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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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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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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扯鸡巴蛋,不管是政府领导还是村干部都有一些他妈的贪官,几十年了,看看我们那里的路,再看看别人那里的路,脸都丢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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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平等生存空间公约》万字百条立法规划为了确保合法公民能够在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特权侵犯的和谐环境中平等、公平、有法可依的自由空间中生存。现将本人多年来在特权称霸,以权代法,执行政策走“迷宫”,“真空地带”处处可见的社会软环境中。通过到人民群众那里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后的汇总结果,归类为住房 、吃饭 、看病三个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权利顶替政策,形成的难点问题。共三章,起草本部公约。&第一章 围饶公民有法可依的住房被特权侵犯的现状 共五个方面&&& 一、12条 二、11条 三、9条 四、13条 五、11条。共56条& 第二章 围饶着人人吃饭有保障的方面 存在的侵占工资、剥夺岗位、有法不依几个方面的问题。共22条&&& 第三章 围饶生命权要有法律来保护,恶意鉴定要得到有效纠正、医保要统一立法 制定以死亡定界,起死回生 ,要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有效途径来保护生命。立法约定 共30条&& &第一章& 第一节&&&&周转房细则1、政策一经媒体公布,没有被动迁户反对意见的。媒体讲话发布该政策的领导就等效于本政策的签字人,就具备有该领导职务级的法律效力。任何下级部门主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改领导讲话内容。任何与媒体公布不一致的内容,特权霸道更改“二年以上百分之百入住”规定的都是无效的。2、房屋座落地点、室内面积、配套设施、质量等级、原始图纸说明书,都要随同政策一并发布。3、政策传达路径,除电视、报纸、上墙外还要在网站上发布相关手续表格,并且保证可以下载。同时还必须要召开会议一级一级传达到位。4、申请表格上要有政策内容,如:“二年以上没有回迁的,百分之百入住”。确保 无 论 是 哪 一 年 动迁的,只要是符合二年以上的都要百分之百兑现。5、申请表必须采用电脑排队自助发放的程序完成,确保申请者随时领到。6、审核限定时间(参考三至七日内),与被动迁房相关证据资料完整递交后,超时没有书面回答的,认定审核通过。7、协议签定,在规定时间内管房源部门有书面回答的并明确协议事项的,双方签定。通过电脑做单子,当事人设置密码。超时没有书面回答的,凭申请表帐号到电脑上领取固定格式超时自动通过的有当事人密码的协议书,自动生成的协议与双方签定的协议等效。8、兑换钥匙应有第三方(参考消协部门12315做中间人,凭申请表电脑生成的协议书,输入密码,在中间人监督下完成兑换钥匙。9、在落实周转房政策过程中,要有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申请表格的发放。对于超期拒绝发放的,要立即调换管表人员,追究领导责任。10、落实周转房政策入户过程,无论是街道、区、市任何一级主管人员,以 不 是 他 们 动 迁 的就不按领导讲话兑现,设障碍、搅混水,设计政策迷宫的。凭当事人视频资料证据,视情节立即免职或调离他们的岗位。同时要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11、当事人在鞍山市内是执行政府文件被动迁的,符合二年以上条件,入住周转房被主管人员设置障碍时。