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所履行的何力所能及是什么意思思

形俯捺履行者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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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俯捺履行者是创作的文言文选自梅花草堂笔记创作年代明朝文学体裁文言文作&&&&者张大复
有一人形俯捺屐行者居其主人刑部公自外归群鹊乱噪于傍刑部问故或云捺屐者取其雏故噪刑部召责之云汝捺屐而行故是往生业报奈何复取鹊雏汝亟纵之去免汝挞捺屐者取雏悬树而上纳之巢中仍悬而下略无艰苦态刑部叹曰天下之无是理有是事者岂少哉吾为刑部脱有告讦者云捺屐者上树吾岂信之乎反复自惟民之冤于吾者多矣盖前辈每事警省犹如此偶憩东林静室舅氏省吾为余言如有一个总是猫着腰手贴着鞋走路的人后只说捺屐者住在苏州城区乐桥西一天他的主人刑部大人办公从外归来听到附近一群喜鹊大声聒噪不休刑部大人问是怎么回事有人说是捺屐者拿了喜鹊的雏鸟所以喜鹊才聒噪刑部大人把捺屐者召来责问你手贴着鞋走路固然是前世孽报为何还去拿喜鹊的雏鸟呢你快去把这些雏鸟放掉免得挨鞭子 捺屐者就去取了用绳子爬上树把雏鸟放回了鸟巢然后又从绳子上爬下来一点不方便的样子都没有 刑部大人感叹到天下间认为没有道理发生却真正存在的事可不在少数啊我管刑部之事若突然有人来告诉我说捺屐者上树我怎么会相信呢好好问问自己在我手上受冤屈的百姓也不在少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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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程序的最后阶段
在古代社会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多用自己的力量予以保护称自力救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开始运用国家权力保护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个人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以后逐渐发展为强制执行各国立法都有对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关于执行机关各国情况亦不相同有的国家有独立的执行机关与分开独立执行职务有的国家没有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执行事项的人员受法官的指挥有的国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动产的执行须受法院命令动产的执行得由独立的执行机关办理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在外国和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一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有限而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实践中往往造成执行案件因为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取得执行款项
为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因财产线索匮乏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多途径探索就是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引用词条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后者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引用词条
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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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定&&&&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类&&&&别社会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中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通常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第三人愿意履行他人债务的情形由于在一定情况下债由第三人来履行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也乐于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这种由第三人与原债权人达成的以第三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为内容的协议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是以履行他人债务为合同内容的合同即是指原债务关系以外的和原债权人达成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之债务人和原债权人契约之债权人契约的标的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的主体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是以履行他人债务为内容故他人原债务人须负有债务即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着一种债务关系这是前提条件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原债务关系中不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成为新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成为新合同中的债权人所以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主体是原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和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第二合同的内容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之债务人即第三人向合同之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履行他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即原债务人之债务第三人不是原债务关系中主体却是原债务的履行主体其履行他人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给付之义务并不是其在原债务关系中的义务但却是其作为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债务人而在新合同中的义务在这里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以原债务为尺度②当然形成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后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等从债务除有特别的约定外也应属于原债务之范畴
第三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对象
因为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内容是第三人履行他人债务如果无原债务存在或原债务已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债务被撤消效力也溯及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所以他人债务须为非专属性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③如果原债务是专属性债务或合同性质决定应由原债务人的第三人是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以第三人履行原债务人之债务的行为为合同标的该特征与合同法中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履行承担债务转让等几类合同的法律特征极其相似但其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合同的主体的特殊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主体是原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和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合同法中规定履行承担合同的不同所谓的履行承担乃原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债务之契约契约当事人为第三人此契约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此契约之债权人④履行承担合同的主体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原债务人是履行承担合同的债权人第三人不是原债务关系的主体而只是原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与原债权人之间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对原债权人之给付是履行其与原债务人之间履行承担合同之义务而非是对原债权人之义务但第三人却是履行承担合同的债务人履行新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即原债务人对他人之债第三人如拒绝向原债权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或不当给付使原债权人遭受损失的第三人要向履行承担合同的债权人即原债务人承担责任⑤对此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已作出规定而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主体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与债权人存在合同之债其向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履行新合同关系主体以外的他人之债务第三人如拒绝向债权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或不当给付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其要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第二合同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的特殊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的合同第三人已是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合同主体受合同的约束承担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合同之债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产生了直接的请求权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也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作出了规定但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第三人与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的不同所谓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⑥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合同外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合同其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不是合同主体仅是债的履行主体这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合同中原债务人法律责任的特殊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债权人没有免除原债务人义务使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当第三人拒绝向原债权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时债权人还可以再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所以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并没有发生债的转让⑦所谓债的转让也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债务人⑧在债的转让中不仅有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而且还应有免除原债务人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则没有免除原债务人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第三人与原债权人签订的由第三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的合同中如有免除原债务人义务的意思表示则属于债务转让债务转让中原债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转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使原债务人脱离了债务关系当第三人拒绝向原债权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时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再向原债务人主张 