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有结果以后,一定要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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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在处理社会保险费类案件中的难点探讨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熊亚芹 日期:[导读]《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应该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后,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在劳动监察的实际工作中,产生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关于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谈谈想法。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实验性阶段正式走向定型、稳定阶段,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应该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后,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在劳动监察的实际工作中,产生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关于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谈谈想法。
  一、涉及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受理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很显然,这一条规定对处理社会保险纠纷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人民法院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部门)都是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主体。但笔者所在地,对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目前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处理。
  笔者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依据下面2个文件的精神,划定了关于社会保险受理的范围。一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日)第三段第1条规定:准确把握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把握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妥善加以解决;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实情况是,98%以上的投诉职工所反映社会保险的问题,不在此范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基本不受理社会保险纠纷。而地税部门对职工反映社会保险纠纷的问题,避之不及,一概都推到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这种现状仍然在延续。笔者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人民法院和地税部门不受理社会保险的行为,是不是和《社会保险法》相违背?
  投诉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会保险时,缺乏应有的证据材料,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有效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偏短,有的仅1-2个月,投诉人手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监察部门即使通过对单位调查也无法获取有效地证据,难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投诉人主张权益的时间过长,有的多达10多年,除了与上述类似缺少相应的材料,特别是能证明10多年连续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并不充分,甚至就没有。笔者就遇到一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反映2000年就到单位上班了,但是单位一直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手中留有的证据材料就是2010年单位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此外什么都没有。单位可能也知道,除了2010年以后与职工签订的2份劳动合同,职工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我们对单位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单位就一直坚持说,职工是在2010年才来上班的。而我们那唯一能使用的执法手段,就是对单位下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问题是,我们只能让单位提供近两年的工资表和考情表,超过这个期限,并无法律依据。另外,在对单位其他职工了解的过程中,他们对此职工的情况大都因此,这种情况下,很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此也不理解,认为劳动部门没有为他做主,甚至要到法院起诉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
  二、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适用与实际操作产生冲突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欠费的相关问题,部门之间职责职权划分不合理,操作性不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目前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主动履职的情况并不多见,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仍然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希望帮助维权,对这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不管,劳动者就无处维权,但劳动行政部门在介入处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容易引起诉讼的风险。
  (二)关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一些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解决其冲突。《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此法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性法规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在实际处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常常遇到以下尴尬的情形:
  (一)异地企业本地用工,强制执行实施难。近年来,建筑行业是发生劳动纠纷的重点和难点,而建筑工地从开工招用工人到工程结束,即不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报备,并且很多施工企业是外地的,举报投诉往往是在工程结束后,此时施工单位早已离开施工地,这不仅给调查取证带来难度,而且到最后强制执行阶段还要跨市、跨省,给强制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类似于建筑行业的异地用工现象,现在比较普遍。
  (二)缺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一方面法院方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而劳动监察部门缺乏冻结用人单位账户、查封财产的权限,在法院拒受理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成了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复杂的告知、送达程序后,还要经过三个月法定起诉期限界满后才能提交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由于法院工作量繁重等多种原因,提交至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常数年没有结果。
  (三)社会保险费案件因类型和程度的不同,需多部门协力合作。目前社会保险纠纷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保险费;第三类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保险费缴费的基数核定的争议。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案件往往是三种情形交叉的,劳动监察负责责令整改、社保机构负责核定金额办理手续、税收部门负责征收、法院负责强制执行。一个社会保险费案件需要四个部门协力合作才能完成。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湖南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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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后遭解职 记者调查市民有假不能休八成没补偿