人大监督人员要引导当事人直接入住并保证兑现政策,不再收取房费、暖气费、电梯费。或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路径召开听政会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获取书面协议。12、发布该政策的媒体也有责任对主管部门出现的不接电话、不让进门、自定不接待当事人黑政策,接待后办案不公开、篡改领导审核批转意见、办案人员承诺当事人后藏匿找不到人了的行风、违规行为的案例进行暴光。&& 第二节&& 动迁房依法回迁依照十八大提出的四个监督,阳光政务,完善我市人大以往立法的真对性。现提出立法约定:1、被动迁房屋在有当时有效法规政策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的情况下。因拆迁一方先扒房后批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合法手续就拆迁的,给当事人回迁时,以次充好,违规迁移地点,超时拒绝回迁。造成当事人至今无房后果的。要有第三方(参考12315部门和人大代表)监督,立即安排临时住房,一直住到领回迁房钥匙,面积不得小于原始数据。2、与案相关的房屋所有权的手续,遇有因拆迁了房屋被中断的,本着公平的原则,必须由拆迁一方负全部责任接续办理,并落实到与回迁房有关的手续中,不得另收费用。超时不办理的,原有的土地证确定的房屋面积视为有效房屋使用证明。没有住处的可以在原土地证登记的范围内恢复建造不大于原始面积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认定为合法房屋。建造费用由拆迁一方负责报销。3、《土地证使用证》被拆迁一方收去的,土地局要给当事人重新登记。超时(参考时间15日)没有办理的或者拒绝办理的,原有土地证复印件视为有效房屋使用证明,直至当事人得到回迁房钥匙期间 全部视为有效合法房屋证明。4、历史遗留拆迁一方拆前不办书面手续,以早走回迁排前头等欺骗手段,或者特权采取停电停水切断通道的行为逼迫住户拆迁的。要立即补办合法回迁协议以及必要的相关手续。5、房子被拆后,拆房部门没有公平返还不低于原房屋条件回迁房的,没有当事人本人签字书面协议的,任何部门的单方结案都是无效的。6、当事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后,发回来的有与当事人相关内容的书面回复,必须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转发给当事人的那份复印件。没有通知的,非法扣押的,以转相关部门借口销毁的。都要认定为是贪污回复批示罪,没有批示的回信要认定为销毁证据罪。7、对法院不讲法,压案、毁案、枉法乱判审过不判的,检察院不接待不立案的,纪检委没有处理结果的,人大要负责监督纠正。发出给当事人有依照当时国家与案对应的有效法律规定的限定时间的依法执行的监督指导书面通知。或者立即安排临时住房。8、人大、纪检委、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挂牌公告设公示板,开通有人接听热线电话。 公开领导接待日时间、地点、受理的范围,不得他人顶替领导接待,不许空岗,不许随意变更公示板内容。9、以上提到政策法律规定遇到地方规定明显不公平的漏洞或无法可依的空白情况时,都要以国家大法为准,并且从发现之日起生效。10、人大限时纠正通知发出七日后,与案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响应的,也不接电话或者无理拒绝执行的。应考虑启动对相关的责任人罢免程序。罢免后不得平调异地上岗。11、以上条款适用所有历史遗留动迁案件。本节需要人大主管人员提供与本人对话支持。超期没有回答的本文全部条款视为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节 &公房住宅要配有使用说明书1、公房维修费与租金收费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单方制定属霸王条款。通过收维修费绑票收租金的误导行为应立即取蹄。在没有发生修理费事实的时间里,产生的房费,房主有权拒绝交纳。2、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公房收费问题按公平原则作出讲理的评定。尤其是要对收了房费没有任何维修的时间段收费问题作出回答。超期不回答的,住户只交修理期间发生的工时材料实际费用。