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假日合理安排淇县法院假日安排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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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淇县北阳南口村村霸强占集体土地欺压八旬老弱病人
  一、基本情况
&& 我叫李金贵,现年79岁,河南淇县北阳乡南口大队大冯庄人,本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老伴双腿活动不便。我老两口居住的五间西屋已建成40多年,2013年春天,我将院墙南侧外空地(原生产队羊圈)进行平整开垦荒地,同村的张德芳(闫姓家媳妇)出具了1955年的买地文书,称该地块属她家所有。但1958年人民公社集体化,所有私人土地变为集体土地,该文书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几十年来,闫姓家人先后担任过大队干部、生产队长,但该地块一直为生产队集体羊圈,闫姓家人从未主张该地块所有权,围墙石头也是由生产队卖给我本人(当时,张德芳丈夫任生产队长),直到2013年春天我开垦荒地,张德芳才提出主张。
张德芳以该地块属于她家为由,在紧贴我家南屋后和南侧院墙以及东侧院墙(大门前院墙)外堆积大量土石。由于我家房屋处于山区地势原因,西屋、南屋及南侧院墙外形成了天然排水通道,张德芳用土石堵住我家房屋天然排水通道,致使雨水聚集,渗入屋内。后经大队多次协调未果,淇县北阳乡社会法庭到现场协调,并要求清理土石,被闫姓家人辱骂恐吓赶走。我无奈之下起诉到县法院,淇县人民法院于日判决“被告张德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堵塞在原告西屋和南屋房后天然排水道上的土石堆清除”(判决书原话)。
2014年8月,淇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清理了南屋房后的土石,但院墙南侧和东侧土石没有进行清理。法院明确判决“将堵塞在原告西屋和南屋房后天然排水道上的土石清除”,而法院执行局说:按照判决书只能清理“西屋和南屋房后的土石”,我认为执行局对判决结果理解错误,执行不到位。
这样的执行过后,张德芳更是变本加厉,在紧贴我家南侧院墙外垒砌墙体,用土草堆积加固,堵塞雨水通道。我再去找执行局关局长,关局长说“对方说那是她家的土地,执行局只能通过协调解决,我们去清除后,她再堆放,还是没办法”。最后,执行局直接让我找乡里和大队解决,不再管这事了。
责任编辑:qing淇县女孩4岁状告生父 15岁等到判决_新浪河南_新浪网
手捧判决书的女孩儿旺旺
判决书的两个日期相差11年
  □记者 谷武民 通讯员 李文静 文图
  核心提示|2月4日,手捧判决书的女孩儿旺旺(化名)表情抑郁,她的妈妈高女士在旁边失声痛哭。1月8日,经过11年的等待,15岁高一女生旺旺终于拿到了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同时到来的还有爸爸十余年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幼儿起诉爸爸11年后得到法院一审判决
  高女士告诉大河报记者,2002年,在旺旺2岁时,她和丈夫李某感情不和选择离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忍耐和坚持了两年后,4岁的旺旺作为原告和妈妈高女士(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起将李某告到淇县人民法院。日,法院收取原告300元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案件并开庭后,娘儿俩却迟迟没等到法院判决书。没有执行依据,李某拒付抚养费,并不再与娘儿俩联系。
  “我不太懂法,法官说回家等判决书就可以了。中间也找过,人家说等等吧。因为受伤太深,为了不触及孩子脆弱的心灵,心也冷了,我催促法院的次数越来越少了。”高女士说,11年,让孩子从4岁的幼儿园娃娃变成了上高一的大姑娘。女儿久不见父亲,对父亲充满怨恨,把自己的李姓也改了。
  高女士心情复杂,女儿已上高中,接下来要上大学,高额的费用她负担不起。有一天旺旺忽然问起父亲的抚养费问题。于是从去年开始,高女士再次到法院询问情况。
  时隔11年,法院负责人换了好几茬,新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一起民事案件不可能拖这么久不结。
  日,淇县人民法院给她们发来了开庭传票,今年1月8日一审判决最终有果。一审判决孩子的爸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旺旺日前的抚养费30000元;自今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旺旺抚养费350元,至18周岁止。
  法院说法
  法官去世后案件交接出现纰漏纪检部门开始调查
  鹤壁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员对此解释,出现这种情况,是当年淇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件法官因病去世,在后续交接过程中出现纰漏,才导致案件长期未果。目前淇县法院纪检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对此着手查处。
  律师说法
  普通民事案6个月内审结判决“迟到”造成损失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鹤壁市资深律师马先生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桩案情简单的民事抚养案件,即便当事人没有催,法院也应该依法及时结案,给当事人一个明确说法。判决“迟到”如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相应证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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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强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艺强,男,日出生。
辩护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艺强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艺强及辩护人彭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艺强利用担任鹤煤(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2万元:
一、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鹤壁市中北机械厂原厂长郭X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二、2012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鹤壁市华隆机械厂原厂长王一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分四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10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三、2012年年底的一天,鹤壁市闽顺阀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吕X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四、2012年元月至2012年下半年,苏州坤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韩X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分三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6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五、2012年8月份至年底,安阳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经理邢X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分两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4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六、2012年5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宏宇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卢XX为了感谢王艺强对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的照顾,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艺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艺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艺强构成重大立功;2、王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3、王艺强系初犯,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王艺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系由国有独资企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艺强于日任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经理。