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桃园小学山城区旧城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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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年纳税额指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平均值。②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平均值以完税凭据为依据。③年纳税额0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6、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0%的一次性奖励。7、征收补偿协议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按协议约定期限付清征收补偿款和相应奖励。(四)“改变房屋用途”补偿1、被征收房屋用途由住宅和生产、仓储、办公改为商业经营的,按原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补偿。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用途的,按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被征收房屋用途由住宅和生产、仓储、办公改为商业经营的,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5%给予适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10%给予适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原用途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20%给予适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住房保障&&&&对在本县境内实际居住只有一处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并持有低保或特困证,凭相关证明经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奖励)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私有住宅房屋10万元,国有直管住宅房屋6万元。因分户、析产造成其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不享有最低标准补偿。七、产权调换房源及安置房基准价&&&&安置房房源在曲园新村全部为小高层,安置房基准价为2800元/O。层次差价格从实际住宅一层起计算,一层为0,从第二层起,每层递增30元/O。八、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九、相关说明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部门确认的为准。&&&&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被征收户是村民的现有家庭人口结构,对照《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符合分户的可另再安排相应一套安置房。其价格为:应享受安置面积减去已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的75%计算,其余部分按基准价计算。3、“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为: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补偿;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的,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征收原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国有划拨性质补偿。超过合法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抵算自留地或承包田)的面积按征收本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予以结算。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和已享受独门院落补偿的不享有“地大于房”的补偿。4、关于独门院落的认定:指办理合法手续后建造的独门独院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院落为独家使用(独立产权),房屋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十、其他事项1、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工作组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4、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相关说明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部门确认的为准。&&&&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2、被征收户是村民的现有家庭人口结构,对照《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符合分户的可另再安排相应一套安置房。其价格为:应享受安置面积减去已补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的75%计算,其余部分按基准价计算。3、“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为: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补偿;当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的,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征收原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国有划拨性质补偿。超过合法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抵算自留地或承包田)的面积按征收本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予以结算。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和已享受独门院落补偿的不享有“地大于房”的补偿。4、关于独门院落的认定:指办理合法手续后建造的独门独院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院落为独家使用(独立产权),房屋内部功能布局明确,有独立的厨卫设施等。十、其他事项1、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工作组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4、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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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江南城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
征地、拆迁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江南城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
涪陵区江南城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江南城区旧城改造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区政府定价。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户型。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先签、先搬、先选、先安的原则,选房按腾空交房并在区房屋征收办登记的时间先后为序。
  三、对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旧城改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选择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依法确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被征收人的合法住宅室内装修十年以上或评估价值低于50元/平方米,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补偿。
  住宅: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电视500元/户;被征收人的水、电补偿,仅限于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用电户头600元/户,用水户头按供水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未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非住宅: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电视500元/户;被征收人的水、电补偿仅限于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按水、电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未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四)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
  住宅:700元/户&次,空调200元/台移机费。
  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生产仓储用房40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费均含场内设备、设施等搬迁、安装、调试费。
  2.临时安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因征收人暂时无法提供现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如下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60平方米以下的800元/月&套,60&90平方米的900元/月&套,9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月&套。
  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的90日止。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号)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没有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四、对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60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五、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奖励
  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60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6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非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含违章建筑面积);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含违章建筑面积)。
  六、特别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前款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 人及以上,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 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及财产状况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之日前与产权人具有婚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及其财产状况为准;在区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之日起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与产权人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发生变化导致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不纳入此项补偿范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后,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三)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安置房公摊面积费用的缴纳。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五)住宅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区规划、国土、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江南城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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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9]1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山城区、鹤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对城市棚户区进行改造,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已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列为今年我市重要民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城市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住户的住房问题,对改造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先易后难的原则,把握好改造的节奏,界定改造范围,分期分批进行。  (三)突出重点,成片改造。重点是山城区、鹤山区城区范围内安全隐患多,人居环境急需改善的成片平房区。棚户区改造必须成片推进,以住宅小区和组团模式进行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综合配套,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四)多方筹资,共同建设。坚持企业、居民个人与政府出资相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等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城市棚户区居民要承担合理的建设成本;同时,根据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确保基本住房需求。  (五)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山城区、鹤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搞好调查摸底、规划委托、前期测算、招投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尽职尽责地搞好服务。  (六)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二、改造范围  山城区、鹤山区城市建成区内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三、实施程序  (一)山城区、鹤山区政府按照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开工等手续。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规划条件确定后,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标准  (一)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中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和《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鹤规〔2004〕31号);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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