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把借如何拒绝别人借车的东西叫什么法

任有法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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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法,浙江省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公司董事长,多次获得海宁市劳动模范。国&&&&籍中国民&&&&族汉毕业院校不详信&&&&仰不详主要成就海宁市劳动模范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海宁中国皮革城的总指挥和海宁皮革产业的领头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任有法是为数不多的自始至终带领一家专业市场走过16年的企业家。16年间,任有法从一个不由自主地被时代浪潮推到市场前沿的军队转业干部发展成了市场的主人、追求时尚的皮匠,他一次次的脱胎换骨,正是一个市场、一片产业、一方经济的真实写照。在铸就了众多亿万富翁、千万富翁的海宁皮革城流传着一句话——“跟着任有法,年年有得发!”1974年12月至1990年10月,在涅城一旅86573部队服役,先后任上司、司务长、后勤助理等职;
1990年11月至1997年4月,在海宁市工商局工作,先后任副科长、工商所长等职;
1997年4月至今,在海宁中国皮革城管委会工作,先后任副主任、书记、主任等职;
2007年12月,海宁中国皮革城改制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后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度风云浙商;
2010年海宁市优秀共产党员;
2009年度浙江皮革行业风云人物;
2009年度海宁市三产发展先进个人;
2006年度嘉兴市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2005年度嘉兴市三产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年度,2006年嘉兴市优秀共产党员;
2005年度嘉兴市十佳优秀宣传思想工作者;
2004年度浙江省皮革行业突出贡献经营者;
年海宁市劳动模范。1、“无中生有”的故事
如果把时间指针拨回到15年前,那时无人能想象,今天的海宁被称为“中国皮革之都”。因为没人相信,在一个不出皮革原料的地方,居然能够无中生有出一个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最具竞争力优势的专业旅游购物市场。
但是,这个奇迹确确实实发生了,就在1994年的小城海宁。从此,一座市场推动了一个城市的发展。
任有法不无骄傲地拿出一组令人羡慕的数据:海宁皮革城的皮革交易量在全国排名第一,2007全年接待游客310万人次,日均最高达5万人,全年销售额近百亿元。同时,当地的皮革业总产值达160亿元,有2000多家相关企业参与其中。皮革行业成为海宁税收的第一大户,占当地总收入的1/4。
皮革城刚开业的时候,没有人能预料到今天的局面。
199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的前身――浙江皮革服装城破土动工。一年后,皮革城落成在即,招商和开业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当时担任招商部副经理的任有法负责市场开张事务,他做了详细的方案准备,在向领导做的汇报材料中,甚至就连谁放鞭炮都想到了。同时还提议,在开业期间举办海宁皮革服装展销会,务求一炮打响皮革城的品牌。
日,浙江皮革服装城正式开业。同一天,首届全国皮革服装展销会开幕。市场里的246个摊位座无虚位,展销会连开5天,好不热闹。可谁也没有料到,展销会一结束,客户们纷纷撤摊而去,若大一个市场里没剩下几家客户。结果,在当时海宁的街头巷尾就传开了一句顺口溜:“轰轰烈烈开业,冷冷清清经营,不声不响关门。”
任有法急坏了,他和同事们打电话、上门去请,硬是说服了一个又一个离开的客户重新回来摆摊。但是他深知,市场要红火,不光要有人来卖,更要有人来买。任有法想出一个好主意,他特意从杭州请来记者到皮革城参观、采访,然后借记者的口在报纸刊登出新闻,海宁皮衣物美价廉的美名渐渐开始在省城传播开来。
不久,大批杭州人蜂拥而至。
不久,市场里已经人头攒动。
海宁皮衣质优价廉的牌子亮出去后,顾客越来越多。甚至有一次,两位顾客抢购同一件皮衣,竟然把皮衣的袖子都扯下来了。开业3个月后,市场的营业额高达5.8亿元。任有法和他的同事们都激动得落了泪,他知道万事开头难,第一关总算跨过了。
不过,这只是海宁皮革城面临的第一道门槛。
2、“脱胎换骨”的故事
从1994年开业,海宁中国皮革城的火爆局面一直持续到1996年。到了1997年,市场形势骤变。
由于皮衣市场的持续火爆,一些企业打起了偷工减料的歪主意:使用劣质皮,做工水平下降。皮衣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昔日风光无限的海宁皮衣变成了低劣货的代名词。
这一年的冬天,某大城市的一家商场甚至挂出这样一条横幅:“本商场没有海宁皮衣。”时任皮革城管委会主任的任有法看在眼里,冷在心头:皮装是高档消费品,如果越做越低劣,就不会有出路。
从1997年下半年,任有法下决心狠抓质量,加大质检力度,阻击低劣皮衣进入皮革城。
当时,有不少人对此很不理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说了算,一切应该由市场协调。任有法反驳道:市场经济不是盲目经济,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所引导。
骂声不断,但任有法坚守自己的信念。为了阻击劣质皮,皮革城的工作人员曾守在存放劣质皮的仓库门外整整三天三夜。“不打假就没有活路。”如今回想起来,任有法明白,打假是中国专业市场发展必过的一道坎:“和海宁皮革城同时兴起的其他皮革市场,有不少没能过这一关,逐渐凋零倒闭。”
任有法说:“质量是守出来的,品牌则是逼出来的。”
经过两三年的努力,质量终于上来了。这时候,任有法又发现,偌大一个皮革城里,居然没有什么品牌。
“即使质量再好,没有品牌,将来也不会有什么出路。”皮革城首先开始和中国皮草行业领先品牌“雪豹”合作,全面发展品牌战略,务求从质量、信誉和产品的档次上更上一层楼。从1999年开始,任有法把皮革城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抓品牌上:进入皮革城的商品必须要有品牌商标,否则不得进入;优秀品牌打广告,皮革城给予补贴……
在皮革城里,任有法专门设置了两个展示柜,用来展示优秀品牌。专业市场里怎么可能有真正的名牌呢?这不是公然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是什么?在当时那种复杂情况下,任有法的做法被不少人误解。任有法说,那时候,前来考察的一些领导是“斜着眼看皮革城”的。
扶持自有品牌,任有法绝非嘴上说说而已,他可是实打实的:举办皮革城十大品牌、十大推荐品牌评选活动;到北京人民大会堂推介海宁皮衣品牌;2004年,在皮革城商铺租金收入中留出10%自有品牌奖励费,对经营自有品牌且比例超过50%的商户,在考核合格后返还租金的10%。
从最初的“斜眼看”到后来的“正视”,再到全省推广皮革城经验,不过4年时间。质量上来了,品牌树立起来了,到了2001年,任有法开始提升皮革城的硬件。
“好产品、好品牌要在好的环境下,才能卖出好价钱。”任有法说。
皮革城内的通道由2.5米拓宽到6米;销售形式改为陈列式,变过去单一销售功能为销售、展示和信息发布多功能并举……
3、“凤凰涅槃”的故事
2003年,海宁中国皮革城刚过9岁。那一年,皮革城举办了一个别开生面的座谈会,请各方人士对市场品头论足,对市场未来的发展发表高见。与会的绝大多数人都对市场的前景看好,但也有人提出了一些疑问:市场的下一步怎么走?市场的发展是不是到头了?
那一年,海宁中国皮革城的发展的确遇到了一些问题:市场老化,停车位不够用了,消防设施也落后了……
11月16日,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决定:海宁中国皮革城整体搬迁。任有法一听到这个消息,吓了一跳:这能成吗?搬迁的钱从哪来?市领导还对他说:具体问题你去想办法解决。老任好几天没睡好觉。9天后,他向海宁市委市政府提交了第一份可行性方案。
“当时,最大的难题就是市场的老商户。”任有法回忆道。
可以说,市场能否实现整体搬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老商户们对此是否认同和配合。如果老商户都不愿搬迁,那新城就是一座空城;如果老商户们只过去一半,那新城和老城就全死了。“我初步了解了一下老商户的态度,发现意见很杂:有商铺产权的商户大多不愿搬,占据有利位置的承租户也反对搬迁,他们都担心,如果搬到新城,可能生意就不再像现在这样红火了……”
