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借单位13万元打有借条,一年后还凊了,检察院现在在调查我,我这样算挪用公款罪吗,检察院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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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须谨慎对待。
问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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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书志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书志,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任西平县电业公司柏城供电所王店村委电工,住西平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书志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书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周书志在任西平县电业公司王店村委电工期间,利用其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其本人将收取的本村委用电户的电费28000元占为己有,供自己日常吃喝花销。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周书志在任西平县电业公司王店村委电工期间,利用其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其本人将收取的本村委用电户的电费46000元挪用他用,用于归还自己承包工程所欠电料款。针对上述指控,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书志利用其担任西平县电业公司王店村委电工,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侵吞西平县电业公司电费,数额较大,还将其所代收的电费挪作他用,归个人所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书志辩称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周书志在任西平县电业公司王店村委电工期间,利用其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其本人将收取的本村委用电户的电费28000元占为己有,供自己日常吃喝花销。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周书志在任西平县电业公司王店村委电工期间,利用其代收电费的职务便利,其本人将收取的本村委用电户的电费46000元挪用他用,用于归还自己承包工程所欠电料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书志的供述:供述了号至2011年2月其任西平县电业局柏城供电所王店村委电工。其于2008年3月份接电工以后,于2008年10月份、11月份,因其以前装修“财苑宾馆”欠县城老公交路“电虹电料”电料费22万元,其用4.6万元电费钱还了“电虹电料”的电料费。这4.6万元是其从用户哪儿收上来的电费,具体都谁家的电费自己讲不清了。其平时红白喜事,吃喝花掉了电费28000余元,因为其负责台区的电费,其就用收上来的这28000余元电费花掉了,现在还没有还上。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2年至2008年左右周书志一直在其开的水暖电料门市部拿货。拿有两三万元的货,平时拿的水暖电料有时给的现金,有时赊账,到2008年欠最多时有一万多元货款,其一直追着周书志要钱,直到现在周书志还欠其1000多元钱货款。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周书志没有当王店村委的电工以前,周书志欠其的电料款有几百元,后来被其追回来了。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07年底周书志还没有当电工时,周书志装修财苑宾馆,在其开的“时代”电料门市部买有大概三千元的电料,当时买电料时没有给现金,等有几个月,其找到周书志把这三千多元的电料要过来了,其他的没有跟周书志有啥经济往来。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08年金马种业装修时候周书志给金马种业跑电,经别的电工介绍认识,装修金马种业一共拿有一万多元的电料款,刚开始拿货时是周书志说工程结束金马种业给钱了给其算账,后来周书志说金马种业没有给其算账给钱,所以这笔电料款一直没有结清,后来拿货都是现金拿货,这几年周书志在其店拿货总共有2万多元货,年年其找周书志要钱,每次都是1000元、2000元的给,直到现在周书志还欠其有七八千元钱。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家的电费一分不欠都交给当时村里的周书志了,当时周书志没有给其家出手续,后来西平县公安局的来调查这事,其找到周书志,周书志承认其家不欠电费,并给其写了个证明条。证明周书志当电工期间,其家不欠电费,电费都交给周书志了。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08年其和李军平、贾东房三个人合伙办一个塑料厂,当时办厂用电户头是其名字,户号,户名吕某某,交电费都是李军平负责,交给当时的电工周书志了。2010年李军平在塑料厂南边又开一个“伊斯兰堡”饭店,用的也是这个户头交的电费,电费都是交给当时的电工周书志了,其并不欠电费。周书志没有给其出什么手续。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伊斯兰堡”饭店是以其爱人吕某某的名字开的,当时每个月的电费大概是壹仟五百元电费左右,当时其村委的电工是周书志,每个月的1号到10号之间周书志到其开的饭店说其这个月用多少度电多少钱,也没有给其用电的通知单。“伊斯兰堡”饭店就不欠电业局的电费,每个月的电费其都给周书志,具体这钱其交给周书志后他咋弄的其就不知道了。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其不欠2010年8月、10月、12月三个月的电费1122.8元,这三个月的电费其都交给当时村里电工周书志了。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时王店村委的电工就是王店街的周书志。魏场台区当时也是周书志管理的,水塔是魏场的魏某某管理的。水塔的电费每个月都是由魏开瑞收了以后交给周书志,而周书志却没有交给电业局收费大厅,2010年11月至2月的电费(水塔用)一共是1338.96元,其想让周书志把以前欠水塔的电费一块交给电业局收费大厅,其将这两个的电费又交给周书志,而周书志原来的电费不交,而这两个月的电费也没有上交电业局。至今周书志也没有上交,自己把这部分电费占用了。周书志所管理的台区都拖欠着电费,总共得有13万元,详细看他当电工的台账。10、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我们魏场村的水塔是由其负责管理的,平时电费都是由其交的,就是从群众哪儿将水费收上来,然后再向电业局交电费,其一般是将电费交给村电工周书志了,从来不欠电费。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新产生的电费,其都将钱交给当时村电工周书志了,他也没有给其出手续,日两个月一千多元的电费其交给当时柏城电所所长陈某某了,也没有手续,后来听陈某某说,他又将其交的这两个月一千多元电费转交给周书志了,等于现在其村这几个月所欠电费,其都交给周书志了,周书志没有交给电业局,这几千元钱都是周书志用了,后来其听说其村水塔欠电费的情况,其找周书志,周书志也承认钱在他手上。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当组长是,其村的电工是周书志,其组的路灯用电与十八组的路灯用电是一个表,按灯泡记每个组的用电数,电费是每年一交,都交给电工周书志了。至于明细单上显示还欠电费就不清楚了。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二组的路灯是其负责的,平时其组的电费都是其经手交的。