  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带薪年休假便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虽然从2008年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市民朱女士却因为休了一个年假而陷入解职纠纷中。“我休了5天年假刚刚回单位,就接到了降职通知,我提出异议后,单位直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只给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朱女士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随后用3天的时间随机调查了300名企业员工发现,50%左右的受访者都存在有假不能休的情况,而且调查人群中超过八成的员工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对此,劳动维权专家提醒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在维权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员工休假证明,否则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市民投诉
  网站经理“休”出烦恼
  朱女士在日与“Myjob”网站青岛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后,正式出任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一职。3月中旬因为家中有事,她就填写了申请表,申请休年假5天,当时公司并没有异议,只是要求朱女士将手头的工作安排好。朱女士在休假前将当月的招聘工作全部安排妥当,才回家处理自己家中事宜。让她想不到的是,假期结束后,公司负责人对她离职期间的工作很不满意,并且认为她在任务最重的时期休假,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因此对她给出了降职的处理。
  对于这一变化,朱女士想不通,就到公司领导处争辩,不想经理表示,她不愿干可以解职。对于公司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朱女士感到很气愤,随后同意解职,但在补偿金上双方发生了分歧。该公司只同意给她补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朱女士认为公司这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投诉维权陷入两难
  3月29日,朱女士带着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休假申请表来到早报接待室,向记者详细介绍自己的情况。“其实我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按照相关法规应该按照工龄休假,现在按照入职时间计算休假时间已经是吃亏了,没想到公司还这样对我。”朱女士伤心地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在接到朱女士的投诉后,曾经多次拨打“Myjob”网站青岛公司的电话,希望联系该公司的领导了解朱女士解职的具体原因,均未得到回应。3月29日上午,根据朱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Myjob”网站北京总部人力资源经理尚女士,尚女士表示知道“Myjob”青岛分公司和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她表示不清楚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的同时,否认该起纠纷是因为朱女士休假引起的。“赔偿1个月的工资确实不符合规定,我认为应该按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中‘N+1’(N为工作年限)倍月工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而且我们也正在为她申请这一补偿方案。”尚女士向记者介绍说,但是她不认为该公司是违法解除与朱女士的劳动合同。
  虽然已经决定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已经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当记者要拍照时,朱女士还是用手中的材料遮住了自己的脸,并且希望记者将她劳动合同上的个人信息模糊处理。朱女士坦言,从2002年正式踏入工作岗位开始,她所供职的单位很少有按照国家规定让她带薪休假的,这一次如果不是为了争一口气,她也不会和单位因为休假问题进行劳动仲裁。“如果把我的真实信息登出来,我感觉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不会聘用我。”朱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担心。
  记者调查
  “计件工”十年难休假
  市民王娟(化名)是一名保险公司的员工,记者采访她时恰逢周末,一脸倦容的她在向记者推销完保险产品后,一边整理资料一边约见下一名客户。当记者询问她带薪休假相关问题后,她一边摇头一边苦笑着说:“不要说带薪休假,就是平时休息日都很难保障。”
  从2003年到现在她一共在3家保险公司工作过,公司在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都很正规,但就是休假问题从来没有下过明文规定。每个月月初业务经理会下发一个月的计划,如果完不成就会罚款甚至解职,在他们的规章制度中,从来没有因为休假而减少任务量这种说法,所以巨大的工作压力让她难以有带薪休假的时间。
  在超市干售货员的宋女士也表示从来没有带薪休假过。“这个品牌的奶粉一直是我和另一名同事负责,如果我休假她就要上班,要想休息除非换工作。”宋女士介绍说。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保险、服务行业不但没有条件带薪休假,而且因为是按照工作量赚取佣金或者提成,不休假公司也没有任何的补偿。
  休假“打折”有怨不敢言
  没有休假规定的企业只是个例,更多的企业都明确员工可以带薪休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打折的情况。市民小周是一家装饰企业的员工,猫在家中享受假期的他感叹自己为了休一个完整的假期想了不少“歪”招。“我已经跟领导说好要去外地旅游,而且从休假那天起就买了一个临时手机卡,把原来的手机号停用了。”小周向记者介绍说。
  小周表示,做这些准备实属无奈,因为刚开始休假的前3年中,他没有一年能够完整享受5天假期的,其中第一年休假最惨,从休假的第一天起,他就成了上班同事的“替补”,谁的项目上缺人领导就会给他打电话,结果休了5天假比上班还累,事后领导还不给补假。在建筑、IT、服务行业中,许多人都有小周这样的经历。
  市民小李在一家化工设计院工作,去年一直从春天忙到了国庆节前后,不要说公休假,就是节假日也要加班。到了11月中旬,进入行业淡季后,公司给他们这些设计人员每人放了10天假。从放假的天数上看是公休假的两倍,这究竟是补平时的假期还是年假领导并不说明。“这种事还不好问,一问容易给领导留下贪玩、没有责任心的印象,干我们这行假期就是一笔糊涂账。”小李向记者介绍说。
  经济补偿“在纸上”
  除了普通企业员工外,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也难有假期。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记者探访时发现,没有休年假的企业职工超过九成没有领过相应补偿。供职于一家建筑单位的老周干办公室主任已经6年了,因为办公室工作较为琐碎,所以做普通职员时还按时休假的他,自从当上领导后就再也没有休息过。“在规章制度上确实有不休假给予经济补偿这一条,但是从来没有人给我补过,现在在这个位置上我也不好提。”老周向记者介绍说。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像老周这样因为工作特殊性质无法休假的市民并不在少数,但是许多单位因为没有相应的补偿统计体制,很多当事人又不好意思提出要求,很多人无法享受这一补偿。(记者 王寿林)
  律师说法
  违法辞退要赔两倍工资
  一旦因为休假引起劳动纠纷,劳动者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记者以朱女士的案例为基础咨询了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的何德宝律师。何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承认因为休假引起的劳动纠纷,都必须出具法定事由,否则企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2N(N为员工工作年限)倍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否则离职员工就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
  劳动监察
  仲裁时可要求单位举证
  就青岛市带薪休假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宋立山。宋局长表示,企业不执行带薪休假规定和不给劳动补偿,是目前市民们投诉的两个重点。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企业需要提供劳动者的休假证明和相关记录作为凭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补偿。
  你在工作中如果因为带薪休假而遇到纠纷或者烦心事,可以拨打电话早报热线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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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情况不享受年假
  虽然带薪休假是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08-04·
08-0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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