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判几年按 民事赔偿标准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

轻伤赔偿标准?应赔偿哪些费用?_百度知道
轻伤赔偿标准?应赔偿哪些费用?
,住宿费,能否考虑从这方面争取点赔偿,主要靠父亲的收入,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没有收入,常年服药,我母亲患有三种慢性病,还有那些费用,交通费,对方是不是也的补偿一部分,对方除了赔偿医疗费用,我家人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话,但是没知觉。目前,虽接好了,神经断了,父亲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被对方砍伤,误工费,营养费是指住院期间还是也包括出院以后,忘各位大侠们指点迷津,已鉴定为轻伤。请问,
提问者采纳
营养费的支付时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一般在进行伤残鉴定时会一并对误工和营养费的支付时间作出鉴定。可以以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要求对方多支付一些款项作为调解的前提,若双方可协商一致,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代为进行谈判或诉讼。,一般情况下对方都会愿意多支付一些。若经济情况允许,则无需鉴定,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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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赔偿数额就无需按照法规规定进行赔偿你父亲的手指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你如果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肯定会 构成伤残,所以可以适当多要求给付,如果构成伤残还有精神抚慰金,因为对方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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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如下,护理费,包括残疾赔偿金,要求相应的赔偿。,但是已丧失功能,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不能对指和握物,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必要的营养费,不能对指和握物,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由公安机关侦查,护理费,   (十)一手除拇除外,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误工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对公安机关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另,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你可申请伤残鉴定,法医鉴定为轻伤,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以及因康复护理,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缺失半个指节,但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你也可以刑事判决以后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检察院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检察院公诉,已构成刑事案件,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可带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一般是指住院期间的。你可参考一下最高法及最高检下发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院审理判决。根据你的诉求,住宿费,
(四)舟骨骨折,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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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轻伤,双方调解未果,法院会怎么判?没有赔偿能力,法院能判缓吗?
法鉴轻伤,双方调解未果,法院会怎么判?没有赔偿能力,法院能判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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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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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会根据情节判处缓刑。
回复时间: 13: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回复时间: 12:5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黑龙江-佳木斯
很难适用缓刑
回复时间: 09: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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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赔偿标准
而且我身上也是多处软组织挫伤。 请问一下,因该赔偿多少呢,这中情况怎么赔偿,但是朋友脸上的伤不知道是被那几个人里面谁弄到的,其他5个人是她叫来的,现在找到主犯,而且朋友脸上现在有一个3公分的伤口,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错不在我们,缝了6针,连朋友一起被打,朋友来劝,在酒吧被不认识的人打了,,
,应该谁来赔偿,
则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可以报案2,1,构成轻伤对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民事赔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具体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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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在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如果伤情是轻微伤,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如果真的是轻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行政拘留。 三,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拘役或者管制。 二,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一般不会判刑。 所以现在你们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不知道是谁弄的那么他们就要一起来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另外加上鉴定费等精神赔偿如果如果是刑事案件就没了如果不是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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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问;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有赔偿标准吗?_百度知道
问;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有赔偿标准吗?
故意伤害惩预棉绿榀聊秒袁抹迁造成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时你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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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恪拇汾迫莴爬风亘袱摔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果受害方不起诉,你就得赔偿人家的医疗费,误工非,住院费,住院伙食费,总之,他让你赔偿的,你可以和他协商,并私了,协商不成,起诉你,你可是犯了故意伤害最,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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