其余部分拒绝交纳。3、收费部门没有明确产权房与公房之间责任的,造成产权户发水淹楼下公房户家具的,保证不漏水的修理责任必须由收费部门负全责,要全部保证公房户正常居住的权利。水淹家具损失要从收费部门不给维修之日起计算,被淹住户凭视频图片追究房管收费部门的责任,赔偿全部损失。房管没有回答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收费部门负责。4、包括城建在内的管房部门先收费而后不给维修扩大损失的,要先追究房管收费部门全部赔偿责认。收费部门不给赔偿期间且用户也没有得到任何服务的(不计时间长短),公房户不负任何费用责任。5、房管部门没有提供任何维修服务,没有赔偿因不给住户维修期间给造成损失的,利用自己的权利以误导绑票“租金”二字为由非法产生超过本金若干倍的滞纳金贴条骚扰勒索的,比照欺诈罪报案,相关部门必须立案处理。(本条款邀请消协12315相关专业人员参与)6、公房要配有全面完整的使用说明书。要有图纸、室内造型、配套设施附件件数详细数据。明确维修、使用责任权利,相邻关系,违规处理条款。其中产权户和公房户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7、产权户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楼上改浴池造成楼下公房户水毁损失的,必须由房管收费部门先行赔偿已交房费住户的损失。8、公共面积、管线走向、穿越问题。要有一个公用的约定,即不分公房产权房共同有效。9、本节邀请消协12315部门参与。&&&&&&&& 第四节& & 暖气补贴与缴费政策存在的问题:取暖费补贴规定无房户只补0.7系数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夫妻双方无论住在哪里都是要取暖的。实际上夫妻各被剥夺了0.3系数。有百分之六十的应得的温暖,被不公平的政策转移了。现拟定1、补贴应按夫妻双方以户为单位,参考政策规定的面积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数额,废除剥削他人的系数。2、按户为单位,超出应交取暖费部分的补贴应清理收回,反还给被剥削的人。3、拒绝返还超出部分补贴的应视为违纪。设备存在的问题:取暖户室内没有计量测温表,实际取暖温度流量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收费的。明显存在特权压迫的问题.4、历史遗留停水、停电、修管线没有供暖期间也收费的政策属于特权侵占行为,必须按实际侵占天数退赔。不许以时效为借口逃避。5、按面积收费范围内的非室内部分的面积,如走廊、过道、墙壁,没有暖气包的部分要明确定界,是否也要公平退费的问题要开用户听政会决定.6、要广泛安装供热流量温度记录表 看表收费,没有仪表计量证据的 按乱收费论处,按规定处罚。7、已经拆除的暖气必须在拆除后15日内 给取暖户相应的手续。超时不给的按违规论处。8、已经拆除暖气的用户在没有要求恢复之前供暖方只认证一年是没有道理,超年收费应认定是乱收费行为。9、供暖部门不得主动以检查暖气为名再到已经拆除的取暖户家中骚扰。10、暖气人为添加臭味剂的,经住户化验有害物超标的,要给用户一定的赔偿。骚扰用户正常生活的要立即停止。11、管线违章施工无保护层,后期因漏水修理刨开他户地面的必须恢复当前的原样,并且赔偿误工 工资。12、没有供暖的,温度不够的,证据清楚的要当天立即反还符合当天已交费用的数额,超期追究附加费用。13、供暖锅炉联网时,出口必须有精密计量表,明确付费细节。不得侵占百姓缴纳的费用。与暖气相关历年立法建议详细条款在民政局有全文更多百姓呼声 证据资料还在收集整理中本节建议邀请12315部门参与&&&&&&&&&&& 第五节& 自来水、煤气、电气通讯线路问题1、擅自改动自来水管线的,危害邻居造成受害户无法躲避后果的,在找到与该户房屋相关的主管部门和110都不管的情况下。可以由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技术人员或受害者本人依据自来水相关规程要求,采取强制纠正措施恢复原样。社区主管人员要负责叫开危害源户的门,直到全面完成消除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收房费部门负责先行提供。&&& 2、检修后,住户要放出几小时的脏水是按标准生活用水计量的。要对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道德教育,公平退赔脏水计量费。