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区别能成为证人么

论法人的证人资格--《云南法学》1996年04期
论法人的证人资格
【摘要】:正 法人可否成为证人,对此问题,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可以成为证人,理由有三:第一,证人须是知道案件情况并能辩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而法人不是血肉之躯,没有生命,没有意识,他无法知道案件情况,也不能辩别是非,表达意志,因此不能成为证人。第二,法人无法承担作证义务。第三,法人作伪证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对此持相反看法,法人可否成为证人的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问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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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915.13【正文快照】:
法人可否成为证人,对此问题,诉讼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可以成为证人,理由有三:第一,证人须是知道案件情况并能辩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而法人不是血肉之躯,没有生命,没有意识,他无法知道案件情况,也不能辩别是非,表达意志,因此不能成为证人。第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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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单位员工证言属于当事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 - 咸阳秦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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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证言属于当事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作者: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淼&&发布时间: 11:5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即是说,和刑事诉讼中只有自然人能够作为证人的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范围作了规定和规范,民事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法律上一般称单位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制度。&&&&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叫“当事人”。那么,在诉讼中单位作为当事人时,单位员工为本单位出庭作证的,属于当事人陈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呢?&&&&首先根据单位的性质进行分析。&&&&一、法人员工的证言性质。&&&&我国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员工,具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法人员工”和“法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例如在公司中,公司是法人,员工是自然人,公司员工在本案中是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他的陈述就当然属于证人证言;结合上面的当事人定义,可以看出,假如公司败诉,这个员工有损失吗?显然没有损失,他跟案件判决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公司员工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是证人,那么他的陈述当然属于“证人证言”。换言之,公司和股东及员工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除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是一体的,相当于公司的手足。涉诉时,在诉讼地位上,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是一体的外,其他员工基本都是属于证人。&&&&二、其他组织成员的证言性质。&&&&其中比较有特殊的就是村民小组中的村民证言了。首先需要探讨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村民小组则比较特殊,现在虽然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意见,但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发布后,对此问题有了比较大的共识,即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尽管民诉法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范围作了一定的界定,列举了一些典型的其他组织,但是具体到村民小组,内部到底是怎么一种关系,村民小组和村民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是类似个人合伙与合伙人,还是类似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如果认为是类似个人合伙,那么法律很明确所有合伙人是共同诉讼人,那么村民自然是当事人,但是如果是类似合伙组织,那么村民充其量也只是证人,除非该村民是村民小组组长。&&&&其次,从村民跟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来看,答案也并非肯定。&&&&&笔者认为,依据【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精神,同时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小组是合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属于其他组织是没有疑问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合伙,而且从上述规定看,村民小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除了村民小组组长外,其他村民和村民小组也是相互独立的,应该也是证人,而不是当事人。不然村民小组不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而是由全体村民小组村民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这显然与实践通行的做法不符。综上,村民小组的村民出具的证人证言,也并不属于当事人陈述,而应属于村民个人的证言。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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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考点详解
作者:明月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 9:45:29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略)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注意:⑴基层人民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因此对该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⑵军事法院的最高级别是高级军事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3.人民法院的职权(略)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略)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略)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略)
三、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1.公安机关的性质(略)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注意:公安派出所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的派出工作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无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国家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依法行使侦查权,负责打击走私,预防走私犯罪。
2.公安机关的职权(略)
四、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注意:(1)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例如,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由于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便不是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是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现场勘验或搜查过程中的见证人,就属于这种情况;(3)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司法权做出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诉讼参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第二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理解这一范围时,重点是要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开。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实践中需掌握以下几点:(1)如果既有权利能力又有行为能力,那么就不会出现法定代理人的问题;(2)如果仅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代理人。(3)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则意味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要么终止诉讼要么更换当事人;(4)在程序法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处遇完全一致。
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略)
当事人享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略)
(二)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即狭义的被害人。
2.被害人的特点(略)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三)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略)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略)
3.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⑴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
⑵自诉主体可分。
⑶自诉对象可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略)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略)
(六)单位当事人(略)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注意:⑴代理人的范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⑵并不是所有案件中都会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二)诉讼代理人
基于委托关系而代表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是诉讼代理人。(三)辩护人
注意: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四)证人
证人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证人;(2)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但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该采用推定法,即首先推定任何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须有鉴定结论;(3)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的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4)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他只能自己作证,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及义务(略)
(五)鉴定人
鉴定人的条件:(1)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鉴定人只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能解决法律问题。(2)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3)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生第29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及义务(略)
(六)翻译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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