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2部队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具体办法

&cataid=" width="100%"
style="padding-bottom: 0 margin: 0 padding-left: 0 padding-right: 0 padding-top: 0overflow:overflow-y: overflow-x:" allowtransparency="true" frameborder="0">部队士兵、士官、军官退役如何分配和补贴?_百度知道
部队士兵、士官、军官退役如何分配和补贴?
享受正营职待遇,航空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岗位,四级士官,中级士官包括三,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也就是说一个士兵最多的服役期限为30年,退休制度。 新的士官制度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初级士官包括一,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家属随军,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由本人申请,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目前,激励机制,分别实行复员,生活待遇,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家属随军。如果一个士兵从新兵服役开始一直到六期结束正好是30年,和部队签定合同,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3年,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享受的最高待遇为副团职。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超过3个月的,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六级士官服役9年以上。士官退役安置,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目前,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1999年我军实行士官制度改革,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或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三等六级,通信,舰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特别是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转业,在士官的使用范围,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数量比例,士官主要是从服役期满两年的义务兵中选取,二级士官,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五期和六期士官称为高级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  (1)第一阶段,服役各4年,高级士官包括五,」ぷ屎途涔ぷ适敌型骋槐曜肌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按月拿工资。士官可以分为6期,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因战,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全军各类班长都由士官担任,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疗养,疗养,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女士官的诞生更是填补了我国军史上的空白。在1960年之前,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六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9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基层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都编配了士官,198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服役各3年,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4年,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三期和四期士官称为中级士官,雷达,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集训或休假,六级士官,一些士官还走上了导弹,超过3个月的,一期和二期士官称为初级士官,五级士官服役5年,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因病住院,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五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5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享受副团职待遇,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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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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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消息来源:三峡大学人事处&&&&点击数:18013&&&&更新时间: 11:03:29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人专发〔1989〕15号)
根据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我们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了三批(1984年度、1986 年度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批,后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科技干部局由国家科委成建制地划转到国家人事部,从1988年度起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共2219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与此同时不少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也在各自的范围内选拨了一大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经常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事迹,起到了很大的鼓舞激励作用。但是,在宣传报道中,由于对这些专家使用的名称不尽一致,比较混乱。不少宣传报道还简称这些专家为“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市级专家”;有的专家在自己的名片上也印制了这样的名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不是职衔,不宜在名片上印制。上述简称缺乏科学论证,不够严密,容易引起误解,更不宜使用。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我们没有事先说清楚。&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工作,今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一律称为“19××年度经×××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各新闻单位予以注意,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及时将此通知向有关专家通知。特此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号】 人专发(1990)6号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高级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现就具体部署实施这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特殊津贴列为国家财政专款,由国家人事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全年津贴额一次拨给有关部门和地区。 (二)特殊津贴从1990年7月开始发放。津贴额为每人每月100元,由所在部门、地区的人事或科技干部厅(司、局)逐月发给本人。 (三)享受特殊津贴人员调动工作,津贴随行政关系一起转移。 (四)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特殊津贴也随之停发,同时由主管部门报人事部备案。 (五)各部门、各地区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人事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津贴发放情况(包括经费结余及人员变动等有关情况)。人事部将根据收到的报告拨发当年度津贴数额。 (六)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具体负责。 (七)特殊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专项拨款,列入中央财政支出。今年按半年计算应核拨90万元。今后每年由人事部负责编报特殊津贴支出预算和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是为知识分子做的一件实事。现将你部(地区)被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附后,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与他们的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给予特殊津贴的高级知识分子名单(略)
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中发[1991]10号 &&日 && && &&& 1990年,党和国家给一千二百多名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著名的教授、学者发放了特殊津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991年给一万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 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必须多办一些实事。这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优先提高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对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胜利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所确定的宏伟任务,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为一万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及军队系统选拔。 && 选拔的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1991年选拔的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1991年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对曾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也可适当考虑,但是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大多数。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除被新增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 二、 选拔条件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一)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 (二) 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三) 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 (四) 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 三、 选拔程序 && (一) 选择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 (二) 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对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由中央宣传部按照下达的指标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 (三) 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拔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拔的人选均送人事部综合。由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 四、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 &&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经中央军委审定后,由军委总政治部送人事部转报党中央、国务院。 && 五、 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 (一) 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 (二) 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 (三)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 (四) 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 &&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进行选拔,确保选拔质量。1991年的选拔工作力争在7月1日前完成。 &&