&&& 3、高层楼房与低层楼房要分开管线供水&&& 4、自来水检修后还要公布饮用水化验结果。因没有公布结果给用户造成后果的要负赔偿责任。&&& 5 、煤气收费要正确看表,不得估计表针指示。保险费单据要填写交费时间。不填写不印章的,要按乱收费处理。用户要求取消保险时要在与交费同一窗口办理。&&& 6、电气、通讯线路计费问题参考煤气条款,凭真实表针指示记录证据交费。&&& 7、各种网络电传计量仪表更新换代时必须经用户实际环境检验,参考验证时间为一至三个月。各项指标误差比原来大的, 不容易看懂的用户可纠正更新。&&& 8、各种管线穿越他户室内地面、墙壁、顶棚造成后果的,要对照相对应的操作规程验证。如暖气、自来水因不涂沥青保护层,超年不定期检修造成的漏水,刨开地面的,除要恢复当前原样外,还要补尝被刨户相应的对应时间的因误工的工资损失。9、如有不做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欺压行为,要追究责任赔偿对应的受害一户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利息损失。10、条款无法落实的 用户可以拒绝缴纳对应部分的费用,做为赔偿金。同时继续追究不足部分的赔偿。11、事前没有发出通知,或巧立名目随便停水、停电、停煤气、断电话的。都要按侵权责任赔偿全部后果。本节希望各大媒体参与作者:刘 钢 电话:&&&&&&&&&&&& &第二章围饶人人吃饭有保障的问题,认真落实劳动法,严厉打击(以高校为首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违法、违纪,拒绝执行有效政策。非法制定没有文字的或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截留工人工资入小金库后二次分配,从中侵占工资,剥夺工人合法岗位,冒名顶替吃空饷的黑社会黑政策问题。确保合法政策落实到位。违法有人纠,欠帐有人还,坚决不改者就地免职。为受害者讨回因违犯政策延误的时间,工资,各项福利待遇。确保人人吃饭有保障的约定能够真实的落实在按劳取酬的原则基础上。本章拟定以下条款1、全面清理全市辖区内无论省直与否,凡当权者通过特权领取全体工人工资,非法截留后,入“小金库”用于吃空饷、巧立名目出国旅游、租豪华轿车,主要头头私分,剩余部分再“二次”分配给工人的。都要按当时有效合法文件对照清理至少20年内的。要全部追回被截留的那部分工资,补发被侵害的工人。2、在岗人员要按照劳动法严格考试,擂台“比武”从中查出吃空饷,越级多拿工资的人。凡是经过理论实践考试通过的,都要按劳动法安排对应的工作岗位。人事部门当权者通过单方规定考试合格不聘上岗,没有工龄的可以连升多级开工资的胡作非为霸道行为要立即纠正。不改者要立即免职。3、内退(指定所有的只给生活费,当事人未经考核被剥夺岗位的,无论其他什么名词都适用)。政策必须是真实的公平的,公开的, 透明的。并且必须是要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4、凡没有公开具体详细文字内容的内退政策,没有组织考试,也没有经当事人同意,以特权威胁不申请内退不给生活费手段逼迫职工下岗的,一律要按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补齐从内退之日起至本条款生效之日的全部拖欠。5、岗位设立必须面向全体职工公开讨论通过,无论新增还是裁减都要执行一票否决,都必须要通过擂台考试后决定。按最终取胜者真实成绩宣布定岗结果。6、凡由当权者小集团单方制定的岗位工资待遇,与国家劳动法相关文件有违背的,要全部追回违法岗位所有工资收入,并追究主管人事部门责任。问题严重的影响面大的,利用各种非法手段特权侵占工人工资,拒绝改正不返还的,要就地免职。民愤极大的还要报送检查机关依法处理。7、凡是工人岗位发生变动的,必须经过先考试,后变动。参加考试人员必须覆盖本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在内。上岗看擂台成绩,不分在岗、下岗。符合上岗条件的,要在擂台现场兑现工资。受名额限制时,要通过考试成绩排队认定。对名额以外淘汰下来的人员,岗位空缺期间必须按成绩安排上岗,不得招用本单位以外的人员顶替名额。无岗期间必须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认定。8、历史遗留的没有通过擂台考试被胁迫申请下岗的,都是违法的。有文字约定的必须认帐执行。补发从下岗之日计算对应历次涨工资文件规定数额的全部工资。包括职称升级在内的部分。当事人在被下岗期间,考试合格,单位有岗不许上的,还要补发在岗 岗位工资的那部分工资。 