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判缓刑的条件时是不是非的对方签谅解书吗?

寻衅滋事同案两人至对方两人轻微伤可以判缓刑么?_百度知道
寻衅滋事同案两人至对方两人轻微伤可以判缓刑么?
寻衅滋事同案两人至对方两人轻微伤可以判缓刑么?我们是在北京市顺义区犯的事
现在是公安阶段 已经刑事拘留1个月 现在已经取保候审 已经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对方出示了谅解书 现在案子应该还没有递交检察院 问问大家 我的这个案子有没有可能在检察院阶段 免于起诉 或者是 判处缓刑呢?希望大家帮帮我 谢谢了
我们两人都是初犯 没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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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而言,如果是普通打架致轻微伤(注意:不是轻伤,如果是轻伤的话,很有可能要判缓刑),一般是治安处罚比较多,可以免予起诉。如果是以寻衅滋事的话,很有可能要判刑,一般是缓刑。
有没有免于起诉的可能啊? 谢谢了
当然有免予起诉的可能了,关键在于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是可追究可不追究的,怎么去操作,不用我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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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轻伤害没有谅解书会否缓刑?
我亲戚因经济纠纷被人打伤,司法鉴定为轻伤,已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方依仗关系拒绝足额赔偿,若不签署谅解书,法院是否会判他缓刑?若我亲戚坚持要求判处实刑,最轻会怎么判?。另外,已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不够道路伤残标准)可否作为赔偿依据?额度怎么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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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只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不实质影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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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门城市我国轻伤案件是如何赔偿的?会被判刑吗?能否缓刑啊???_百度知道
我国轻伤案件是如何赔偿的?会被判刑吗?能否缓刑啊???
按照对受害者的医药费赔偿,看你的态度还有是不是故意伤害的.轻的话就拘留一个月.判刑的话只要花钱找人就应该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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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的话缓刑,不赔偿轻伤都是三年以下,本人警察,很多案子都是如此…
一、刑事诉权及诉权形式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与刑事诉讼活动对应的诉权是刑事诉权。程序意义上的刑事诉权仅指起诉权,是指依法可以行使刑事追诉权的主体,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体意义上的刑事诉权还包括撤诉和解权、上诉权、抗诉权等。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诉权问题主要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撤诉和解权。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存在两种诉权形式,一种为公诉,即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控诉权的诉讼形式;另一种为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控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公诉权是国家主动追诉犯罪的一种公权力,其行使启动审判程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自诉权则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一种私权力,是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目前,我国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诉讼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范围划定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相对比较狭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充分肯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被害人的自我救济权,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同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在程序意义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告诉才处理案件诉权完全由自诉人自由处分,国家专门机关不能主动干预;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的自诉权不具有排他性,自诉人不能垄断起诉权。换句话说,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诉权完整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属于诉权不完整的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国家的干预,自诉人会丧失对案件的自诉权。依照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诉权不完整的可自诉案件。由此,该类案件的处理也面临着诉权选择和处突的问题。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诉权行使的现状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对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提起自诉以寻求司法救济,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保护并不充分,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公诉权和自诉权行使的混乱。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对立案条件的高要求,阻却了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诉权。我国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虽然对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进行了列举,但有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于操作。如司法解释规定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里所谓“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就难于把握,是指只要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而不管是否充分,均可立案受理,还是指要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充分证据才能立案受理,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此,一些法院为保证自诉案件的质量,便提高立案受理条件,往往指引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期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善证据。第二,自诉人的证据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容易错失搜集证据的良机,以致有些自诉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可信度不高,而被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一些案件,虽然自诉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起诉,但被告人闻讯后外出逃避或外出打工,行踪不定,往往难以送达自诉状或传票,造成无法立案或开庭,只好作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裁定,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自诉救济不力,致使大部分受害人在故意伤害事件发生后,往往马上报警,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追究犯罪或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第三,有的公安机关为平息事态,较早介入案件,为维护社会治安,震慑教育他人,而将本应属于自诉的案件立为公诉案件,甚至没有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诉讼权利。有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出于成案率、批捕率等因素考虑,会忽视乃至向检察机关隐瞒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要求,对这些有证据证明犯罪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呈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由此引发了公诉权和自诉权行使的混乱,导致了公安机关对公诉权与自诉权转换的随意性,也造成一些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申诉上访要求和解等一系列问题。第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和解的大部分案件,其解决方式接近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被害人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事件就会了结,有时更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促进社会的稳定。其结果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也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然而,实践上在公诉程序中进行调解,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调解大多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进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不能保障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身陷囹圄,急于获得人身自由,可能不惜放弃要求澄清事实、划清责任以及罪轻的辩解等诉讼权利,甚至同意受害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受害人一方自认为掌握着主动权,处于明显优势,尽最大可能索要赔偿,使受害人实际上利用了公权力去实现私权。三、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诉权行使的思考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诉权的选择,决定了被害人是否享有撤诉和解权,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和谐统一有直接的影响。对这类诉权不完整的可自诉案件,是否适用“公诉转自诉”的诉权转换模式确实值得研究。(一)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介入故意伤害案件,是其法定职责。