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河道修路占房补偿标准征用水田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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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市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一、关于电网征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Y及以上变电站建设工程所需要用地征用。各县区经审批的电网建设工程占地征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
  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0.4kV、lOkV、35kV、1lOkV、220kV、50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
  (一)杆、塔的补偿标准。
  1、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10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荒坡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2、钢管杆: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旱土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二)因杆塔接地体的埋设、架线施工,临时便道等施工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1、经济果树:盛果期的每株150元,初挂果的每株100元,未挂果且种植两年以上的每株50元,种植两年以下的幼苗每株30元。
  2、经济林木:超过3米的按每株50元,3米及以下1米以上的按每株30元补偿,1米以下的按每株10元补偿,幼苗不予补偿。
  3、材林木:树高1.5米及以下的不予以补偿,树高1.5米以上的按其胸径(树高的1&3米处)分别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
  (1)胸径5&7公分,每根10元;
  (2)胸径8&12公分,每根30元:
  (3)胸径13&20公分,每根50元
  (4)胸径21&30公分,每根80元
  (5)胸径31公分以上的,每根100元。
  4、自然生长或林木内杂生的小树:不予补偿。
  5、对于不需砍伐的或只须砍掉部分枝节无损主干的:不予补偿。
  以上补偿办法和标准,适用于个人和集体的林木。如需大面积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酌情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占用地的补偿标准。
  1、耕地费用:两城区为5.76万元/亩,其它县区,按现行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6倍。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后,两城区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它县区按统一年产值执行,但不得低于16倍。
  2、荒坡地征地补偿标准费:两城区为2万元/亩,其它县区为1万元/亩。
  3、苗圃地的补偿标准:按每亩4000元的基数。苗木分别按照树种、单价测算后进行补偿。
  4、楠竹、薪炭林、杂竹林等的补偿标准:按4000元/亩进行补偿。
  5、鱼塘的补偿标准:1500元/亩。
  6、茶叶的补偿标准:幼苗1000元/亩,中苗2000元/亩,初产3000元/亩,盛产5000元/亩。
  (四)粮食及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
  1、水稻:每亩产量500公斤,每公斤1.6元;
  2、油菜籽:每亩产量150公斤,每公斤4元;
  3、小麦:每亩产量250公斤,每公斤3元;
  4、红薯:每亩产量1500公斤,每公斤0.8元;
  5、玉米:每亩产量300公斤,每公斤3元;
  6、荞子:每亩产量100公斤,每公斤2元;
  7、冬洋芋:每亩产量750公斤,每公斤1元;
  8、豌豆:每亩产量100公斤,每公斤4元;
  9、烤烟:每亩产量180公斤,每公斤11元;
  10、花生:每亩产量200公斤,每公斤3.8元;
  具体补偿金额,以以上产量标准为依据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并按以上单价折算后补偿到农户。粮食及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按最高年产量测算,二类田土的补偿标准按最高产量80%测算。其它未列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按以上原则计算补偿。补偿金额按施工工序的三个阶段(基础施工、杆塔组立和导地线架设)完工后逐次。施工结束后不得在电力线路下面种植高大乔木及高杆植物。
  四、其它要求
  (一)凡属各县区项目,符合供电规模要求的,需要建设供电工程的可参照执行。
  (二)各县区在进行城镇、街道规划时,要预留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通道。城镇、街道的工程占地应符合市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保护城市绿化及街道树木。如确需砍伐绿化林木的,应事先通知城管等有关部门。城市街道破路,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负责修复。
  (三)城区内工程占地需占用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应事先通知所属单位,并尽可能保护其公用设施。
  (四)对通过林区的电力线路,应事先通知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电力建设工程应尽可能减少林木砍伐。
  (五)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运输需要通过的公路,除国家规定的公路通行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对乡、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按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电力建设需征占的土地或其它林木等的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处理完毕,否则将由施工单位强行清理。
  (七)各县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本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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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东县政府无良 ..无良征地.出尔反尔.收藏
位于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田洋何屋村 .08政府说因"广惠动延线"征地.之前说的好好的...到了中途出现了很多问题..而政府都没跟我们商量..胡作非为.乱来.以下是关于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田洋何屋村土地征用的情况反映.希望上级领导能关心我们村民的生存现状,帮我们村民解决燃眉之急。&&&&&&&&&&&
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田洋何屋村土地征用的情况问题一:土地被征用后,所剩土地无几,已经严重威胁了我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
我们何屋村共有总人口227人,全村人工有水田约95亩 ,旱地约30亩 .1992年政府因修建深汕高速公路 ,我们村被征收了水田30亩 ,旱地5亩 .当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水田:2000元/亩 ,旱地1500元/亩.1998年政府修建广惠高速公路,我们村又被征用水田20亩,旱地10亩.当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水田:6000元/亩 ,旱地:4000元/亩.今年2010因扩建延伸广惠高速公路我们村又要被征地 ,其中水田约30亩 ,旱地约10亩.这次征地补偿标准是水田、旱地均为:26000元/亩 .此次征地后,本村只剩水田约15亩 ,旱地约5亩 .&&
现在我们村的土地已基本上全部被征用的情况下,我们村村民为了解决基本生活及寻求出路曾多次与上级政府部门协商征地政策及补偿条款,政府部门告知我们:征地都是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第39号关于征地拆迁等相关文件处理的.问到关于我们村征地后的生活出路问题,政府给出的初步政策是:按照农业户籍不满15周岁的一次性补偿3600元,16周岁及以上的购买农保,用政府出资,每人一次性购买9000元.(政策至今尚未执行)&&
