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虎林的退伍军人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费金钟云什么时候退伍发放?

大兴区2014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工作圆满结束 - 北京大兴信息网
大兴区2014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工作圆满结束
来源:区民政局网站
  3月12日至14日,大兴区民政局安置办为202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集中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自主就业证明信,同时办理了城镇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档案的移交工作。共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费997.363532万元,移交城镇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109份,圆满完成了2014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为简化城镇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存放档案手续,安置办在区职介中心的支持配合下,为我区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开通简便快速的免费存档“绿色通道”。与此同时,区财政局积极筹措安置工作经费,为及时高效完成2014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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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省民政厅
尊敬的刘厅长您好,&&
& && &&&我是汕尾市所属陆丰市2013年退伍军人,首先在您百忙之中贸然打扰您表示深深歉意,我想请问是关于2013年退伍军人一次性
经济补助费要何时才能发放?我问了其他城市的战友都已经在今年7月份开始陆续领到了钱,我们汕尾市为什么还没有发放?我们
问了本地民政局给我们回复总是一等再等,等通知都等了一年多了,最起码的也没给个具体时间。几年前,我们响应党的号召,穿
上军装,离开了家乡,走进军营,为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及国防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如今我们已退伍返家一年多了,我们本地政
府对我们那么一点点补助都了了无期,我们有多少战友等着这些钱给孩子买奶粉,有多少战友等着这笔钱去补助家用,又有多少战
友等着这笔钱创业,我们都火烧眉毛了,还望领导体恤民心,在此,我仅代表陆丰所有2013年退伍战友表示深深的感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我省已于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已在该文中体现。《通知》规定,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每人6000元的经济补助已于日由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财政安排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号)拨付给有关地市。由于今年我省政策调整和资金下拨时间较晚的原因,个别地市制定当地具体补助办法和下发补助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请再耐心等待一下,具体发放时间还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09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什么时候领取 在哪领
09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什么时候领取 在哪领
&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3)三等标准为50-100元;(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合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列退役费报销。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开始起薪。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其分配工作后的工作待遇一律从到工作单位报到开始发给。实行月工资的,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谢谢你的答案 但是我只想知道
09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什么时候领取 在哪领& 就这么简单
何年何月领 在哪领 就行了朋友 谢谢
民政局 谢谢
民政局哪个部门 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各地时间不同 请到民政局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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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就业领域专家四川省广安市对农村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四川省广安市对农村退伍军人如何安置!
我是一名在部队干了五年的兵,今年准备退伍返乡!我想知道将对我们这批退伍军人如何安置,或者免费培训。还是自主创业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或者无偿贷款创业!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那看你是在哪里干的,有立过功没有,还有…
农村的领8万多就好了 ,要按现在的(兵役法)规定。按老(兵役法)你就领不到多少钱。现在的(兵役法)对城镇和农村一样对待。城镇兵按老(兵役法)好点,因为他们可以安排工作。现在四川安置文件已经出来了。安排工作的依然按1999年的38号文件执行。
川府函[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标准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经费保障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市(州)本级应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给予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厅审核认定,财政厅按民政厅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发放方式和时间  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  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应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发放对象核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前后政策对接和享受不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政策实施前后平稳过渡。四川省人民政府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第一次安置就业,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到安置就业止。其中属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从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义务兵由安置地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志愿兵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个别难以落实当地政府指令性分配计划且自愿提供经济补偿的,经安置地政府严格审批,在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具体标准可按每少接收安置1名城镇退伍义务兵或转业志愿兵交纳3-5万元有偿转移金执行。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只能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一次性经济(安家)补助费或转移给有能力接收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单位。  四、强化行政手段,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和双拥模范单位。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或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接受处罚的单位仍要完成安置任务。  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是一名在云南省部队服役的士官,曾荣获过三等功、优秀士官人才奖、优秀士官等奖励,今年已服至本单位最高服役年限(16年),&#10;准备易地安置在四川省广安市,请问有什么相关的安置政策、规定?
本来是提问的,弄错地方了
我也是5年,今年退,在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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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从江县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近日,贵州省从江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全县2013年末的32名退役士兵(含安排工作1人)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等费用元。
贵州省从江县为了更好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县“四连冠”成果,鼓励广大城乡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贵州省从江县民政局把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遵照贵州省从江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上年度执行的城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扎实做好201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补助费发放工作。
据悉:贵州省从江县自2012年就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执行对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费,两年义务兵发放标准为1万元,高于贵州省现行标准的38.9%;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县情实际,为了鼓励广大农村青年积极踊跃报名参军,实现城乡统一发放标准,退役士兵不分城镇和农村,自主就业经费实现城乡统一,一次性经济补助开始实现城乡“一体化”。此外,为鼓励广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让退役士兵更快更稳妥地得到实惠,贵州省从江县在退伍军人创业方面投入了较大的资金,今年截至目前,已扶持资金7万余元,帮扶12名退伍军人创业,扩大了退伍军人创业的扶持力度。(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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