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艺强利用担任供应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2万元。王艺强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其收受郭XX贿赂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不掌握的其收受王一X、吕XX、韩XX、邢XX、卢XX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艺强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七八月份,鹤煤集团二矿中北机械厂原厂长郭XX为回拢资金找到王艺强,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放到王艺强的办公桌上,让其帮忙支付鹤煤集团所欠其机械厂的货款,王艺强予以收受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鹤煤集团二矿中北机械厂主要给鹤煤集团二矿供应金属制品,货款由供应公司统一分配。2011年七八月份,该机械厂厂长郭XX到我办公室,称厂里资金困难,让我帮忙给他解决些货款,然后将一捆用报纸包好的东西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我打开报纸见里面是5万元现金就收了起来,陆续用于个人消费了。
2、证人郭XX证言:2009年我接手中北机械厂后,经营比较困难,鹤煤集团欠厂里200多万元的货款,都在账面上挂着不给,这些钱需要到供应公司要。大概是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来到王艺强的办公室,给他说了厂里的困难,让他帮忙多解决些货款,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放到他办公桌侧面的低柜上就走了。停了一两个月后,供应公司给了我们10万元的承兑汇票。
3、工业产品合同及转账明细:证明鹤煤集团二矿中北机械厂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二、鹤壁宏润机械厂以鹤壁市华隆机械厂的名义向鹤煤集团供货。2012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鹤壁市宏润机械厂厂长王一X为回拢资金多次找到王艺强,让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先后分四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10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鹤壁华隆机械厂主要向鹤煤集团供应金属制品等货物。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份,该厂副厂长王一X为了尽快收回货款,让我在支付货款时给予帮忙、照顾,先后分四次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2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10万元。王一X每次给我送过钱后,我都安排供应公司给华隆机械厂支付货款了。
2、证人王一X证言:2011年经与鹤壁华隆机械厂协商,我以该厂的名义向鹤煤集团供货,一段时间后鹤煤集团累计欠我货款300多万元,鹤煤集团供应公司负责支付欠款。为了催收货款,我分别于2012年7月份、2012年10月份、2012年12月份、2013年3月份到供应公司经理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10万元。送过钱后,王艺强都给予了我一定程度的照顾。
3、工业产品合同及转账明细:证明鹤壁华隆机械厂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4、户名为王一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证明王一X给予被告人王艺强现金时的取款情况。
三、2012年年底的一天,鹤壁市哈锅阀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吕XX找到王艺强,让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并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后王艺强安排供应公司支护科科长唐XX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吕XX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鹤壁市哈锅阀门有限公司主要给鹤煤集团供应水暖配件、器材及相关产品。2012年底的一天,该公司经理吕XX来到我办公室说鹤煤公司欠他的货款太多,想让我在供应公司支付货款时给予照顾,临走时放到我办公桌上一个纸包,里面有5万元现金。这笔钱我用于个人消费了。
2、证人吕XX证言:我公司一直给鹤煤集团供应阀门,由供应处负责和我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负责支付货款,鹤煤集团近几年不很景气,压了我们大量的资金。2012年年底的一天,我来到王艺强的办公室,说资金周转困难,让王艺强帮忙多支付些货款,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袋放到了王艺强的办公桌上就走了。年底供应公司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3、证人唐XX证言:我在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公司支护科任科长职务,鹤壁市哈锅公司曾给我们支护科供应过一些支护工具、支护配件,我记得王艺强曾给我说过一次,让我适当照顾一下哈锅公司,我们科室在平衡资金时尽量考虑将货款全部支付给了哈锅公司。
4、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证明鹤壁市哈锅阀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日更名为河南闽顺阀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工业产品合同及转账明细:证明鹤壁市哈锅阀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鹤煤集团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四、2011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苏州坤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韩XX多次找到王艺强,让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并先后分三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6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后王艺强安排供应公司化建科科长程XX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吕XX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苏州坤发工矿设备公司向鹤煤公司供应煤矿井下瓦斯抽放钻孔的封孔材料,该公司的业务员韩XX为了想让我在支付货款时给予倾斜和照顾,分别于2011年年底、2012年春节后、2012年年底三次到我办公室送给我现金各2万元,共计6万元。该笔钱我用于家庭开支了。
2、证人韩XX证言:2011年下半年,江苏坤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鹤煤供应处销售到鹤煤集团,我是该业务的销售人员。产品销售后,鹤煤供应处回款不及时,为了让供应处能够多支付些货款,我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后、2012年下半年三次来到王艺强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各2万元,共计6万元。送过钱后,供应处支付了一部分货款。
3、证人程XX证言:我在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化建科任科长职务,化建科当时欠外面货款比较多,科室资金紧张,不能全部支付给供应商,欠的也有苏州坤发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王艺强曾给我打招呼让我在支付货款时尽量多支付给苏州坤发设备公司,我口头上答应了,但实际上也帮不了多大忙。
4、工业产品合同及转账明细:证明苏州坤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五、2012年8月份至2012年底,安阳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经理邢国峰为回拢资金找到王艺强,让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先后分两次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4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2012年8月份、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给鹤煤集团供应钢材的邢XX到我办公室说资金周转不开,让我在支付货款上给予照顾,临走时分别给我2万元现金,当时我答应想办法照顾。该笔钱我用于家庭消费了。
