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手人和公司有劳动合同和工资收条,经手人侵占的货款公司应该新民事诉讼法还是报送公安机关?

公司用支出证明单给老板做审批支付外单位的货款,收据/发票有,支出单的经手人处还要收款人签字吗?_百度知道
公司用支出证明单给老板做审批支付外单位的货款,收据/发票有,支出单的经手人处还要收款人签字吗?
发票有公司用支出证明单给老板做审批支付外单位的货款,收据&#47,支出单的经手人处还要收款人签字吗?----最好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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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说明什么,要有对方收款人签名盖章,或者有银行的转账单,那么支出章上可不要收款人签字
我公司的支出证明单作为给老板审批及支出依据,后面还附有一系列的资料如收据,支票签收,转账单,不知落下这个“经手人”会不会造成风险?
现金支付还是银行支付?现金支付要的,银行支付如果是转帐有转帐凭证就可,支票的话支票存根上要有接受支票的人签字。
现金和银行都有现金基本都有经手人签名,不过例如签工资条的直接签工资单就没再签经手人(不管是单个还是多人),银行的支票头、支票复印件全部都有签收,落下这个“经手人”不知是否有影响。
支出证明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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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我有这样一个客户他们是金属加工企业,一个产品有三四次加工环节,这几个加工环节是不同的加工厂给他们加工,他们自己只是做最后一道工序,产品种类也多 我想问一下象这种业务模式最简便的方法应该怎么做-
2、每个环节都是不同的加工厂,是不是4个加工环节要这样重复做4次入库-3、这个客户他外面四次委外加工入库后,自己还要加工四 次才能完工,他们老板要看到每次出入库数量和经手人的名字,他们自己加工的这几次工序用什么单据做,最直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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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有这样一个客户他们是金属加工企业,一个产品有三四次加工环节,这几个加工环节是不同的加工厂给他们加工,他们自己只是做最后一道工序,产品种类也多 我想问一下象这种业务模式最简便的方法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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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环节都是不同的加工厂,是不是4个加工环节要这样重复做4次入库?3、这个客户他外面四次委外加工入库后,自己还要加工四 次才能完工,他们老板要看到每次出入库数量和经手人的名字,他们自己加工的这几次工序用什么单据做,最直观。谢谢!
问题模块: 购销存关键字:应用问题版本:用友通标准版10.1原因分析: 首先我们做个材料出库单,这样材料出库到别的地方加工。当产品回来后我们做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采购发票为材料出库单的金额,不要审核采购发票。还有费用发票,费用发票为中间的加工费,我们把这些发票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了。不用,你做四张不同的费用发票就行了,采购入库的是最后加工完的产品。自己做的工序只能做四次材料出库单和产成品入库单来实现。适用产品:用友T3系列问题答案:首先我们做个材料出库单,这样材料出库到别的地方加工。当产品回来后我们做采购入库单和采购发票,采购发票为材料出库单的金额,不要审核采购发票。还有费用发票,费用发票为中间的加工费,我们把这些发票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了。不用,你做四张不同的费用发票就行了,采购入库的是最后加工完的产品。自己做的工序只能做四次材料出库单和产成品入库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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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人力资源系统,考勤管理模块中排班管理无法批量排班。已经打过补丁,但还是无法使用该功能。账套已发至邮箱,请尽快回复,谢谢。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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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是不是在支持网提交了问题呢,问题号多少,麻烦告知问题号,这边可以反馈给处理该问题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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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WIN98操作系统,MSDE数据库单机版总帐报表。现在原来电脑无法进入软件,尝试在另外一台WIN98机器安装同样环境,建立相同帐套,后将帐套直接拷贝过来覆盖新建之帐套,系统提示:ufdata_001_2005_accinfomation无效。是否可以在原来机器的MSDE基础上升级到SQL2000,同时保证数据还在?那是否意味着原来的数据就不保了(没有备份)。不可以这样做,请使用sql-2000的分离、附加功能来实现。您好!原来机器的MSDE必须卸载,才能升级到SQL2000。这是干净系统的方法,当然你也可以先不删除msde,直接安装sql2000系统,会提示你新建实例,获得数据库信息之后在卸载ms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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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运行&总账&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29&:ActiveX部件不能创建对象。解决方法:需要重新注册WINDOWS\system32\ufcomsql\usnote.dll和WINDOWS\system32\ufcomsql\uszzpub.dl两个文件。现象:运行&凭证&-&查询凭证&-&确定&时,提示:运行时错误&429&:ActiveX部件不能创建对象。解决方法:需要重新注册WINDOWS\system32\ufcomsql\ufrtprn.ocx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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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存货核算系统中本月有未记账的入库单,但当选择未记账单据的列表时,却没有显示任何单据,如何处理?分析及处理:第一种可能:在Ufdata数据库,仓库档案(Warehouse)月末处理月份字段(cMonth)已写上本月,故只要修改为上月即可;第二种可能:上月未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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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输入库存调拨单时,由其他库房调拨入总库时,点击保存后用友通2005发生"程序无响应".这时查看系统管理里的状态有时有异常,有时无异常.后客户继续输入其他调拨单,连总库调拨出去也发生同样问题,现调拨单完全不能输入任何单据.重新启动服务器问题依旧,测试演示账套没有这种问题。是否在填写调拨单的时候,单据编号使用了除英文字母和数字之外的字符。而且单据编号的最后的字符不是数字。请将这些单据的单据编号修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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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与移动商务整合的四大好处ERP与移动商务整合的四大好处