任何以不聘为由的规定都是违背劳动法的。9、下岗保创业的政策,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如2003年下岗分流政策,允许职工在本单位内创业。单位有空闲场地,不执行政策的,或者把场地销毁 转让社会的都是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返还给本单位职工创业用。10、单位没有执行下岗分流政策的,导致工人年龄超过应退休年龄的,要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因单位没有执行政策延误的全部时间。加到应退休年龄之上重新认定退休年龄。(如2003年有下岗分流政策,2013年经仲裁执行,那么退休年龄要有10年延续的权利。)11、单位不执行政策的,政府就业部门要从社会角度提供与政策相符合的那部分的社会支持,不得随意删改政策内容逃避应帮扶的责任。12、总工会要维护工人利益,对单位不执行政策,侵害工人利益的行为,要负责监督、维护、调理。做不到的,要考虑由社会上的志愿者,爱心团队兼职替换工会人员的岗位。缩小工会编制,减少政府开支。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上述问题,负有全面公平的裁判的责任。任何不接电话,不公开接待程序,不让进门,不给回复,不给处理的,所有对受侵害人不公平的行为,一经发现 都要追究到主管市长那里。直到问题得到公平处理。对长期拖着不办的要启动罢免程序。14、个体经营用工的,不签书面协议扣押工资的,只要有证据能证明上岗时间的 要本着来去自由的原则,立即发给劳动者应得工资。15、个体经营者欠劳动者工资逃跑的,要发网上追逃令。16、粮食要限定封顶价格,维护农民利益要在政策上拓展。确保人人有饭吃的问题落实到位。政府相关部门对此要有明确态度。17、菜篮子 各种食品的安全、公平问题还要在相关规定空白处填加详细条款。18、银行窗口要有明确的公开告示板,要统一执行。对经常出现的欺骗误导行为,扣服务费的问题,辖区要增加监督管理部门。打破银行一家垄断的局面。确保公民吃饭用钱有保障。19、以上所有问题一经主管部门受理必须依照信访条例给予书面答复。不接待不受理的要找媒体暴光。超期没有回答的还点名暴光当事人单位及相关领导名单。20、当事人持有媒体暴光视频录音资料的,相关裁判部门应认定是合法证据。21、维护权利发生冲突的,持有证据的被害人。必须得到人身安全的保护。22、超期没有回答本章全部条款的视为人大常委会通过。作者:刘 钢 电话:&第三章 围饶着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制定以下死亡定界标准,恶意鉴定民主监督处理的约定1、心跳存在的标志 是人还活着的界定标准,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科学是发展的,历史是不许倒退的。这个定界的标准是人人皆知的。任何以脑死亡、呼吸停止、瞳孔放大、心电图直线、呼之不应,凭医生感觉的“死亡证明”都是草菅人命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2、任何名目的《死亡证明》都必须有三人以上手摸患者心脏部位,再按心电图操做时间标准作录象两项依据来认定。与案相关人员手摸患者心脏的感觉要形成文字资料,录象内容必须是在场的所有人员,在场人员必须要签字承担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医生借口故意杀人。3、对生死不清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放血试验,血液正常流出者还要进行24小时心电图观察,期间供氧气,营养补充不许停止。每一小时读取一次信息,有条件者要作到36小时以上。对酒醉的、情况不明、用药后的,都要适当延长响应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后确无心跳记录者为死亡。4、医院的太平间要恢复,要命名为《苏醒室》 死者生前各项健康指标良好,家属发现疑点不同意死亡的,要转入《苏醒室》。苏醒期间医院要为患者恢复生命提供必须的环境条件,抢救必备的氧气、营养物品支持。所有发生费用都要按医保规定的百分之百报销处理。之前收费单据上打印医保收费0元,实际暗中收百分之十五到二十的行为要立即停止。(相关细节百度查看 《截断医院杀人换钱的路》)5、宣布死亡要有正规仪式,出示全部现场验证资料证据,在场人员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全程必须有录象拷贝。