为了平衡各方意见,皮革城召集市场的商户开会。不料,却开成了市场创办以来最狼狈的一次会。在那次会上,有人喊口号:“坚决反对搬迁!”还有人抱怨:“谁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没有办法,任有法只好宣布散会。
商户们却没有散去,而是转到海宁宾馆开小会。他们自发组织起来,提出要“坚决保护老城”,还有人威胁“谁搬就孤立谁”,有个别人甚至提出要“找任有法算帐”。搬迁登记的前一天,有几百个商户聚会,准备闹事。
那天,任有法在市场附近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以便第二天从窗口观察登记点的情况。那天晚上,他一夜没睡觉。第二天一看,几乎没有一个人登记。三天的登记时间过去了,结果,登记的只有几十个商户。
任有法想,硬来肯定不成,一定要把工作做细。他提出,第一,一定要了解每一个商户的真实想法;第二,要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研究对策。
当时,市场一共有566个老商户,任有法他们谈了511个。谈的结果发现,商户们主要担心两个问题:一是怕自己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担心搬迁中的不公平。
问题的根源找到了,就不怕找不到解决之法。任有法先找了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汇报情况,请求政策支持。市长问他:你能保证把这件事情处理好吗?老任硬着头皮回答:保证不给政府找麻烦。
在新城商铺的分配问题上,有些商户们担心不公正。皮革城的管理者们就把商铺的分布图挂在墙上,请商户们监督。日,老城关门停业。10月18日,总面积16万平方米、经营店铺1300多间(一期工程)的新城开业了。
这次市场整体搬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一个商户上访。那一年,海宁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了皮革城管委会的工作,给了他们很高荣誉。2004年初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他们特别贡献奖。
4、“与时俱进”的故事
“对于外行人来说,市场就是脏乱差,但是用心想一想,你身边的市场是不是正在悄悄变化,以后人们会更多地去专业MALL购物休闲。”一直说自己只有小学水平的任有法,其实深藏着一颗不断开拓进取的心,为了皮革城的明天,他始终关注着最前沿的发展之路,并且孜孜不倦地追寻着。
2007年2月,一张闪亮的金字招牌挂在了海宁皮革城的大门之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成为全国仅有的两家专业购物旅游市场之一。
长期以来,皮革城利用自身的商品优势、区位交通优势,全力打造一个现代化的旅游购物中心。通过大力改造旅游接待措施,引进管理人才,完善管理办法,充实旅游营销队伍,不断加强旅游营销力度,并在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等地进行旅游推介活动。与外地旅游机构、景点代表广泛接触,建立联系,取长补短,取得辉煌成绩。仅2007年就与1400多家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全年接待旅游团队1.5万批,比2006年增长20%。
“旅游的要素有很多,我们不求大而全,我们的目标是把购物旅游优势放大并且做好。”,任有法不无自信地说。
其实,海宁皮革城发展购物旅游的脚步一刻也没有停止。日,第14届海宁中国皮革博览会开幕,与此同时,皮革城二期也揭开了美丽的面纱:海宁中国牛仔城、中国皮革城鞋业广场隆重开业。海宁中国皮革城鞋业广场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中国牛仔城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另外美食广场、五星酒店、电玩城等一系列旅游配套工程都即将完工,至此,海宁中国皮革城市场总建筑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
中国牛仔城和鞋业广场与皮革城一期、原辅料市场错位经营,相互配套,有机整合,是目前长三角地区功能齐全、购物方便、环境优雅,集展示、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化、集成式、多功能商贸综合体。
由海宁皮革研究院、海宁中国皮革城管委会和温州大学共同建设的浙江皮革工业研究中心,也已落户皮革城。皮革城正在向着更大更强的发展之路上快速奔进。
融资、上市、皮革城二期开牛仔服专区,这位被人称为“有办法”的任有法正源源不断地酝酿着新的办法,带领着这艘巨轮在钱塘江畔乘风破浪,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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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外文名commercial law适用领域范围种类所属体系私法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票据法、等。
5.商法与、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和诚信原则。例如,、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强行主义;
3.(客观主义);
4.严格责任;
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1.
(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日第156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日起施行)[1]书 名: 商法
出版时间:2010年02月
开本:16开
定价: 32.00 元《商法》的特色:用直观形象的图片、表格诠释深奥的法学理论,具有很强的可读性:通过丰富的资料和启发性的思考开启读者的智慧之门,在扩大阅读视野的同时,引导读者探寻法律的奥秘:穿插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可提高读者的实践分析能力:本教材的读者不限于法律院校的师生,其他研习法律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均能从中受益。作 者: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页 数:799
开 本:16开
定价:65.00
I S B N :6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学科,以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g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国民商法学科教材的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系列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内容比过去丰富得多,理论深度也比过去大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教材建设也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与我过去的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与厦门大学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结果。自2000年陆续出版以来,多次重印,陆续再版,逐渐被多所高校法学院系采用,作为本科教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有的还被选作硕士研究生教学的教材或参考书。200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评选中,本系列中的《》和《商法》还被选定为规划教材。总序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概述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八章 公司集团
第三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章法律制度