在周书志当电工时,忘了是哪一年了,这儿的电线被雷击了,结果烧毁其组二十多家的电器,经与电业局结合协商,电业局同意维修,就指定在霞飞电器店维修,其组的大部分电器都是指定地维修,还有一小部分没有修,大概还需用一千多元,刚好其组路灯一年电费就是一千三、四百元,其列了一个没维修电器的单子给周书志,让其组路灯的电费与欠其组维修电器的费用抵账,周书志也同意了,其也与当时柏城所的所长陈焕明也说了。这样,这一年的电费其就没有交给周书志,与被烧毁的电器抵账了。1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其组的路灯用电表与十四组是一块表,是按灯泡数算的,只五个路灯,每年交一次,都交给电工了。周书志担任电工时,电费也是每年交给周书志一次,都不拖欠,其每年只用260元左右的电费。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大概是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西平县环城乡王店开办一个塑料袋厂,厂也没有起名字。办厂是租赁的王店村委北卢某某的纸厂,租赁期限是一年。用电的户主是其丈夫赵某某(别名赵七)的名字,户号是.用电费基本上都是其女儿赵某某和女婿张某某经手缴纳的,都交给当时的电工周书志了。每个月电费多的时候用有1万多元电费,少的时候有两三千。刚开始办厂时其交给周书志有3000元押金,厂不干了,其用押金冲抵电费,不足的部分其又补的钱。所有电费都清了,其不欠电业局电费。15、证人海某某的证言:平时都是预交邮政储蓄,每月扣的,有时是直接交给周书志的。周书志有时给其打条,有时也不打条。到现在其一点也不欠周书志的电费。其要是欠电费,早就把其的电给停了。1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平时其缴纳电费都是到县委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大厅里存到其电费本上,但2011年元月其家的电费是当时包片的电业局的电工周书志到其家来找其收的,共收其986元,到12月份时,电业局的人说其家元月份未交电费,要停其家的电,其找到周书志,周书志给其出了一个986元的电费收条。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平时电费其给交给周书志了,他抄了表让其交多少电费,其就给他交多少电费(现金),从其2009年9月份厂建好到2011年3月份,其所用的电费都是交给周书志的现金,其从不拖欠电费。其平时每个月电费一般都是二百元,2011年4月份的电费猛涨到七百元,其考虑有问题,这一月的电费其没有交。平时一般都不给其开收据、打条,2010年9月份,其一次交给周书志六千多元的电费,这给其打的有条。18、证人裴某某的证言:家的交电费都是其经手的,电费都交给电业局的电工周书志了,也没有给其出手续。其家在电业局共立三个户,有两个是以其丈夫刘顺功,一个是其儿子刘某某的名字,以前其家有一个小冷库,所以平时用电量大些。平时都是周书志拿着电费清单找其要,然后用其家的计算机算算,该交多少电费,其都当场将电费交给周书志了,当时交给周书志有5000元的,最少不低于2000元的,都是其家这三个户,电费全部清完,其从来不欠电费,但周书志都没有给我出手续。19、证人裴某某的证言:其分管王店自然村水塔的电费收缴,收缴后每月都交给电工周书志,不欠周书志的电费。2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其都是提前预交的,交给邮政储蓄的,每月代扣,2011年元月份,就是今年的春节前,其电费本上的款不够扣了,周书志来到其家让其交电费,其给他现金1662.08元,当时也没有给其打条。现在才知道周书志没有替其代交。2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其现在一点也不欠电费,是一月一交,其交给周书志几次电费里,共三千元,去年4月份这三千元电费,周书志给其打的有借条,但他没有给其开规电费收据,后来其到电业局查,这三千元电费周书志没有给其交上。2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其电费都交给村的电工周书志了,但没有出手续。2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其现在不欠周书志的电费,截至2011年2月份其欠电费1290元,但农历2010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其在周书志老家付给周书志电费一千元,当时也没有给其打收条,给周书志这一千元时,在场的还有汤买赵的李二奎。2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其从来不欠周书志电费,周书志也没有给其出具过收据。2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家的电费都交给周书志了,每次都是他到其鸡场里找其要走的,但周书志也没有给其出具任何手续。三、书证1、西平县电业局柏城供电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周书志于2008年2月至2011年3月任王店村委电工,负责环城乡王店村委台区电费催收和台区用电管理。2、西平县电业公司出具证明材料及明细账:证明周书志接任张某某的电工后,此前所欠的电费西平县电业局已全部核销。3、关于环城乡王店村委贾庄西台区赵七欠电费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书志收取的电费3019.2元电费,应按时上交,而被告人周书志至今未交到电业局账户。4、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其村委2009年7月---2010年2月所欠电业局电费1318元,在周书志任该村委电工期间,经老书记周书民手交给周书志600元。5、周书志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日收到黄某某电费元月986元整。6、周书志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董某某三千元。7、周书志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在周书志任电业局电工期间刘顺功、刘春涛的电费经其收已交电业局。8、周书志出具的保证书:证实周书志存在欠电费的情况。9、电费协议合同书:证实周书志欠柏城供电所电费的情况。10、西平县电业公司详细账目表:证实被告人周书志所欠电费账目情况。11、黄某某等人出具证明:均证实其所用电费均已交给周书志。12、周书志台账资料:证实周书志所记账目情况。13、周书志交电费收据:证实被告人周书志向西平县电业公司上缴电费情况。14、农电工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周书志与西平县电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行低压电费回收。15、周书志分管台区明细:证实被告人周书志分管台区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书志的个人身份情况。17、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周书志于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抓获情况。本院认为,西平县电业公司作为国有公司,在委托被告人周书志进行低压电费回收工作中,被告人周书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收取的电费非法占有,同时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将其收取的电费,挪用他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书志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书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对被告人周书志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西平县电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伟审判员  王 峥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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