2、证人邢XX证言:我以安阳金丰物资公司的名义向鹤煤集团供应钢材,鹤煤集团经常欠我的货款,为了催收货款和多销售一些货物,我分别于2012年8月份、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来到供应公司经理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各2万元,共计4万元。送给钱后,王艺强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
3、工业产品合同及转账明细:证明安阳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鹤煤集团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六、2012年5月份,鹤壁市宏宇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卢XX找到王艺强,让其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照顾,并在王艺强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王艺强予以收受。后王艺强安排供应公司支护科科长唐XX在支付货款方面给予卢XX照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艺强供述:2012年5月份的一天,鹤煤五矿宏宇化工机械厂厂长卢XX到我办公室说资金周转不开,想让我在支付货款时给予照顾,并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之后我可能安排支护科唐XX给予卢XX一些照顾,具体解决多少记不清了。该笔钱我用于家庭消费了。
2、证人卢XX证言:我的鹤壁市宏宇化工有限公司与鹤煤集团物资供应公司有业务往来,主要向矿上销售乳化油、U型卡揽,供应公司经常欠我货款。2013年3月份左右,为了尽快回收货款,我来到王艺强办公室,说经济困难,让他想法多支付一些货款,临走时将装有2万元的毛皮纸信封放到了王艺强的办公桌上。送过钱后,收回货款相对得到了一些照顾。
3、证人唐XX证言:鹤壁市宏宇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向鹤煤集团供应一些钢材及辅助材料。2012年上半年,王艺强曾给我打招呼,让我在支付货款时尽量照顾宏宇化工公司,打过招呼后我尽快并尽可能多的把货款支付给了宏宇化工公司。
4、代储代销协议及转账明细:证明鹤壁市宏宇化工有限公司与鹤煤集团业务往来及货款支付情况。
公诉机关提交的综合证据:
1、鹤煤集团公司章程、年检报告、营业执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证明鹤煤集团原出资人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国资持股方)于日将其所持该公司68.9813%的股权对应净资产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鹤壁矿务局(1998)鹤煤组干字第461号文件:证明聘任王艺强为鹤壁矿务局机电公司副经理。
3、中共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证明日聘任王艺强为物资供应分公司经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王艺强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人。
5、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发破案经过:证明王艺强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交代了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其收受郭XX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不掌握的其收受王一X、吕XX、韩XX、邢XX、卢XX贿赂的犯罪事实。
6、举报材料、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证明:证明王艺强于日举报他人的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7、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结算票据:证明王艺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8、被告人王艺强户籍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关于王艺强的获奖证书及所受表彰的文件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鹤煤集团系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王艺强被鹤煤集团党委聘任为物资供应分公司经理,具有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艺强利用其担任供应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艺强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艺强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王艺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王艺强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王艺强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2日。原羁押6日已折抵。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和利强
审判员  王士清
审判员  李 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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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强化措施为国庆节营造平安祥和环境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 16:47:09& &淇县法院从四个方面入手,全力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国庆节营造平安祥和环境。&&  一、强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平息矛盾、化解纷争为目的,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对于易引起矛盾激化案件的处理,尽可能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从心理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矛盾激化、影响面广、容易产生群体性上访案件,广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多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强化执行工作中的协调工作。在依法执行中,做好、做细双方当事人工作,争取协商解决。对被执行人确因生活困难、实在无力履行债务的,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以比较缓和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使债务人逐步履行义务,同时积极争取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尽量避免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矛盾激化。&&&&三、强化信访案件的稳控工作。对所办案件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有隐患的案件,准确掌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重点信访问题集中化解活动,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上访人员坚持耐心接待,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在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均由主管院长、庭长出面接待,安抚其情绪,保证接待信访效果。  四、强化安全防范工作。认真执行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制度,抓好监控、安检等环节工作,严格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检查;加强与辖区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妨碍法院干警执行公务、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值庭、押解、执行等方面的警务保障,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抓好保密工作,严格涉密文件管理,严禁泄露审判秘密,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1页&&共1页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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