第六章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九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三章 汇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 保险
第三章 财产保障合同与
第四章 保险公司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章 海上运输
第四章和海上拖航合同
第五章 海上侵权
第六章 海上遇险的处理
第八章 海上保险合同作 者:编
出版时间:
字 数:245000
页 数:311
纸 张:胶版纸
I S B N :0
包 装:平装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法律考试 &&
定价: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书名: 商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8
定价: 32.00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与民法共同构成现代私法的主要内容。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扩展和的日益加强,商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整作用愈益彰显。但商法在我国却属于比较新兴的一个法律学科,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法一直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商法对市场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也并没有为社会所了解,长期处于民法“婢女”的地位。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中的《商法》一书,是严格按照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中的商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而成。全书共分7编31章,其内容除总论外,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在编写上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语言精练。我们认为,教材不同于专著,其内容应是学生必须和应当掌握的部分,教材介绍的应该是通说而不是作者的个人研究成果。同时教材应所涵盖的是最基础的内容而不需要著者作过多的扩展,教材必须为教师的讲课留下适度的讲授和发挥空间。有鉴于此,在这本教材编写中,参编者用最精练的语言,着力压缩了教材的内容,将纷繁庞杂的商法内容浓缩在40万字左右。 第二,知识点涵盖全面。我们认为,法律部门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有相当的关联性,特别是商法与民法之间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教材写作过程中,参编者将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将商法内部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写出来,这样既便于学生掌握和理解,也便于在有限的篇幅内涵盖应有的知识点。 第三,法律应用。在本教材编写中,编者根据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在相关章节后面创立了法律应用的内容版块。法律应用是指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来,之后由教师向学生讲述如何应用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司法应用的写作,是针对现状,结合法理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完成从理论到实务的转换。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个“帝王条款”,它对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着普遍性的控制作用。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信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支付。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按照这一原则,商事主体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应恪守信用、诚实为主。详言之:(1)应依照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商事主体行使财产权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滥用权利。(2)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如票据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等。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具有较强伸缩性。这一弹性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不清时,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功能
1、对商主体之直接功能
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指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作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商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具体表现为,扩张商主体之义务和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扩张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于法定或约定之某方商主体义务之外,依诚信原则增加一定之义务以合于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该主体遂增加之。非合同义务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假使商主体自觉履行非合同义务,即是受诚信原则之指导扩张了己方义务;限缩商主体之义务,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商主体负有某项义务,然此项义务之存在有悖公平、正义之法律理念,各方主体遂依诚信原则减损之。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与保险方未见保险标的就约定了保险费,及至见到保险标的物,发现保险费约定过高,经投保方请求,保险方退还部分保险费。保险方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实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限缩投保方之义务。
2、对商行为和法律之直接功能
商主体之间从事商行为,常因对商行为之不同理解发生争议,于是诉诸法院,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加以解释,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之。在商行为有漏洞之时,法官亦应依诚信原则补充之。法官适用商事法律,并非条条清楚明了,对号即能入座,成文法规范有时制定得较为抽象,须法官进行解释方能便于适用,法官之解释,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此为诚信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解释功能。市场交易发展迅速,其所涉范围之广,不可尽言。商法虽具进步性,且规范众多,但仍有立法不曾规范之盲区。然纠纷之发生,务须解决,此时,法官宜依诚信原则补充法律之盲区以解决纠纷 ,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法律之补充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终极功能