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专发[19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政府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遵照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在总结1991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二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表演艺术人员享受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 附件:一九九二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  
一九九二年表演艺术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和人事部《关于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人专发[199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表演艺术工作的性质及其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特殊津贴的档次与标准 为了体现贡献大小、水平高低不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数额也应有所差别的原则,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分成两档,一档为每人每月100元;二档为每人每月5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免征工资调节税。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职从事艺术表演工作的表演艺术家。选拔的重点是在第一“线上为繁荣社会主义表演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表演艺术家,其中包括影视、舞台、演奏等表演人员。 三、选拔条件与要求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长期不懈地为祖国表演艺术事业贡献全部力量,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从事艺术表演工作,以其创造性劳动,为我国的表演艺术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国内同行以至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声望; 3、其艺术表演成就能代表我国该门类艺术一定阶段的发展水平; 4、对促进艺术品种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或在艺术品种的发展中有较大的突破,产生过重大影响; 5、具有高深的艺术造诣和艺术修养,其表演已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在国内以至国外产主较大的影响。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档(即每月100元)的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上述全部五个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档(即每人每月50元)的表演艺术家,必须具备前三个条件。 四、选拔程序及有关事项 1、中宣部根据人事部确定的总控制名额,提出给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人事部下达控制指标参考数。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人员的推荐和审定工作主要依靠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把关。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根据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宁缺勿滥,不要凑数,确保选拔质量。 3、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选拔审定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主送人事部,同时抄报中宣部、文化部备案。由人事部会同中宣部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五、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原则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从被批准之日下一月开始领取政府特殊津贴。 2、为保证政府特殊津贴起到应有作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一年以上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要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繁荣祖国社会主义文艺做出新的贡献,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经考核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审核;同时报中宣部、文化部备案。 六、工作进度 人事部对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已于今年3月作了布署,各部门和各地区正在抓紧进行了基础和经验;对于表演艺术方面的选拔推荐工作也做了多方面准备,鉴于上述情况,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实施办法后,应立即开展推荐审定工作,力争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表演艺术家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并抄报中宣部、文化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3)4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工资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最近的批示精神,决定1993年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和解放军系统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本着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原则,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附件: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 &一九九三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 遵照中发〔1991〕10号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八五”期间继续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时要立下一个规定或办法,逐步使之法制化。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今后,原则上按本方案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并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 1993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基本上按照中发〔1991〕10号通知精神进行。1993年工作方案与以前的方案相比,有关新的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关于选拔范围和对象(一)199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范围和对象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二)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在党政军群机关工作的专家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其中个别贡献特别突出、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仍按1992年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和人事部共同商定的标准掌握,即一是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改前一至四级老专家;二是经中央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确属某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权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很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三)要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绝大多数,并要比以往几年进一步年轻化。 二、关于选拔档次和选拔条件(一)为了更好地体现贡献大小、水平高低的差别,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继续分为每人每月津贴100元和50元两档。 (二)享受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中选拔。 (三)享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1992年人事部规定的相应条件(见《对1992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中若干问题的说明》),主要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中进行选拔,个别确实做出突出贡献、已具备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条件,因特殊原因尚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也可入选。 (四)过去已享受5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的,如符合享受100元档津贴的条件,可于今年申报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统一规定的选拔条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拔标准。 三、关于选拔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今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审定工作主要依靠各地区、各部门把关。 人事部主要根据对各地区、各部门的专业技术队伍摸底和历年选拔情况确定给各地区、各部门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选拔工作进行宏观控制和综合协调平衡,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有重点地进行审核。 经审定和审核的名单由人事部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根据规定的选拔范围、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定,宁缺勿滥,不要凑数,确保选拔质量;在确定人选时,要注意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平衡,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在确定选拔数量时,不要相互攀比。 (三)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推荐的人选要有群众基础。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如被作为选拔的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四)今后不再单独部署做出突出贡献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并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总体选拔工作同步进行。选拔条件仍按中宣部和人事部制定的《表演艺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人专发〔19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今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为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后长期不起作用、群众意见很大的人员要进行帮助教育,进一步完善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有关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部制定。 (六)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几年来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规定,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四、关于选拔数量和经费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1993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仍按1992年的数量不变,控制在5万人以内,享受100元档和50元档的人数分别控制在2万和3万名。 1993年政府特殊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所需增拨经费为4200万元。