6、验证心跳操作心电图时,电极没有与患者肢体连接,现场不足三人的操作结果,依据回放录象证据,应认定是虚假违规行为。要追究侵权全部责任,对故意造假《死亡证明》的医生要追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7、超过72小时后,如遇有被宣布死亡人员有明显的肢体移动,有汗液溢出者要立即转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调养。所有发生费用由原医院全部承担,同时追究医院相关领导草菅人命的责任。8、火化场工作人员发现第7条的情况后要立即找刑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家属。保存好完整录象拷贝,不报案的无拷贝的要按包庇医院故意杀人罪论处。有举报的检查机关必须立案。9、凡是有被医院放弃的患者,家属不同意死亡的(有文献记载 心脏是可以修补的是可以重新启动的,百度查 &新生命权法&)。根据十八大提出的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的方针,拓展人民监督的空间。打破医院卫生局独家垄断人民群众生命权的局面。患者家属可以请求媒体发布信息张榜找人救命。媒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10、遇到第9条的情况, 一经家属与志愿救治者签定书面同意书,任何政府部门尤其是卫生局不得以非法行医等名目进行骚扰阻饶,期间如遇有因政府部门骚扰导致救治中断而重新死亡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立即先免去职务再作具体处理。11、媒体求助社会帮助患者时,不得只要钱,而不找有经验的有办法的志愿者。如有发现,将视为医院利用患者通过媒体勒索钱财行为。要追究医院公开诊断报告结果证据内幕全过程的责任。经《医疗问题民众监督管理平台》监督检查与患者本人实际情况不吻合者,要认定医院是诈骗行为。立即停止播报。并解救患者出院。从根本上防止医院利用权利扰乱公平和谐的社会软环境。12、医院以治疗为名限制患者自由权,如高压氧仓。患者与外界联系的权利被限制。无法自助打开仓门超时间死亡的,动刀切开操作时患者一方发现明显错误而患者因被捆绑固定无法逃脱的,切开肉体不缝合的,放疗剂量没有公开透明家属可见刻度的,随意超量的。没有将胎儿与母体分离就宣布死亡的。还有其他一切限制患者自由的行为。13、以检验治疗为名破坏肉体,如没有证据随便就开颅的,没有成功先例随便切除人体器官的,切开患者肉体不缝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生通过误导造漏令患者人体通过插管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存在明显伤害行为的。14、医学检查报告明确显示在住院过程中患者病情有了好转的,医院不如实明确通知患者本人说清楚,隐瞒真相继续黑暗治疗的,如在切开不缝合的刀口上继续做放疗导至患者死亡的。医学检查报告明确显示不需要做化疗的而医院继续做过度治疗的,动刀切开人体后,缝合前手术器具落入患者体内还继续操作的,之前已有死亡案例,仍然继续操作的故意行为。15、凡是符合以上11、12、13、14条情况的,医院又不能回放录象证明自己没有错误的,都要承担侵权全部责任。可以先通过《医疗问题民众监督管理平台》有本作者给予登记备案。然后交民间人民群众组织,比如《爱心团队》、《医疗问题反腐志愿者》,《被害人家属》等民间队伍,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公、检、法机关应采信有经过合格医疗设备检验过的书面证据,其合法效力与政府卫生部门具有同等社会地位。16、经《医疗问题民众监督管理平台》反腐志愿者民间组织监督认定医院确有重大过失,故意行为证据确凿的,先经过人大代表递交政府鉴定部门,监督他们出示对群众监督认定结果的意见。(时间暂定7-30日)超时没有结果的,视为同意群众监督认定的结果。公、检、法都必须采信,立即处理。17、民间医疗志愿救治者人员(包括与案相关的民间组织)需具备有道德品质优良,精通人类自然生存规律的知识,有救治成功的案例,敢于与危害人民生命的黑恶势力做斗争,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都可加入,不须任何政府医疗部门登记。组织成员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黑恶医疗势力做斗争的权利。