1、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般来说,它是指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很明显,商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可以减少这些费用,以商业合同的订立为例,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在缔结合同之前向对方或其他缔约方陈述质量、瑕疵情况,要求各方主体自觉履行先契约义务,这样,各方主体均处于较为安全的缔约条件中,自然节约了为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所付出的费用、遭受缔约欺诈所付出的费用,从而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2、保证交易安全
商法上之诚信原则之保证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表现于诚信原则作用于商主体、商行为或商事法律,调整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藉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对当事人欲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或者采取要求他方主体依诚信原则解释该商行为或商事法律,从而使其免受不必要之损害。诚信原则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发 生各种纠纷和意外的可能性,为每一方主体提供最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3、促使交易确实
告知或通知义务,是指交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应行告知或通知的事项,须尽告知或通知之义务。这种告知或通知,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告知通知义务,而且包括了未约定而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告知或通知义务。通过告知或通知,诚信原则不仅使交易相对方免遭不测 之损失,而且使交易关系、交易内容更加确定。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本着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不得欺诈或进行不正当行为,藉使交易得以确实。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功能,在法律中多有明文规定,例如,《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交易确实的表现。
4、提高交易效率
效率,指的是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如果在交易中以较小的成本取得同等的收益,我们说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如前所述诚信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减少了交易费用,即意味着交易成本的降低。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益,交易当然是有效率的。诚实信用也可以引起经济学上所谓的“连带效应”,即讲究诚实信用不仅可以使交易相对方愿意与之重复交易,而且还可以使交易范围向交易相对方以外的范围扩展。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扩大交易量。除此以外,诚信原则极易使交易方式简便易行,从而促进了交易的敏捷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量的增加,交易速度的敏捷,意味着交易效率的提高。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20多万件。另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平均年产值在1300亿元以上,为此国家每年损失税款250亿元。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我国经济生活正经历着一场空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它已实质性在威胁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找出失信的成因并防治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成因分析
1、经济体制转型中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这种以计划调拨为主的经济体制,只讲究服从和分配,以国家信用取代或支配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除非国家信用崩溃,否则其他信用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所以,虽然当时信用从总体上说并不发达,但人们并不感到信用的缺失,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于以往的是,“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信用无处不在,每一个经济部门乃至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产出自己的信用,同时也接受别人的信用”。这样,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就从国家信用的枷锁中解脱了出来,获得了自身发展的空间,但同时也失去了以往由国家信用所提供的直接安全保障。为了发展生产和经营,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组成人员迫切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但由于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因而在现实中,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往往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于是,利益的驱动造就了不守信的社会环境。
2、信用意识淡薄是导致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违约是信用风险最基本的形式,其成因有意识和能力两大类。前者指债务人有意隐瞒自己资信的真实状况以骗取债权人的授信,或债务人在财务状况正常时不履行合约,后者指债务人由于经营失误或经营环境突变导致预期现金流入的不足或中断,从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形成违约。可见,信用意识淡薄应为造成普遍性违约的主要意识类原因。
3、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严重失范是导致信用危机的直接原因。从理论上说,法律本应是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具有的扶正压邪的规范功能对良好的社会信用的形成、发展和维护,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存在某些规定不够科学、合理甚至严重滞后以及法律盲点较多,司法和行政执法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法律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也因此大打折扣。上述因立法信用、司法信用和行政执法信用等政府信用缺失而造成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严重失范现象的后果是,极大破坏了业已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直接导致了经济领域内恶性失信案件的不断发生。