五、工作进度
1993年3月初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部署选拔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8月底前向人事部报送人选材料,国庆节前人事部报国务院审批,津贴从1993年10月份起发放。
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人专发〔199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部制定的《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
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已连续三年开展了这项工作,共选拔了6万多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带有导向性的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知识分子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对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促进中青年人才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继续开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为使政府特殊津贴起到应有的作用,激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特别是中青年专家更加勤奋地努力工作,继续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现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如下意见。一、考核对象是在职人员,特别是5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二、考核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各有关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部委人事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考核可做专项工作安排,也可与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工作结合进行。三、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新成就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导和表彰。四、经过考核,应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新成就、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输入专家数据库(考核库),在来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考核报告和考核数据库软盘报送人事部专家司。五、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二)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证书。(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四)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未经原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五)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表现,长期不起作用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政府特殊津贴。六、凡是需要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的,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部门领导核准,报人事部核批。各有关地区或部委(局)接到人事部核批的通知后,该处理意见正式生效。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后,主管人事、干部部门要随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部门)调往另一地区(部门)后,调出地区(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要随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和调入地区(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八、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军队系统的考核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参照以上意见,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附件: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一、选拔范围(一)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5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三、选拔条件(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已培养出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3、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以下奖励的主要完成人:(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一项;(2)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一项;(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一项;(4)国家自然科学奖四等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不少于二项;(5)在自然科学领域,除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国家级奖特、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7、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9、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职业体育教练员:(1)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银、铜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记录或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2)执训的运动员在取得第(1)项所列成绩的前四年内,对其执训满两年的;10、国务院直接提名的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四、选拔程序(一)人事部逐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的人事厅(司、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在部门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司(局)会同本部门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六)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国务院直接提名,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拨给专项政府特殊津贴指标,人选名单由人事部报国务院特批。(七)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八)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程序示意图略五、经费来源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六、时间进度各地区、各部门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专家司,人事部于11月底将审定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日
关于从1995年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革的通知
人专发[19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日国务院第58次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今后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方式,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将不再采用逐月发放津贴的办法,而是由国务院向他们一次性发放5000元;1990年至1994年选拔的人员(含1994年选拔的人员),仍按原逐月发放的方式发给政府特殊津贴。   实行新的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是在国务院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应有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做好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数量及其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1995年至2000年每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数大体控制在5000名左右,具体人数由人事部视情况确定。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搞好新老交替,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凡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向他们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为:对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津贴发放和管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改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人事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由人事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四)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国务院直接提名,人事部负责办理,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五)在选拔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六)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考核   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更好地起到激励的作用并保持其严肃性,各级人事部门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加强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部负责制定。   七、军队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   军队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培养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关系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关系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性任务。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一)从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四)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三、选拔条件(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四、选拔的具体办法(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义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七、经费来源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2005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的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为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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