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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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恋爱欠条问题
提问于: 21:23:4530
各位:&br&在上学的时候,我找了一女朋友,我们的关系一直维持到09年10月左右,在此期间我们一直做生意赚了点钱[本钱是我家里出的],后来买了电脑,直到09的开始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她上网认识了一个的男生,后来她回到她家里后跟我提分手,我多次给她家里她打电话劝她不要分但是她是分了,[分手的原因也许是她喜欢,也许是那时候我们办了一家石棉瓦厂,但是经营不对,亏了,把之前我们赚的那点钱全部亏了]后来到10年1月她来跟我要亏的钱,她说那钱有她的一半,硬我写了张7500的欠条,欠条内容的这样的:&br&吕海欠毛海萍7500元钱,定于10年12月31日还清,到时还清,超过一天翻一倍赔偿!&br&并签名按了手印!&br&前几天跟她通了电话!达成还她6000,但是家里知道这事情后,商量只给他5000,现在她要到法院告我,请问这事情上法院能赢吗?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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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37 回复专注:交通事故 如果没有相关的佐证材料的话,单凭欠条她不一定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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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纠纷的问题
  一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起的诉讼未被受理或被驳回起诉都被视为与没有提起诉讼相同的效果,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一结论在民事诉讼中是正确的,但将其套用到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仲裁中却是错误的:
  一方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最直接最强烈的权利主张,诉讼前置程序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经过该程序,如果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经过这个程序,而被这个程序拒绝或驳回却不能中断诉讼时效,这在法理上难免周延。另一方面,所谓诉讼前置程序,突出强调的是纠纷解决的程序性,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该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产生特定的效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行为与《民通意见》第174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颇为相似,可以类推适用这两个规定。
  3、劳动者提起的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因诉错主体被法院驳回起诉,能否中断工资纠纷的诉讼时效?
  劳动者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因诉错主体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以分两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因受到欺骗引起认识错误,起诉了错误的而被驳回。
  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招工造成劳动者认识错误,在该情形下,如果法庭已经告诉劳动者可以追加真正的用人单位而劳动者拒绝追加的, 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法庭只是查明了被告非真正的用人单位,但真正的用人单位暂时无法查明的,则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只存在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二,劳动者起诉的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或代理人,或以雇佣关系起诉其承包人、靠挂人。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工作欠条纠纷的性质与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笔者认为:工资欠条纠纷的性质是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其案由仍应按上述规定精神确定为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纠纷。理由是:
  第一,如前所述,&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仅解决&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是对现有的有缺陷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律制度的有限突破(制度内的突破),所以,不能将&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理解为工作欠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
  第二,工资欠条纠纷问题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当中,这本身就说明此类纠纷的性质为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工资欠条的事实源于劳动法律关系,欠款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能因为拖欠工资报酬数额的特定化而改变。
  &&劳动者天然弱势的地位不会因为拖欠工资数额的确定而发生变化,只要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在数额待定情况下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而在数额确定情况下的争议是普通债务纠纷&,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第四,如果认为工资欠条纠纷是普通债务纠纷,则用人单位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进行抗辩,而事实上存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进行抗辩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没有与自己形成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工资欠条不真实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不允许这种抗辩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嫌疑,如果允许这种抗辩则又在逻辑上产生混乱。
  第五,劳动法与债法在义务来源、责任承担和举证分配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将工资欠条纠纷理解为普通债务纠纷,则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如:在劳动法上, 拖欠工资有第三人责任;而在债法上,受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限制,第三人一般无须对欠款负责&&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直接决定到劳动报酬是否最终兑现。
  (四)工资欠条纠纷案件的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适用
  1、工资欠条纠纷案件的界定
  如何界定一个案件是否工资欠条纠纷?笔者认为,界定的关键在于把握两个概念:
  其一,正确把握&工资欠条&的概念。所谓&工作欠条&,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工资欠条(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据此,没有公章的工资条、工资结算单、写有欠款内容的通知书、辞退证明,工作欠款的复印件等都是&工资欠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 对是否&工资欠条&只作形式审查不应作实质审查。
  其二,正确把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概念。所谓&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是指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不涉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他争议。
  2、工资欠条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资欠条纠纷案件的举证关键在于工资欠条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因此,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歧就在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工资欠条本身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应由谁举证证明欠薪的事实和数额?比如: 劳动者认为工资欠条是会计某某代表用人单位所作,而用人单位否认会计的身份和欠条的真实性,应由谁就相关事实举证?
  笔者认为,由于工资欠条纠纷的实质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已经证明了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则关于工资支付与否、支付多少的举证责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作出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该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该证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远近距离等因素考虑,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其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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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成了经手人
问题欠条让20多万元欠款难寻债主
  有客户欠货款不还,经营装修材料的王老板特地找了一份格式欠条让对方填写。王老板怎么也想不到,此举到头来竟然把自己给“算计”了。  王老板40多岁,在宁波经营装修材料已经有些年头了。2008年初,王老板认识了一个客户阿峰(化名)。阿峰是本地人,自称是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他陆续向王老板购买了几批五金、板材等装修材料。多次合作下来,两个人也就熟悉了。  在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阿峰一直在王老板处购买装修材料。由于是熟客,阿峰要什么材料只要打个招呼,王老板就会将材料准备好,有时送到阿峰指定的地点,有时阿峰自己来取。起初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阿峰当场用现金付清货款。双方建立了信任后,阿峰开始赊账。  2009年7月27日,王老板结算后发现阿峰还欠3万多元货款,便向其催讨。经过协商,阿峰答应在2009年8月16日前付清。为确保万无一失,王老板特意向其他经营户要了一份格式欠条,欠条格式为:“今欠XXX货款XXX,在XXX之前归还。如果逾期,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欠款单位XXX,经手人XXX。”阿峰按照以上格式一一填写。  之后,王老板多次向阿峰催讨,但阿峰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直到2011年7月,王老板算了一下,按欠条约定,阿峰光违约金就要支付21万元多。王老板决定到江东法院起诉阿峰。  但阿峰得知被起诉后躲了起来,王老板唯一的证据就是这一张格式欠条。根据欠条,欠王老板钱的应该是阿峰所在的装修公司,阿峰只是经手人,但欠条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且这家公司也没有登记注册。  王老板很无奈,他说:“这些做装修的,很多都是随便打个公司的名头,其实就是自己在做,欠钱的就是阿峰本人。”但王老板对此拿不出有关证据。  最终,因为无法弄清讨债的对象,王老板只能撤回了起诉。  办案法官提醒,经手人和借款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借款时应当分清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如果是公司借款,在出具借条时,务必让对方加盖公章,而如果是个人借款,则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千万不要随便按“范本”填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记者&殷欣欣&通讯员&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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