记录:
{list d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if x_index>4}{break}{/if}
${fn2(x.publishTime,'yyyy-MM-dd HH:mm:ss')}
{list a as x}
{if !!(blogDetail.preBlogPermalink)}
{if !!(blogDetail.nextBlogPermalink)}
{list a as x}
{if defined('newslist')&&newslist.length>0}
{list newslist as x}
{if x_index>7}{break}{/if}
{list a as x}
{var first_option =}
{list x.voteDetailList as voteToOption}
{if voteToOption==1}
{if first_option==false},{/if}&&“${b[voteToOption_index]}”&&
{if (x.role!="-1") },“我是${c[x.role]}”&&{/if}
&&&&&&&&${fn1(x.voteTime)}
{if x.userName==''}{/if}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list x.l as y}
{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玉环法治网-贼喊捉贼 私盐贩盯上举报奖金
贼喊捉贼 私盐贩盯上举报奖金
发布日期:作者:佚名来源:采集所得点击数:18
&&& 神秘的举报电话 &&& 2003年1月27日下午,江苏省沛县盐务局举报办公室响起一阵急促电话铃声,一男子举报说:1月28日早上,将有一辆山东牌照的贩私盐车从丰县欢口镇到沛县,该男子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根据举报,沛县盐务局稽查大队截获一辆山东牌照大货车,查获非法购买的食盐15吨。 &&& 2月5日下午,一个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走进沛县盐务局举报室领取举报奖励款,盐务局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知道此人叫张吉龙,41岁,江苏省沛县王集乡农民。随后工作人员按照盐务举报办法奖励给张吉龙举报费9000元。在此后的四个月中,沛县盐务局频频接到举报电话,每一次都经查证属实,而举报人都是张吉龙,其先后得到举报费2万多元。张的举报行为引起盐务局工作人员的怀疑。 &&& 举报人原是贩私盐嫌犯 &&& 2003年6月的一天,沛县盐务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县各镇盐业经营市场检查时,在王集镇某个体私营百货店老板吴某家查获一批假冒沛县盐业公司经销的小包装食盐。经讯问,吴某说出了其丈夫非法买卖食盐的事实。工作人员根据吴的账本记录,发现了其丈夫自2001年以来非法经营食盐47吨。稽查人员随即传讯了吴某的丈夫,在其露面的那一刹那,稽查人员惊讶地发现他竟然是多次打举报电话领取举报费的张吉龙! &&& 鉴于此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沛县盐务局将此案移交给了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该经侦大队立即组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组成了专案组,开始了紧张的侦破工作。在事实面前,张吉龙不得不交代其非法经营食盐以及与张世亮共同犯罪的行为。原来,1998年夏,张吉龙在江苏丰县某饭店经人介绍认识了丰县农民张世亮。两人“惊喜”地发现,盐务部门的举报奖金比“辛苦”贩卖私盐所获利润要高出许多,遂一拍即合,“策划”出一个“绝佳创意”:二人演双簧,打着举报贩卖私盐行为的旗号,骗领盐务部门的高额举报奖金。没想到,“好戏”没演多久,即被抓获。专案组根据张吉龙的交代展开抓捕行动,将前来骗领举报奖金的张世亮抓获。经审讯,张世亮供述了他与张吉龙非法经营食盐的犯罪行为。 &&& 检察官细心发现漏罪 &&& 今年5月,沛县公安局将张世亮涉嫌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张吉龙涉嫌非法经营案移送沛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经过审查阅卷,发现了一些环节还没有查清楚,张吉龙也有诈骗的故意,但证据却不充分;沛县盐业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等等,遂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派人配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寻找到了两名证人,取得了张世亮参与共同诈骗的充分证据。 &&& 今年9月,此案再次移送沛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9日,沛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将张世亮、张吉龙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张世亮非法经营食盐69.8吨,诈骗举报金4.32万元,未遂2.65万元;张吉龙非法经营食盐33.8吨,诈骗举报金3.32万元,未遂1.25万元。 &&& 今年10月28日,沛县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自以为聪明的张世亮和张吉龙终于把自己“举报”上了法庭。 采访札记: 他们为何会贼喊捉贼 &&& 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为打击非法贩卖私盐,一些地方的盐务部门给举报贩卖私盐者以重奖,其奖金远在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之上,使得奖励的高标准与贩卖私盐的低成本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利润差额,加上管理不到位,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 张吉龙、张世亮正是看到了这一漏洞,于是动起了歪点子,自己贩运私盐,再举报,损失相对低廉的贩运费,领取高额举报费。2003年2月至9月,张世亮以拉饲料为名,先后租用山东、安徽、江苏等地的私人货物运输车到山东省寿光市非法购买食盐累计达94吨,在返回途中伺机逃走,先后5次指使张吉龙向沛县盐务局打举报电话,由盐务局查扣运输车辆,骗得举报奖金3.3万余元。而张世亮购买私盐的价格每吨只有60元左右,损失的贩运费不过数千元,两者之间的利益差显而易见。 &&& 此案向执法部门发出了警示:犯罪分子十分狡猾,执法者千万不要被表象所迷惑,要切实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渑池县盐业管理局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渑池县盐业管理局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类&&&&别管理局类&&&&型盐业
渑池县盐业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食盐专营和盐政管理工作自收自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隶属于
渑池县盐业公司负责全县食盐小工业用盐农渔牧业用盐的供应工作隶属县盐业管理局职能分设合署办公一贯彻执行国家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县盐业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三门峡盐业计划安排负责全县盐的调拨运输储备购销等计划组织实施食盐专营和工业用盐计划
三依法进行盐政执法管理盐业市场打击盐业违法行为
四负责全县食盐加碘项目的实施
五参与盐税盐价政策的调研测算和方案拟定工作
六对盐行业的财务统计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
七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除碘缺乏病的检查宣传工作
八承担三门峡市盐业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内设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盐政科盐政稽查队下辖食盐批发部郭颖渑池县盐业管理局局长书记渑池县盐业公司经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关于修订完善《盐业管理条例》的思考(一)
关于修订完善《盐业管理条例》的思考
摘要:《盐业管理条例》自一九九○年