对于企业信息化建设来说,系统整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中间件技术以及全球移动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下,ERP系统也已经开始脱离传统的桌面束缚,正式向移动商务平台进军。这两系统应用整合在一起,可带来随时随地审批ERP系统中的单据、查询物料库存、以图形化界面呈现ERP系统、随时报警等四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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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珠与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满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赵连珠,男,日出生,汉族,原系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荣,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玉霞(系赵连珠妻子),女,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董岚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连珠诉被告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德荣、付玉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通过应聘到被告处从事水工工作,原告每工作一天一宿后休息一天,每月工资从开始1000元涨到2000元,于每月下旬发工资。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日原告以被告一直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被告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原告的工具、工作服等收回。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月&11个月);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90元(1865元/月&6个月);3、被告补缴日至日间的社会保险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曾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原告拒绝订立,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双倍工资仅能主张自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该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成立;2、原告系被告处的水工,日盗窃被告单位的暖气两组,在日被告后勤经理程秀芬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系原告所为,10月7日上午程秀芬找原告谈话,原告就盗窃公司暖气一事表示歉意,在当天离开公司再没有上班。原告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告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对其予以开除是合法的,并将开除决定通知了工会。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原告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原告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离职的形式及原、被告间的用工形式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芦世军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日到被告处工作,当时原告是接替其工作并带着原告工作一周,工作时间是工作一天一宿休息一天一宿,被告每月下旬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系被告的全日制用工。被告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人无证据证明曾在被告单位工作过,且对现在的企业用工形式不了解,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证据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工牌及工资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处职工,工资是按月支付。工资条不是每月都发,只是告诉工资是怎么计算的,2009年1月以后被告用银行卡为原告发放工资。被告质证称,对工作牌真实性无异议,工资条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被告单位签章,不予认可。
证据三,农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10页),从2009年1月份开始到日,是部分工资明细,证明被告每月下旬向原告发放工资,工资从一开始的1000元每月,涨到2000元每月并证明原告系被告的全日制用工。被告质证称,因单据上没有显示该卡的用途,认为工资数额应当以工资表为准。
证据四,原告与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江的录音笔录及被告为废品收购站出具的收据各一份,被告于日为废品收购站李江出具的收到卖旧装饰暖气片两组共130元收据,收据标明经手人为被告单位程秀芬,证明被告将废旧暖气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老板并收取废旧暖气款130元,原告未侵占该款,不存在被告所说原告盗窃旧暖气行为。被告质证称,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据是在被告查实原告让李江拿走旧暖气片之后,就暖气销售款的追索而被告出具的该收据;对于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证据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员工离职调任移交清单一份,日期是日原告向被告移交工具、工作服,接收人苏全生、贺琼、程秀芬(部门负责人)签名。证明原告于日将工具、工作服等移交给被告,原告没有违反被告的管理制度连续旷工,被告出具的员工开除通知书中所述的开除原告理由不属实,原告不认可。被告质证称,离职调任清单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程秀芬是没有人事任免权的,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该表下方应该有财务以及行政人员的签字。
证据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第三页第六行第二项:&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不能成立。申请人自日到答辩人处工作,答辩人曾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在于申请人,而不是答辩人。&证明被告在仲裁答辩时已经承认原告系被告的全日制用工人员。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单位主体资格。原告质证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发达集团管理制度,证明原告违反该制度第十条第二款&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第十款&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日以上&之规定,应当予以辞退。原告质证称,对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要证明原告违反单位的制度有异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被告却没有将巡视检查制度及单位规章制度向原告公示或者告知。所以被告的上述单方处罚行为原告不予认可;对于被告说原告有盗窃行为不是事实。已通过被告为李江出具的收条及录音足以证明原告没有盗窃行为、没违反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