一府、两院,尤其是广播电台各大媒体相关部门要对此有明确态度。18、如果医院一方不同意群众监督认定结果的,要重新鉴定的,患者一方不负鉴定费责任。这条符合医院有过错在先的原则。19、&医疗鉴定证书&的标准格式(样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第一、要依据国家现有的有效机器(包括录象设备在内)的各种医疗设备仪器检查结果记录的报告单据为准。第二、证书上必须有参加会议所有人员的合法身份资料。鉴定专家必须附有国家认定的符合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按到会专家人数在开会现场每人填写个人认定意见一份,签署与本人证书上相同的名字,打字无效。第三、会议期间全过程必须开通录音、录象设备、连通网站,接受公众监督。当场宣布结果。第四、任何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鉴定会、证书,都要认定为是伪造的,要负全部侵权法律责任。20、双方认定结果属于违纪的,纪委要立即转检察院,属于公安的要立即立案侦察 属于检察院的要当场批捕 属于法院的要当场宣判。 21、以上所约定条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完整的 无论政府信访,公、检、法都要有明确处理态度,做出书面答复。22、为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于有做虚假医疗鉴定笔杀活人的政府部门鉴定人员,卫生局局长承认不懂医疗的,信访压案不转不报的,公安不管的,检察院直接告密销毁举报资料的,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人大要立即启动罢免程序。必须立即先免职不懂医疗的卫生局长,停止他的一切工作。再对其他部门对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23、人大在执行依法监督的问题上遇有困难时,媒体又不能及时暴光的情况下,为保护人民群众活命的希望,社会民间组织要紧急协助人大,通过民主会议的形式,立即纠正停止侵害,并将涉案医生游街示众。这有利于及时防止侵害扩大。其间公安交通部门不得阻挠。24、人大代表要牵头组织人民群众队伍,比如《爱心团队》、《反腐败志愿者》,《被害人家属》《医疗问题民众监督管理平台》等民间队伍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宣传十八大中心思想。对上述的条约,定期宣传,组织活动。展出真实侵害生命的案例。25、对医生特权弄死活人无罪的法律空白,要开展民主讨论,要有判处制造虚假鉴定罪的条款。如符合第一条草菅人命行为的,通过鉴定笔杀活人行为的要判处死刑、符合11、12、13、14条的最低也要判无期徒刑。26、对于偷窃患者体内器官、骨骼、肉体、血液的,证据确凿的,无论行为轻重,一律要判处死刑。27、对经主治医生治疗后死亡患者二人以上并经过20、21条程序后没有结果的医院故意杀人案,只要通过了全市人民参加的人民民主听政会,对照国家有效法律后就可以就地正法。28、为了达到惩罚教育恶意专家黑心医生的效果;记念全市因医疗腐败牺牲的市民,要有政府出面,建造一座永久性的《医疗问题警示教育纪念馆》展示黑恶医生的、被害患者的全部证据资料。本章约定人大主办部门要有明确态度。29、还有社保局利用权利制造名目繁多的医保政策,浑水摸鱼。欺骗职工退掉96年的保,再办2001年的保。媒体公布的困难企业的医保转职工医保卡个人现金的帐户至今没有一文钱。暗中收费后,票据报0收费,财政局参与收个人现金没有定界的黑心霸王政策,总工会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信访不作为,医院逼死患者数不清等详细条约共计几十条。待收到本部公约全部回复后,再制定一部《医保政策一法通用的》的细则。30、《保护公民平等生存空间公约》全部条约共计108条,超时没有收到人大法治委文字回复,视为人大常委会全部通过。&&&&&&&&&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刘 钢 &&&&&&&&&&&&&&&&&&&&&&& 电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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