三月二日发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以现在的眼光来审视,则《盐业管理条例》在立法目的设定、盐业管理机构确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某些具体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着与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脱节的情况,并且与其它相关法律之间难以有效衔接、配套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笔者在此基础上,针对该法规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应着重研究、关注和考虑的事项提出相关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修订完善
《盐业管理条例》 建议
一九九○年二月九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一九九○年三月二日发布施行。《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以及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各方面的体制改革的推进,《条例》与现实之间的滞后性也凸现出来,其在立法目的、实体内容,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也出现了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的地方,而且其与现行有关法律之间也存在脱节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法条上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笔者就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完善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现行《条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盐业生产发展的立法目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存在冲突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制定的目的之一为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产的需要”。在此立法目的指引下,《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则更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它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从目前我国盐业生产与需求情况看,《条例》制定时盐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已被改变。早在几年前,我国的盐业市场就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盐业管理部门已在着手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一些小规模制盐企业采取不扶持政策,甚至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或是取消其食盐产销计划等方式使其自然消亡。[1]从中国盐业协会2009年初通报的情况看,现在盐业行业面临着需求减少,开工率下降,亏本经营的严峻局面[2]际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条例》的这一立法目的显然与我国现实的盐业行业情况,以及与产业结构调整是不相吻合的。&
(二)《条例》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相悖
《条例》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严重脱节的情况。大致表现为:
其一,在盐资源开发主体方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结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表述来看,可以进行开发盐资源的“私营企业和个人”以外的主体实际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表述本身及《条例》所做的经营主体限制是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不少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制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而进行了转制,个别企业还进行了股份化或民营化改造,甚至还出现了上市公司。显然,《条例》所作出的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
其二,在盐的生产方面事项上所作出的规定也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在第十四条则规定“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其三,在盐的运输和销售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颇多的、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显脱节的规定。例如《条例》第四章中除了对食盐基于专营需要而做出了实行计划供应、销售和运输的具体规定外,对在市场中数量最多、占盐产品比例最大的非食用盐的运销事项的规定也体现出了计划性。这些规定和要求与无疑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是存在实质上的冲突的,而且就非食用盐作出的计划性的规定将会导致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和垄断后果。
(三)《条例》所确定的盐业管理部门与当前政府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不相符合,且在管理机构职权设定上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情况
1.《条例》所确定的盐业管理部门与经过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情况存在重大脱节。
《条例》中就对盐业资源开发、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的机构,包括全国盐业的主管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条例》是一九九○年颁布施行的,故在确定盐业管理机关时是依据当时的机构设置情况来确定的。然而,从《条例》颁布至今又经历了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的四次政府机构改革,故《条例》中规定的管理机构也基本上都随着机构改革而发生了变化。
首先,《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条例》中多处明确了轻工业部的职权。由于轻工业部在一九九三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故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授权中国轻工总会承担《条例》规定的“主管全国盐业管理工作”的职能。但在一九九八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国轻工业总会也被撤消了。其后,原国家经贸委在机构被撤消前也曾管理过全国的盐业工作;在其被撤消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为了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确定了盐业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设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工业司又已被撤消,其相关职能被划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过这样的多次机构变更,《条例》中关于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为轻工业部的规定明显是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是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的,也是与立法的目的不一致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权参与确定矿盐具体范围的机构包括“地质矿产部”。但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地质矿产部被撤消,并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成了国土资源部。