证据三,满购中心通知工会开除赵连珠的通知及工会回执各一份,证明被告开除原告依法通知工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开除决定合法有效,工会的意见也证明工会对发达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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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五,李江事情经过材料,证明赵连珠盗窃公司暖气,并将暖气卖出的经过。原告质证称,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证据六,录像资料,证明(1)赵连珠与李江在日15点16分37秒,进入水工休息室,于15点17分32秒,将两组暖气盗走并离开单位。(2)日被告通知赵连珠来单位领取开除决定,赵连珠的妻子来单位领取的,赵连珠的妻子已经对通知内容完全知晓。原告质证称,通过录像资料并不能证明原告有盗窃行为,其所述不属实,原告不予认可。
证据七,赵连珠工资表一份共26页,是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原告离职前的工资表,证明双方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以及赵连珠的工资数额及工时,且有原告确认签字。原告质证称,2012年至2013年7月份都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原告的签字,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后期2013年7月份被告将表格的内容掩盖,也没有告知表格的真实内容只是让原告签字。原告对此单据的内容及签字并非出于自愿,且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下签的字。
法院调取的仲裁卷宗,原、被告均无异议。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
一、芦世军证人证言能证实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的时间、从事的工作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工资条因其无被告单位的盖章且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农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该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庭审中认可工资的发放形式每月以打入银行卡的形式进行发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废品收购站老板李江的录音笔录能证实被告已收取废旧暖气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员工离职调任移交清单能证实原告已将工具交回被告,本院予以采信;工牌、被告为废品收购站出具的收据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单位营业执照,本院予以采信;发达集团管理制度、满购中心通知工会开除赵连珠的通知及工会回执、员工开除通知书、录像资料,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确认,因被告承认原告曾填写被告的制式辞职报告,虽原告后又撤回辞职报告,但于2013年月10月7日将工作服、工具等上交,并有被告方签字,应视为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合意解除且被告于日才称其依据管理制度作出开除决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李江事情经过材料,因李江未出庭接受质证,本院不予以采信;赵连珠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工资表共8页因有原告本人签字,本院予以采信,其余工资表因无原告本人签字,属被告单位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月11月15日到被告处从事水工工作,每工作一天一宿后休息一天,工资每月一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的工资表上显示原告工作性质变更为非全日制用工,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满劳人仲裁字(号裁决书认定原告为非全日制用工驳回原告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32.15元(2012年10月工资为1701.4元、11月1779元、12月1782元、94元、2月1795元、3月1789元、4月1793元、5月1793元、6月2024元、7月2034元、8月2017.5元、9月1684.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工作,原告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事被告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劳动关系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自日起应视为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表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该期间应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故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非全日制用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被告提交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非全日制工资发放签名表上并无原告本人签名,属被告单方制作且被告未提交2012年10前原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证据,故被告认为原告该期间系非全日制用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为全日制用工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原告自2008年月11月15日起应视为与被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原告在非全日制工资发放签名表上签字行为,应视为对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变更。原告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工作年限为5年8个月,被告应补偿原告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支付原告赵连珠经济补偿金10992.9元(1832.15元/月&6个月);
二、驳回原告赵连珠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内蒙古发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满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贾 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宗来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九、《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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