履行他人债务是以原债务关系存在为基础而形成的新的债务关系从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构成要件和的分析知道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重债务关系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关系称为原生性债务关系⑨其即可以是合同之债又可以是非合同之债如之债但必须是以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债务关系无效或是已消灭新的债务关系也就无从成立在原生性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不是债的主体不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另一重债务关系是原债务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新债务关系其属契约之债新人就是原债权人第三人则是新债务人其义务是为履行他人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给付之义务
由于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是原债务关系以外第三人与原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在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合同若原债务人的债务已履行完毕第三人则不再承担责任当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为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但其性质与保证合同有根本的区别
第一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依附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即必须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其与原债权人约定承担的是担保法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第三人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第三人是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其承担的代为履行原债务人的债务是为自己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合同中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第三人规定了代为履行他人债务的期限甚至是分期情况该期限与保证期间的意义完全不同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而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第三人不负履行他人债务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应该履行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成立后债权人没有免除原债务人义务原生性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对原债务人来说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仍要履行所以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应纳入债务加入之列中国现行对债务加入没有涉及学者认为债务加入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⑩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于履行期届至时既可向原债务人请求清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清偿还可以向原债务人和第三人请求共同清偿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本来就已存在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独立存在第三人不是原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却成为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债务人第三人基于上的某种需要或基于向原债务人的赠与目的为自已设立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往往不承担义务不需给付相对应的价款但也存在有偿的情况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所以履行他人债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第一在履行他人债务中原债务关系中不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成为新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成为新合同中的债权人新债务关系是独立于原债务之外的一种债原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已是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合同主体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义务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合同之债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产生了直接的请求权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
第二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之间因契约关系形成了新的合同之债原债权人是新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第三人是新债务关系的债务人这种新债务关系的成立却不能使原债务关系消灭因而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共同连带关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或共同请求给付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之义务至于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当然亦得以之抗辩债权人
第三由于履行他人债务合同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对原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影响故合同依法成立并不需要经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即具有对第三人和债权人就有约束力在有偿的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可能影响原债务人的利益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原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代其履行就可能造成原债务人货物积压或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较向原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这些情况下应该赋予原债务人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原债务人可对抗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
第四当原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原债务关系也就消灭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新债务关系也随之不复存在债也随之终止如果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新债务关系因义务人即第三人的履行而消灭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关系也因第三人的代为履行随之消灭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实际作出了履行可以认为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存在一种事实上的赠与合同且这种赠与关系也已经实际履行因为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关系因第三人的代为履行随之消灭这种消灭并不是实质意义上债的消灭第三人的实际履行还会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第三人负有履行原债务人债务的务第三人的实际给付履行的既是自己在履行他人债务合同中的义务又是代为履行原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得已实现原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因第三人的实际履行而消灭原债务人本应给付之义务因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需再向债权人给付对第三人来说其因代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所以除第三人以向原债务人赠与为目的的以外第三人实际给付产生了原债务关系消灭原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债权转由第三人享有的即债权转让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由第三人享有应当通知原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原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人得到了第三人的实际给付经通知原债务人后第三人就取得了原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则产生又一种新的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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