第三,《条例》第二十条中也规定了化学工业部在盐业管理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职能。然而,化学工业部也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而不复存在。
2.《条例》所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及其职权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
就《条例》所赋予的全国性盐业主管部门——原轻工业部的职权来看,存在着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其职权范围不仅涉及政策层面、宏观层面上的管理,而且涉及到了某些微观层面的管理,甚至行使了应当由企业来行使的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对盐产品的销售、运输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虽然这样的职权规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但在经济环境、立法背景等各方面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重大突破的今天来审视,这些职权的赋予和对职权的行使无疑是有着政企不分之嫌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存在冲突的,是与经济全球化的现状不相适应的。
另外,从《条例》中关于地方盐业管理机构的设定情况来看,更是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情况,甚至因此而导致实质上的市场垄断的后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确定了盐务局为该行政区内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但绝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虽然个别省级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在形式上做到了分离,但其省级以下的盐务管理机构仍与盐业公司实质上连为一体。以云南省的情况为例,由于在原云南省盐业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成为了云天化集团旗下的企业,故在省级单设了云南省盐务管理局,从而实现了盐业管理体制上的政企分开。但仍要注意到的是,这样的政企分开也只是在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因为各地市州盐政管理处与盐务管理局仍设在当地的盐业公司,县一级盐政管理仍由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代为行使。这就导致了盐业公司既是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兼有盐业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企业执法将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受到置疑,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执法处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中所确定的盐业管理机构及其职权予以修改和重新确定。
(四)《条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须予以修改的脱节情况
1.《条例》与现行的《复议法》之间存在着冲突。
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于《条例》中涉及的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以已被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为依据,故《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提起复议的申请限期仅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见,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且《条例》的该项规定是不利于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的,应予以相应修改。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外,其它的行政复议既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因此,《条例》第三十条中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也是需要加以修正的,特别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更有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2.《条例》中关于可对涉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十八条适用于行为人实施有损海盐场的行为和破坏湖盐场防护林、植被,以及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设施、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则主要是针对与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但对照《刑法》可发现,《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与现行的《刑法》之间是脱节的,是不利于依法对涉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盐业管理过程中,以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至少还会有非法经营食盐行为(以食盐专营未取消为前提),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盐政执法等行为。但《条例》未就这些行为是否应予以打击和如何进行处罚作出规定。
其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犯罪的情形而作出的,从而忽略了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所应给予的刑罚问题,因为在现实中是不排除发生法人犯此罪的可能性的。
其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作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这样的标准不够具体,难以量化,弹性较大,执行困难,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极为不利的,故应予完善。
(五)《条例》存在的其它问题
在《条例》中还存在着一些文字表达和逻辑方面的问题,例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该规定中“出企业”的表述是不够严谨、不够准确的。如果修改后《条例》的条例仍需保留该条规定,则不应再出现这样的文字表述,而应以准确、严谨的表述替代之。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就该条规定立法本意看,其目的是要强调“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但“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的规定却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即这是否意味着非碘缺乏病地区可以供应未加碘的盐。这一逻辑上的问题也应当在修改《条例》时予以考虑。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沛县发展论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