土地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我们农民毕生的积累和心血,我们村的土地多次被政府征用,所剩的土地根本不可能解决本村村民的温饱问题。而政府给出的补偿政策根本不可能解决实际迫切的问题。首先,我们村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我们村大部分村民都没有其他技能,我们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以后失去了生存的出路。政府给出的微薄的补偿款在今天的经济条件下难以为我们村失地村民创造一个可持续生计。第二,短期看我们村的村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勉强维持短暂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时间一长,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我们村民得不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上了年纪又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又不像城市老人有养老保险),我们要怎么办?这必将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在这里,我们村民希望政府能重新调整我们村的补偿政策,切实解决我们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问题二:20008年征用“广惠东延线”高速公路奠基剪彩,我们村的几十亩果园被征用。当时我们镇政府的相关人员和我们村民工同清点确认果木补偿款共计3586231元。然时至今日,这笔款项仍然未能发放。&&
我们村民找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给的答复是:当时清点的果木定性有问题,这批果木应该分别定性,其中老果树的补偿款项:723477元,新果树补偿款项:7862754元,新果树补偿需打折处理,按照0.2364的折扣率,折后金额为676523元。我们村民认为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公。其一,当时在清点果木前为何不先定性后清点,为何把果木砍掉、清理现场后才说出新老问题,为何会出现3586231元的果木计算标准问题,为何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新老说法,若没有实际果木数量为何政府工作人员能点出3586231元的结果?其二,当时确定的果木补偿款3586231元是依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所制定的标准,经过双方确认的实际数字。新果树是以什么标准定性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标准和依据。镇政府单方说是老果树就老果树,说新果树就新果树,请镇政府拿出依据来。政府部门单方划定的新老果木,需要给我们村民一个合理明确的理由和说法。&&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征地的相关程序。其中第七款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应当进行听证,而我们村的土地征用和果木补偿根本没有征询过我们村民的任何意见,都是征地方一方制定的标准,我们村民希望政府能够听一听我们村民的意见,切实保障我们村民应有的权益。&&
同样是征地补偿满载同一区域,在同一地段,在同一时间,同一土地性质,同一标准的厦深铁路征地过程中,农民早已拿到了合理的果木补偿款,无一怨言。而在我们村的补偿款为何迟迟不能发放,还要巧立名目进行克扣。我们村民希望上级领导能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早日想该笔果木补偿款如数发给村民。另2010年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也已出台,为何不能按新政策、新标准进行征地。
问题三:被征用土地长期闲置的问题&&
2008年为“广惠东延线”高速公路奠基剪彩所征用的土地,已经闲置近两年。根据我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用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的规定。我们村的闲置土地,我们村民有权恢复耕种。我们村民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征地补偿款又迟迟不能发放,眼看着土地年复一年的荒废,我们村民重新恢复耕种获取一点收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我们村民为了生活而重新种植的农作物,现在又让我们全部铲除,理应给我们作出合理的补偿。&&
我们何屋村村民如今的土地没有了,补偿款又见不到踪影,日后的生活更加是没有着落。我们村民迫于无奈,只能寄希望与上级政府,希望上级政府能够尽快解决我们何屋村的上述问题,按照先安民后征地的原则处理,切实保障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关注我们整个村村民的生活现状。同时我们村民也希望政府不要只管做重点工程,不管不顾农民的私货,大拆大建要政绩,在有侼中央三令五申提出的“保民生,保稳定”的四保政策。我们村民呼吁,我们村民呐喊,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我们村民以关注,切实落实中央的政策,“保民生,促和谐”。
&&&&&&&&&&&&&&&&&&&&&&&&&&&&&&& 情况反映人:惠东县白花镇田洋何屋村村民
以下更希望有心人士帮忙呐喊 ,坚持中央三申五令提倡的 “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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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兴仁县征地、果林赔偿标准不符合中央精神
网友留言【 投诉】兴仁县征地、果林赔偿标准不符合中央精神网友:匿名网友 (111.85.41.*)&&&&& 14:05&&&&已回复
敬爱的敏尔省长:2014年三月初,兴仁县政府征用东湖社区农民用地,土地征收标准为23391/每亩,远远低于贵州省其他县市区的标准,关于果林的赔偿是定量的83棵每亩,多的也不予赔偿,远远低于其他地区果林的标准,当地有些属于新品种经济果林,也是按照每亩83棵的标准赔偿,完全不符合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根据中央一号文件20条的精神: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当地政府不为农民考虑,为征地事宜还和当地农民发生矛盾和冲突,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望陈敏尔省长对此事给予关注。万分感谢。
回复单位: 兴仁县人民政府回复时间: 11:35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兴仁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处,现回复如下:&&&&兴仁县东湖街道位于兴仁县新城建设区。兴仁县政府征用东湖街道东湖社区土地,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仁府发[号)执行。即:耕地征地补偿23391元/亩,且被征用土地上凡有农作物的,一律按水田710元/亩,旱地605元/亩的青苗标准进行补偿。此外,为考虑失地农民利益,按已征地亩分(计算到分),每征用1亩旱地,每月领取100元(全年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征用1亩水田,每月领取120元(全年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时间从交出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为止。果树赔偿标准也是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果树苗期、产前期、初产期、衰产期、盛产期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的。&&&&关于当地政府不为农民考虑,为征地事宜还和当地农民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征地工作组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按照“通知被征地农户到场―征地人员测量土地及苗木―征地人员填写土地实测表―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户上交存折复印件―征地人员测算农户应得补偿款―征地人员打款至农户账户(农户如对款项有异议可到街道办事处复查)等程序进行,同时,做好群众解释和劝导工作,未发生一起冲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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