为查清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公安机关通常会对那些有犯罪嫌疑者采取留置措施,并在此期间对被害人的伤情作出初步的法医鉴定,当有基本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后就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祈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指引被害人行使自诉权,或者作为双方调解的见证人。(二)“公诉转自诉”诉权转换的依据问题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提出和解的请求,是否允许被害人和解、检察机关能否据和解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各方存在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以公权力强行取代私权力,可允许被害人和解,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有和解请求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撤案或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执行逮捕后提出和解请求的,基于采取逮捕措施的严肃性,一般不允许被害人“私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撤诉和解权,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追诉就能阻却公诉权的行使,无疑把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变成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于法无据,也有损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威。上述两种观点各有依据,但也无可避免地存在缺陷。第一种观点无疑忽略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和行使公诉权的合法性,过于强调被害人的私权,而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私权的保护不一。第二种观点则可能引至诉权不平等,特别是在双方均构成轻伤的案件,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抱有你不告我,我不告你,你若告我,我也告你的想法,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无法行使反诉权,如果检察机关将双方均提起公诉,也会使本来可以自行化解的矛盾激化,引起更大的社会不安。因此,此类案件若能作为“公诉转自诉”的非典型案件,在公诉程序终结后,允许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就能弥补上述两种观点的不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法治目的。在公诉权行使过程中允许被害人和解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第一,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与一般预防目的已经实现,刑罚的继续存在将成为过剩,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可能存在负面影响, 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也毫无价值。 第二,刑罚的功能已经实现。对侵害人而言,已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大为降低或者已经消除,能够回归社会并实现正常的生活;对社会而言,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秩序紊乱和社会心理失衡状态已经恢复正常, 对侵害人移送起诉实际适用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侵害人的同情,动摇人们对刑法的“忠诚信仰”,起到不应有的反面影响。第三,在尊重社会自我调整和净化能力的基础上,谋求法律和事实的调和,对于社会已经消除其负面影响的侵害行为不再加以追究,对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犯罪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社会秩序的尊重。第四,作为刑事政策的选择,更多地兼顾诉讼经济效益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自诉制度的立法本意。然而,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若作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处理,却缺乏法律依据。根据 “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第三类自诉案件,只能在公诉程序终结后才可实现“公诉转自诉”的诉权转换。上述故意伤害(轻伤)案在公安机关受理并按管辖权依法立案侦查后,就作为公诉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被害人因此丧失自诉权。依照诉权优先的原则,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不享有撤诉和解权,不能据以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免予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终结公诉程序。公诉机关允许被害人和解以至诉讼程序的终结于法无据。所以,要解决这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现象,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撤销条件、检察机关行使相对不起诉权的范围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使这类案件能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得到合理解决。(三)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紧缺,法官、检察官普遍感到“诉累”,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等因素考虑,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环节,对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致提出和解请求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在法定范围内灵活处理。具体的应对措施有两条: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减少对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批捕率,灵活采用直接起诉的方法。对这类案件,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不捕,充分利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从快审结案件;同时,对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就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不经逮捕而直接移送法院审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某种足以保证审判进行的强制措施,从而避免逮捕的滥用,减少不必要的手续。二是酌情适用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使用相对不起诉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是最为可行的。但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设定一定的条件防止滥用。笔者认为可以从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这两个方面予以限制。在适用范围上,该方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对累犯、惯犯、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怖组织性质的持械伤害、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的刑事轻伤害案件则不适用。在处理程序上,要在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告知双方有自愿进行协商、和解的权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也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已将约定的赔偿金支付给被害人,案件经办人可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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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有个朋友 打架 致人轻伤 未满18岁 请问一下 大概判刑的话要判多久 有没有判缓刑的可能_百度知道
我有个朋友 打架 致人轻伤 未满18岁 请问一下 大概判刑的话要判多久 有没有判缓刑的可能
对方没有写谅解书
他以前还有很多的案底 但是以前都没有拘留过也没有判过刑
那应该不算是案底哈
请问一下 大概判刑的话要判多久
现在两个月啦
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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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轻伤是什么情形,是你说的轻伤,还是法医处做的鉴定地轻伤。未满十八周岁那年龄到底多大?还有你这个朋友是故意还是过失致人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你们可以向司法或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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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的轻伤 他现在17岁啦 但是对方没有写谅解书
他定的事犯故意伤害罪
找关系可以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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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拘留也没判过刑就不会有案底,虽然留有档案在那里不过没关系的。那朋友案件刚开始侦查,又已被拘留,没自首,立功,赔偿等可谅解情节,申请取保候审,基本不会通过。但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强效“沟通”取保候审还是可以通过的。打架轻伤也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赔足钱对方不追究的话就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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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打架轻伤都不构成犯罪,以前有案底但是没拘留判刑的话也没大问题的,民事纠纷而已
不会判刑的
以前只要做过记录就算是案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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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轻伤案件有判缓刑的可能,可是司法局说不接受此人,法院是不是就不能判缓刑了?_百度知道
轻伤案件有判缓刑的可能,可是司法局说不接受此人,法院是不是就不能判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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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判决,如果是缓刑才去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左右不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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