(二)防治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商法途径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从商法角度看,信用危机的防治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运用商法,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利益调节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根本途径。现代市场经济同以往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后者强调计划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机制或曰利益调节机制的改革,换言之,即以市场取代计划作为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从封建社会内部长期自发形成的,而是由计划经济转换成市场经济,并且是自上而下采取“政府主导型”加以改革的。在转轨过程中,旧体制尚未在深层次上受到触动,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僵化性与盲目性两种弊端并存,易于出现无序现象。矛盾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相当有限,而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仍按照旧习惯凭借其权力肆意干预市场,充当资源和利益的调配者。如前所述,信用危机即根源于此。故防治信用危机亦应从这里入手,方为治本。
2、运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重要途径。信用机制是指由制约信用运作的诸内在因素所构成的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形式。完善的信用机制一般由信用意识、信用供给和需求、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约束等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要素,信用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称之为信用机制不完善,它是造成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可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引入信用机制,形成一套处理风险和信息的制度,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构建是须臾离不开包括商法在内的市场律体系中诸部门法的规制的。故我国商法应利用其技术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在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建设性作用。针对我国商主体和商使用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供给和需求脱节、信用评价欠缺、信用管理紊乱、信用激励和约束不力的现状,相应的商法对策应主要包括:一是利用商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惩戒功能,努力培育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意识。在此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作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信用意识是信用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信用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培育信用意识应是建立和健全信用机制的关键之所在。商法对此应予特别关注;二是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赊贷、资信调查、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在内的信用服务供给体系,并协调好信用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使两者相互适应,最终达至平衡;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可由专门的市场中介组织负责;四是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商主体内部信用控制和行业自律并重的双层信用管理体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实行企业和个人一卡终身制,以保证交易当事人的信息对称;五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为基础,以信用公示为手段,以法律责任为依托,将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同其效益(主要指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3、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直接途径。信用的价值不仅要靠商主体自行维护,还需要法律的强制手段。为遏制和打击商主体的失信行为,加强商事法制建设,强化对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商事立法,着重完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和商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有缺陷的商事单行法和商法规范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并且加快商事立法的进程,力求做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失信行为的惩处均“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公正和信用。三是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如商会、证券业协会、银行同业公会等)和其他市场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使它们发挥一定的信用供给、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是,由于“自律规则的存在是维持市场的有效运作,保持市场主体的信用和市场规则有效性的约束方式”,因而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内部立法”和“内部执法”功能,对维护交易信用和市场秩序,具有独特的重要现实意义。总之,惟有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改善政府信用和行业信用状况,商主体和商行为严重失范现象才会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信用危机防治的目的才会真正得以实现。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第64号
发布日期: 日
实施日期: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 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 时 效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第十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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